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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語言學(第三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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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語言學(第三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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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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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2008年歲末,我們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舉辦了“法律語言的發展與規范研討會暨中國行為法學會法律語言研究會成立大會”。來自全國各地的二百多名專家學者就“法律語言之美”、“法律語言之亂”和“法律語言之治”三個議題展開了熱烈而有序的研討。與會者中既有法律語言學的專家,也有法學界的學者,還有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學者型專家。這些具有不同學養和專業經驗的人在一起交流,思想的碰撞確實產生了許多精彩的“火花”,令我受益匪淺。我雖然被推選為法律語言研究會的首任會長,但其實只是法律語言研究的業余愛好者。我認為,法律語言研究特別需要專業人員和業余愛好者的結合。本書作者吳克利先生大概也屬于研究法律語言的業余愛好者。他在檢察機關從事反貪偵查工作的二十年中,對審訊語言產生了濃厚的興趣。他在認真總結自己的審訊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潛心研究審訊語言的原理、規律和技巧,并且終寫成了這部《審訊語言學》,填補了我國法律語言學研究的一個空白,確實難能可貴。
法律是以語言為生命的。這不僅因為語言是法律存在的形式,而且因為語言是法律精神的體現。法律的基本功能是通過規范社會成員的行為來維持社會生活的秩序性和穩定性,而這種功能只有借助語言才能實現。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公平正義。雖然這種精神是不依賴于語言而存在的,但是卻只能通過語言才能表現出來。實際上,正是在法律規定的字里行間,人們才可以領悟到法律的精神。一言以蔽之,沒有人類的語言就沒有人類社會的法律。從這個意義上講,研究法律的人都應該研究法律語言。
在法學領域中,法律語言學與證據學之間又存在著特別密切的聯系。首先,語言和證據之間存在著天然的聯系。就事物的屬性而言,語言天然就是一種證據。或者說,語言是證據的自然表現形式之一。在司法證明中使用的證據一般都離不開語言。且不說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證據的基本內涵就是語言,即使是各種各樣的物證,其證明功能的實現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語言。例如,物證提取人員的證言或筆錄,物證鑒定人員的鑒定結論或意見等。其次,語言學和證據學在研究對象和目標上存在相似性。顧名思義,語言學的研究對象是語言,證據學的研究對象是證據,二者似乎并不相同。但是,這種差異具有表象的性質。如果我們深入分析,就會發現二者其實具有相似性。例如,語言學的研究對象可以概括為“七何”,即何人(什么人說的)、為何(為什么說的)、何時(在什么時間說的)、何地(在什么地點說的)、對何(對什么人說的)、如何(怎么說的)、何語(說的什么)。因此,語言學的研究目標可以概括為:何人為何在何時何地對何人如何說了何語。在證據學研究中,司法證明的對象也可以概括為“七何”,即何人、為何、何時、何地、何物、如何、何事。因此,證據學的研究目標也可以概括為:何人為何在何時何地使用何物如何干了何事。后,法律語言學的產生也與證據學存在密切聯系。所謂“法律語言學”的研究大概發端于英美法系國家,而且其初的研究對象主要是法庭審判中面臨的語言識別問題,例如,根據語言特征判斷使用者的身份和分析證人證言的準確含義等。當法官在審判中面臨這類難題時,語言學家就會出庭作證,提供關于語言識別和語言分析的專家證言。其實,英文中的“法律語言學”是ForensicLinguistics,直譯應為“司法語言學”或“法庭語言學”,屬于司法證明領域內語言識別的范疇,其主要目的在于通過口頭語言或書面語言的特征對使用者進行人身同一認定。這是法律語言學和證據學之聯系的歷史淵源。現在,法律語言學的研究對象已經有了很大的擴展,“法律語言學”一詞的含義已經不再局限于司法證明活動中的語言識別,而是發展到對法律語言的全面研究,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和偵查人員在職業活動中使用的語言。
對于上述人員來說,語言可以說是一種基本的職業行為技能,而這在審訊活動中表現得尤為明顯。從一定意義上講,審訊就是審訊者與被審訊者之間的語言對抗。審訊的成敗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審訊人員使用語言的能力和技巧。審訊人員在審訊中可以遵循“君子動口不動手”的原則,因為他們完全有能力通過語言來完成審訊任務。而那些使用刑訊逼供的審訊人員往往也是因為自身的語言能力不強,只好借助暴力行為來獲取口供。由此可見,研究審訊語言不僅可以提高審訊的效率,而且可以降低審訊人員對刑訊行為的依賴。在中國的犯罪偵查活動正在走向文明與法治的今天,審訊語言研究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吳克利先生在反貪偵查工作中親身參加過許多重大疑難案件的審訊,積累了相當豐富的審訊經驗。而且他認真學習,潛心研究,筆耕不輟,在近幾年中連續寫出了多部關于審訊的專著,包括《貪污、賄賂案件的審訊技巧》、《審訊心理攻略》、《審訊心理學》等。在這部《審訊語言學》中,他從審訊工作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出發,系統介紹了審訊語言的運用原理、行為規律和技能技巧,既有理論價值,也有實用價值。

