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與不正當競爭裁判規則(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519746698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作者:鐘鳴
出版日:2020/10/01
裝訂/頁數:平裝/572頁
規格:24cm*17cm (高/寬)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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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本套書按專題分為體量大致相當的3本書:《專利裁判規則》《商標及不正當競爭裁判規則》和《著作權及其他裁判規則》。本套書的目的在於歸納、整理由中國知識產權司法裁判典型案例所體現的裁判規則及相應的裁判文書摘要,對現有知識產權成文法規範予以解釋、細化或者補充,便於讀者在此基礎上進行理論研究和實務運用。本套書重點關注相對於成文法規範而言體現“新”的法律規則或者裁判規則的案例,即主要是那些通過法律解釋方法解釋、細化成文法規範的案例和通過法律漏洞填補方法實現“法律續造”的案例。
作者簡介
鐘鳴,男,1975年9月生,北京市永新智財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知識產權法學博士。2002年~2016年供職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歷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長等。目前兼任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理事,中華商標協會中企商標鑒定中心諮詢專家。
名人/編輯推薦
●精選最高人民法院評選的典型案例●歸納整理典型案例體現的裁判規則及相應文書摘要●解釋細化現有知識產權成文法規範
目次
目錄
第一部分商標裁判規則
第一章絕對條款
第一節禁用條款
1.商標中含有我國國名但整體與之不相同不近似,若可能有損國家尊嚴則屬不良影響
2.含外文商標是否構成禁用的外國國名,應基於相關公眾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確定
3.商標標誌有無宗教含義而有不良影響,除考察官方含義外還要考察宗教人士的認知
4.有不良影響的標誌已註冊並經使用達到馳名商標程度的,也不因此獲得註冊的合法性
5.商標標誌與已故知名人物姓名肖像相同近似致對商品特點產生誤認的為欺騙性標誌
第二節禁注條款
6.
7.認定約定俗成通用名稱不能僅依據某一特定主體的使用而應考慮相關公眾普遍認知
8.某一商標將具有集體商標性質而由某一團體成員使用時不應作為普通商品商標註冊
9.
10.商標駁回複審訴訟中當事人提交其商標經使用產生或增強顯著特徵的證據應予考慮
11.除非有特殊規定否則不應對聲音商標及其他新類型非傳統商標的審查予以特殊對待
12.對通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商標標誌的審查須遵循商品和服務項目特定化的審查原則
13.商品部分外觀三維形狀申請註冊立體商標應證明相關公眾已將其作為來源識別標誌
14.商標申請人其他已注冊商標的構成及商品與訴爭商標不同且未經司法審查的不予參考
15.商品包裝容器外觀三維立體商標顯著性應審查其固有顯著性和經使用獲得的顯著性
16.商標可註冊性審查雖然要考慮個案情況但不能以個案審查為由忽視執法標準的統一
17.三維標誌申請註冊立體商標前已被同行業廣泛使用的,應認定該形狀不具有顯著性
18.證明商標註冊要達到的顯著性標準應當與普通商標區分商品來源的顯著性標準一致
19.商標雖含有描述性因素且為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名稱但因使用有來源指向的具備顯著性
第三節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
20.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為不正當手段
21.無真實使用目的、無正當理由大量囤積商標謀取不正當利益屬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
22.將同一權利人商標在不相同不類似商品服務上申請註冊可認定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
23.商標申請及異議程序中可類推適用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規定
24.
第二章相對條款
第一節類似商品、近似商標與混淆
25.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市場交易狀況不斷變化,商品的類似關係也會相應變化
26.類似商品判斷時須考慮來源混淆可能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僅為參考而非依據
27.在非類似但關聯商品上惡意申請與有一定知名度引證商標基本相同商標的不應准許
28.類似商品判斷中考慮商品用途時應以主要用途為主,並以注意程度較低的消費者為准
29.混淆可能性或商標近似判斷中須考慮訴爭商標申請人主觀意圖和商標的實際使用形態
30.因在先外文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使人誤認為在後中文商標與之含義對應的,兩者為近似商標
31.在先商標具有較高顯著性和知名度的,在後商標申請人負有更高的注意和避讓義務
32.對違背誠信和侵害他人合法在先權利惡意申請商標並使用所形成的所謂“市場秩序”不予承認
33.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時,訴爭商標的使用狀況和知名度等情況也屬需要考慮的因素
34.同一主體不同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在特定條件下可輻射,從而其在後商標註冊有正當性
35.商標聲譽可在不同載體上轉移延續但只有根據商標法重新提出註冊申請才是正當的
第二節商標共存
36.引證商標註冊人同意訴爭商標的註冊且並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應予尊重
37.因特定歷史原因訴爭商標的申請無惡意且與在先馳名商標客觀共存超過5年的,不予撤銷
38.
