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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界:從房地產法官到“互聯網+”律師(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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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界:從房地產法官到“互聯網+”律師(簡體書)

商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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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大體分為五個部分,第一個部分講了從法官跳槽至律師的經歷和一些心路歷程的轉變,闡述了職業道路轉換後如何適應新職業領域的準備;第二部分講了職業轉換後,具體開展業務的思路,包括律師如果獲取案源、如何提高辦案質量與效率和自我營銷;第三部分探討了如何提升律師專業化水平的問題;第四部分分享了律師辦理訴訟業務時的思維和技巧;第五部分則講述了律師和律所的選擇磨合問題。所有問題都切合律師業務和實務,能給律師群體提供一些方法論上的指導,無論是職業方向或者執業指導。










本書大體分為五個部分,第一個部分講了從法官跳槽至律師的經歷和一些心路歷程的轉變,闡述了職業道路轉換後如何適應新職業領域的準備;第二部分講了職業轉換後,具體開展業務的思路,包括律師如果獲取案源、如何提高辦案質量與效率和自我營銷;第三部分探討了如何提升律師專業化水平的問題;第四部分分享了律師辦理訴訟業務時的思維和技巧;第五部分則講述了律師和律所的選擇磨合問題。所有問題都切合律師業務和實務,能給律師群體提供一些方法論上的指導,無論是職業方向或者執業指導。

作者簡介

惠翔律師,阿裡巴巴集團法律顧問,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實務導師。現任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民商事爭議解決部負責人。1997年畢業於華東政法學院,後取得訴訟法學碩士學位。曾擔任一線審判法官10餘年,承辦案件多次入選最高法院公報案例以及上海法院精品案例,並獲評2011年度“上海法院辦案標兵”以及兩次上海市區級“優秀人才”稱號。

名人/編輯推薦

一位在房地產案件審判積累了深厚的經驗的法官,一位被稱為阿裡唯一認證的“代表阿裡發聲”的互聯網律師,二者有很大的鴻溝嗎?
心中無界,便可跨越。
―律新社??本書毫無保留地分享了作者從法官到律師的經歷,個中心情的酸甜苦辣,思維、技能、角色、心態的轉變,娓娓道來,為我們提供了關於專業的、職場的、人生的知識和思考。
―智合法律新媒體本書是一位在法律職業圈摸爬滾打20餘年的法律人的所思、所想、所悟,記錄了前法官轉型、跨界為律師再奮鬥的歷程。
―瀛和律師機構在司法改革的時代潮流中,有一批法官華麗轉身成了律師;在律師業發展的時代背景下,有一批律師華麗轉身成了法官。在法律共同體中,惠翔律師是其中平凡者,更是其中不平凡者的縮影。如何轉型?如何跨界?本書既是一張完整的答卷,更是一個近乎完美的答案。
??――《民主與法制》總編輯劉桂明

目次

目錄
第一章
職業轉換――理想與現實
從自己熟悉的環境中出走,從日復一日沒有挑戰的生活中出走,從別人認定你的定型的角色中出走,走向陌生,也走向更廣闊的新的自我。
男人四十――走在理想與現實邊緣 / 003
人生蹦極:從法官到合夥人律師(上) / 005
人生蹦極:從法官到合夥人律師(中) / 008
人生蹦極:從法官到合夥人律師(下) / 012
法律人的明天會怎樣 / 017
第二章
思維技巧――訴訟與流程
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非邏輯。
法官思維與律師思維 / 025
如何開啟訴訟律師的戰鬥模式 / 031
起訴那點事 / 036
應訴的“十條軍規” / 042
如何進行庭審陳述 / 048
律師思維與法律文書寫作 / 055
律師如何代理二審不利案件 / 077
庭期衝突,該如何說服法官 / 081
律師如何代理仲裁案件 / 084
律師應當對案件進行複盤嗎 / 088
第三章
專業技能――市場與專業
今天很殘酷,明天很美好,但是大多數人都死在成功的前一天晚上。
律師如何克服案源焦慮 / 103
律師如何走上專業化之路 / 108
律師如何打造個人品牌 / 113
“五步”與客戶進行有效溝通 / 118
“神一樣的合作”還是“豬一樣的隊友” / 123
律師寫作那點事(在“雲端講壇”的演講稿) / 127
如何克服“演講恐懼症” / 131
第四章
執業拓展――傳統與前沿
如果說互聯網科技將大幅改變我們的經濟和社會,卻獨漏法律產業,未免太說不過去了。
如何確定和拓展執業領域 / 137
如何進行國有房地資產的產權界定 / 142
關於辦理涉國企案件的幾點感悟 / 146
商業租賃中出租方的風險防控和訴訟應對 / 149
律師如何代理網絡侵害企業名譽權案件 / 154
維度打擊――關於阿裡案件的深度思考 / 160
“訴訟禁令”中的自由裁量權規制 / 166
第五章
職業感悟――甜酸與苦辣
總在快樂的時候,感到微微的惶恐。在開懷大笑時,流下感動的淚水。我無法相信單純的幸福。對人生的起伏悲喜,既坦然又不安。
法官最欣賞律師的六個品質 / 177
律師應避免的六個“職業陷阱” / 182
前法官如何在律師界“入額” / 187
如果大概率敗訴,案件有沒有代理價值 / 192
律師的幸福 / 196
協作與共享 / 201
相信時間的力量 / 206
後記
寫作是一種修行 / 211