目次

章 審訊語言學的理論基礎
節 審訊語言學的概念和性質
第二節 審訊語言學的研究對象和特點
第三節 審訊語言學的研究方法和學科形成

第二章 審訊語言的基本屬性
節 審訊語言的語音聲調
第二節 審訊語言的修辭形式
第三節 審訊語言的表述
第四節 審訊語言的情境
第五節 審訊活動中的無聲語言

第三章 審訊語言的語體
節 審訊語言的語體特征
第二節 審訊的問答型語言體式
第三節 審訊的勸說型語言體式

第四章 審訊的語用行為過程
節 審訊的語用行為
第二節 審訊的語言信息
第三節 審訊的語言推理
第四節 審訊語言的原則

第五章 審訊的語言技巧與方法
節 審訊的基本語言技巧與方法
第二節 刑訊逼供的語言行為及其矯正
第三節 審訊記錄的文字表述方法與技巧

第六章 審訊語言信息轉移的心理準備
節 審訊中的內部語言準備
第二節 審訊語言信息轉移的心理基礎
第三節 審訊語言信息轉移的對抗性
第四節 審訊語言信息轉移的偵查意識
第五節 審訊語言信息轉移的意志過程

第七章 審訊語言信息轉移的截獲
節 審訊語言信息轉移的條件
第二節 審訊語言信息的傳遞
第三節 審訊語言的信息表現
第四節 審訊語言意義的攝取
第五節 謊言的語用行為特征
第六節 “情景選擇”的語用行為

第八章 謊言抗審的語用行為規律
節 謊言抗審概述
第二節 謊言抗審的基本語用行為
第三節 謊言的識別方法與對策
第四節 謊言的捕捉
第五節 謊言的對策

第九章 訊問活動中肢體語言的語用行為
節 抗審中的肢體語言的語用行為概述
第二節 抗審中肢體語言的語用行為反應
第三節 訊問人員肢體語言的語用行為影響

第十章 各種心理狀態下的審訊語用行為
節 促進供述動機形成的語用行為
第二節 導入心理證據的語用行為
第三節 心理限制的語用行為
第四節 趨利避害的語用行為
第五節 證據運用的語用行為
第六節 轉化定勢心理的語用行為
第十節 激情置換的語用行為技巧
第十一節 針對抗審不同階段的語用行為對策

第十五章 促進意識經驗泄露的審訊語用行為技巧
節 意識經驗泄露與供述認罪的關系
第二節 意識經驗反映的語用行為
第三節 慣性經驗反映的語用行為
第四節 粘連經驗表現的語用行為
第五節 分解經驗表現的語用行為
第六節 記憶經驗反映的語用行為
第七節 阻止經驗表現的語用行為
第八節 聯想經驗反映的語用行為

第十六章 無聲語言的審訊語用行為
節 審訊中的無聲語言空間
第二節 犯罪嫌疑人無聲語言的形態反映
第三節 審訊人員無聲語言空間的把握與控制

第十七章 沉默對抗的語用行為的把握與訊問方法的運用
節 “沉默”的語用行為基礎
第二節 “沉默”的語用行為表現
第三節 “沉默”行為的訊問方法

第十八章 人格特質理論與審訊語用行為
節 人格傾向的認識基礎
第二節 促進“超我”內心體驗的語用行為
第三節 現代五因素特質理論的語用行為差異
第四節 激勵的語用行為
第五節 語用行為的心理結構傾向
第六節 性別特征的語用行為差異
第七節 身份特征的語用行為差異
第八節 信念糾治語用行為特征

第十九章 需要理論的審訊語用行為調整
節 協調理論的語用行為對策
第二節 激情狀態的語用行為調整
第三節 “審托”語用行為的運用
第四節 評價超我形象的語用行為
第五節 促進畏罪恐懼心理轉化的語用行為
第六節 心理弱點的語用行為攻略
第七節 情感性語用行為背景的把握
第八節 激發自我利益轉化的語用行為
第九節 滿足特定心理條件的語用行為
第十節 實現“心理利益”的語用行為
第十一節 “合作原則”下的“溝通”語用行為

第二十章 證人的語用行為特征及詢問方法
節 證人證言的特征
第二節 證人證言的形成
第三節 證人拒絕作證的心態表現
第四節 獲取證言的語用行為方法

第二十一章 被害人的心理特征及詢問的語言方法
節 被害人控告心理的形成
第二節 影響被害人對事實陳述的因素
第三節 誣告、錯告、不告的心理狀態
第四節 詢問被害人的方法

