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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是作者從事西方法律思想史教學和研究30年的心血之作。在結構上,從法治、自由、平等、立法、守法五個方面,系統梳理了38位西方思想家的相關見解。在本書中,作者秉承“思想、制度和實踐”融為一體的寫作風格,通過近150個經典事例和判例來詮釋觀念、驗證制度,努力讓讀者能夠讀下去並讀明白。本書是國內*本全面系統介紹和研究西方法治思想的學術作品。
作者簡介
史彤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律史學會理事。研究領域為法理學、法律史和比較法律文化,著有《自然法思想對西方法律文明的影響》《法國大革命時期的憲政理論與實踐》《中國法律文化對西方的影響》等,先後在期刊上發表論文數百篇。
目次
第一章 對法治的慎重選擇――西方思想家的法治觀
第一節 秩序對於人類的意義
一、自然界存在有序模式
二、用規則管理人際關係成為常態
第二節 西方關於法律起源的兩種典型說法
一、社會契約論:國家和法律能使人們過上好日子
二、社會連帶關係說:通過法律滿足人們共同生活的需要
第三節 用法律控制人性、保護自由
一、法律的任務:控制人的自私本性、增強社會本性
二、法律的目的:保護和擴大自由
第四節 法治是人類可期的、代價較小的治國方式
一、歷史大搜索:人治典範沒幾個
二、柏拉圖的眼淚:從哲學王統治到依法治國
三、亞裡士多德的明智:法治優於一人之治
四、近代以來思想家的傳播:法治是最基本的需要
第五節 法治的要求
一、六位現代法學家描繪的法治圖景
二、兩份《法治宣言》包含的理念
三、“世界正義工程”法治指數試圖達到的目標
第二章 法律保障下的自由――西方思想家的自由觀
第一節 自由的重要性
一、洛克:自由是其餘一切的基礎
二、盧梭:放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
三、霍爾巴赫:哪裡沒有自由,哪裡就沒有祖國
四、勒魯:使人自由,就是使人生存
第二節 不可轉讓的權利:思想(思考)自由
一、斯賓諾莎:想法子控制人心的政府是暴虐的
二、愛爾維修:自由地思考和自由地傳達是社會幸福的基本條件之一
三、伏爾泰:思想自由是一種自然權利
四、霍爾巴赫:思想自由是好政府的支柱之一
五、密爾:個體精神自由,社會才能進步
六、葛德文:從四個角度論證思想自由
七、費希特:駁斥歐洲流行的三種限制思想自由的觀點
八、雪萊:對思想見解不能懲罰
第三節 言為心聲:言論自由
一、斯賓諾莎:強制言論一致是不可能的
二、孟德斯鳩:開明國家不應禁止諷刺文字
三、葛德文:不可能制定出處理政治或宗教爭論的規則
四、伏爾泰:每個人都享有發表意見的權利
五、潘恩:人人都有保有自己意見的權利
六、雪萊:言論自由不僅是權利,而且是義務
七、黑格爾:言論自由是社會的“安全閥”
八、密爾:缺乏討論有害於人類精神福祉
第四節 一切偉大智慧的乳母:出版自由
一、彌爾頓:出版自由是人權中不可剝奪的重要內容
二、雪萊:出版自由就像一個哨兵
三、伏爾泰:書不會誤國
四、霍爾巴赫:懲辦勇敢作家的政府就像任性的兒童
五、羅伯斯比爾:出版自由必須是完全的和無限制的
六、托克維爾:報刊是保護自由的最佳民主手段
七、傑斐遜:哪裡報刊是自由的,哪裡一切就是安全的
第五節 寬容:宗教信仰自由
一、彌爾頓:個人的良心就是終審法庭
二、洛克:沒有確信,信仰就不成其為信仰
三、孟德斯鳩:要變更宗教,誘導比刑罰更為有力
四、伏爾泰:宗教寬容
五、霍爾巴赫:一個人遇到的阻力越大,就越重視自己的信仰