書摘/試閱

法律人的明天會怎樣

剛剛結束的首屆法考(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全國的報名人數達到60.4萬人。一個明顯的變化是,命題人的出題思路從理論法學向應用法學大幅度轉變,很多題目都源於真實的生活。因此,許多考生吐槽:“我完全懷疑自己的智商——完全懷疑。”

其實,這就是法律人的真實寫照。“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在於邏輯”,從“紙面的法律”到“應用的法律”,有很長的路要走。何況我們正處於通向未來的路口,信息技術將顛覆許多職業的傳統模式,法律也不例外。當人工智能變得越來越強大時,法律人應當如何自處?

一、一個好消息是,我們會變得強大

很多書中都描繪了未來的圖景,人工智能終有一天會超越人類,人類將被奴役。其實,我倒不認為會有這一天,因為不能將“智能”等同於“心智”。人性是最復雜的,就像《三體》小說中三體人的“智子”能夠監視人類社會的一切信息,卻不能監視人類深藏的內心世界,所以才會有“面壁計劃”的實施。

人工智能將會像曾經的水力、電力、網絡一樣,延伸人類的能力。

正所謂“君子善假於物,增益其所不能”,未來能夠善於利用人工智能的法律人,將會在競爭中獲得優勢。

人工智能可以幫助我們專注於法律學習,無數的部門法律概念、法律規範、司法判例將會被壓縮、打包、分類存儲,從而便於理解和檢索,學習效率將大大提高。原先我們窮盡一生只能研究一至兩個領域(如公司法+合同法),現在可以更容易遷移到其他法律領域。

人工智能可以在具體應用時為我們提供基礎支持。比如要了解商事領域內對“偽造公章簽訂合同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的裁判規則,機器人助理可以給我們提供一份檢索報告,列明各級法院(特別是管轄地法院以及上級法院)的相似案例、案情分析、法律條款、裁判觀點以及理論支撐等,並且可以模擬訴訟進程,幫助法官完善“同案同判”或幫助律師完善訴訟策略。

人工智能還可以幫助我們提高司法效率。比如在線簡易開庭、虛擬法庭開庭,客戶和律師不必往來奔波,只要在所在城市法院的司法服務中心完成身份識別、使用法庭專用設備即可。只有特別重大案件,法院才會采取現實庭審方式,以營造必要的神聖感和終局感。

另外一個可以想見的事實是,由於司法大數據的累積,人工智能將可以預測訴訟結果,甚至可以由機器人主持訴前證據開示以及調解程序,調解率將大大得以提升,進入正式審判程序的案件將大為減少,這有助於緩解初審法院法官的壓力。

二、另一個好消息是,法律服務成本將會降低

現階段而言,法律服務是昂貴的。

首先,司法有效供給不足。隨便到中國的哪個一線城市的基層法院立案大廳參觀,都是人滿為患。若幹年前,人們習慣於通過單位解決糾紛,而現在習慣於通過法院解決糾紛,反映了中國“從熟人社會到陌生人社會”的變化。但法院還是那麼多人,甚至法官群體由於壓力大、收入低存在一定的離職現象,去處從政府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到民營企業、律所不等,雖然這是泛法律圈流動的必然現象,但短時期內無疑加劇了司法供給的不足。

