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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畫(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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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畫(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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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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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本書根據國家稅務制度與稅收政策改革的*新精神,依據我國近年新出臺的稅法及稅收征管規定,結合稅收籌劃實例,具體介紹稅收籌劃動因,稅收籌劃基本工作程序、方法與技巧,增值稅、消費稅、關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及其他稅種的稅收籌劃等知識,并通過案例分析等實踐提高應用技能。

本書注重與時俱進,具有內容豐富、案例翔實、觀點科學、貼近實際、突出實用、易于理解掌握等特點,因而本書既可作為應用型大學財經管理專業的教材,同時兼顧高職高專和成人高校會計、稅務教學,也可以作為財稅在崗從業人員職業教育的培訓教材,對于廣大創業者也是一本有益的稅收籌劃知識必讀手冊。


目次


第一章稅收籌劃概述
第一節稅收籌劃的含義
第二節稅收籌劃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稅收籌劃的分類
第四節稅收籌劃的效應
第二章稅收籌劃的動因
第一節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的權利
第二節稅收籌劃的主客觀原因
第三章稅收籌劃的基本工作程序
第一節收集相關信息
第二節籌劃目標分析
第三節制定籌劃方案并實施
第四章稅收籌劃的基本方法
第一節選擇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節選擇合理的企業組織形式
第三節稅負轉嫁籌劃
第四節稅收籌劃常見的陷阱
第五章增值稅的稅收籌劃
第一節增值稅的法律制度簡介
第二節增值稅納稅人的稅收籌劃
第三節增值稅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
第四節增值稅減免稅的稅收籌劃
第五節增值稅出口退稅的稅收籌劃
第六節增值稅納稅期限的籌劃
第七節營業稅改增值稅
第六章消費稅的稅收籌劃
第一節消費稅的法律制度簡介
第二節消費稅納稅人的稅收籌劃
第三節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
第七章關稅的稅收籌劃
第一節關稅法律制度簡介
第二節關稅計稅依據的納稅籌劃
第三節特別關稅的納稅籌劃
第八章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第一節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簡介
第二節投資和籌資活動中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第三節經營活動中的所得稅籌劃
第九章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第一節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簡介
第二節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稅收籌劃
第三節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
第四節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的稅收籌劃
第十章其他稅種的稅收籌劃
第一節資源稅的稅收籌劃
第二節土地增值稅的稅收籌劃
第三節房產稅的稅收籌劃
第四節車船稅的稅收籌劃
第五節印花稅的稅收籌劃
第六節契稅的稅收籌劃
附錄1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附錄2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
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
附錄3關于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附錄4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
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第一章

稅收籌劃概述

(1)了解稅收籌劃的效應,理解稅收籌劃的原則和分類;

(2)掌握稅收籌劃的概念、稅收籌劃與偷稅及避稅的關系。

(1)能對稅收籌劃的效應有正確認識;

(2)能正確把握稅收籌劃與偷稅及避稅的關系;

(3)運用所學知識對相關稅收籌劃案例的性質進行基本判斷和分析。

野蠻者抗稅,愚昧者偷稅,精明者籌劃稅收。

盡管美國的稅法以厚著稱,但再復雜、再細致的法律也沒有擋住人們的“財務活動”——在世界媒體大王魯柏·默多克的資產名單上,有一串數不清的控股公司名稱,其中有在英國的一家名為“新聞投資公司”的公司,這家公司在過去的11年中,獲利14億英鎊,卻未繳分文所得稅,籌劃創造了默多克的利潤。

納稅人追求財富的最大化是天性,稅收籌劃早已不再是邊緣話題——《稅務報》有《稅收籌劃》專刊,北京地稅局有《節稅讀本》,來自上層建筑的聲音,說明了合理節稅的權利。

第一節稅收籌劃的含義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

稅收籌劃亦稱納稅籌劃或稅務籌劃。國際上對稅收籌劃概念的描述不盡一致,以下是幾種有代表性的觀點。

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IBFD)編寫的《國際稅收詞匯》中是這樣定義的:“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經營活動或對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實現繳納最低的稅收。”

印度稅務專家N.J.雅薩斯威在《個人投資和稅收籌劃》一書中說:“稅收籌劃是納稅人通過財務活動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稅收法規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從而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

