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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場地管理體系(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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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場地管理體系(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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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城市化進程正處于加速發展時期,不僅面臨著急劇的城市擴張和迅猛的土地需求,還面臨著城市用地結構、產業結構的調整。為了重組和更新老舊的重污染行業以及保護城市環境和公眾健康,大量工廠被遷至城市郊區和工業園區。這一全國范圍內第二產業(工業)退出,讓地給第三產業(服務行業進入),即是國家的“退二進三”政策。其結果是在許多城市中心城區留下了大量的污染場地。這些污染場地未經修復就被大量且快速再開發,從而導致環境、健康和社會事件頻繁發生。2004年北京宋家莊地鐵工程施工時3名工人中毒事件開啟了中國污染場地管理的歷史。2006年原武漢農藥廠再開發時突然發生工人中毒暈倒事件,再一次將污染場地開發的隱患推到了風口浪尖上。武漢市土地儲備中心在退還開發商土地款之外,又賠償了1.2億元后才收回了該場地。此后,該場地因污染而擱置了5年未能開發,成為了中國污染場地史上的例“棕地”。2010年位于武漢長江邊的“長江明珠”經濟適用房項目建在武漢市長江化工廠舊址,未經場地調查、環評或任何修復便開發,引起一時輿論嘩然。而2016年江蘇常州外國語學校毒地污染事件則引發了公眾廣泛的憂慮,暴露出土壤修復行業責任不清、修復效果參差不齊、修復工程監管缺失以及公眾參與渠道不暢的嚴重隱患。一些污染場地開發甚至導致群體事件,影響了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中國和公眾清楚地意識到未經修復的污染場地再開發將給公眾健康、生態環境和經濟建設帶來巨大的威脅。 我國城市化進程正處于加速發展時期,不僅面臨著急劇的城市擴張和迅猛的土地需求,還面臨著城市用地結構、產業結構的調整。為了重組和更新老舊的重污染行業以及保護城市環境和公眾健康,大量工廠被遷至城市郊區和工業園區。這一全國范圍內第二產業(工業)退出,讓地給第三產業(服務行業進入),即是國家的“退二進三”政策。其結果是在許多城市中心城區留下了大量的污染場地。這些污染場地未經修復就被大量且快速再開發,從而導致環境、健康和社會事件頻繁發生。2004年北京宋家莊地鐵工程施工時3名工人中毒事件開啟了中國污染場地管理的歷史。2006年原武漢農藥廠再開發時突然發生工人中毒暈倒事件,再一次將污染場地開發的隱患推到了風口浪尖上。武漢市土地儲備中心在退還開發商土地款之外,又賠償了1.2億元后才收回了該場地。此后,該場地因污染而擱置了5年未能開發,成為了中國污染場地史上的例“棕地”。2010年位于武漢長江邊的“長江明珠”經濟適用房項目建在武漢市長江化工廠舊址,未經場地調查、環評或任何修復便開發,引起一時輿論嘩然。而2016年江蘇常州外國語學校毒地污染事件則引發了公眾廣泛的憂慮,暴露出土壤修復行業責任不清、修復效果參差不齊、修復工程監管缺失以及公眾參與渠道不暢的嚴重隱患。一些污染場地開發甚至導致群體事件,影響了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中國和公眾清楚地意識到未經修復的污染場地再開發將給公眾健康、生態環境和經濟建設帶來巨大的威脅。
慶幸的是宋家莊事件后,中國對污染場地的管理問題做出了積極反應。不僅啟動了全國土壤污染大調查,還相繼發布了大量與污染場地相關的法律文件以及技術標準等。例如,環保部自2004年起先后發布了《關于切實做好企業搬遷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辦47號)、《關于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環發48號)等文件;并在2009年制定的《污染場地土壤環境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次對污染場地環境管理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隨后國務院也下發了《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要求“被污染場地再次進行開發利用的,應進行環境評估和無害化治理”。為了應對工業污染場地再開發利用中日益嚴重的環境安全問題,環保部于2012年和2014年又頒布了《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環發140號)以及《關于加強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發66號)。2014年環境保護部還同時發布了四個技術導則:《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4)、《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HJ25.2-2014)、《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25.3-2014)和《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HJ25.4-2014),用于規范污染場地的管理和修復。就在《污染場地管理體系》將要定稿時,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農業部等多部委共同參與制訂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31號)(俗稱“土十條”)也已由國務院發布實施。土十條提出了污染場地治理修復的十六字方針,即“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土壤污染防治法》也已進入立法程序,目前處于廣泛地征求意見階段。雖然污染場地修復法律制度的發展仍然滯后,沒能形成完善的法律體系,但中國污染場地管理進入了完善政策、法律和標準,摸查污染國情和開展場地修復示范工作的新階段。

目次

1 污染場地管理的法律法規
1.1 法規綜述
1.2 中國與土地修復相關的機構設置
1.3 美國法律中規定的修復方長期責任
1.4 土地使用限制的法律規定
1.5 建議和思考

2 場地優先排序
2.1 場地優先排序及其方法
2.2 發達國家優先排序系統簡介
2.3 國外研究現狀和趨勢及其對中國的啟示
2.4 中國污染場地優先排序系統構建的條件分析
2.5 中國污染場地分類管理模式建立的嘗試
2.6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優先名錄》產生案例研究
2.7 結論與建議

3 基于風險的場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3.1 污染場地的風險管理
3.2 風險評估方法及模型
3.3 發達國家基于風險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概況
3.4 發達國家基于風險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比較分析
3.5 我國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現狀與發展
3.6 基于風險的土壤篩選值的建立過程
3.7 結論與建議

4 修復技術
4.1 修復技術介紹
4.2 中國污染場地修復技術應用與研究現狀
4.3 中國污染場地修復技術發展建議

5 污染場地可持續管理的融資機制
5.1 融資機制的國際經驗綜述
5.2 中國融資實踐
5.3 國際融資經驗在中國的適用性
5.4 融資機制建議

6 場地環境監管體系
6.1 場地環境監管的意義
6.2 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場地環境監管
6.3 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啟示
6.4 中國典型地區的場地環境監管實踐
6.5 污染場地修復工程環境監理
6.6 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
6.7 我國場地環境監管體系的構建分析
6.8 結論與建議

7 污染調查、風險評估、修復方案和竣工驗收
7.1 污染場地風險管理體系
7.2 階段場地環境污染識別
7.3 第二階段現場采樣與風險篩選
7.4 第三階段場地環境風險評估
7.5 修復可行性研究
7.6 污染場地修復驗收

8 污染場地設施無害化處理
8.1 設施污染識別
8.2 設施環境無害化處理與關閉
8.3 設施環境無害化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8.4 設施環境無害化與關閉驗收
8.5 設施環境無害化的環境管理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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