其次,法律服務成本高昂。以律師業為例,2017年12月20日,《商法》發布《中國律師事務所費率調查》一文,稱2017年律師費的平均小時費率是人民幣2788元(美元420元)。但是,平均費率高並不意味著律師的日子好過。律師的成本同樣高昂。律師的成本來自終身學習、培訓和交際成本、雇用輔助人員的成本、未來保障的成本以及司法供給不足的替代成本。其他不說,一個案件立案、審判、執行的難易,都將影響律師服務的成本高低。另外,律師主要還是以自身為基本生產資料的職業,隨著年齡的增加,人力部分的資源處於不斷消耗的狀態,甚至是過度消耗。近年來,全國各地多名中青年律師猝死,反映了這個行業高競爭、高淘汰、快節奏的殘酷現實。

人工智能的發展,使法官、律師有可能配備機器人助理,它們任勞任怨、不知疲倦、沒有負面情緒且不需要養老,法律人的重復性勞動強度會大大降低,並且成本也會隨之降低。成本降低意味著供給能力的增加,法律服務過於昂貴的情況將得到極大的緩解。

三、到底是好消息,還是壞消息

對整個社會來說,替代性產品的增加將導致商品或服務價格的下降。

然而,對於法律人來說,這是否意味著某種壞消息呢?原來再苦、再累,法律人還是有存在的價值。但是,法律人工智能的快速發展,會衝擊傳統的法律職業,如法庭速錄員、律師助理等。甚至連法官、律師的地位都岌岌可危,如果機器幹得更好,為什麼還要選擇會犯錯誤的人類呢?

其實大可不必過於憂慮,有如下三點理由:

第一,由於人性和社會生活的復雜性,不可能把所有人類規則和活動都轉化為計算機代碼。就好比同樣是點頭,中國人表示的是“同意”,而日本人表示的是“知道了”。另外,人工智能沒有人類的心智,難以理解情感、文化、價值觀、暗示和默示、約定俗成這些非標準化語言。工具理性決定了人工智能必然在法律決策中處於輔助地位。

第二,人工智能的開發難度和應用成本高。人工智能的高低取決於數據和算法。“1+1=2”中,“1”和“1”是數據,“+”是算法,“2”是結論。可見要保證結果正確,數據的真實和算法的科學都必不可少。然而,現有的司法數據不能反映出真實的裁判決策過程,如法官心證、合議庭、審委會的討論以及社會輿論的影響等;“類案不同判甚至矛盾”現象普遍存在;現有算法難以提煉出科學的法律決策規律;既懂數學語言(定量)又懂法律語言(定性)的跨界人才稀少,這些都決定了人工智能的開發難度巨大。在應用層面,購買成本高是個問題,圍繞應用的規則設計又是一個問題。如機器輔助裁判發生錯誤如何進行追責?

第三,法律實施具有復雜性。首先,法律永遠滯後於現實生活。如目前熱門的“大數據”,誰擁有所有權,誰擁有使用權?原來根據洛克的勞動報酬理論,“只要人類使任何東西脫離自然賦予它的原始狀態,他就已經摻進他的勞動,在此之上摻雜他自己擁有的某些東西,他就可以使它成為自己的財產”,那麼收集網絡數據進行分析、加工的企業就應當擁有數據的所有權,但問題是原始數據並不來自自然界,而是與特定用戶人身密不可分,且根據“物權法定原則”,我國尚未對數據財產歸屬做出明確規定,故任何主體對數據信息主張所有權都沒有法律依據。但這並不妨礙法官依據原則性條款裁判案件,如杭州互聯網法院對原告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訴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的一審判決中,就認為淘寶公司依據與用戶的約定享有原始數據的使用權,而對衍生的大數據產品享有競爭性財產權益。這是對數據權利的創造性詮釋。

其次,法律永遠不可能事無巨細地規定社會生活的每個方面。為了適應不同的情事,法律規範中有很多概括性或授權性規定,需要法官自由裁量,如刑法中的“正當防衛”。前段時間鬧得沸沸揚揚的“電車男反殺寶馬男”事件,無疑做了一次很好的全民普法。爭議的焦點在於,在“寶馬男”腹部中刀倒地後起身跑向汽車的過程中,“電車男”繼續追砍是否“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與網民群情激奮一致支持“電車男”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法律圈存在著三種觀點: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反映了司法實務界對於“正當防衛”認定存在保守性傾向。司法的難處在於既要超越民眾樸素的情緒居中裁判,又要代入普通人的情境中去感同身受。特殊個案需要拿捏分寸,這無疑是人工智能所不能勝任的。