美國南加州大學W.B.梅格斯博士在與他人合著的《會計學》中講道:“人們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之繳納盡可能低的稅收。他們使用的方法可稱為納稅籌劃……少繳稅和遞延繳納稅收是納稅籌劃的目標所在。”另外他還談道:“在納稅發生之前,有系統地對企業經營或投資行為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盡量地少繳所得稅,這個過程就是納稅籌劃。”

在稅收方面,我國學術界近年也開始對稅收籌劃的概念進行研究。

一種觀點認為:稅收籌劃也稱節稅,是納稅人在稅法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約稅收成本的稅收收益。

另一種觀點認為:稅收籌劃是納稅人依據現行稅法,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運用納稅人的權利,根據稅法中的“允許”“不允許”以及“非不允許”的規定,對涉稅事項進行旨在減輕稅負的謀劃和對策。

本書認為,稅收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和遞延繳納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

二、稅收籌劃與偷稅、避稅

稅收籌劃的目的是使納稅人繳納盡可能少的稅款,但減少稅款繳納還可以通過其他一些手段和方法,如偷稅、避稅等。下面通過稅收籌劃與偷稅、避稅的比較,可以更清晰地了解稅收籌劃與其他減少納稅方法的區別,避免使稅收籌劃活動陷入違法的泥潭。

(一)稅收籌劃與偷稅的區別

偷稅(taxevasion)是指納稅人有意違反稅法的規定,使用欺騙、隱瞞的手段,不繳或減少稅款繳納的違法行為。按照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法的界定,偷稅是指納稅人故意偽造、變更、隱瞞、擅自銷毀賬簿和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采用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從而不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稅收籌劃與偷稅在以下幾方面存在不同。

1.經濟行為

在經濟行為上,偷稅是對一項實際已發生的應稅經濟行為全部或部分的否定,而稅收籌劃只是對某項應稅經濟行為的實現形式和過程在事前進行的某種安排,其經濟行為符合減輕納稅的相關法律規定。

2.行為性質

在行為性質上,偷稅是公然違反稅法,與稅法對抗的一種行為。偷稅的主要手段表現為納稅人通過有意識地謊報和隱匿有關的納稅情況和事實,達到少繳或不繳稅款的目的,其行為具有明顯欺詐的性質。但有時也會出現納稅人因疏忽和過失,即非故意而造成納稅減少情況,這種情況以前稱為漏稅(taxnegligence)。

由于對主觀上的故意和非故意難以做出法律上的判斷,我國現行稅法不再采用這一法律用語,也就是說,盡管納稅人可能并非故意不繳稅,但只要后果產生,就是法律不允許的或非法的。而稅收籌劃是在尊重稅法、遵守稅法的前提下,利用法律的規定,結合納稅人的具體經營情況,選擇最有利的納稅方案。當然,稅收籌劃還包括利用稅法的缺陷或漏洞進行減輕稅負的活動,但稅收籌劃行為的性質是合法的,至少是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條款的。

3.法律后果

在法律后果上,偷稅行為是屬于法律上明確禁止的行為,因而一旦被征收機關查明屬實,納稅人就要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受到制裁。世界各個國家的稅法對隱瞞納稅事實的偷逃稅行為都有處罰規定。而稅收籌劃是通過某種合法的形式承擔盡可能少的稅收負擔,其經濟行為無論從形式上還是事實上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各國政府對稅收籌劃一般是默許和保護的。如果稅收籌劃比較嚴重地影響到政府的財政收入,政府則會采取修改與完善有關稅法規定等措施,以堵塞可能為納稅人所利用的漏洞。

4.對稅法的影響

在對稅法的影響上,偷稅是納稅人的一種藐視稅法的行為,納稅人的偷稅行為能否得逞與稅法是否科學關系不大。要防止偷稅,就要加強征管,嚴格執法。

在進行稅收籌劃時,需要納稅者既熟悉稅法條文和充分理解稅法精神,又掌握必要的籌劃技術,才能達到省稅的目的。如果說稅收籌劃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稅法規定的缺陷,則它從另一個方面也能促進稅法的不斷完善,使之更加科學。

教人偷稅坐牢5年

美國俄亥俄州有位叫弗萊的作者,寫了一本叫《不繳稅也不用坐牢》的書,使政府稅收損失近1300萬美元。為此,美國財政部國內收入署對弗萊提出指控,致使弗萊被判刑入獄5年。