39.共有人之一將約定共有商標搶先註冊並在同意其他共有人另行註冊後反悔的不支持
40.商標客觀共存需有特殊情形且須考慮在先權利人意願及客觀上形成市場區分等因素
41.中外文商標有穩定對應關係的易導致混淆,市場區分應指客觀上不存在混淆的事實
42.不同主體因歷史原因分別擁有相同文字的商標且形成穩定區分格局的不允許再靠近
第三節在先馳名商標權益
43.馳名商標保護三要件之間無適用順序要求,不符合其他要件的無須就馳名作出認定
44.主張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前馳名的,應證明當時情形對其熟知
45.引證商標的知名度較高且其馳名的主張未被明確反對的,可適當減輕馳名舉證責任
46.馳名商標認定是對全部證據的綜合判斷,對某證據不能孤立看待或機械地要求提供
47.非類似商品上馳名商標和相同類似商品上注冊商標的疊加保護應強於僅有馳名商標
48.延續在先註冊而申請的訴爭商標不宜認定構成對他人非類似商品上馳名商標的摹仿
49.淡化中的減弱馳名商標顯著性、貶損馳名商標市場聲譽強調對馳名商標的客觀影響
50.反淡化保護中的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市場聲譽主要強調訴爭商標註冊人的主觀狀態
51.客觀上達到弱化或醜化的程度且主觀上有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聲譽目的則構成淡化
52.只要訴爭商標的部分相關公眾聯想到馳名商標即構成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市場聲譽
第四節在先未注冊商標權益
53.明知或應知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而申請的,推定有佔用他人商譽的意圖
54.在不相關領域分別使用同一商標均有較高知名度後進入對方領域註冊的也構成搶注
55.經公眾使用產生一定知名度並指向特定主體的商業標誌可以作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保護
56.在中國法域內定牌加工但出口和宣傳在域外的不構成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57.
58.特殊情況下商標申請人不具有搶佔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商標商譽惡意的,可以註冊
59.原私營企業後人不再對公私合營收歸國有的商標享有權益,其之後使用不產生權益
第五節特定關係人的在先商標權益
60.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義註冊的不屬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所有的商標,應予准許註冊
61.代理人控制的公司申請被代理人的商標的,推定公司與該代理構成惡意串通的搶注
62.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搶注的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標不要求在我國已經使用
63.與在先商標使用人有合同業務往來關係人的近親屬搶注該商標的亦屬特定關係搶注
64.商標申請人與特定關係人間身份關係證明可通過向法院申請委託調查令的方式查證
第六節在先地理標誌相關權益
65.禁止將地理標誌中顯著識別部分作為普通商標構成要素申請註冊以免產生來源混淆
66.經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地理標誌名稱可以作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進行保護
第七節其他在先權益
67.
68.肖像權所保護的肖像應可識別,無可識別體貌特徵的人物剪影不構成受保護的肖像
69.在後著作權登記證與在先商標註冊證可作為證明該在先商標標誌著作權的初步證據
70.將不同審級中提交的證明在先著作權的證據結合能夠證明著作權歸屬的,應予認定
71.將通用名稱作為字號登記並使用後他人使用該通用名稱固有含義的,不應予以禁止
72.國外公司在中國投資控股的公司將國外公司商號的中文譯名作為自己的商號登記並產生一定知名度的,國外公司可以作為中文譯名商號的利害關係人主張保護
73.在中國境內使用有一定知名度的外文字號及其慣用音譯可以作為在先權利受到保護
74.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藥品商品名稱可作為《商標法》第32條的在先權利受到保護
75.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被列入地方標準的藥品通用名稱,不構成訴爭商標的在先權利
76.標誌性符號取得聲譽後擁有者進行商業性使用能帶來經濟利益可作為在先法益保護
77.當事人主張的權益可作為法律明確規定的權利或利益保護不再認定構成商品化權益
第三章不使用或不當使用注冊商標
78.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規定的使用應當是在該注冊商標核定而非類似商品上使用
79.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舉證使用的商品與核定商品有種屬關係的認定系注冊商標的使用
80.在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撤銷程序中提供部分偽造證據應對其所有證據從嚴審查
81.僅僅是為了維持訴爭商標的存在而進行的象徵性使用不構成對注冊商標的實際使用
82.使用商標的行為明確違反商標法或其他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可認定不構成商標的使用
83.