最後,法律還要經常面臨政治、經濟、道德倫理衝突的考驗,如1884年英國海難食人案,三名船員殺死一名船員,靠吃其尸體支撐到獲救。這個案件的審判引起了英國民眾關於“結果主義”和“絕對主義”的討論[1],並最終影響了西方現代民主政治制度。

四、擁抱未來,法律人應當做什麼

“這是最壞的時代,亦是最好的時代。”雖然法律人面臨人工智能的全面挑戰還是較為遙遠的危險,但法律科技的衝擊已是不爭的事實。“奔向冰球的方向而非冰球所在。”[2]從現在開始,法律人應當“居安思危”,開啟進階模式。

1.接納法律技術,用技術武裝自己。人工智能的主要應用場景是需要大量數據分析和處理的領域,如法律數據庫檢索、標準化合同審閱、電子取證、法律文件自動生成、案件大數據預測等。在這些領域,法律人可以擺脫重復性勞動,形成人機協同,從而大大提升法律服務能力。

2.培養勇氣,對抗一切歧視和不平等。就像工業社會消弭了體力上的不平等,但又帶來資源分配的不平等一樣。在信息社會,同樣會面臨技術的不平等。算法作為編程技術,天然帶有“人”的烙印,歧視和錯誤不可避免。湯姆·克魯斯主演的《少數派報告》就是最好的預演,當算法成為一種新的權力時,不盲從算法的結果,法律人仍需要勇氣。

3.訓練心智,提高抽象思維能力和倫理道德判斷能力。不管法律實施過程如何復雜,其最終目的仍然是實現公平正義。法律人應當從無數案件的辦理中抽象出一種直覺的判斷,即公平正義應當符合社會發展方向和大多數人的認知及價值判斷,才不會在紛繁復雜的信息中迷失方向。

4.持續學習,提高跨界整合能力。就像現在法律服務涉及商業、金融、會計、稅務等多學科知識,今後法律人還需要掌握必要的計算機知識,甚至是跨計算機和法律專業,才能找到恰當的計算邏輯和代碼來表達法律概念和規則,或是有能力對算法結果提出質疑。

5.鍛煉高階法律技巧,即寫作、出庭、談判技巧。即使人工智能發展到可以自動執行一部分法律業務,但法律研究、訴訟或仲裁出庭、商業談判這樣體現智力、溝通和想象力高度結合的領域,仍是法律人的核心價值所在。

6.提高品行,珍惜信用。未來社會,信用即財富。科技的發展使得人們在享受便利的同時,也在承受隨時喪失隱私和秘密的風險,因此法律需求在未來仍是多樣化的,在需要充分保障隱私和商業秘密的領域,高端客戶仍會選擇可信賴的律師幫助解決法律問題,而不會選擇人工智能。

也許今天的法律人不再有“一個經驗用十年”的幸運,但是,見證未來甚至成為未來的一部分,又何嘗不是一種幸運?如果今後算法模型中參考了我裁判或代理案例中的決策因素,我會從夢中笑醒。


法官思維與律師思維

作為律師,我們一直努力用律師思維思考問題。但是,當我們真的走上法庭時,我們發現,如果對法官的審理思路一無所知,或者對對手的狡辯毫無準備,對法官的發問摸不著頭腦,庭審要麼變成走過場,要麼變成煉獄。那種被架在火上烤的感覺,非過來人不能體會。

為了在法庭上贏得尊重,獲得勝訴,訴訟律師不可或缺的一課是了解法官思維,即學會“像法官一樣思考”。

一、律師真的需要“法官思維”嗎

很多律師認為,我只要服務好客戶就行了,至於訴訟結果,我說了N種理由,法官總會采納其中一兩條吧。但事實並非如此。

1.老師與學生。做學生的時候,我們總是認為自己比老師聰明,特別是上課看個武俠書啥的,認為老師發現不了,沒想到總是被抽中回答問題,於是乎各種發蒙。法庭上,法官與律師的關係其實就類似老師和學生的關係,再知名的律師,面對法官的提問,也是不敢托大。其實想通一點就行,法官握有“生殺大權”,即使只是多給你一點陳述理由或補強證據的機會,也好過被打上“孺子不可教”的標簽,連翻盤機會也沒有。

