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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詩詞的女兒-葉嘉瑩
貪污賄賂罪實務精解(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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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賄賂罪實務精解(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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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貪污賄賂罪實務精解》從實務視角,研究探討實踐中的新類型和疑難複雜問題,尤其是已經影響和容易影響法律適用統一的問題。書中既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行賄等常見貪污賄賂犯罪作了深入探討,又對職務犯罪主要主體“國家工作人員”、法定量刑情節“索賄、自首、立功、坦白”等的認定規則作了有益探索。本書還以表格形式,精心整理與細緻列出涉及貪污賄賂罪18個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方便讀者快捷適用法律。

作者簡介

羅開卷,1978年生,湖南隆回人,吉林大學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後,現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三級高級法官。在《法商研究》《現代法學》《政治與法律》《法律適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報》等刊物公開發表論文100餘篇。出版專著《新型經濟犯罪實務精解》(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合著《國際恐怖主義及其防治研究》;參與編寫《變革時期的刑法理論與實踐》(副主編)《國際公約與刑法若干問題研究》《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辦理指南》《刑事審判方法》《刑事審判實務教程》《職務犯罪審判實務》《法律適用精要》《法官自由裁量精義》《公報案例精析》《司法觀點集成》等著作10餘部。

名人/編輯推薦

深度剖析貪污、受賄、挪用公款、行賄等常見貪污賄賂犯罪,貪污賄賂辦案實務全方位指引!

本書具有以下三個鮮明特點:一是視角新。人民群眾對腐敗深惡痛絕。腐敗犯罪主要表現為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其中貪污賄賂犯罪常見多發。為依法嚴懲貪污賄賂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對貪污賄賂罪立法作了重大修改和完善;2016年“兩高”聯合頒佈了司法解釋,明確貪污賄賂罪及關聯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2018年全國人大通過了首部國家反腐敗立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現了對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二是內容實。本書取名“實務精解”,名副其實。全書堅持問題導向,聚焦實務,尋求理論和實踐的結合,緊緊圍繞實踐中已經影響和容易影響貪污賄賂罪法律適用統一的疑難複雜新類型問題,游刃於問題與理論、規範之間,提出解決問題尤其是促進法律適用統一的裁判規則和方法,盡是“乾貨”。
三是說理強。法律是一門需要辨法析理的藝術,使勝敗皆服。尤其是刑事審判,需要兼顧天理國法人情,強化裁判說理,使裁判結果“接地氣”,具有生命力。該書作者立足審判實踐,兼顧經驗和邏輯,提出了諸多裁判規則和方法,論證嚴密,說服力強。


深度剖析貪污、受賄、挪用公款、行賄等常見貪污賄賂犯罪,貪污賄賂辦案實務全方位指引!

