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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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規(第3版)》自第一版、第二版出版以來,得到了高等院校和金融從業人員的廣泛好評,高校和金融培訓機構將其作為教材使用,報考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考生也將《金融法規(第3版)》作為備考《經濟法基礎》和《經濟法》的輔學讀物。《金融法規》(第三版)跟前兩版相比,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準確。教材對法律概念、法律規定、每一個案例的解析都進行了反復核對、斟酌,力爭使《金融法規(第3版)》成為一本值得信賴的資料性讀物。 全面。《金融法規(第3版)》對金融工作中經常涉及的主要法律制度,如銀行法、保險法、擔保法、證券法、支付結算辦法、票據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糾紛的解決途徑等內容用通俗易懂的語言進行了針對性講解,內容簡練,力爭使《金融法規(第3版)》成為金融工作者的隨身法律顧問。 時效。《金融法規(第3版)》以金融法律法規的新修正文本為依據,充分體現金融工作的新實踐進程,內容務實求新,具有很強的時效性。 完整。每章設有學習目標、知識結構圖、案例導入、課后練習,對案例和習題附有詳細的解答,配備了精美、詳細的PPT課件,為老師們課堂教學提供便利。 實效。《金融法規(第3版)》力求專業性和通俗性並重,對相關概念和法條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本意加以闡釋,對于部分專業術語和法條用通俗易懂的語言進行了解釋。每章除了結合知識點所附的案例分析外,章末還附有同步測試題,以幫助學生抓住重點、掌握難點,也為教師課程作業的布置和考試出題提供了參考。 新穎。《金融法規(第3版)》正文部分除了著重介紹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外,還穿插了大量的知識拓展及案例分析,並以二維碼的形式插入了大量課外閱讀材料,以利于教材使用者加深對相關內容的理解和掌握。
作者簡介
李芳,華中師范大學教授、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教育部“全國高校優秀中青年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擇優資助計劃”人才,榮獲教育部“精彩一謀”教學獎、湖北省教學成果三等獎、第八屆湖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2017年度影響力人物”等獎勵與榮譽。出版《財經法規》《金融法規》等多部教材,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2項、教育部人文社科項目多項。曾任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大綱審定專家組組長、無紙化考試題庫審題專家組組長;財政部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經濟法基礎》審題專家。
目次
第一章 金融法律基礎
【學習目標】
【本章知識結構】
【案例導入】
第一節 法與金融法概述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金融法的概念與調整物件
三、法律規范與金融法律規范
四、法律體系
五、法的淵源與金融法的淵源
六、法律關系與金融法律關系
第二節 金融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金融糾紛的種類
二、金融行政糾紛的解決途徑
三、金融民事糾紛的解決途徑
【本章參考法規】
【課后練習】
第二章 銀行法律制度
【學習目標】
【本章知識結構】
【案例導入】
第一節 銀行法基本理論
一、銀行的概念和分類
二、銀行法的概念和構成
第二節 中國人民銀行法律制度
一、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和法律地位
二、中國人民銀行的組織機構
三、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
四、中國人民銀行的業務
五、人民幣發行和保護
六、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督管理
第三節 商業銀行法律制度
一、商業銀行的性質
二、商業銀行的組織機構
三、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
四、商業銀行存款業務規則
五、商業銀行貸款業務基本規定
六、商業銀行的設立和變更
七、商業銀行的接管和終止
【本章參考法規】
【課后練習】
……
第三章 證券法律制度
第四章 保險法律制度
第五章 擔保法律制度
第六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七章 票據法律制度
第八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
參考文獻
【學習目標】
【本章知識結構】
【案例導入】
第一節 法與金融法概述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金融法的概念與調整物件
三、法律規范與金融法律規范
四、法律體系
五、法的淵源與金融法的淵源
六、法律關系與金融法律關系
第二節 金融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金融糾紛的種類
二、金融行政糾紛的解決途徑
三、金融民事糾紛的解決途徑
【本章參考法規】
【課后練習】
第二章 銀行法律制度
【學習目標】
【本章知識結構】
【案例導入】
第一節 銀行法基本理論
一、銀行的概念和分類
二、銀行法的概念和構成
第二節 中國人民銀行法律制度
一、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和法律地位
二、中國人民銀行的組織機構
三、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
四、中國人民銀行的業務
五、人民幣發行和保護
六、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督管理
第三節 商業銀行法律制度
一、商業銀行的性質
二、商業銀行的組織機構
三、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
四、商業銀行存款業務規則
五、商業銀行貸款業務基本規定
六、商業銀行的設立和變更
七、商業銀行的接管和終止
【本章參考法規】
【課后練習】
……
第三章 證券法律制度
第四章 保險法律制度
第五章 擔保法律制度
第六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七章 票據法律制度
第八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金融法規(第3版)》: 二、金融行政糾紛的解決途徑 金融行政糾紛的解決方式主要有金融行政復議和金融行政訴訟。 (一)金融行政復議 金融行政復議是為了保護金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在金融行政機關內部實行的層級監督制度,其法律依據是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第一次修正的、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及2000年12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第三十七次行務會議通過、2001年2月1日施行的《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復議辦法》。 1.金融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復議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對中國人民銀行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停或者停止金融業務、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撤銷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中國人民銀行作出的取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決定不服的。 (3)認為中國人民銀行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或者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審批有關事項,中國人民銀行沒有依法辦理的。 (5)認為中國人民銀行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下列糾紛不能申請金融行政復議:①不服中國人民銀行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不能申請金融行政復議,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②不服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之間的金融業務糾紛作出的調解的,可依法就該糾紛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得向中國人民銀行提起行政復議。 2.金融行政復議的管轄 (1)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管轄下列行政復議案件:①對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②對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③對中國人民銀行省會城市及深圳經濟特區中心支行在國庫經理、支付清算、現金發行和金融統計方面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④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認為應當管轄的其他復議案件。 (2)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管轄F列行政復議案件:①對分行營業管理部、金融監管辦事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②對分行所在省(區)的中心支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③對分行所在省(區)以外的其他所轄省(區)中心支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但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國庫經理、支付清算、現金發行、金融統計的除外。④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管轄對所轄支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 (3)中國人民銀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管轄下列行政復議案件:①對所轄支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②對所在省(自治區)其他中心支行在國庫經理、支付清算、現金發行、金融統計方面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4)非省會城市中心支行管轄對所轄支行作m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 (5)對依法從事現金管理的金融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小暇申請行政復議的,由直接監管該金融機構的人民銀行管轄。 (6)對金融機構作出的有關收繳假幣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由直接監管該金融機構的中國人民銀行管轄。 3.金融行政復議的程序 (1)行政復議申請。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認為中國人民銀行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行政復議受理。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除法定情形之外,行政復議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3)行政復議審理。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律事務工作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4)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規定作出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撤銷、變更或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等行政復議決定。 (5)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的,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限期履行行政復議決定,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或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國務院最終裁決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①對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中國人民銀行或金融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②對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由行政復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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