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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監管法律法規全書(含典型案例及文書墶本)(2018年版)(第4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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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監管法律法規全書(含典型案例及文書墶本)(2018年版)(第4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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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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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監管法律法規全書(含典型案例及文書范本 2018年版)》是2018年法律法規全書系列的新增分冊,主要囊括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質量技術監督三方面的常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收錄現行有效標準文本360余件,方便讀者掌握新法律文件。如,《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企業名稱相同相近比對規則》《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化妝品監督抽檢工作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植物檢疫條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等。
二是,附錄相關典型案例、文書范本80余件,包括工商行政處罰文書、工商行政復議文書、工商行政賠償文書、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食品藥品行政復議文書、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文書等,以供廣大讀者在實踐中參考使用。

作者簡介

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國大的法律專業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務提供商之一,隸屬于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目次

一、綜合規定(1)

二、工商行政管理(49)

1.商事主體登記管理(49)

(1)企業登記(49)

(2)公司登記(74)

(3)農村合作社登記(80)

(4)外商投資企業登記(83)

(5)個體工商戶登記(91)

(6)企業信息公示(98)

2.市場規范管理(103)

(1)公平競爭(103)

(2)打擊傳銷、規范直銷(118)

3.消費維權(127)

4.知識產權保護(135)

(1)商標保護(135)

(2)專利保護(153)

5.工商行政執法(182)

三、食品藥品監管(240)

1.食品安全(240)

(1)一般規定(240)

(2)生產經營(300)

(3)餐飲食品(335)

(4)食用農產品(349)

(5)進出口食品(360)

2.保健食品管理(368)

3.藥品管理(380)

4.醫療器械管理(451)

5.化妝品管理(503)

6.食品藥品行政執法(519)

四、質量技術監督(553)

1.檢驗檢疫(553)

(1)一般規定(553)

(2)進出口商品(567)

(3)動植物(586)

(4)食品、藥品、化妝品(617)

(5)其他(647)

2.衛生檢疫(664)

3.標準管理(714)

4.質量管理(728)

(1)產品質量(728)

(2)原產地(748)

(3)召回(759)

(4)特種設備(768)

5.認證認可管理(778)

6.計量管理(813)

7.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828)


書摘/試閱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監管法律法規全書(含典型案例及文書范本 2018年版)》: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八條【處罰的種類】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法律對處罰種類的設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行政法規對處罰種類的設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地方性法規對處罰種類的設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二條【國務院部、委的規章對處罰的設定】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有權的市的規章對處罰的設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四條【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第十五條【處罰的實施】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十六條【處罰的權限】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第十七條【授權實施處罰】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委托實施處罰】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受托組織的條件】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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