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 搶遺產母扛債,獨子不肖誰之過?
◎ 繼承人間遺產分配有落差,有贈與稅否?
◎ 遺產繼承涉有兩岸繼承人,應如何確保在臺之繼承人?
◎子女拋棄繼承父遺產,為何反害到媽媽?
◎ 借貸慎防貪高利,小心反遭啃老本
本書分為遺產/贈與/繼承/不動產四大主題,集結作者於《熟年誌》之理財專欄文章,再加入時下與大眾最息息相關的法令;事實上繼承相關法律包羅萬象,專欄都是實例與社會寫實;處理贈與、遺產或繼承登記都得依法律辦理,讀者若非專業法律人士,對相關法條未能完全兼顧,恐有掛萬漏一、喪失權益。雖不懂法律,本書所記載的實際案例可供大眾參考,以確保權益。
作者簡介
作者
趙坤麟
82年國家特考合格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88年普考合格不動產經紀人
經歷
佳榮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
全國聯合會地政研究委員兼執行編輯
台北市地政士公會理事
全美代書聯誼會會長
永然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永汀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世潮出版有限公司作者
馥林文化出版公司作者
稅務法令雜誌社節稅專欄作者兼顧問
透明房訊雜誌社地政顧問兼講師
國立中正紀念堂法律常識班講師
台北市中山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台北市信義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台北市松山區民眾服務社顧問
榮譽
◎榮獲前總統李登輝召見嘉勉
◎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財政部核定公文86年2月15日台財稅第851924523號函釋原請釋代理人
◎避免徵收補償費,造成領取人不諳稅法被課或罰逃漏贈與稅,財政部86年6月5日台財稅861055728號核准函原請釋代理人
◎土地所有人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申請一併申報得由任一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統一受理,財政部90年3月23日台財稅第0900451813號核准函原請釋代理人
◎依法應核退五年地價稅加計利息不應再循行政救濟程序擾民,再經財政部91年8月13日台財稅第0910454520號令原請釋代理人
◎遺產中訂有三七五租約農地,可享全免遺產稅優惠,經作者多次請益,終被財政部採納,業經立法院89年1月26日修法公布
◎民法第一○三○條之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免再檢附「法院判決書」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財政部94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028號令原請釋代理人
◎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義務人為公司法人,申請抵押權設定或內容變更登記,免再提供法人或其代表人印鑑章,內政部95年2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967號函釋原請釋代理人
趙育頡
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學系畢業,
佳榮地政士事務所特別助理。
興趣:騎自行車、慢跑、游泳、滑雪等。
序
《熟年誌》已發行將屆100期,自上次作者專欄【理財研究所】彙整編輯成《不動產問題,熟年知多少?》以來,期間除不少讀者催促,希望能將後續期刊再次編輯外,也有提供案例要我寫進專欄,更有跟讀者有切身相關的時事新聞,甚或作者所接案件及法令新解等;為保障讀者權益,也讓您能隨時掌握社會脈絡,作者都及時反映、逐期寫進專欄,希望對您能有所助益。
常有老人家多為子女設想,就於生前先把不動產辦贈與,後來發現子女不肖或生計困難,因此所贈與房子反被查封,實則在贈與時如有加附條件就可獲確保;其他如善用剩餘財產請求權即可獲節稅效果;注意遺產分配、不要造成子女間嫌隙;處理遺產不當反惹禍,不得不慎;規劃生前保險要注意,不要節稅都落空;夫妻兩人都再婚,重組家庭繼承問題面面觀……等,都是活生生寫實案例,呼籲您不要重蹈覆轍。
新書《不懂法律,也能聰明繼承》,事實上繼承相關法律包羅萬象,專欄都是實例與社會寫實;處理贈與、遺產或繼承登記都得依法律辦理,讀者若非專業法律人士,對相關法條未能完全兼顧,恐有掛萬漏一、喪失權益。雖不懂法律,本書所記載的實際案例可供您參考,以確保權益。
作者父子以專業精神、虔誠嚴謹的態度,將善知回饋於社會,深切盼望家庭、社會都能安居樂業、一片祥和,同時也分享被繼承人生前的豐功偉績。藉此感激讀者對作者之信任,將您的家庭案件與作者分享且受任效勞,這也是我真心經營【理財研究所】的最大收穫,感恩大家。
趙 坤 麟
趙 育 頡
共同序於2020年3月
書摘/試閱
在孝順之前 要先自立自強
我們經常會碰到這樣的例子:有子女或晚輩為照顧年邁病重的父母,或夫妻間有一人重病,另一位健康負責照顧的人,剛開始還自信可應付自如,但時間一久,終究禁不起責任與勞累拖磨,自己也跟著病倒,甚至不幸病重,比被照顧者早一步去世,這種情況實在是讓人心酸。其實,如果經濟狀況允許,應該把錢花在刀口上,一定要請專業人員照顧,當子女的在旁不時關心即可,否則豈不是枉費長照制度的設立?
