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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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亞經濟聯盟海關法典》共有9編61章465條,且有2個附件,不但涵蓋了海關通關、監管、稅收、統計等方面的業務,而且也涉及財政、金融、交通運輸、油氣、電力等諸多領域的知識。此外,其將海關管理領域裡的一些國際公約及聯盟關於海關管理的一些協定規定的內容直接體現在法典內容之中,引入了當今海關管理的一些新理念和新做法,規定更詳細,內容更全面,為我國海關管理制度創新提供借鑒,同時也為廣大進出口企業開拓聯盟國家市場、加強經貿合作提供了指引。
目次
第一編 一般規定
第一章 歐亞經濟聯盟海關調整基本規定
第1條 歐亞經濟聯盟海關調整
第2條 定 義
第3條 在海關調整領域裡的國際條約和法律文件信息的提供
第4條 在海關調整領域裡的國際條約和法律文件規定期限的計算方法
第5條 聯盟關境和聯盟海關邊界
第6條 關稅調節措施、禁止和限制規定、內部市場保護措施、在海關調整領域裡的國際條約和法律文件、在徵稅領域裡的成員國立法文件的適用
第7條 禁止和限制規定的遵守
第8條 海關單證
第二章 貨物(物品)通過聯盟海關邊界及在聯盟關境或者聯盟關境外佔有、使用和/或處分貨物(物品)的一般規定
第9條 貨物(物品)通過聯盟海關邊界
第10條 貨物(物品)通過聯盟海關邊界的地點
第11條 向海關提交預先信息
第12條 第12條 在貨物(物品)通過聯盟海關邊界時禁止和限制規定的遵守
第13條 在聯盟關境或者聯盟關境外佔有、使用和/或處分貨物(物品)
第14條 貨物(物品)處於海關監管之下
第15條 不能用的、損壞或毀損的貨物(物品)
第16條 根據法院判決沒收或者轉變為成員國財產(收入)或者對其追索的外國貨物(物品)
第17條 利害關係人和成員國國家機關提取貨物(物品)的樣品和/或試樣
第18條 向海關提交報告
第三章 《歐亞經濟聯盟對外經濟活動統一商品目錄》,商品歸類
第19條 《歐亞經濟聯盟對外經濟活動統一商品目錄》及其管理
第20條 商品歸類
第21條 海關作出的商品歸類決定、一些種類貨物(物品)的歸類決定和解釋
第22條 委員會對一些種類貨物(物品)的歸類決定和解釋
第23條 作出商品歸類預先決定的辦法
第24條 作出商品歸類預先決定的申請
第25條 作出商品歸類預先決定的期限和商品歸類預先決定的有效期
第26條 對商品歸類預先決定進行變更,其效力終止或者撤銷
第27條 商品歸類預先決定的公開
第四章 貨物(物品)原產地
第28條 貨物(物品)原產地的確定
第29條 貨物(物品)原產地證明和貨物(物品)原產地文件
第30條 貨物(物品)原產地申報單
第31條 貨物(物品)原產地證書
第32條 進口到聯盟關境的貨物(物品)原產地預先決定
第33條 作出貨物(物品)原產地預先決定的辦法
第34條 作出貨物(物品)原產地預先決定的申請
第35條 貨物(物品)原產地預先決定作出的期限和有效期
第36條 對貨物(物品)原產地預先決定進行變更,終止其效力或者撤銷
第五章 貨物(物品)海關價值
第37條 定 義
第38條 貨物(物品)海關價值的一般規定
第39條 進口貨物(物品)成交價值法(方法1)
第40條 對進口貨物(物品)已實付或應付價格的補充加算
第41條 相同貨物(物品)成交價值法(方法2)
第42條 類似貨物(物品)成交價值法(方法3)
第43條 倒扣法(方法4)
第44條 加算法(方法5)
第45條 備用法(方法6)
第二編 海關稅費,保障措施關稅、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第六章 海關稅費的一般規定
第46條 海關稅費
第47條 海關規費
第48條 預繳款
第49條 海關稅費優惠和特惠關稅
第50條 關稅、進口環節稅繳納人
第七章 關稅、進口環節稅的計算
第51條 關稅、進口環節稅徵收對象和關稅、進口環節稅的計算基礎
第52條 關稅、進口環節稅的計算
第53條 計算關稅、進口環節稅所適用的關稅、進口環節稅稅率
第54條 繳納關稅、進口環節稅義務的產生和終止,不繳納關稅、進口環節稅情形
第55條 繳納關稅、進口環節稅義務的履行
第56條 貨物(物品)非法通過聯盟海關邊界時繳納關稅、進口環節稅義務的產生和終止,其繳納期限及計算特點
第八章 關稅、進口環節稅繳納期限和辦法
第57條 關稅、進口環節稅繳納期限
