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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和規范高等教育領域組織和活動的法律。高等教育法闡明了我國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高等教育發展應當遵循的指導思想、基本方針和基本原則,高等院校師生所享有的權利、義務以及高等教育領域的責任追究和法律救濟機制。《高等教育法概論》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為基礎,系統闡述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原理和具體制度。 本教材是齊魯工業大學文法學院法律系特色專業教材建設的成果之一。本教材的編撰,體現了齊魯工業大學“德融”教育教學的基本理念。“德融”教育教學的核心是“立德樹人”,而高等院校正是“立德樹人”的主要場域。在高校這個關系絡中,知識的組織、傳授、學習、創造、控制與評價是知識場域發生互動的基本形式,但教師、學生和管理者處于知識權力的分配結構中,客觀上存在著合作、支配、服從、競爭、沖突和制約的關系。為了實現學生人格的塑造、知識的增長、視野的拓展,必須依靠規范的保障。規范通過對習慣的塑造,限定了所有人的行為選擇。在建設法治國家的背景下,依法治校、依章治校就是高校的必然選擇。高校學生和教職員工都應當形成良好的教育法律意識,意識引導行為、行為塑造氛圍,在秩序良好的客觀情境中,高校學生也必然樹立起正直、誠信、友愛、團結的品性。
目次
總序
前言
章 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
節 高等教育的基本形式
一、高等學歷教育的類型
二、我國自學考試制度
三、學歷歧視及其克服
四、全日制教育與非全日制教育
第二節 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類型
一、專科教育
二、本科教育
三、碩士研究生教育
四、博士研究生教育
五、博士后制度
第三節 高等學歷教育的上升通道
一、學歷上升通道制度化
二、專升本制度
三、同等學力申請研究生學位的條件
第二章 我國的學位制度
節 學位制度的歷史
第二節 我國現行的學位制度
一、學位層級
二、學位委員會和學科評議組
三、學位評定委員會
四、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
五、名譽博士學位的授予
六、學位授予權審核機制
第三節 我國學位制度的發展趨勢
一、學位授予標準的細化
二、完善學位論文評閱與答辯制度
三、學位授權審核機制的完善
四、從國家學位制度走向大學學位制度
第三章 我國高等學校的設置與分類
節 高等院校的設置
一、普通本科院校的設置
二、民辦高等教育的設置
三、獨立學院的設置
四、高等學校的名稱
第二節 高等學校的分類發展
一、高等學校分類標準的法制化
二、我國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建設的制度化
三、通過立法推動應用型大學的發展
第四章 高等學校內部治理結構
節 高等學校的章程
一、特許狀——大學章程的起源
二、我國大學章程的法律性質
三、大學章程的基本特征
四、大學章程的制定和核準程序
……
第五章 高等學校的教師
第六章 我國高等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第七章 高等學校學生管理
第八章 高等學校學生權利與義務
第九章 高等教育法律責任
第十章 高等教育法律救濟
前言
章 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
節 高等教育的基本形式
一、高等學歷教育的類型
二、我國自學考試制度
三、學歷歧視及其克服
四、全日制教育與非全日制教育
第二節 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類型
一、專科教育
二、本科教育
三、碩士研究生教育
四、博士研究生教育
五、博士后制度
第三節 高等學歷教育的上升通道
一、學歷上升通道制度化
二、專升本制度
三、同等學力申請研究生學位的條件
第二章 我國的學位制度
節 學位制度的歷史
第二節 我國現行的學位制度
一、學位層級
二、學位委員會和學科評議組
三、學位評定委員會
四、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
五、名譽博士學位的授予
六、學位授予權審核機制
第三節 我國學位制度的發展趨勢
一、學位授予標準的細化
二、完善學位論文評閱與答辯制度
三、學位授權審核機制的完善
四、從國家學位制度走向大學學位制度
第三章 我國高等學校的設置與分類
節 高等院校的設置
一、普通本科院校的設置
二、民辦高等教育的設置
三、獨立學院的設置
四、高等學校的名稱
第二節 高等學校的分類發展
一、高等學校分類標準的法制化