孝順父母應心存感激 動機不純易新生事端
我之前曾接連處理有關子女繼承的個案,其中一個例子是,女兒專程從國外回來,全心全力照顧年邁病重的父母親,且已照顧2、3年,她對父母無微不至的照顧,幾乎可以用「拋夫棄子」來形容。她對父母的付出的心力,實在令人打從心裡佩服。某天她突然來訪,請我為她父親代擬遺囑,且還央託能成為該遺囑執行人。因為我和她不是很熟,所以我僅以專業角度,並依照她父親的意願,代擬遺囑,而不受託成為遺囑執行人。
我這樣做,是有所為有所不為,因為遺囑主要內容為將來父親走後,名下的不動產都要留給她,而她另有兄弟姊妹,我又不太熟悉她的家族成員與她父親互動的狀況。我不希望有任何可能被利用的情形,甚至預防將來可能發生的繼承事實爭議。
另一個例子是我熟識也是令我尊敬的長者,她是一位高齡92歲的退休女老師,家境很好,雖然先生很早就過世了,但膝下的2男2女都很出色,長女長年旅居國外,2個兒子都是從醫,家庭和樂。退休女老師因為么女的悉心照顧,高齡又健康,她先生過世前特別交代,為了感謝么女對太太的一片孝心,要將兩棟房子都交給她,也讓么女的家庭無後顧之憂。
因我深深了解其家庭狀況與事實,而且長女也不時提醒自己的妹妹不要怠惰或大意,請媽媽早日立下遺囑交代清楚,以保障她的權益。該遺囑還勞煩這位長輩親自請我擔任她的遺囑執行人,類似受託我當然義不容辭,也樂於受任。
長期照護盡心量力──父母健在 自己不能先垮
第3個個案是,5名子女的父親以高齡93歲仙逝,我受託辦理該案遺產稅申報與繼承登記。有一天一名中風的女士補送資料給我,聽她訴說之下,才知道她是因為照顧父母太勞累,而造成中風;而且在辦理父親後事的過程中操勞過度,再度發生二次中風,真讓人心酸。
這位過世的父親是高級知識分子,對5名子女公平對待,針對遺產繼承應繼分,他早已立下遺囑分配得宜,全家和樂對父親感恩至極,也不讓92歲高壽的母親有所遺憾,大家都盡心盡力照料。唯一令人煩惱的是高額的遺產稅,將近兩千萬元的稅額,讓大家苦思無策、大傷腦筋。透過一位名人,他們來委託我,我就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為繼承人尋求解套,即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以現金繳納遺產稅時,當事人可將遺產稅額申請分成3年,每隔2個月繳納。此舉讓他們擔憂的高額稅金問題迎刃而解,接著等遺產中的土地與建商合建簽約,即可將簽約款一次繳納付清。看他們樂開懷不再憂心繳稅,我也替他們開心。
綜上所述,孝心無奇不有,看待雙親應心存感恩,有動機者恐易生事端;或有孝心卻自己先病倒,令人遺憾。請讀者要有憂患意識,並量力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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