84.商標申請註冊時核定商品含義不確定,商標註冊後一直在固定商品上使用的應維持
85.在他人商品上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不能區分真實來源的不構成維持商標有效的使用
86.
87.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程序中訴爭商標是否惡意搶注不是對使用證據從嚴審查的依據
88.
第四章侵害商標權
第一節商標權範圍
89.顏色組合商標保護範圍除依商標註冊證外還應結合商標註冊信息、商標檔案等確定
90.注冊商標錯誤注銷後又恢復的視為一直存續,非善意第三人未經許可使用構成侵權
91.商標權共有人單獨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的,如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
92.超許可範圍突出使用被許可商標中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部分易致混淆的構成侵權
93.侵害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權的被訴侵權商品,應以不符合該商標標示的特定品質為判斷標準,而非混淆
第二節侵權行為
94.在定牌加工的產品上使用商標標誌具備區別商品來源的可能性就屬商標使用行為
95.侵權商品出口且可能回流國內的,相關公眾包括中國的消費者、運輸者和出國旅遊者
96.中國境內主體取得在外國注冊商標的使用授權不能據此抗辯不侵害中國注冊商標權
97.受委託定牌加工行為並非商標性使用行為,因此無須認定是否混淆即可認定不侵權
98.定牌加工並非商標使用,加工人已盡合理注意未造成商標註冊人實質損害的不構成侵權
99.通過體育賽事冠名方式使用自己商標的,不屬在體育賽事服務上使用商標的行為
100.商標經異議複審裁定准予註冊後至核准公告發佈前,他人的使用行為亦侵權須擔責
101.與商標註冊人商品明顯不符且經商標註冊人鑒別非其授權生產的應認定為侵權商品
102.銷售行為無法認定侵權,在銷售發票上對所售商品商標的使用附屬於銷售也不侵權
103.作品圖樣被他人合法在先註冊為商標,著作權人對作品行使權利時應避讓該商標權
第三節混淆可能性
104.構成侵害商標權的混淆誤認包括將來自商標註冊人的商品誤認為來自被訴侵權人
105.消費者購買商品時看不到的商品外觀和包裝不構成商標使用,此時不混淆的不構成侵權
106.售前混淆會使商標權人利益受到損害且商標法並未限定混淆時機故其應屬商標侵權
107.替他人推銷不包括經營者自己的銷售,但包括商場超市為他人銷售提供服務的行為
108.替他人推銷服務與在線電商服務在服務功能和消費對象上接近,應認定為類似服務
109.以婚戀交友為題材的電視節目名稱經使用後與婚姻交友的服務商標能區分的不構成類似服務
110.持續性地對電視節目名稱的使用使觀眾能想到該電視節目及其提供者的系商標使用
111.使用人在注冊商標申請日之前使用電視節目名稱,無過錯且未造成混淆的不構成侵權
112.通過微信公眾號提供的信息宣傳以及中介等服務屬廣告、營銷以及信息傳送服務
113.應用軟件通過利用信息網絡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與互聯網服務或軟件商品不當然類似
114.手機應用軟件名稱與注冊商標標誌相同且兩者提供服務相同或者類似的,構成侵權
115.商標使用是否超出核定商品範圍構成侵權應考慮市場環境的變化而不應固守區分表
116.應基於商標標誌及所涉商標的顯著程度、知名度從整體或要部判斷是否構成混淆性近似
117.商標近似除考慮構成要素近似程度外還應考慮侵權人主觀意圖及商標使用歷史現狀等
118.圖文商標文字顯著性弱非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僅與該文字相同或近似的非近似商標
119.圖形文字與三維形狀組合商標中形狀的識別力更強,他人僅使用該形狀的亦屬近似
120.將他人注冊商標完整包含在自己相同商品的商標標誌中使用易致混淆的,構成侵權
121.擅自在商標權人商品包裝上添加自己的商標並標為經銷商和生產商的,構成商標侵權
122.回收帶有他人商標的容器作為自己相同商品的容器且使用近似裝潢的,易造成混淆
123.將權利人在商品上的商標標識進行遮擋並換上其另一注冊商標後再出售的亦為侵權
124.被許可人在商品上同時使用被許可商標和自有商標使人誤認為來源相同的構成侵權
125.消費者不會將被訴侵權標誌與連續三年未使用注冊商標相聯繫並混淆的,不構成侵權
第四節“權利”衝突
126.老字號歷史傳承人將老字號作為企業名稱未突出使用也未造成誤認的,不構成侵權
127.與老字號無歷史淵源但將相同近似文字注冊商標並以老字號歷史宣傳的,系虛假宣傳
128.轉型改制企業因歷史傳承以老字號為其企業名稱字號的可與他人注冊商標善意共存
129.藥品銷售服務開放註冊前,藥品銷售商在替他人推銷服務上注冊商標是為了在藥品銷售服務上使用
130.因歷史原因造成的商標與老字號衝突,被訴侵權人善意且有歷史傳承的不構成侵權
131.突出使用字號易與商標混淆的為商標侵權,未突出使用仍易致混淆的為不正當競爭
132.明知他人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仍將與之相同的姓名作為字號突出使用的,構成侵權