目次

目錄
第一章|國家工作人員論
一、國家工作人員認定的基本步驟 1
二、勞務派遣人員從事公務的主體身份辨析
――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勞務派遣人員應認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國家工作人員論6
三、國有醫院信息管理員“拉統方”的職務性質
――國有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數據統計、傳輸、維護等信息管理工作的信息(網絡)管理員應認定為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 18
四、科研人員管理經手科研經費的職務性質
――國有教育機構中管理經手科研經費的科研人員可認定為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 26
五、國家出資企業中受委派從事公務人員的認定 32
六、受委派至集體企業從事經營管理的人員性質
――受委派至不含國有資產的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不屬￿受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 41
七、受國家機關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性質
――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3
八、受國有公司事業單位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性質 45
九、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人員的認定 51
十、國家工作人員與公職人員之比較 54
第二章|貪污罪論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之界定
――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不構成貪污罪 58
二、單位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中具體負責人員的主體身份
――兼論“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的認定 62
三、國企改制中隱匿國有資產的行為性質 69
四、變賣執法扣押財物占為己有的刑法評價 79
五、同時向本人及特定關係人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的罪數 82
六、貪污款用於公務支出或社會捐贈的處理 85
七、內外勾結共同非法佔有單位財物的罪名認定 85
八、截留國有財產的貪污與獲取購銷差價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的區別與認定 92
九、內外勾結型貪污與濫用職權之界分 99
第三章|挪用公款罪論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認定 106
二、挪用公款用於營利活動的界定 113
三、挪用非特定公物用於擔保的性質 118
四、使用變價款為目的挪用非特定公物的定性 120
五、“挪而未用”的司法認定 121
六、挪用公款用於質押的數額認定 125
七、反復挪用同筆公款的數額認定 128
八、多次、多用途挪用公款的數額認定 134
九、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挪用公款的性質 140
十、挪用公款的共犯認定與責任承擔 141
十一、“公款私用”“公對公”借款並受賄的罪數 146
十二、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罪數認定 153
十三、挪用公款用於賭博不退還的罪名認定 154
十四、不退還情形下挪用公款與貪污的區分 157
十五、挪用公款罪與其他挪用類犯罪的界限 160
第四章|受賄罪論
一、一般受賄與斡旋受賄之界分
――利用原職務上具有隸屬、制約關係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索取、收受財物的定性 164
二、性賄賂的行為性質
――兼論賄賂犯罪中的“財物” 173
三、索取、收受商業機會的刑法評價 177
四、收受財物但未實際謀利對定罪量刑的影響 182
五、感情投資型索取、收受財物的入罪要件 185
六、事前事後受賄及歷史性收受財物的處理 200
七、涉房屋等交易型受賄的認定要點 202
八、收受(按揭)房屋的既未遂標準及數額認定 207
九、借款借用型受賄的認定思路 210
十、合作投資中超過比例分紅的性質認定 220
十一、收受財物後退還或者上交的出罪條件 223
十二、受賄並瀆職的罪數 226
十三、受賄共犯與利用影響力受賄的區分 231
十四、受賄與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的界限 235
十五、受賄與敲詐勒索、詐騙之區分 238
第五章|行賄犯罪論
一、行賄類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245
二、“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認定與否定
――“給錢”不等於刑法意義上的“行賄” 249
三、單位行賄罪中“單位”“單位行賄”的界定
――單位行賄與個人行賄的區分 257
四、通過多家公司行賄的刑事責任 260
五、單位與個人共同行賄的罪名選擇 260
六、對特定關係人行賄中行賄罪與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界限 262
第六章|其他貪污賄賂罪論
一、介紹賄賂與行受賄共犯之界分 264
二、“截賄”的性質及對賄賂犯罪的影響 266
三、貪污受賄款存放境外隱瞞不報的罪數 278
四、私分國有資產與共同貪污的界限 280
五、國有單位夥同他人私分國有資產的罪名認定 283
第七章|法定情節論
一、貪污受賄罪定罪量刑情節的適用
――以《貪污賄賂解釋》為切入點 286
二、索賄的界定與規範
――除主動要求外是否需要形成心理強制 293
三、自動投案前提下自首的認定 300
四、單位自首與個人自首的交互影響與認定 306
五、坦白的成立要件與具體運用 308
六、揭發型立功的認定 311
七、自首、坦白與刑法其他規定重合的條文援引 313
第八章|貪污賄賂罪定罪量刑標準表格
一、貪污、受賄等十罪定罪量刑標準表格 317
二、單位受賄、單位行賄等八罪立案標準表格 321
附錄|貪污賄賂罪刑法條文、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及其他規範性文件
一、貪污賄賂罪刑法條文 323
二、貪污賄賂罪立法解釋 327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2000年4月29日) 327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2002年4月28日) 328
三、貪污賄賂罪司法解釋及其他規範性文件 328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年4月18日) 328
2.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3年11月13日) 334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0年11月26日) 341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污、職務侵佔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2000年7月8日) 344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5月9日) 345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2001年10月26日) 346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挪用國有資金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2000年2月24日) 347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計算追訴期限問題的批復(2003年10月10日)347
9.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挪用國庫券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1997年10月13日) 348
10.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國家工作人員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請示的批復(2000年3月15日) 348
1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2003年1月30日) 348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7年7月8日) 349
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8年11月20日) 351
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後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2000年7月21日) 354
1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行為人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2004年3月20日) 354
16.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佛教協會工作人員能否構成受賄罪或者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主體問題的答覆(2003年1月13日) 355
17.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集體性質的鄉鎮衛生院院長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2003年4月2日) 355
18.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但尚未依照規定程序獲取該單位職務的人員是否適用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問題的答覆(2004年11月3日) 355
19.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國有單位的內設機構能否構成單位受賄罪主體問題的答覆(2006年9月12日) 356
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1月1日) 356
2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年9月9日) 359
2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5月9日) 362
2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2010年12月22日) 363
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2009年3月20日) 368
2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復(2004年4月1日) 371
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若干問題的意見(2012年8月8日) 371
後 記 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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