二、我國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建設的制度化
三、通過立法推動應用型大學的發展
第四章 高等學校內部治理結構
節 高等學校的章程
一、特許狀——大學章程的起源
二、我國大學章程的法律性質
三、大學章程的基本特征
四、大學章程的制定和核準程序
……
第五章 高等學校的教師
第六章 我國高等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第七章 高等學校學生管理
第八章 高等學校學生權利與義務
第九章 高等教育法律責任
第十章 高等教育法律救濟
書摘/試閱
《高等教育法概論》: (一)普通專科教育與高等職業教育:形異實同 我國高等職業教育始于20世紀80年代新建的地方職業大學,其特點是“收費、走讀、不包分配”。1994年全國教育工作會議提出“三改一補”的高等職業教育發展方針,即改革現有的職業大學、部分高等專科學校和獨立設置的成人高校,發展高等職業教育,少數具備條件的重點中等專業學校經批準,通過改制或舉辦高職班的形式作為補充。199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將職業教育分為初等、中等、高等職業教育三個層次,高等職業教育由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實施,該法次明確了高等職業教育的法律地位。 高等職業教育是職業教育的高階段。高等職業院校以市場為導向,服務于區域經濟和行業發展,培養具有理論知識、實踐能力較強的技能型人才。 而高等專科教育作為普通學歷教育的中間環節,建立在中等教育基礎上,是中等教育的提升,其目標是培養具有特定專門知識的應用型人才。與普通本科教育注重理論相比,高等專科教育並不注重知識的深度和全面性,而是理論的實際運用能力,要求學生能夠迅速解決實踐中的具體問題。但在實踐中,從課程與培養方案上看,專科教育與本科教育並無實質性差別,高等專科教育特色並不明顯,嚴重依附和仿照本科教育,變成了“簡化版”的本科教育。近年來,由于普通本科持續擴招、專科生源質量整體下降以及專升本政策的收緊,迫使高等專科學校向高等職業教育轉型以求生存。普通專科教育向技能教育、應用教育的轉型成為基本的發展趨勢。 “技術教育與普通教育的綜合化是當今世界教育發展的一般趨勢。”①隨著產業結構轉型升級,不具備專業技能,不了解現代工業和生產技術,未接受系統的職業培訓的勞動者已經無法適應社會需求。傳統工藝和操作技能可以通過經驗傳承、機械訓練和天賦獲得,而在自動化、信息化背景下,特定技能的獲得必然建立在特定知識的基礎上,知識與技能之間的邊界已經難以辨別,而且脫離了技能的知識在現代化生產中毫無用武之地,這就迫使普通專科教育向高等教育轉型。從性質上看,高等專科教育和高等職業教育已逐漸發展成為同一類型、同一層次的教育。 (二)普通專科教育的合理定位 為了提升和保證專科教育人才培養的質量,教育學者提出,應當在專科(高職)教育中增設副學士學位。支持設置副學士學位的學者認為,副學士學位能夠提升高職高專教育的社會地位和培養質量,促進高職高專教育的國際化和現代化。他們認為,從邏輯上說,《高等教育法》認可普通專科層次的學歷教育,但卻沒有相對應的學位制度,似乎存在缺。 副學士學位起源于美國,是美國四級學位制度中低一級學位。1892年,芝加哥大學校長哈珀提出,將大學分為一、二年級和三、四年級兩個部分,前者稱為“基礎學院”,后者稱為“大學學院”。自1899年開始,對完成基礎學院課程的學生,芝加哥大學授予其副學士學位。這樣可以使中途放棄學業的學生體面地離開學校,而學校也可以集中精力培養三、四年級學生進入研究生院或專業學院學習。副學士學位由社區學院授予,而社區學院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教育民主化浪潮獲得了迅速發展。社區學院被看作是連接中學和大學的橋梁,獲得副學士學位即可進入大學三年級或四年制學院學習。據統計,美國的社區學院數量已占美國高校數量的40%,在校大學生占全美大學生總數的40%。社區學院三分之二為公立學校,目標是服務本地經濟發展,由地方負責管理。美國的副學士學位課程分為兩類,一類提供技術學位,即“應用科學副學士”;一類為升學提供學術性課程,稱為“文科副學士”或“理科副學士”。近年來,社區學院注重平衡學術教育和職業教育,力求實現兩者的平衡。①授予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教育學生以低層次的學位,被許多國家和地區借鑒。我國香港地區在提出高等教育普及化的發展目標后,于2000年引入副學士學位。日本授予技術學院、短期大學、高等專門學校畢業生以準學士學位,英國則在保持三年制榮譽學位制度基礎上,增設了“基礎學位”,以推動高等職業教育發展。各國和地區副學士學位的共同點在于:短期學制、應用型人才、適應社會發展需要以及專業和課程計劃靈活多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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