133.企業名稱登記不違法僅突出使用字號侵害商標權的,應判令規範使用而非停止或變更
134.商標註冊後未使用且無知名度,他人在相同領域登記並使用相同字號的不構成侵權
135.技術被許可人使用許可人企業名稱簡稱導致侵害他人商標權的,與技術許可人無關
136.民辦非企業名稱中包含他人注冊商標中的文字未突出使用且不易致混淆的,不構成侵權
137.明知他人在先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仍將與之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的,屬惡意侵權
138.樓盤名稱侵害商標權,如影響其他物權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可不判停止使用樓盤名稱
139.已登記樓盤名稱侵害商標權的,考慮銷售入住以及拆除成本等因素後仍可令停止使用
140.農作物品種名稱與注冊商標衝突但無惡意的,應在農作物出產商品上規範標注來源
141.將在先有知名度的注冊商標作為商品包裝元素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並實施的構成侵權
第五節馳名商標保護
142.
143.構成弱化需考慮馳名商標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關公眾重合程度及相關公眾認知水平
144.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損害賠償數額不宜單純以權利人損失或者侵權獲利為計算基礎
145.明知是侵權商品仍提供網站宣傳的屬為侵害商標權提供便利條件的幫助侵權行為
146.將他人馳名商標作為自己商品風味名稱使用,屬減弱馳名商標顯著性的淡化行為
147.在相同類似商品上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仍可構成對在先已註冊馳名商標權利的侵害
148.複製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字號雖未突出使用也侵害馳名商標權益
149.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僅為損失、獲利與許可費倍數而不包括法定賠償和合理開支
150.懲罰性賠償要求的惡意系明知即故意而為,一般情況下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僅為過錯
151.雖有相同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也可依不相同不類似商品上的馳名商標給予保護
152.請求保護的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證據並非認定商標馳名必須具備的條件
153.審查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要確定的是商標處於馳名狀態時間而非有權機關認定時間
154.惡意攀附馳名商標的聲譽,在被起訴後仍持續侵權且惡意囤積商標的,應當從重賠償
155.商標異議至獲准註冊期間已達到馳名商標程度的,他人此期間的使用構成侵權應予賠償
156.惡意受讓未使用商標後,又註冊多個近似商標、字號摹仿他人馳名商標的,構成侵權
157.在商標馳名前註冊的商標與馳名商標標誌不近似也不會混淆的,應允許其規範使用
第五章侵權責任
158.從銷售商品的市場持續獲得利益的推定為市場管理者,應對售假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159.為侵權商品銷售商提供場地租賃結算的並非幫助侵權,因管理關係可承擔補充責任
160.侵害商標權中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應當基於被侵權商標數量而非被侵權商品種類數量
161.一人公司股東利用公司實施侵權行為且公司與其財產混同的,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162.自然人設立公司惡意持續侵害有知名度商標字號的應與公司連帶承擔加重賠償責任
163.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知曉網店多次發佈侵權商品信息未採取必要措施的為幫助侵權
164.銷售商未與製造者構成共同侵權的僅就其銷售行為承擔相應責任而不應賠償權利人所有損失
165.明知所售商品為侵權商品仍銷售的,計算賠償可依商標知名度、經營情況和經營者所採取的防範措施確定
166.銷售商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購進假冒商品不能證明來源合法且有明顯過錯的應予賠償
167.因侵害商標權所受損失可依據平均利潤損失、受影響商品利潤下降幅度等因素酌定
168.侵權人應提交能提交而無正當理由不提交財務資料的可依其宣傳內容確定賠償數額
169.基於侵權獲利的賠償需考慮主張保護商標的知名度、被訴侵權行為人及其商品等因素
170.計算侵權賠償應遵循比例原則,侵權人獲利與侵權行為無因果關係的不能以之賠償