六、傑斐遜:宗教信仰完全是個人的私事
七、黑格爾:國家與宗教必須分立
八、雪萊:每種宗教都沒有理由受到排斥
九、葛德文:遵奉國教的制度是一種盲目屈從的制度
第三章 人類對尊嚴的渴求――西方思想家的平等觀
第一節 平等的三個根據
一、霍布斯:自然使人在身心兩方面的能力平等
二、霍布斯:相等的時間可以使人們在同樣從事的事物中獲得相等的分量
三、哈特:人總是要睡覺的,而在睡夢中是無法控制別人的
第二節 平等的意義(重要性)
一、馬布利:平等是最大的福利源泉
二、勒魯:平等是社會的基礎
三、德沃金:平等的關切是政治社會至上的美德
第三節 平等的含義(內容)
一、蘇格拉底:幾何學的平等
二、柏拉圖:給每人以公平對待
三、亞裡士多德:分配公正與矯正公正
四、霍布斯:富人犯罪加重處罰
五、孟德斯鳩:平等的真精神
六、伏爾泰:平等最自然而又最荒誕
七、盧梭:要想做到法律平等,必須實現財富平等
八、霍爾巴赫:正是不相同,才促使人們相互幫助
九、潘恩:贊同法國廢除貴族制
十、羅爾斯:確立正義的兩個原則
十一、德沃金:政府要給予每個人平等的關切
第四節 抨擊奴隸制的思想
一、古希臘智者:根據自然,大家在各方面都是平等的
二、斯多葛學派:將平等原則適用于奴隸
三、孟德斯鳩:奴隸制在性質上就不是好制度
四、傑斐遜:奴隸制嚴重褻瀆了人類的自然權利
五、黑格爾:奴役他人是不法的
六、人類廢除奴隸制度大事記
第五節 男女平等的思想
一、柏拉圖:各種天賦才能同樣分佈於男女兩性
二、勒魯:愛情本身意味著平等
三、密爾:法律應賦予婦女選舉權和參政權
四、17世紀以來女性爭取權利、獲得法律地位的進程
第四章 如何構築社會――西方思想家的立法觀
第一節 社會的工程師:關於立法者的素質
一、柏拉圖:立法者經常要求自己回答兩個問題
二、西塞羅:法律是一種自然力
三、阿奎那:應當理解“君意即法”的真正含義
四、盧梭: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國家中的非凡人物
五、拉德布魯赫:法律法則只是人類的發現
六、葛德文:不變的理性是真正的立法者
七、哈耶克:法律先于立法
第二節 中庸之光:關於立法精神
一、孟德斯鳩:“適中寬和”應當是立法者的精神
二、盧梭:嚴刑峻法是憑空想像出來的笨辦法
三、霍爾巴赫:法律應該表現出寬大
四、貝卡利亞:仁慈是立法者的精神
五、傑斐遜:立法者的性格是仁慈
第三節 偉大的藝術:關於立法原則
一、孟德斯鳩:立法前先瞭解民情
二、盧梭:注意那些必須破壞的東西
三、霍爾巴赫:同一種立法不能適用於一切民族
四、離奇古怪的美國地方法律
第四節 必然的諧音:關於立法技術
一、法律對象要具有一般性(普遍性)
二、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三、法律應具有可行性(550)
四、法律的體裁要精潔簡約
五、法律應通俗易懂
六、法律規定要明確
七、法律不應自相矛盾
八、固定性與適宜性相結合
九、普遍性與特殊性相結合
第五章 尊重並服從法律――西方思想家的守法觀
第一節 政府及其官員應當模範守法
一、蘇格拉底:一個想治理國家的人,應當成為守法的模範
二、柏拉圖:官員是法律的僕人
三、西塞羅:高官腐敗,其病毒會傳染整個共和國
四、阿奎那:君主受法律指導力量的約束
五、斯賓諾莎:統治者公開違反法律,國家就不存在了
六、佈雷克頓:法律造就國王
七、盧梭:統治者要嚴格遵守法律
八、霍爾巴赫:任何免除守法義務的行為都是對社會的侮辱
第二節 培育公民的法感情
一、伊壁鳩魯:違反法律就是違反正義
二、柏拉圖:人類必須遵守法律,否則生活就像最野蠻的野獸
三、斯賓諾莎:守法有利於幸福
四、傑斐遜:遵守法律是人民的最高義務
五、羅爾斯:公民不服從有助於改變“非正義法律”
