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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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本書係闡述晚近十五年來,民事及家事程序法上保全程序重大制度變革之論文集。此乃有鑑於民事保全制度,實際上在民事紛爭解決、處理過程,扮演積極性關鍵角色,既可以確保本案確定裁判之強制實現,並可據以形成暫定法律關係而為事件關係人之緊急性權益保護。不僅就一般保全處分之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處分,解明其實體要件之釋明程度及執行效力範圍,而且就特殊保全處分中勞動事件之保全處分及家事非訟事件之暫時處分,闡明其特殊需求及多元類型。
作者簡介
許士宦
現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
經歷:律師(1986年~2000年)
主授: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家事事件法
著作:執行力擴張與不動產執行、程序保障與闡明義務、證據蒐集與紛爭解決、審判對象與適時審判、債務清理法之基本構造、集中審理與審理原則、訴訟參與與判決效力、訴訟理論與審判實務、爭點整理與舉證責任、家事審判與債務執行、民事及家事程序之新建構、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論、家事事件法論、口述講義強制執行法、口述講義民事訴訟法(上)、口述講義民事訴訟法(下)
序言
自民事訴訟法二○○三年修訂,經家事事件法二○一二年制訂,迄勞動事件法二○一八年新訂,於此十五年間,不僅民事(含家事)本案裁判程序經重大變革,而且其保全程序亦大加改善或增設。此等改革係鑒於,民事保全制度在民事紛爭解決、處理過程,確實扮演緊要及關鍵性角色。本案請求之實現或滿足,如於本案程序開始前或其繫屬中,未為將來強制執行之保全措施或定暫時狀態,難免會使本案確定裁判之執行落空,或造成事件關係人之生活瀕臨困境。為免致此,強化民事保全制度,乃民事司法改革之要項。本書所收錄諸文,即分別論述上開制度改革之程序內容,藉以究明其法理根據或政策選擇,並充實各該程序規定之解釋論及運作論。茲將各文要旨略述如下:
I第一、二章旨在解明,假扣押及假處分聲請之實體要件及其釋明程度。新民訴法雖就請求及保全之原因兩者均要求債權人予以釋明,而不許供擔保以代替釋明,但只要債權人就該二要件事實或為其推認之間接事實,提出具關聯性之證據,即使其證據力甚低,亦屬有所釋明,容許供擔保以補充該釋明之不足。
Ⅱ第三章旨在解說,假處分執行之應有效力及其實現程式。於不動產處分禁止假處分,不宜解為該假處分執行(經登記)後,債務人即不得處分系爭物。因保全執行僅具相對效,且於其本案請求獲得終局確定判決後,即得據以排除該假處分違反之狀態,如此已足以貫徹執行保全效。
Ⅲ第四、五章旨在闡述,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應有內容其機能發揮。因定暫時狀態處分制度之目的在於防止自力救濟,調整均衡當事人間利益,維護法的秩序及和平,故其所保全之對象,不限於繼續性及非金錢請求之法律關係,且可先命為一定給付,而為滿足性處分。在裁定程序就請求、保全必要性及特別情事應賦予兩造陳述意見之機會,而保障其程序權,此可使定暫時狀態處分本案化,獨自發揮迅速有效解決紛爭之機能。
Ⅳ第六章旨在說明,勞動事件保全處分之特徵及應用。為保障經濟上弱勢者之勞工,便利使用保全處分制度,固應視情形減輕或免除其保全擔保金之負擔;而於命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亦應簡化、明確其要件,並於勞工已提供勞務時免負返還工資之義務;且應容許繼續僱用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以暫時性、全面性保護勞工之實體及程序上權益。
Ⅴ第七章旨在闡明,家事非訟事件之暫時處分及其類型。暫時處分不僅在本案請求繫屬之情形,而且在家事調解程序中,於具備請求容認蓋然性及保全必要性時,均得因應不同緊急需求而為適當處分,包括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及其他暫時性措施。而且,於其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時,應優先處理之。
二○一九年九月二一日
許士宦
目錄
序言 I
第一章 假扣押之保全必要性及其釋明 1
第二章 假處分之實體要件及釋明程度 53
第三章 假處分之當事人恆定效與本案
判決效力之擴張 169
第四章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基本構造 209
第五章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擔保解放 261
