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1. 勞工從調職、資遣到可能的職業傷害,法律都多有保障;但可能因生活中不常提及相關法規,許多人不知道原來被保障了哪些權益,遇有不快只能忍氣吞聲。正確認識職場法律的基本架構,不讓應有權益默默溜走。
2. 職場打拼時最常遇到工時與工資問題,從試用期、加班費到颱風假,到底是能主張權益還是只能依公司規定?書中解釋基本法律並搭配既往案例,清晰呈現法律應用脈絡。
3. 書中附註許多案例的法院相關判決出處、相關法條的完整內容等等,可作為勞資關係的進一步探討,彈性掌握閱讀深度。
推薦人
新北市總工會理事長 林有盛
臺北大眾捷運公司企業工會理事長 簡宗宏
(按姓氏筆畫排序)
免受氣的職場規則,就在法條裡!
從錄取、調職、工資工時到離職退休,
連世昌律師帶你認識法規原則,
不再損失應有的保護和權益。
當上班遇到這些狀況──
雖然有特休假可以請,但申請時主管都說案子這麼趕,怎麼還可以請假……
公司說景氣不好,人力縮編所以資遣我,但明明還看到公司刊登我所屬部門的徵才廣告……
雖然公司都說會按制度給加班費,但是一年多了都沒領到,我還可以要求補發嗎……
公司為了擴張業務,要把我從行政調到業務部門;經常出差造成我無法兼顧家庭,不知道能不能拒絕調職……
到底怎麼做才能適當回應這些狀況,又不會被誤認為是配合度太差的員工?
上班時遇到許多狀況,往往因為不知道法律原來保障了勞工哪些權益,只能自己懊惱妥協。連世昌律師先清晰闡明法條建立的基本概念,再援引諸多案例,讓勞資關係的法條變成生動的日常運用;包含最讓人憂心的職業災害,也一一說明認定標準、補償項目和申請流程,不再妥協不安全的工作環境。
勞資關係相關法條隨著時間、工作性質多樣化而不斷增修調整;
不用擔心難以理解繁瑣的法條,只要先掌握立法核心價值,就能從容因應變化。
作者簡介
執業律師
台北市政府暨新北市政府勞資調解人(委員)
書摘/試閱
工資
工資,對於一個以提供勞務為對價的勞工而言,不僅只具有法律上的意義,實際上是勞工的經濟生活來源,更是一個家庭所賴以為生的泉源。當一個勞工不
能或無法繼續提供勞務的時候,意味著該家庭隨之面臨斷炊的可能。另則,於勞資爭議實務上而言,可從四個影響部分判定雇主某項給予是不是屬於「工資」的概念:
●是否列入平均工資範圍計算(≠原領工資)(勞基法第2條第4款)。
●計算(新舊制)資遣費的爭議(勞基法第17條)。
●計算(舊制)退休金(勞基法第55條第4款)。
●計算職災補償費之死亡補償部分(勞基法第59條第4款)。
過去行政院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經發布好幾則的函令解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工資乃勞工之勞力所得,屬於勞動之對價,而且為勞動契約之主要給付義務。性質上須包括「對價性」(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及「經常性之給與」(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二性質。
連律師解答
Q中、夜點費是否計入平均工資?
A:夜間工作的給予,而非偶然給予,屬於工資。
Q海外津貼是否計入平均工資?
A:如一般觀念可認為是酬庸或彌補勞工提供勞務之特殊辛勞與負擔,而進一步報償該勞務,自具有對價關係,應可認其屬工資性質。海外津貼如果是制度上經常性給與的話,不管是母公司或(大陸)關係企業發給,都屬於工資(計入平均工資)。
Q實報實銷的出差費用,是否計入平均工資?
A:如果是按出差距離遠近實報實銷,則為差旅費性質;或公司另約定「職工異動管理辦法」,以距離遠近、海外生活條件(包括政治與社會環境、醫療衛生條件、教育、消費水平、居住品質等)等變數決定給付的話,則解釋上屬於勉勵性與恩惠性給與,不屬於工資。
津貼金額多寡與員工於海外之工作內容、工作難易程度等無關,其性質應屬對差旅員工於異地或海外工作生活上與情緒上,勉勵性與恩惠性給與,而非經常性給與之工作報酬。
由此可知,公司企業理應訂定符合企業管理目的之規定,採實報實銷,日後
才不致於被認定為工資,而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原領工資
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不能工作時,其中一項權益可以依勞基法,在醫療中請求雇主按照原領工資予以補償。問題就在於如何解釋「原領工資」?舉例來說,萬一發生職災的作業員運氣不好,當他遭遇災害前的最近一個月剛好因為請普通傷病假等因素,以致薪資降低,那麼原領工資的計算就會因此導致權益減損。正因如此,原行政院勞委會在民國79年間曾經函釋,有關於月薪制(計月)勞工的原領工資,指為計算該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
換句話說,原勞委會把月薪制勞工的原領工資,也解釋成正常工作時間內的應得工資,用意是要保護職災勞工。遺憾的是,司法機關並不認同原勞委會對於原領工資的限縮解釋措施,如此一來可能對勞工權益保護不夠充足。
所幸民國91年1月16日直接修訂《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勞基法第59條第2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除以30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換句話說,直接修訂法律明訂,月薪制勞工的「原領工資」,也應按「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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