171.主張在先使用應證明其使用早於注冊商標申請日且使用致其未注冊商標有一定影響
172.侵權獲利等於被訴侵權營業收入與行業平均利潤率、被侵權商標品牌貢獻率的乘積
173.侵權人與權利人合作終止後大量實施侵權在被警告後仍不停止的可適用懲罰性賠償
174.因侵權所受實際損失包括因價格侵蝕致銷售利潤損失、未來應獲利潤和商譽損害等
175.侵害商標權惡意明顯、侵權行為及商品多樣的可依侵權獲利在法定最高限額上酌定
176.使用被訴侵權商標而無在先權益的,不具有正當性,因使用產生的市場份額不保護
177.雖難證明侵權損失或獲利但能證明已超過訴訟請求額的可支持超法定最高限額請求
178.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終止後繼續使用的可構成侵權並可依據違約金計算侵權損害賠償
179.商標註冊後未使用致未形成商譽的,後被他人使用且未造成損失亦無利用商譽可能的,使用人無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80.侵害未實際使用注冊商標的也應停止侵權並賠償合理開支但可不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181.商標註冊人在侵權發生前三年未使用其商標,侵權人僅需支付侵權訴訟的合理開支
182.商標註冊人在其將商標獨佔許可之後可提起侵權訴訟,但不支持其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六章不侵權抗辯
第一節正當使用
183.在必要範圍內為說明商品特點而非作為商標使用的文字是不致混淆的構成正當使用
184.商標標誌著有地域性特點的原料通用名稱的,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為指代特定商品原料而正當使用
185.僅描述性使用景觀名稱的文字未攀附他人商譽也未混淆的,不侵害景觀圖文商標權
186.
187.因地理環境等因素形成的產區特定的通用名稱不會與對該地理標誌產品的保護衝突
188.將公有領域的菜式名稱註冊為商標的,無權禁止他人在餐館及菜式名稱上正當使用
189.獨家經營和使用的具有商品名稱和商標混合屬性的文字不應認定為該商品通用名稱
190.圖書書名可脫離其內容而基於出版者的行為產生識別商品來源作用的可予獨立保護
191.具有產品名稱和品牌混合屬性的圖書名稱有指示商品來源意義的不能認定通用名稱
第二節指示性使用
192.為說明商品銷售代理人發生變更而提及原代理人的商標且不致混淆的,不構成侵權
193.為銷售商標註冊人的商品而指示性使用該商標未造成混淆或其他損害的不構成侵權
194.授權經銷商為指明身份、宣傳推廣而善意使用商標且未造成混淆的,不構成侵權
195.集團公司成員企業為彰顯其成員身份在經營中合理規範地使用集團標誌不構成侵權
196.對首次售出的帶有他人商標的商品進行改裝後再次銷售的,構成對他人商標權的侵害
197.回收二手零部件後進行組裝並銷售且未主動顯示原商標權人商標的,不構成侵權
198.更換正品包裝並使用正品商標後致損害該商標信譽承載功能的,系對該商標權的其他損害
199.轉售正品不受該正品商標權人控制,但宣傳誤導消費者認為其與商標權人有特定關係的,屬不正當競爭
200.銷售正品的宣傳使人誤認其銷售服務指向替他人推銷服務商標權人的,構成侵害服務商標權
201.平行進口屬指示性使用,正牌商品經合法銷售後商標權已用盡再進口銷售的不侵權
202.經跨境電子商務進口至中國的商品之上的商標不屬中國商標註冊人的,則可能侵權
203.團購網站對商品來源合法性的審查程度取決於其所獲利益是否要求審查商品交易信息
204.銷售商進口帶國外商標商品後加貼與他人在中國中文商標相同近似標識的,構成侵權
205.在進口的正品上加貼商標權人僅在進口國擁有的注冊商標則構成對該商標權的侵害
206.在進口正品上加貼中文標簽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合理懷疑的,不適用權利用盡抗辯
207.磨去進口正品的產品識別碼致消費者懷疑商品來源並損害商標權人利益的構成侵權
208.商標獲准註冊前,相同國外品牌的商品進口商知悉該申請仍進口並經銷的構成侵權
第三節在先使用
209.在先使用抗辯權應由在先使用人自行提出,其他人無論是否經過其同意均無權提出
210.在先使用抗辯需滿足在先使用、相同類似商品、相同近似商標、一定影響、原有範圍五要件
211.滿足在先使用抗辯要求的原有範圍應為在先使用人使用其商標形成商譽所及的範圍
212.原有範圍應主要考量商標使用地域範圍和使用方式,產能與規模等可作為個案考量
213.在先使用抗辯要求在先標誌在注冊商標申請日之前已存在並持續使用且有一定影響
214.被訴侵權商標使用人雖晚於商標註冊人使用但使用系善意的亦可成立在先使用抗辯
215.原有範圍的商標限於在先使用的商標及商品,不能延及未使用過的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216.原有範圍內的繼續使用不受限制,但限於在先使用人自身經營規模且不包括許可他人的使用
217.在先使用抗辯中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可參考對一定知名度商品名稱保護的相關規則
218.原有範圍的使用主體應限於在先使用人本人及在注冊商標申請日前已獲得許可的人
219.原有範圍中經營地域限於在先未注冊商標實際利益產生的範圍,包括服務覆蓋範圍