六、德沃金:應正確對待少數人的善良違法行為
七、“秩序感”的養成:4個國家這樣排隊
第三節 在兒童心田播下守法的種子
一、柏拉圖:兒童從小就必須參加符合法律精神的正當遊戲
二、亞裡士多德:少年的教育是立法家最應關心的事業
三、哈林頓:教育應使人們喜愛法律
四、洛克:將對德行的喜愛灌輸進幼童的心田
六、霍爾巴赫:用美德教育影響人們的行為
七、潘恩:即使是一部壞法律也要遵守
參考文獻
後記
第一節 秩序對於人類的意義
一、自然界存在有序模式
二、用規則管理人際關係成為常態
第二節 西方關於法律起源的兩種典型說法
一、社會契約論:國家和法律能使人們過上好日子
二、社會連帶關係說:通過法律滿足人們共同生活的需要
第三節 用法律控制人性、保護自由
一、法律的任務:控制人的自私本性、增強社會本性
二、法律的目的:保護和擴大自由
第四節 法治是人類可期的、代價較小的治國方式
一、歷史大搜索:人治典範沒幾個
二、柏拉圖的眼淚:從哲學王統治到依法治國
三、亞裡士多德的明智:法治優於一人之治
四、近代以來思想家的傳播:法治是最基本的需要
第五節 法治的要求
一、六位現代法學家描繪的法治圖景
二、兩份《法治宣言》包含的理念
三、“世界正義工程”法治指數試圖達到的目標
第二章 法律保障下的自由――西方思想家的自由觀
第一節 自由的重要性
一、洛克:自由是其餘一切的基礎
二、盧梭:放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
三、霍爾巴赫:哪裡沒有自由,哪裡就沒有祖國
四、勒魯:使人自由,就是使人生存
第二節 不可轉讓的權利:思想(思考)自由
一、斯賓諾莎:想法子控制人心的政府是暴虐的
二、愛爾維修:自由地思考和自由地傳達是社會幸福的基本條件之一
三、伏爾泰:思想自由是一種自然權利
四、霍爾巴赫:思想自由是好政府的支柱之一
五、密爾:個體精神自由,社會才能進步
六、葛德文:從四個角度論證思想自由
七、費希特:駁斥歐洲流行的三種限制思想自由的觀點
八、雪萊:對思想見解不能懲罰
第三節 言為心聲:言論自由
一、斯賓諾莎:強制言論一致是不可能的
二、孟德斯鳩:開明國家不應禁止諷刺文字
三、葛德文:不可能制定出處理政治或宗教爭論的規則
四、伏爾泰:每個人都享有發表意見的權利
五、潘恩:人人都有保有自己意見的權利
六、雪萊:言論自由不僅是權利,而且是義務
七、黑格爾:言論自由是社會的“安全閥”
八、密爾:缺乏討論有害於人類精神福祉
第四節 一切偉大智慧的乳母:出版自由
一、彌爾頓:出版自由是人權中不可剝奪的重要內容
二、雪萊:出版自由就像一個哨兵
三、伏爾泰:書不會誤國
四、霍爾巴赫:懲辦勇敢作家的政府就像任性的兒童
五、羅伯斯比爾:出版自由必須是完全的和無限制的
六、托克維爾:報刊是保護自由的最佳民主手段
七、傑斐遜:哪裡報刊是自由的,哪裡一切就是安全的
第五節 寬容:宗教信仰自由
一、彌爾頓:個人的良心就是終審法庭
二、洛克:沒有確信,信仰就不成其為信仰
三、孟德斯鳩:要變更宗教,誘導比刑罰更為有力
四、伏爾泰:宗教寬容
五、霍爾巴赫:一個人遇到的阻力越大,就越重視自己的信仰
六、傑斐遜:宗教信仰完全是個人的私事
七、黑格爾:國家與宗教必須分立
八、雪萊:每種宗教都沒有理由受到排斥
九、葛德文:遵奉國教的制度是一種盲目屈從的制度
第三章 人類對尊嚴的渴求――西方思想家的平等觀
第一節 平等的三個根據
一、霍布斯:自然使人在身心兩方面的能力平等
二、霍布斯:相等的時間可以使人們在同樣從事的事物中獲得相等的分量
三、哈特:人總是要睡覺的,而在睡夢中是無法控制別人的
第二節 平等的意義(重要性)
一、馬布利:平等是最大的福利源泉
二、勒魯:平等是社會的基礎
三、德沃金:平等的關切是政治社會至上的美德