第六章 勞動事件之保全處分 287
第七章 家事非訟之暫時處分 345
事項索引 415
實務索引 427
本書係闡述晚近十五年來,民事及家事程序法上保全程序重大制度變革之論文集。此乃有鑑於民事保全制度,實際上在民事紛爭解決、處理過程,扮演積極性關鍵角色,既可以確保本案確定裁判之強制實現,並可據以形成暫定法律關係而為事件關係人之緊急性權益保護。不僅就一般保全處分之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處分,解明其實體要件之釋明程度及執行效力範圍,而且就特殊保全處分中勞動事件之保全處分及家事非訟事件之暫時處分,闡明其特殊需求及多元類型。
作者簡介
許士宦
現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
經歷:律師(1986年~2000年)
主授: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家事事件法
著作:執行力擴張與不動產執行、程序保障與闡明義務、證據蒐集與紛爭解決、審判對象與適時審判、債務清理法之基本構造、集中審理與審理原則、訴訟參與與判決效力、訴訟理論與審判實務、爭點整理與舉證責任、家事審判與債務執行、民事及家事程序之新建構、執行力客觀範圍擴張論、家事事件法論、口述講義強制執行法、口述講義民事訴訟法(上)、口述講義民事訴訟法(下)
序言
自民事訴訟法二○○三年修訂,經家事事件法二○一二年制訂,迄勞動事件法二○一八年新訂,於此十五年間,不僅民事(含家事)本案裁判程序經重大變革,而且其保全程序亦大加改善或增設。此等改革係鑒於,民事保全制度在民事紛爭解決、處理過程,確實扮演緊要及關鍵性角色。本案請求之實現或滿足,如於本案程序開始前或其繫屬中,未為將來強制執行之保全措施或定暫時狀態,難免會使本案確定裁判之執行落空,或造成事件關係人之生活瀕臨困境。為免致此,強化民事保全制度,乃民事司法改革之要項。本書所收錄諸文,即分別論述上開制度改革之程序內容,藉以究明其法理根據或政策選擇,並充實各該程序規定之解釋論及運作論。茲將各文要旨略述如下:
I第一、二章旨在解明,假扣押及假處分聲請之實體要件及其釋明程度。新民訴法雖就請求及保全之原因兩者均要求債權人予以釋明,而不許供擔保以代替釋明,但只要債權人就該二要件事實或為其推認之間接事實,提出具關聯性之證據,即使其證據力甚低,亦屬有所釋明,容許供擔保以補充該釋明之不足。
Ⅱ第三章旨在解說,假處分執行之應有效力及其實現程式。於不動產處分禁止假處分,不宜解為該假處分執行(經登記)後,債務人即不得處分系爭物。因保全執行僅具相對效,且於其本案請求獲得終局確定判決後,即得據以排除該假處分違反之狀態,如此已足以貫徹執行保全效。
Ⅲ第四、五章旨在闡述,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應有內容其機能發揮。因定暫時狀態處分制度之目的在於防止自力救濟,調整均衡當事人間利益,維護法的秩序及和平,故其所保全之對象,不限於繼續性及非金錢請求之法律關係,且可先命為一定給付,而為滿足性處分。在裁定程序就請求、保全必要性及特別情事應賦予兩造陳述意見之機會,而保障其程序權,此可使定暫時狀態處分本案化,獨自發揮迅速有效解決紛爭之機能。
Ⅳ第六章旨在說明,勞動事件保全處分之特徵及應用。為保障經濟上弱勢者之勞工,便利使用保全處分制度,固應視情形減輕或免除其保全擔保金之負擔;而於命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亦應簡化、明確其要件,並於勞工已提供勞務時免負返還工資之義務;且應容許繼續僱用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以暫時性、全面性保護勞工之實體及程序上權益。
Ⅴ第七章旨在闡明,家事非訟事件之暫時處分及其類型。暫時處分不僅在本案請求繫屬之情形,而且在家事調解程序中,於具備請求容認蓋然性及保全必要性時,均得因應不同緊急需求而為適當處分,包括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及其他暫時性措施。而且,於其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時,應優先處理之。
二○一九年九月二一日
許士宦
目錄
序言 I
第一章 假扣押之保全必要性及其釋明 1
第二章 假處分之實體要件及釋明程度 53
第三章 假處分之當事人恆定效與本案
判決效力之擴張 169
第四章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基本構造 209
第五章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擔保解放 261
第六章 勞動事件之保全處分 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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