220.商標系經商標註冊人及其前身授權使用而非使用人獨立所有的,不成立在先使用抗辯
221.主張在先使用的主體與其他主體有承繼關係的,應以最早主體使用商標的時間為准
第四節“權利”濫用
222.惡意取得商標權並主張善意在先使用人侵權的,屬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權利濫用
223.違反誠實信用惡意注冊商標並借司法資源以該注冊商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不予保護
224.以違反誠信惡意取得註冊的商標起訴他人正常使用行為的屬權利濫用,不應支持
225.將他人善意在先使用有一定影響的商品標貼註冊為商標後起訴該他人的,不予支持
226.商標註冊人攀附知名度較高的被訴侵權商標,後者的使用能區分商品來源的不侵權
第二部分不正當競爭裁判規則
第一章原則條款
第一節基本規則
227.適用原則條款需有法律無特別規定、競爭者合法權益受損和競爭行為不正當三要件
228.適用原則條款應以競爭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為判斷關鍵和重點
229.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誠實信用原則主要體現為公認的商業道德,應以經濟人的商業倫理標準評判
230.商業機會具有開放性和不確定性,只有違反商業道德以不正當手段攫取時才被禁止
231.正常情況下能夠合理預期獲得的商業機會才可以成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法益
232.競爭優勢概念的內涵外延不確定,將其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法益缺乏依據
233.職工籌劃離職後設立有競爭關係的新公司但不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不具有不正當性
234.職工在工作中掌握的知識經驗技能除屬商業秘密外,在離職後可以自由自主利用
235.用在原單位掌握的知識經驗技能與之競爭但未侵害商業秘密違反競業限制的不違法
236.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並未限制經營者之間必須有直接競爭關係也不要求相同行業
237.經營者制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權利不受違反行政許可法規超經營範圍的影響
238.確定不正當競爭案件原告主體資格不能僅依是否系有直接競爭關係的經營者來判斷
239.為攀附有知名度的在先注冊商標而登記、使用企業字號的構成不正當競爭
240.廣告中出現他人商標如非商標性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但攀附商譽構成不正當競爭
第二節互聯網不正當競爭
241.網絡服務經營者在其他經營者網站的搜索結果頁面強行彈出廣告的構成不正當競爭
242.以保障計算機安全為名變更或誘導變更瀏覽器主頁、劫持流量的行為系不正當競爭
243.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他人互聯網產品和服務運行的幹擾應遵循非公益必要不幹擾原則
244.安全軟件幹預用戶及其他服務提供者應以實現其功能所必須為前提,即最小特權原則
245.在網址導航站搜索框中設置指向自身網頁的下拉提示詞獲取更多流量系不正當競爭
246.安全軟件缺乏正當性、合理性基礎對搜索引擎的搜索結果實施幹擾的,系不正當競爭
247.互聯網行業慣常商業模式不違反競爭原則和禁止規定的,他人不得以不正當方式幹擾
248.通過破壞合法商業模式方式不瀏覽廣告又享受免費服務的,並非可受保護的用戶利益
249.公正客觀且不違反法律原則和規則的行業從業規範可作為證明公認商業道德的淵源
250.不正當利用他人市場成果為自己謀取商業機會從而獲取競爭優勢的,系不正當競爭
251.技術進步是否屬應受鼓勵的自由競爭和創新,須從競爭秩序和公共利益等角度判斷
252.是否以誤導方式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造成損害是構成商業詆毀的要件
253.片面陳述真實事實對競爭對手的商品聲譽或商業信譽產生負面影響的,亦屬商業詆毀
254.免費視頻加廣告的經營模式屬合法經營活動,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255.競爭關係的構成取決於被訴經營行為是否有損人利己的可能而非是否同業競爭或直接競爭
256.明知應知經營行為會破壞他人合法經營模式仍不當利用其經營利益的系不正當競爭
257.以技術手段跳過廣告觀看視頻、破壞他人“廣告+免費視頻”經營模式的,系不正當競爭
258.直播平臺的挖腳行為損害競爭者利益未促進市場效率又擾亂競爭秩序有損行業發展
259.未經許可對他人投資並組織運營的網絡遊戲賽事進行直播損人利己的,系不正當競爭
260.平臺運營者對基於平臺的數據產品享有財產性權益,他人不當獲取、使用、洩露的構成侵權
261.利用爬蟲技術非法獲取並無償使用權利人數據的,屬違反公認商業道德的不正當競爭
第二章混淆類不正當競爭