第三節 平等的含義(內容)
一、蘇格拉底:幾何學的平等
二、柏拉圖:給每人以公平對待
三、亞裡士多德:分配公正與矯正公正
四、霍布斯:富人犯罪加重處罰
五、孟德斯鳩:平等的真精神
六、伏爾泰:平等最自然而又最荒誕
七、盧梭:要想做到法律平等,必須實現財富平等
八、霍爾巴赫:正是不相同,才促使人們相互幫助
九、潘恩:贊同法國廢除貴族制
十、羅爾斯:確立正義的兩個原則
十一、德沃金:政府要給予每個人平等的關切
第四節 抨擊奴隸制的思想
一、古希臘智者:根據自然,大家在各方面都是平等的
二、斯多葛學派:將平等原則適用于奴隸
三、孟德斯鳩:奴隸制在性質上就不是好制度
四、傑斐遜:奴隸制嚴重褻瀆了人類的自然權利
五、黑格爾:奴役他人是不法的
六、人類廢除奴隸制度大事記
第五節 男女平等的思想
一、柏拉圖:各種天賦才能同樣分佈於男女兩性
二、勒魯:愛情本身意味著平等
三、密爾:法律應賦予婦女選舉權和參政權
四、17世紀以來女性爭取權利、獲得法律地位的進程
第四章 如何構築社會――西方思想家的立法觀
第一節 社會的工程師:關於立法者的素質
一、柏拉圖:立法者經常要求自己回答兩個問題
二、西塞羅:法律是一種自然力
三、阿奎那:應當理解“君意即法”的真正含義
四、盧梭: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國家中的非凡人物
五、拉德布魯赫:法律法則只是人類的發現
六、葛德文:不變的理性是真正的立法者
七、哈耶克:法律先于立法
第二節 中庸之光:關於立法精神
一、孟德斯鳩:“適中寬和”應當是立法者的精神
二、盧梭:嚴刑峻法是憑空想像出來的笨辦法
三、霍爾巴赫:法律應該表現出寬大
四、貝卡利亞:仁慈是立法者的精神
五、傑斐遜:立法者的性格是仁慈
第三節 偉大的藝術:關於立法原則
一、孟德斯鳩:立法前先瞭解民情
二、盧梭:注意那些必須破壞的東西
三、霍爾巴赫:同一種立法不能適用於一切民族
四、離奇古怪的美國地方法律
第四節 必然的諧音:關於立法技術
一、法律對象要具有一般性(普遍性)
二、法律不能溯及既往
三、法律應具有可行性(550)
四、法律的體裁要精潔簡約
五、法律應通俗易懂
六、法律規定要明確
七、法律不應自相矛盾
八、固定性與適宜性相結合
九、普遍性與特殊性相結合
第五章 尊重並服從法律――西方思想家的守法觀
第一節 政府及其官員應當模範守法
一、蘇格拉底:一個想治理國家的人,應當成為守法的模範
二、柏拉圖:官員是法律的僕人
三、西塞羅:高官腐敗,其病毒會傳染整個共和國
四、阿奎那:君主受法律指導力量的約束
五、斯賓諾莎:統治者公開違反法律,國家就不存在了
六、佈雷克頓:法律造就國王
七、盧梭:統治者要嚴格遵守法律
八、霍爾巴赫:任何免除守法義務的行為都是對社會的侮辱
第二節 培育公民的法感情
一、伊壁鳩魯:違反法律就是違反正義
二、柏拉圖:人類必須遵守法律,否則生活就像最野蠻的野獸
三、斯賓諾莎:守法有利於幸福
四、傑斐遜:遵守法律是人民的最高義務
五、羅爾斯:公民不服從有助於改變“非正義法律”
六、德沃金:應正確對待少數人的善良違法行為
七、“秩序感”的養成:4個國家這樣排隊
第三節 在兒童心田播下守法的種子
一、柏拉圖:兒童從小就必須參加符合法律精神的正當遊戲
二、亞裡士多德:少年的教育是立法家最應關心的事業
三、哈林頓:教育應使人們喜愛法律
四、洛克:將對德行的喜愛灌輸進幼童的心田
六、霍爾巴赫:用美德教育影響人們的行為
七、潘恩:即使是一部壞法律也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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