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債權人團體利益保護之董事義務與責任法律制度研究(簡體書)
商品資訊
系列名:破產法文庫學術系列
ISBN13:9787519721183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小寧
出版日:2018/04/01
裝訂/頁數:平裝/294頁
規格:23.5cm*16.8cm (高/寬)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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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保護債權人團體利益,一方面可以保護債權人利益免受股東、董事等侵害;另一方面則強調公平保護債權人。與保護債權人團體利益有關的董事義務和責任主要體現在兩方面:第一,公司正常經營時以保護債權人利益為主要目的的董事義務,其典型為資本制度(分配制度)中的相關規定。此時,形式上董事直接對公司承擔義務,但法律往往賦予債權人在一定條件下對于董事違反此類義務的執行權。第二,公司瀕臨破產或實際破產時,董事承擔與保護債權人有關的特殊義務。這又分為兩種情況:其一,在董事對公司的誠信義務中包含考慮債權人團體利益之內容,並且,債權人往往對董事違反該義務具有執行權;其二,課以董事額外的、以保護債權人團體利益為目的的義務,如不得偏頗清償等,《涉債權人團體利益保護之董事義務與責任法律制度研究》即圍繞上述兩種義務展開研究。
作者簡介
李小寧,安徽休寧人。現為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上海市法學會破產法研究會常務理事。1992年、1995年分別獲復旦大學法學學士學位、法學碩士學位,2001年獲香港大學法學碩士學位,2001年參加美國富布萊特研究項目“美國歷史和法律沿革”,2006年于荷蘭格羅寧根大學法學院以優等成績獲法學博士學位。曾在國內外出版和發表著作、論文(包括譯文)若干,並曾獨立承擔國家社會科學青年基金項目,參加上海市政府科研項目等。主要研究方向為公司法、破產法和比較法。
名人/編輯推薦
“健全優勝劣汰市場化退出機制,完善企業破產制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必須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為基本導向,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破產法是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核心制度,亦被稱為市場經濟之“憲法”。市場經濟社會的基本法則乃公平競爭、優勝劣汰。故凡市場經濟之法治國家,無不將破產法視為其法律體系不可或缺之重要組成部分,乃至作為衡量市場經濟法制是否完善程度之標志。“破產法文庫”設置五個系列,其中,“學術系列”希冀囊括中國學界高水準之破產法專著;“譯著系列”擬推介域外之經典破產法文獻與法典;“論壇系列”繼續推出“中國破產法論壇”及其專題研討會之優秀論文;“實務系列”側重出版破產法實務經驗總結之佳作;“茶座系列”則旨在分享破產法同仁從事理論研究與實務工作之心得體會與趣聞逸事。
目次
目錄
第一章概述
第一節董事與董事義務和責任
一、董事的概念
二、董事的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
(一)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
(二)董事義務和責任的一般規定
第二節債權人保護體系
一、債權人及侵害債權人利益的幾種情況
(一)債權人及其分類
(二)侵害債權人團體利益的幾種情況
二、法律需要對債權人團體提供保護的原因
(一)有限責任原則的局限
(二)公司瀕臨破產或實際破產時債權人團體面臨的風險增大
(三)債權人自我救濟的不足
(四)法律對倫理、公正等理念以及經濟上的成本和收益的考量
三、債權人保護體系
第三節董事義務和責任與債權人團體利益的保護
一、董事義務和責任在債權人團體利益保護中的作用
二、與保護債權人團體利益有關的董事義務和責任
第四節本書的目的、結構和研究方法
一、本書目的
二、本書結構
三、本書研究方法
第二章資本(產)信用與董事義務和責任
第一節概述
一、資本信用和資產信用
(一)資本的定義
(二)資本的作用(資本信用)和資本制度的主要內容:以德國為例
(三)資產信用:以美國為例
二、資本信用模式的改革
(一)對資本制度及其作用的反思
(二)德國法的改革
(三)歐洲有限責任公司
(四)我國公司法的改革
三、資本(產)信用與董事義務和責任
第二節出資與董事義務和責任
一、德國法
二、美國法
三、我國法律的規定和改革建議
(一)現行公司法規定的責任
(二)對現行法規定的評價及改革建議
第三節資本(產)維持與董事義務和責任
一、概述
二、德國法
(一)法律規制的對股東的支付(規制的范圍)
(二)對股東進行支付的標準(分配標準)
(三)違法向股東支付后的救濟
三、英國法
(一)對股東的分配
(二)分配標準
(三)違法分配后的救濟
四、美國法
(一)對股東的分配
(二)分配標準
(三)違法分配的救濟
五、我國法的現行規定
(一)法律規制的對股東的支付(分配)
(二)對股東支付(分配)的標準
(三)違法向股東支付后的救濟
六、針對我國法的改革建議
(一)關于法律規制的范圍
(二)關于對股東支付(分配)的標準
(三)非法對股東支付(分配)的救濟
第四節董事違反本章義務時的債權人救濟
一、董事違反本章義務時債權人救濟的必要性及其性質