第一節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
262.長期中斷使用的老字號商品名稱不能認定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並排斥他人商標註冊
263.描述商品功能用途的商品名稱需證明經使用獲得第二含義才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
264.不當利用他人系列電影名稱的開拓成果增加交易機會獲取競爭優勢的系不正當競爭
265.故意利用與電影內容無關的知名遊戲名稱作為電影名稱並易混淆的,屬不正當競爭
266.對同一行為可以主張不同權利的屬請求權競合,滿足其中一項請求權即消滅其他
267.已經實際上具有區別產品來源功能的特定產品型號可以獲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保護
268.具有高知名度、高商業價值的特定人群稱謂用作商品名稱時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
269.
270.菜品通用名稱在特定地域內使用並屬知名服務特有名稱的,他人突出使用系不正當競爭
271.再審中發現原判有錯誤但當事人已達成和解的,可在准予撤回裁定中對錯誤進行認定
272.我國對國外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保護以其為中國境內相關公眾知悉為前提
273.選擇一系列公有領域要素進行組合設計並具有獨特性且與功能無關的,包裝屬特有包裝
274.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應以中國境內相關公眾知悉為必要,國外知名度可參考
275.一種客體可同時受多種知識產權保護,其中一種權利的終止不當然致其他權利失效
276.反不正當競爭法可在知識產權法之外,在特定條件下對於某些民事權益提供有限的、附加的補充保護
277.商品形狀構造類裝潢區別於一般常見設計且經使用獲得第二含義的可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保護
278.外觀設計專利權雖終止但符合特定條件的,該外觀仍可獲得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保護
279.主張失效的外觀設計仍受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保護的,應證明其尚未進入公有領域
280.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屬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財產權益,應當可以轉讓和承繼
281.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圖書,其名稱裝潢能夠區分來源的可作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裝潢
282.知名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的特有性並非新穎性或獨創性,而是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
283.司法解釋對認定商品知名所列因素僅系指引,具體應依個案情形考慮無須全部具備
284.停止侵害責任方式應結合被訴行為考慮其合目的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並符合比例原則
285.當附加區別性標識不足以避免混淆時,應判令停止使用侵權的商品名稱和包裝、裝潢
286.知名商品與包裝、裝潢不可割裂,脫離包裝、裝潢依附的具體商品不具有法律評價意義
287.特有包裝、裝潢權益的歸屬既要鼓勵誠實勞動也應尊重客觀形成的商品來源指向認知
288.同一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與包裝、裝潢各自獨立發揮其識別作用的,可分屬不同主體
289.通常在商標許可使用關係終止後,被許可使用商標上所積累的商譽應歸還給許可人
290.含被許可商標的包裝、裝潢經許可人使用與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同時建立聯繫的應共有
291.包裝、裝潢的主要部分被申請註冊為商標後,通常他人不得再對該包裝裝潢享有權益
292.歷史上近似裝潢與商標分屬不同主體長期共存且裝潢有較高知名度的,可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293.有一定知名度酒店的裝修裝飾有明顯個性的為知名商品特有裝潢,可以禁止他人模仿
294.在核定商品上規範使用自己合法註冊的商標不構成對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侵害
第二節企業名稱、姓名、域名等
295.將他人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登記為字號並從事相關經營易致混淆的,為不正當競爭
