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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書從法學的角度對存款保險法律關係的主體、客體、內容進行了研究,吸收了美國的成功經驗,設計了我國未來的存款保險制度。該書中還研究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對我國銀行監管體制的影響,提出了新的銀行監管架構。最為重要的是,該書研究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對銀行破產法律制度的影響,針對我國銀行破產中存在的問題,設計了新的銀行破產法律制度。
本書的新穎之處,信手拈來,可見如下諸端:
其一,按保險標的對各類保險進行分類,認為存款保險當屬責任保險中的保證保險;
其二,突破現有通說,認為存款保險法律關係的客體是銀行所負有的向存款人返不存款的責任;
其三,否定國外存款保險法研究中通行的代位元權說,認為存款保險機構向存款人賠付之後享有的是民法上的追償權;
其四,強調存款保險機構的金融監管權,提出了我國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後改革銀行監管體制的種種建議;
其五,關注存款保險法律制度對銀行破產的影響,主張我國建立存款保險法律制度後應採用以行政程式為主導的銀行破產法律制度;
其六,設計了中國的存款保險法律制度的模式。
本書的新穎之處,信手拈來,可見如下諸端:
其一,按保險標的對各類保險進行分類,認為存款保險當屬責任保險中的保證保險;
其二,突破現有通說,認為存款保險法律關係的客體是銀行所負有的向存款人返不存款的責任;
其三,否定國外存款保險法研究中通行的代位元權說,認為存款保險機構向存款人賠付之後享有的是民法上的追償權;
其四,強調存款保險機構的金融監管權,提出了我國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後改革銀行監管體制的種種建議;
其五,關注存款保險法律制度對銀行破產的影響,主張我國建立存款保險法律制度後應採用以行政程式為主導的銀行破產法律制度;
其六,設計了中國的存款保險法律制度的模式。
作者簡介
潘修平,男,1966年 6月9日生於遼寧省營市,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現任教于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師從於我國著名的民商法專家楊振山教授。潘修平律師大學畢業後長期在中國水產總公司從事公司法律事務,其間被公司派往國外工作兩年。1996年開始從事執業律師工作,有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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