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刑法新論(第2版)(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519731656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曉明
出版日:2019/02/01
裝訂/頁數:平裝/345頁
規格:26cm*19cm (高/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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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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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在行政刑法及其屬性的界定中,更應關注“罰”的概念及其內容,甚至“罰”的性質及其程度等,這些都是判斷行政刑法還是普通刑法的基本標準和依據。也就是說,行政刑法與刑法的不同及其屬性關鍵或根本的還是“罰的不同”及其具體處罰方式上的差異。本書在討論刑法與行政刑法“罰”上的不同時,還關注到二者在“罰”的本質屬性上的“共通性”,這或許就是被稱作“行政刑法”的緣故,也即二者無論對行政違法還是犯罪的“處罰”,而不同於民事違法的“等價賠償”。
作者簡介
李曉明,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刑法博士點負責人。蘇州大學國家監察研究院院長,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成(蘇州)律所刑事部主任,總部高級顧問,大成刑辯學院走私犯罪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兼任國際刑法學協會中國分會理事,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預防犯罪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檢察學研究會金融檢察專業委員會理事,江蘇省刑法研究會副會長和廉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等學術職務。承擔國家和省部級重大、重點項目11項,在《中國法學》等刊物發表論文100多篇,出版《中國刑法基本原理》《行政刑法學導論》《控制腐敗法律機制研究》《國家監察學原理》等著作30多部。分別在英國、美國訪學,獲北美校友會傑出成就獎。
目次
目錄再版序言序言緒論一、行政刑法在歐洲的興起及其傳播二、日本的行政刑法及其“輕犯罪法”三、我國古代和早期的“行政刑法”四、我國1949年前後社會主義的“行政刑法”五、我國當代行政刑法研究的三個發展階段六、關於行政刑法性質及其歸屬的論爭七、我國未來行政刑法的新建構第一章行政刑法的新界域:中義的行政刑法第一節廣義的行政刑法:行政刑罰+行政罰一、國外的廣義說:郭氏的行政不法理論二、國內的廣義說:全部行政性刑法規範三、學界的應然說:行政刑罰+行政罰第二節狹義的行政刑法:行政刑罰一、國外的狹義說:行政法中的刑罰規範二、國內的狹義說:行政法中的罪責規範三、學界的主流說:刑法視野的行政刑罰第三節中義的行政刑法:部分行政刑罰+部分行政罰一、德國的界域:經濟刑法+違反秩序法二、美國的實用:較輕的刑罰(罰金)三、日本的選擇:附屬刑法+輕犯罪法四、中義的核心:行政罰中人身自由罰等的司法化第二章行政刑法的新建構:獨立於刑法之外第一節觀念上的創新:自由罰、財產罰和資格罰等的司法化一、司法化的新理念:行政處罰中的人權保障優先二、自由罰的司法化:杜絕司法外的人身自由處罰三、財產罰的司法化:落實憲法的私有財產權保護四、資格罰的司法化:規範處罰行為保障職業資格第二節確立上的根據:夯實中義行政刑法的理論基礎及依據一、國家權能的合理劃分:司法權和行政權間的制衡二、灰色理論的核心支撐:兩法間的緩衝地帶與過渡三、國家類型的實際推動:行政國、法治國和福利國四、公權與私權間的博弈:保障人權優先理念的確立五、公正與效率間的平衡:辯訴交易、矛盾化解與直訴六、二元結構的懲處體系:刑罰體系+保安處分體系第三節內容上的調整:以行政拘留、“收教”、強制治療為主體一、內容之一:行政處罰法中的自由罰和財產罰二、內容之二:收容教養、收容教育中的自由罰三、內容之三:強制醫療、戒毒等中的“自由罰”四、內容之四:將拘役刑、管制刑移入行政刑法五、內容之五:將非刑罰處罰方式移入行政刑法六、內容之六:將危駕和惡意欠薪移入行政刑法七、內容之七:設置與刑罰有效對接的保安處分八、內容之八:完成同違法和犯罪的分離與銜接第四節措施上的配套:通過專門程序框定案件範圍與管轄一、措施之一:在社區裡普遍設立基層法庭二、措施之二:在操作上專門制定簡易程序三、措施之三:在性質上處罰不入刑事登記四、措施之四:在運作上實行行政機關直訴第三章行政犯罪的新稱謂:刑事性行政違法行為第一節刑事性行政違法行為的定性根據: 