第58條 進口關稅、進口環節稅繳納期限的變更
第59條 給予延期或者分期繳納進口關稅的期限和理由
第60條 延期或者分期繳納進口關稅的利息
第61條 關稅、進口環節稅的繳納辦法
……………
第九章 擔保履行繳納關稅、進口環節稅義務 71
第62條 擔保履行繳納關稅、進口環節稅義務的一般條件 71
第63條 履行繳納關稅、進口環節稅義務擔保的方式 71
第64條 履行繳納關稅、進口環節稅義務的總擔保 72
第65條 履行繳納關稅、進口環節稅義務擔保金額的確定 73
第十章 關稅、進口環節稅及其他資金(金錢)的退還(沖銷) 75
第66條 多繳納或者多徵收的關稅、進口環節稅 75
第67條 關稅,進口環節稅,預繳款,作為履行繳納關稅、進口環節稅義務擔保繳納的資金(金錢)及其他資金(金錢)的退還(沖銷) 75
第十一章 關稅、進口環節稅的追征 78
第68條 關稅、進口環節稅追征的一般規定 78
第69條 追征關稅、進口環節稅的海關 79
第70條 認定海關稅費、滯納金和利息沒有希望追征及其注銷 80
第十二章 為保護內部市場適用的保障措施關稅、反傾銷稅、反補貼稅和其他稅 81
第71條 為保護內部市場適用保障措施關稅、反傾銷稅、反補貼稅和其他稅 81
第72條 繳納保障措施關稅、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義務的產生和終止,不繳納保障措施關稅、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情形 81
第73條 繳納保障措施關稅、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義務的履行 84
第74條 保障措施關稅、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繳納的期限和辦法 85
第75條 履行繳納保障措施關稅、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義務的擔保 86
第76條 保障措施關稅、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以及作為擔保履行繳納保障措施關稅、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義務繳納的資金(金錢)的退還(沖銷) 88
第77條 保障措施關稅、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追征 90
第一章 歐亞經濟聯盟海關調整基本規定
第1條 歐亞經濟聯盟海關調整
第2條 定 義
第3條 在海關調整領域裡的國際條約和法律文件信息的提供
第4條 在海關調整領域裡的國際條約和法律文件規定期限的計算方法
第5條 聯盟關境和聯盟海關邊界
第6條 關稅調節措施、禁止和限制規定、內部市場保護措施、在海關調整領域裡的國際條約和法律文件、在徵稅領域裡的成員國立法文件的適用
第7條 禁止和限制規定的遵守
第8條 海關單證
第二章 貨物(物品)通過聯盟海關邊界及在聯盟關境或者聯盟關境外佔有、使用和/或處分貨物(物品)的一般規定
第9條 貨物(物品)通過聯盟海關邊界
第10條 貨物(物品)通過聯盟海關邊界的地點
第11條 向海關提交預先信息
第12條 第12條 在貨物(物品)通過聯盟海關邊界時禁止和限制規定的遵守
第13條 在聯盟關境或者聯盟關境外佔有、使用和/或處分貨物(物品)
第14條 貨物(物品)處於海關監管之下
第15條 不能用的、損壞或毀損的貨物(物品)
第16條 根據法院判決沒收或者轉變為成員國財產(收入)或者對其追索的外國貨物(物品)
第17條 利害關係人和成員國國家機關提取貨物(物品)的樣品和/或試樣
第18條 向海關提交報告
第三章 《歐亞經濟聯盟對外經濟活動統一商品目錄》,商品歸類
第19條 《歐亞經濟聯盟對外經濟活動統一商品目錄》及其管理
第20條 商品歸類
第21條 海關作出的商品歸類決定、一些種類貨物(物品)的歸類決定和解釋
第22條 委員會對一些種類貨物(物品)的歸類決定和解釋
第23條 作出商品歸類預先決定的辦法
第24條 作出商品歸類預先決定的申請
第25條 作出商品歸類預先決定的期限和商品歸類預先決定的有效期
第26條 對商品歸類預先決定進行變更,其效力終止或者撤銷
第27條 商品歸類預先決定的公開
第四章 貨物(物品)原產地
第28條 貨物(物品)原產地的確定
第29條 貨物(物品)原產地證明和貨物(物品)原產地文件
第30條 貨物(物品)原產地申報單