附:一則因玩忽職守導致嫌疑人墜樓死亡案件的審訊全程實錄

書摘/試閱

《審訊語言學(第3版)》:
審訊的語言的使用,就是指在審訊活動中運用語言的系統規則為基礎,以審訊活動為基本環境,所進行的信息傳遞行為。審訊語言實際上是審訊語用行為。所謂行為是人們受思想支配表現于外部的活動,運用語言作為審訊活動的信息交流工具的行為,就是語言信息行為。根據語言學的研究,把這種行為分為信息行為和非信息行為。信息行為又分為語用行為和非語用行為,審訊活動不僅僅使用語用行為,同時還要使用非語用行為,審訊的形態語言的運用就是非語用行為,審訊的語用行為過程是語用行為與非語用行為相互交替、相互伴隨的過程。良好的語用行為是審訊活動的重要基礎,是目前推行的“偵查訊問活動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所依據的前提,這種良好的語用行為是建立在嫻熟的審訊技巧和文明辦案的基礎上的。
語言學家們以語用行為過程為根據,把是否只傳遞信息區分為:述事行為和做事行為。所謂述事行為,是指只是敘述一件事情,傳遞某一客觀信息,不對內容作出相應的行為。例如,天要下雨了!使用語言的行為就是述事行為。所謂的做事行為,不僅僅要傳遞信息,而且還要完成相應的行為。例如,審訊人員告訴犯罪嫌疑人:“你已經涉嫌犯罪了!”審訊人員做了一件“告訴”的事情,在這一句話里,這個句子是一個做事行為,但是里面也包含了述事行為。很多的時候在述事行為里面也有做事行為的成分。語言學家研究述事行為與做事行為的目的是為了能夠更好地去做事,使語用行為達到更好的效果。而審訊活動研究語用行為的目的,就是為了取得審訊活動的好效果。例如,兩個審訊人員因為運用語言技巧和方法的不同,所產生的結果也是不同的,審訊語言嫻熟的審訊人員就能夠取得好的審訊效果,審訊語言技巧貧乏的審訊人員就不可能有好的審訊效果,這就是語言的做事行為的效果。審訊活動能夠使犯罪嫌疑人產生預計的反應,就是做事行為。當審訊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心理矯治的時候,一名審訊人員說:“你天生就是犯罪分子!”而另外一名審訊人員說:“你天生就是犯罪分子嗎?”這兩句話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產生了兩種反應,后者比前者更能夠促進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轉換。
語用行為的間接行為,是指用一種行為來達到另外一種行為;語用行為的直接行為,是指直接說出一種要達到目的的行為。審訊的語言過程就是審訊語言使用行為的發生過程,這里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作特點、自我的心理準備、審訊語言環境的利用、審訊語言信息的準備和組織。
審訊語用行為的雙向行為。語言的使用者不僅僅是審訊人員一個人,還有聽說話的犯罪嫌疑人,說與聽的角色在一次的交流過程中發生了角色轉換。但是也有的時候審訊人員為了說服犯罪嫌疑人,審訊室里只有審訊人員的“獨白”,犯罪嫌疑人只是在聽,說話人與聽話人在一次交流過程中沒有發生轉換,這就是單向交流行為。審訊語言使用的復雜技巧主要體現在雙向交流過程中。在審訊的交流過程中,首先是要求審訊人員與被審訊人員雙方的合作,不合作就不能產生交流行為。犯罪嫌疑人被請進了審訊室是法律規定的必須接受訊問的合作,從外部的表現看,這種合作帶有強制性。審訊人員為了從犯罪嫌疑人那里提取犯罪證據,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須合作;對犯罪嫌疑人來說,由于自己的犯罪行為被暴露或者可能暴露了,在必須接受訊問的情況下,帶著僥幸心理和趨利避害的心理狀態,產生了對抗性的合作行為。在此過程中,不僅雙方擁有共同的話題,在很多的時候圍繞一個話題履行合作行為。有的話題犯罪嫌疑人并不喜歡,但是必須要合作,不合作就不能產生審訊語言的交流行為,僅僅審訊人員一個人在說話,犯罪嫌疑人沒有反應不理會不合作,即便是審訊人員磨破嘴皮,也無法把審訊活動進行下去,也就是語言學家所說的“沒有形成做事行為”。審訊語用行為的合作一直伴隨著這個審訊活動過程,并且通過審訊行為的語言原則來進行控制。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個體特點、犯罪行為與犯罪案件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影響,經常會出現不合作行為,通常是在對抗心理的指導下,故意保持沉默不合作,也有的時候因為審訊人員的方法不得當,強化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對抗,而表現出不合作的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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