二、比較法研究
(一)德國法
(二)英國法
(三)美國法
(四)小結
三、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及其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
(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14條債權人訴權存在的問題
四、對我國法改革的建議
(一)破產程序外的必要共同訴訟
(二)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獲清償納入破產撤銷權行使范圍
(三)對債權人代位權的改革
(四)債權人代表訴訟
第三章破產撤銷權和董事義務與責任
第一節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破產撤銷權
一、破產撤銷權與破產無效行為
二、破產撤銷權與破產外撤銷權
三、我國《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及其性質
第三節破產撤銷權的法理基礎和構成要件
一、法理基礎
二、破產法撤銷權行使的一般構成要件
(一)概述
(二)從事了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可撤銷行為
(三)債務人或交易相對人的主觀要件
(四)可撤銷行為發生時債務人已經實際破產或該可撤銷行為導致債務人破產
(五)可撤銷行為發生在法律規定的臨界期內
第四節破產撤銷權與董事義務和責任的關系
一、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
二、破產撤銷權制度與董事義務(董事行為標準)
(一)破產撤銷權確定的可撤銷行為不應是董事行為標準
(二)董事行為標準(義務)應另行規范
三、《企業破產法》第128條之董事責任的性質
四、破產撤銷權與董事責任的競合
第四章公司瀕臨破產或事實破產時與債權人保護有關的董事義務
第一節概述
一、公司瀕臨破產或事實破產時加強債權人保護的必要性
(一)“破產”和“瀕臨破產”
(二)公司瀕臨破產或事實破產時債權人面臨的風險加大
(三)公司瀕臨破產或事實破產時董事侵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的具體表現
二、董事特殊義務作為加強債權人保護的重要方式
(一)課以董事特殊義務的原因
(二)課以董事特殊義務的弊端
(三)董事特殊義務和責任的模式
第二節德國法
一、損失一半以上資本時,有義務召集股東大會
二、提出破產申請的義務
(一)該義務的內容和法理基礎
(二)違反該義務的后果
(三)評價
三、破產后禁止支付的義務
(一)內容
(二)禁止支付義務的性質
(三)原告資格
(四)與其他救濟的競合
(五)評價
四、導致公司破產的責任
第三節英國法
一、欺詐交易
二、不當交易
(一)起源
(二)不當交易與董事誠信義務
(三)不當交易制度的具體規定
(四)執行
三、公司瀕臨破產或事實破產時的董事義務
(一)概述
(二)公司瀕臨破產或事實破產時董事義務的性質和內容
(與破產法不當交易義務相比較)
(三)與其他救濟的競合
四、不當行為
第四節美國法
一、概述
二、加利福尼亞州:信托基金原則
三、特拉華州:公司實際破產時董事間接對債權人承擔義務
(一)里昂信貸(Crédit Lyonnais)案
(二)生產資源集團(Production Resources Group)案
(三)曲恩威克(Trenwick)案和北美(North American)案
(四)小結
四、“加重破產”制度
(一)概述
(二)“加重破產”適用的兩種情況
(三)“加重破產”與英國“不當交易”的比較
(四)結論
第五節中國法
一、我國公司瀕臨破產或實際破產后的常見現象
(一)破產案件較少、損害債權人利益情況普遍
(二)破產案件的特色
(三)往往以執行代替破產
二、我國關于公司瀕臨破產或實際破產時董事義務和責任的現行法律規定
(一)違反忠實、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責任(《企業破產法》第125條)
(二)從事可撤銷行為導致的董事責任(《企業破產法》第128條及其司法解釋)
(三)董事組織清算的義務(清算義務人之規定)
第六節對我國法的改革建議
一、比較法研究的結論
(一)美國模式
(二)德國模式和英國模式
二、對我國法的改革建議
(一)我國法律現狀概述
(二)改革建議
主要案例
主要參考資料
后記
第一章概述
第一節董事與董事義務和責任
一、董事的概念
二、董事的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
(一)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
(二)董事義務和責任的一般規定
第二節債權人保護體系
一、債權人及侵害債權人利益的幾種情況
(一)債權人及其分類
(二)侵害債權人團體利益的幾種情況
二、法律需要對債權人團體提供保護的原因
(一)有限責任原則的局限
(二)公司瀕臨破產或實際破產時債權人團體面臨的風險增大
(三)債權人自我救濟的不足
(四)法律對倫理、公正等理念以及經濟上的成本和收益的考量
三、債權人保護體系
第三節董事義務和責任與債權人團體利益的保護
一、董事義務和責任在債權人團體利益保護中的作用
二、與保護債權人團體利益有關的董事義務和責任
第四節本書的目的、結構和研究方法
一、本書目的
二、本書結構
三、本書研究方法
第二章資本(產)信用與董事義務和責任
第一節概述
一、資本信用和資產信用
(一)資本的定義
(二)資本的作用(資本信用)和資本制度的主要內容:以德國為例
(三)資產信用:以美國為例
二、資本信用模式的改革
(一)對資本制度及其作用的反思