第31條 貨物(物品)原產地證書
第32條 進口到聯盟關境的貨物(物品)原產地預先決定
第33條 作出貨物(物品)原產地預先決定的辦法
第34條 作出貨物(物品)原產地預先決定的申請
第35條 貨物(物品)原產地預先決定作出的期限和有效期
第36條 對貨物(物品)原產地預先決定進行變更,終止其效力或者撤銷
第五章 貨物(物品)海關價值
第37條 定 義
第38條 貨物(物品)海關價值的一般規定
第39條 進口貨物(物品)成交價值法(方法1)
第40條 對進口貨物(物品)已實付或應付價格的補充加算
第41條 相同貨物(物品)成交價值法(方法2)
第42條 類似貨物(物品)成交價值法(方法3)
第43條 倒扣法(方法4)
第44條 加算法(方法5)
第45條 備用法(方法6)
第二編 海關稅費,保障措施關稅、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第六章 海關稅費的一般規定
第46條 海關稅費
第47條 海關規費
第48條 預繳款
第49條 海關稅費優惠和特惠關稅
第50條 關稅、進口環節稅繳納人
第七章 關稅、進口環節稅的計算
第51條 關稅、進口環節稅徵收對象和關稅、進口環節稅的計算基礎
第52條 關稅、進口環節稅的計算
第53條 計算關稅、進口環節稅所適用的關稅、進口環節稅稅率
第54條 繳納關稅、進口環節稅義務的產生和終止,不繳納關稅、進口環節稅情形
第55條 繳納關稅、進口環節稅義務的履行
第56條 貨物(物品)非法通過聯盟海關邊界時繳納關稅、進口環節稅義務的產生和終止,其繳納期限及計算特點
第八章 關稅、進口環節稅繳納期限和辦法
第57條 關稅、進口環節稅繳納期限
第58條 進口關稅、進口環節稅繳納期限的變更
第59條 給予延期或者分期繳納進口關稅的期限和理由
第60條 延期或者分期繳納進口關稅的利息
第61條 關稅、進口環節稅的繳納辦法
……………
第九章 擔保履行繳納關稅、進口環節稅義務 71
第62條 擔保履行繳納關稅、進口環節稅義務的一般條件 71
第63條 履行繳納關稅、進口環節稅義務擔保的方式 71
第64條 履行繳納關稅、進口環節稅義務的總擔保 72
第65條 履行繳納關稅、進口環節稅義務擔保金額的確定 73
第十章 關稅、進口環節稅及其他資金(金錢)的退還(沖銷) 75
第66條 多繳納或者多徵收的關稅、進口環節稅 75
第67條 關稅,進口環節稅,預繳款,作為履行繳納關稅、進口環節稅義務擔保繳納的資金(金錢)及其他資金(金錢)的退還(沖銷) 75
第十一章 關稅、進口環節稅的追征 78
第68條 關稅、進口環節稅追征的一般規定 78
第69條 追征關稅、進口環節稅的海關 79
第70條 認定海關稅費、滯納金和利息沒有希望追征及其注銷 80
第十二章 為保護內部市場適用的保障措施關稅、反傾銷稅、反補貼稅和其他稅 81
第71條 為保護內部市場適用保障措施關稅、反傾銷稅、反補貼稅和其他稅 81
第72條 繳納保障措施關稅、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義務的產生和終止,不繳納保障措施關稅、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情形 81
第73條 繳納保障措施關稅、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義務的履行 84
第74條 保障措施關稅、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繳納的期限和辦法 85
第75條 履行繳納保障措施關稅、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義務的擔保 86
第76條 保障措施關稅、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以及作為擔保履行繳納保障措施關稅、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義務繳納的資金(金錢)的退還(沖銷) 88
第77條 保障措施關稅、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追征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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