(二)稅收籌劃與避稅的關系

避稅(taxavoidance)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漏洞或缺陷鉆空取巧,通過對經營及財務活動的精心安排,以期達到納稅負擔最小的經濟行為。

比如20世紀六七十年代,美國的公司所得稅稅負重,美國的納稅人通過“避稅地”進行避稅,把利潤通過關聯交易轉移到“避稅地”公司的賬戶上,從而大大減少美國本土總機構的賬面利潤,以減少納稅。這當然損害了美國的財政利益,但在當時缺乏反避稅法律約束的環境下,政府也只好默認。

在國際上,有關避稅合法性的爭論一直持續了幾十年。避稅的實施者根據“法律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認為避稅“合法”。避稅者常常引用1947年一個判例中美國法官漢德的一段話來為自己的行為辯護。勒尼德·漢德說:“納稅人無須超過法律的規定來承擔國家稅收。稅收是強制課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款。以道德的名義來要求稅收,不過是侈談空論而已。”但隨著避稅范圍的擴大、給各國財政收入造成影響的增大,美國、德國等國家逐漸以立法形式否定了避稅的合法色彩。

進入20世紀80年代,越來越多的國家在稅法中加入了反避稅條款。80年代末,避稅已有新的定義,即納稅人通過個人或企業實務的人為安排,利用稅法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規避或減輕其納稅義務的行為。從目前的情況看,避稅已不再是中性的行為,而是法律條款或者立法精神所反對的,至少是不支持的行為。

我國現行稅法中也已有了被稅務專業界稱為反避稅條款的內容。由于避稅是納稅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利用稅法的漏洞和缺陷來減少納稅,所以我國對避稅并沒有規定法律責任,但還是采取了可以對納稅人進行強制調整,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的反避稅措施。比如,在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都有關于商品或勞務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時,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并以調整以后的價款計征稅款的規定。這些規定都被稅務專業界稱為反避稅條款的內容。

避稅是納稅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和不成熟之處,打“擦邊球”,鉆稅法的空子,通過對其經濟行為的巧妙安排,來謀取不正當的稅收利益。而稅收籌劃則是遵照國家稅法的規定和遵循政府的稅收立法意圖,在納稅義務確立之前為了省稅所做的對投資、經營、財務活動的事先安排。避稅盡管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其內容有悖于稅法的立法意圖。而稅收籌劃從形式到內容完全合法,反映了國家稅收政策的意圖,是稅收法律予以保護和鼓勵的。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理論上避稅和稅收籌劃有所不同,但在稅收籌劃的具體實施中,卻充斥著利用稅法缺陷進行的所謂“非違法”的行為。行為者堅持法律只承認事實,不承認應該;人是“經濟人”,出發點是利己的,不能強求納稅人動機的“利他性”。因此,作為不同利益的代表者,稅收征收機關和會計師及企業稅務顧問在不少涉稅行為是否屬于“避稅”等問題上還存在分歧。

在美國南加州大學W.B.梅格斯和R.F.梅格斯合著的《會計學》中,援引了知名法官勒尼德·漢德的一段名言:“法院一再聲稱,人們安排自己的活動以達到低稅負的目的,是無可指責的。每個人都可以這樣做,不論他是富翁,還是窮光蛋。而且這樣做是完全正當的,因為他無須超過法律的規定來承擔國家賦稅。稅收是強制課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款。以道德的名義來要求稅收,不過是侈談空論而已”。然后,該書做了如下闡述:“人們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之繳納盡可能少的稅款。他們使用的方法可稱為稅務籌劃……少繳稅和遞延繳納稅款是稅務籌劃的目標所在。”他接著說:“美國聯邦所得稅已變得如此復雜,這使為企業提供詳盡的稅務籌劃成為一種謀生的職業。現在幾乎所有的公司都聘用專業的稅務專家,研究企業主要經營決策對稅收的影響,為合法地少納稅制訂計劃。”

另外他還說:“在納稅發生之前,有系統地對企業經營或投資行為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盡量減少繳納所得稅的目的,這個過程就是籌劃。籌劃內容主要包括選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資本結構,投資采取租用還是購入的方式,以及交易的時間。”

第二節稅收籌劃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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