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的交叉一、行政不法:中外學者在性質認定上的不同二、刑事不法:中外學者在範圍劃分上的分歧三、兩者的區分:“三大差異理論”的不同界說與發展四、定性的根據: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的交叉與對接第二節刑事性行政違法行為的基本定位: 介於違法和犯罪間的緩衝地帶一、犯罪:所有犯罪的統稱二、刑事犯罪:司法犯罪的別稱三、行政犯罪:刑事犯罪的對稱四、刑事性行政違法行為:同刑法內行政犯罪的劃分第三節刑事性行政違法行為的要素分析:自然人與法人的區分一、刑事性行政違法行為的主要特徵:雙違性與灰色理論二、刑事性行政違法行為的一般要件:行為要素、責任要素和價值要素三、刑事性行政違法行為的法人要件:行為要素和價值要素第四節刑事性行政違法行為的成立要件(1):行為要素一、違法行為:作為、不作為與持有二、行為對象:人、物、秩序與環境三、行為結果:種類、數額與情節(包括人身危險性)四、因果關係:認識、關聯與要求五、相關因素:時間、地點和方法第五節刑事性行政違法行為的成立要件(2):責任要素一、責任主體:責任年齡與特殊身份二、責任能力: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三、責任內容:故意與過失四、認識錯誤:法律與事實五、相關因素:目的和動機第六節刑事性行政違法行為的成立要件(3):價值要素一、價值要素(1):違法判斷二、價值要素(2):正當業務三、價值要素(3):期待可能性(只適用於自然人)第四章行政刑法責任的新表述:刑事性行政責任第一節刑事性行政責任的確立根據:行政秩序與權益保護一、追責目的:實現國家的行政目的和秩序二、追責方式:自由罰和財產罰等的司法化三、追責根據:特殊契約論與追求正當性四、追責技術:“二元結構”的制裁體系第二節刑事性行政責任的基本定位:行政刑罰的司法化一、行政罰:行政責任(行政法責任)二、刑罰:刑事責任(刑法責任)三、行政刑罰(一):行政刑法責任(刑法之內)四、行政刑罰(二):刑事性行政責任(刑法之外)五、行政刑罰司法化:現代法治的必然趨勢第三節刑事性行政責任的承擔(1):人身自由罰一、行政拘留和拘役二、管制三、收容教養四、收容教育五、強制治療六、其他保安處分性質的措施七、驅逐出境(限期離境)八、禁止令九、社區服務令十、醉酒約束第四節刑事性行政責任的承擔(2):財產罰一、罰款二、沒收三、賠償損失四、銷毀第五節刑事性行政責任的承擔(3):資格罰一、剝奪人身、民事等相關權利的資格二、剝奪實施相關行為的資格三、剝奪公職及職業資格四、剝奪榮譽資格第六節刑事性行政責任的承擔(4):申誡罰一、警告二、訓誡三、責令具結悔過四、責令改正第七節刑事性行政責任的承擔(5):名譽罰一、賠禮道歉(包括聲明道歉)二、懲罰性通告三、刑事違法宣告第八節刑事性行政責任的承擔(6): 建議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或處分一、“建議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性質的認定二、行政處罰或處分是對其他刑事性行政制裁措施的補充第五章行政刑法規範的新拓展:行政刑事程序第一節立法理念:現行法律體系下的公正與效能一、司法效能:公正與效率的最佳平衡二、權益保障:辯護權與非法證據排除三、簡易審:立法與執法效能的必然要求四、非罪化:現代國際刑事政策的總趨勢五、與現行法的對接:出罪與入罪的緩衝地帶六、與刑訴法的關係:適用其理念和基本原理第二節立法內容(1):對實體管轄範圍的框定一、與刑法的對接(一):刑事性質的管轄邊界二、與刑法的對接(二):有罪宣告判決的使用三、行政處罰的司法化:以“人身自由罰”為核心四、“收教”的司法化:由封閉式轉向開放式五、強制治療的司法化:一種特殊的保護措施六、工讀教育的司法化:一種特殊的培養方式七、保安處分的司法化:一種特殊的防衛對策八、行政處罰的司法化:與行政法的有效對接第三節立法內容(2):對行政刑事程序的設置一、簡易簡化審程序:法官獨任和行政直訴二、微罪的認罰協商:辯訴交易和矛盾化解三、保護措施的下達:書面裁定與庭審裁定四、法人罰的前程序:大額行政罰款的聽證五、文書與期間送達:通用格式與程序簡化第四節立法內容(3):對程序舉證責任的分配一、證據銜接以客觀證據為主:並直接用於案件直訴二、直訴、自訴者需自行舉證:證據收集及舉證責任三、被告人以辯解和自證為輔:反對強迫“自我歸罪”四、獨任法官以自由心證為准:證據採信和自主裁判第五節立法內容(4):對實體證明標準的明確一、自由罰的證明標準:基本排除合理懷疑二、財產罰的證明標準:基本做到令人信服三、資格罰的證明標準:基本做到令人信服四、其他罰的證明標準:合理採用優勢證據第六節立法內容(5):對實體審理結果的救濟一、被告人不服:引起正式的刑事訴訟程序二、起訴方不服:引起上級法院的書面審理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刑法訴訟程序(專家建議稿)附件二《日本輕犯罪法》(于瑞欽翻譯)主要參考文獻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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