(二)德國法的改革
(三)歐洲有限責任公司
(四)我國公司法的改革
三、資本(產)信用與董事義務和責任
第二節出資與董事義務和責任
一、德國法
二、美國法
三、我國法律的規定和改革建議
(一)現行公司法規定的責任
(二)對現行法規定的評價及改革建議
第三節資本(產)維持與董事義務和責任
一、概述
二、德國法
(一)法律規制的對股東的支付(規制的范圍)
(二)對股東進行支付的標準(分配標準)
(三)違法向股東支付后的救濟
三、英國法
(一)對股東的分配
(二)分配標準
(三)違法分配后的救濟
四、美國法
(一)對股東的分配
(二)分配標準
(三)違法分配的救濟
五、我國法的現行規定
(一)法律規制的對股東的支付(分配)
(二)對股東支付(分配)的標準
(三)違法向股東支付后的救濟
六、針對我國法的改革建議
(一)關于法律規制的范圍
(二)關于對股東支付(分配)的標準
(三)非法對股東支付(分配)的救濟
第四節董事違反本章義務時的債權人救濟
一、董事違反本章義務時債權人救濟的必要性及其性質
二、比較法研究
(一)德國法
(二)英國法
(三)美國法
(四)小結
三、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及其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
(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14條債權人訴權存在的問題
四、對我國法改革的建議
(一)破產程序外的必要共同訴訟
(二)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獲清償納入破產撤銷權行使范圍
(三)對債權人代位權的改革
(四)債權人代表訴訟
第三章破產撤銷權和董事義務與責任
第一節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破產撤銷權
一、破產撤銷權與破產無效行為
二、破產撤銷權與破產外撤銷權
三、我國《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及其性質
第三節破產撤銷權的法理基礎和構成要件
一、法理基礎
二、破產法撤銷權行使的一般構成要件
(一)概述
(二)從事了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可撤銷行為
(三)債務人或交易相對人的主觀要件
(四)可撤銷行為發生時債務人已經實際破產或該可撤銷行為導致債務人破產
(五)可撤銷行為發生在法律規定的臨界期內
第四節破產撤銷權與董事義務和責任的關系
一、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
二、破產撤銷權制度與董事義務(董事行為標準)
(一)破產撤銷權確定的可撤銷行為不應是董事行為標準
(二)董事行為標準(義務)應另行規范
三、《企業破產法》第128條之董事責任的性質
四、破產撤銷權與董事責任的競合
第四章公司瀕臨破產或事實破產時與債權人保護有關的董事義務
第一節概述
一、公司瀕臨破產或事實破產時加強債權人保護的必要性
(一)“破產”和“瀕臨破產”
(二)公司瀕臨破產或事實破產時債權人面臨的風險加大
(三)公司瀕臨破產或事實破產時董事侵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的具體表現
二、董事特殊義務作為加強債權人保護的重要方式
(一)課以董事特殊義務的原因
(二)課以董事特殊義務的弊端
(三)董事特殊義務和責任的模式
第二節德國法
一、損失一半以上資本時,有義務召集股東大會
二、提出破產申請的義務
(一)該義務的內容和法理基礎
(二)違反該義務的后果
(三)評價
三、破產后禁止支付的義務
(一)內容
(二)禁止支付義務的性質
(三)原告資格
(四)與其他救濟的競合
(五)評價
四、導致公司破產的責任
第三節英國法
一、欺詐交易
二、不當交易
(一)起源
(二)不當交易與董事誠信義務
(三)不當交易制度的具體規定
(四)執行
三、公司瀕臨破產或事實破產時的董事義務
(一)概述
(二)公司瀕臨破產或事實破產時董事義務的性質和內容
(與破產法不當交易義務相比較)
(三)與其他救濟的競合
四、不當行為
第四節美國法
一、概述
二、加利福尼亞州:信托基金原則
三、特拉華州:公司實際破產時董事間接對債權人承擔義務
(一)里昂信貸(Crédit Lyonnais)案
(二)生產資源集團(Production Resources Group)案
(三)曲恩威克(Trenwick)案和北美(North American)案
(四)小結
四、“加重破產”制度
(一)概述
(二)“加重破產”適用的兩種情況
(三)“加重破產”與英國“不當交易”的比較
(四)結論
第五節中國法
一、我國公司瀕臨破產或實際破產后的常見現象
(一)破產案件較少、損害債權人利益情況普遍
(二)破產案件的特色
(三)往往以執行代替破產
二、我國關于公司瀕臨破產或實際破產時董事義務和責任的現行法律規定
(一)違反忠實、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責任(《企業破產法》第125條)
(二)從事可撤銷行為導致的董事責任(《企業破產法》第128條及其司法解釋)
(三)董事組織清算的義務(清算義務人之規定)
第六節對我國法的改革建議
一、比較法研究的結論
(一)美國模式
(二)德國模式和英國模式
二、對我國法的改革建議
(一)我國法律現狀概述
(二)改革建議
主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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