2.執業水準。資深律師與資歷尚淺的律師的差別是,資歷尚淺的律師走一步看一步,資深律師則看三步走一步。造成的區別是,資歷尚淺的律師容易在執業中陷入幾種不良的狀態:第一種是“到處救火”,整個辦案過程伴隨著揮之不去的焦慮感。第二種是“錯誤預判”,給客戶“驚喜”。如僅憑甲給乙的打款記錄,就貿然以民間借貸起訴,乙以甲贈與相抗辯,當法官詢問有沒有“借貸合意”的時候,原告律師無法自圓其說。事實是,甲打款系讓乙代為歸還房貸,應以委托合同關係為其請求權基礎。第三種是“反主為客”,由於不能把控案件的走向,要麼淪為客戶的“傳聲筒”,要麼被強勢的客戶所控制,時刻面臨被投訴或被處罰的風險。

3.案件利益最大化。做過律師的都知道,說服客戶委托案件並不容易,如果不能最優化代理結果,其實是一種成本的浪費。一種錯誤的觀點是:如果案件結果不能保證那就“風險代理”吧,萬一勝訴了呢?其實恰恰相反,當律師預判案件大概率會勝訴,我們要“放杠桿”(風險收費),如果律師預判案件大概率會敗訴,我們則應當“保成本”(固定收費)。法官思維,就是“借我們一雙慧眼”的利器。

二、如何把握“法官思維”

法官思維,就是“像法官一樣思考”。那麼,法官究竟怎樣去思考並裁決一個案件呢?法官思維與律師思維究竟有什麼不同?

1.“合法性思維”與“合理性思維”

法官思維是典型的“合法性思維”,簡言之,就是整個思維過程緊扣法律規範,即“法有明文規定才可為”。法官問得最多的問題是,當事人主張的觀點有沒有法律依據?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有沒有證據支撐?法官的工作就是不斷地在“找法”“找事實”。“找法”的過程,就是梳理法律的內在邏輯。適用法律有個基本原則,就是“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如含違約金條款的“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判斷問題,既牽涉身份法中的《婚姻法》,又牽涉財產法中的《合同法》,但在《合同法》和《婚姻法》中均找不到相關處理依據,這時就得上溯一層,找到共性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判斷條款,即《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作為評判依據。通常而言,“特別”與“一般”不是絕對的,法律規範越“特別”,客觀性與保護力度越強,但普適性越差。

“找事實”的過程就是正確適用“舉證規則”的過程。舉證責任分為“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前者就像雙方不斷地在法官面前的天平上增添“砝碼”,一方“砝碼”重了以後,法官允許另一方添加“砝碼”,直到形成均勢或者新的優勢。後者就是,如果雙方都無力增添新的砝碼,最終天平兩邊一樣重,則根據事先確定的規則裁決一方承擔不利後果。

律師思維則是典型的“合理性思維”,即“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法律天生具有不周延性,面對紛繁復雜的社會生活,任何成文法都不可能構建一套既完備又不矛盾的法律規則。這就為律師代理創造了空間。於代理原告方而言,律師要盡量去“特別法”中尋找支撐;於代理被告方而言,律師則要盡量模糊“特別法”規範,而去“一般法”中尋找支撐。

同樣的道理適用於“事實”範疇。於代理原告方而言,律師要盡可能圍繞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構建證據事實,於代理被告方而言,律師要圍繞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消解原告的事實基礎。比如原告依據《擔保合同》向被告主張擔保責任,被告抗辯公章系偽造並申請鑒定,鑒定結論為“被檢公章與檢材上公章不具有同一性”。原告遂依“表見代理”(權利表象+善意無過失)規範,舉證被告同時間用其他公章與他人簽訂合同,並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被告除通過庭審盤問,否定證人證詞的客觀性外,另外提供公司章程(對外擔保需經股東會決議)+原告另外的擔保合同(其中有要求擔保人提供股東會決議的條款),主張原告並非善意無過失地相信無權代理人有權代表被告簽署《擔保合同》。此處的攻防,相當於雙方各自陳述了一個以法律事實為基礎的“故事”,而“故事”均沒有明顯的不合理性,但最終事實的認定需要法官根據證據規則依法確定。

……


[1] 結果主義是倫理學中的學說,指一個行為的對錯要視該行為就總體而言是否達到最高內在價值,而絕對主義(代表人物康德)認為道德有其絕對的道德原則,即道德有一定的準則和行為規範,只需注重動作的意圖,而不管結果如何。

[2] 歷史上最優秀的冰球選手之一韋恩的名言,引自理乍得·薩斯坎德所著《法律人的明天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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