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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於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其後,於1982年12月10日、1986年12月2日、1995年2月28日、2004年10月27日、2010年3月14日、2015年8月29日六次修正。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共12章、59條,對選舉機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各少數民族的選舉、選區劃分、選民登記、代表候選人的提出、選舉程序、對代表的監督和罷免、辭職、補選、對破壞選舉的制裁等內容作出規定。隨著實踐發展,部分內容將會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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