296.長期使用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知悉有商號作用的企業名稱簡稱可視為企業名稱
297.將有商號作用的企業名稱簡稱作競價排名關鍵詞顯性使用致初始混淆系不正當競爭
298.隱性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為競價排名關鍵詞未損害他人和消費者利益的,非不正當競爭
299.隱性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作為競價排名關鍵詞屬違反一般條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00.搜索服務提供者對關鍵詞的選擇推薦和搜索結果生成無過錯的,不承擔幫助侵權責任
301.有緊密關聯的企業共用同樣的字號和服務名稱的,該字號和名稱的商譽可相互傳導
302.對外貿易中使用的與中文名稱對應且具識別作用的英文名稱系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企業名稱
303.擅自在出口商品上使用他人英文企業名稱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屬不正當競爭行為
304.因不正當競爭行為所受損失可按侵權商品的銷售量乘以權利人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305.侵權人非以侵權為業的一般按營業利潤計算,在銷售利潤的基礎上扣除稅費及附加
306.受法律保護的企業名稱字號是區別不同市場主體的商業標誌屬財產權益可以承繼
307.將在先使用有一定知名度企業字號註冊為商標並使用足以導致混淆的為不正當競爭
308.將他人注冊商標文字登記為字號使用並經營類似商品足以導致混淆的為不正當競爭
309.有一定知名度、為公眾熟知並有商號作用的企業名稱的特定簡稱可視為企業名稱
310.將同地域他人有一定知名度企業字號作為自己企業字號使用易致誤認的應停止使用
311.為商品提供品牌代言服務的明星屬廣告市場經營者,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競爭主體的要求
312.未經許可使用明星姓名肖像為其產品進行宣傳系不正當競爭且侵害姓名權肖像權
313.將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創辦人姓名註冊為商標並進行宣傳銷售的,系不正當競爭
314.企業及其創辦人均有一定知名度且聯繫緊密,對侵害創辦人姓名的行為可共同起訴
315.在先註冊域名與在後域名、知名服務特有名稱近似的可不停止使用但須加區別標記
316.同村經營者均將村名作為字號登記但企業名稱有別且無惡意不混淆的,非不正當競爭
第三章商業秘密
317.應由主張保護商業秘密的一方明確、固定商業秘密的內容和範圍
318.只要不影響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即不構成超出訴訟請求的裁判
319.考慮權利人取證難度,侵害商業秘密案件普遍採取“接觸加相似排除合法來源”的證據規則
320.因證明標準差異,侵害商業秘密民事案件的認定不能當然作為侵害商業秘密罪的依據
321.標書內容中的標底降幅構成商業秘密的經營信息,封存標書即屬採取保密措施
322.反不正當競爭法規範的競爭特指市場競爭,僅有崗位競爭優勢的信息並非商業秘密
323.商業秘密內容形成或獲取手段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共利益、具有違法性的,不應保護
324.與權利人有穩定交易關係且能帶來經濟利益和競爭優勢並保密的客戶名單為商業秘密
325.僅包含一個特定客戶深度信息的單一客戶名單在符合條件時也可認定構成商業秘密
326.工作人員離職後立即與原單位特定客戶交易推定利用該客戶深度信息侵害商業秘密
327.客戶名單通常包括區別於公共信息的客戶名冊或長期穩定交易的特定深度客戶信息
328.派生于誠實信用原則的保守秘密合同的附隨義務不能構成作為積極行為的保密措施
329.商業秘密保密措施應當表明權利人保密的主觀願望和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信息範圍
330.當事人主張商業秘密系共有的應證明所有共有人均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才能得到保護
331.國家秘密在解密前應不為公眾所知悉,整體技術或經營信息之部分公開不能認定整體為公眾知悉
332.有掌握商業秘密的可能和條件並為他人生產相關產品、不能證明獨立研發的推定為披露
333.違反公司規定將技術秘密文件轉存至個人設備中系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
第四章虛假宣傳
334.構成虛假宣傳需滿足有競爭關係、足以造成誤解、對經營者造成直接損害3個條件
335.虛假宣傳的誤導和損害系因公眾受誤導導致經營者受損的,該損害應由經營者證明
336.非法經營行為僅當造成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損害時才須確定違反競爭法的民事責任
337.產品宣傳中使用非通用術語使相關公眾對商品配置性能等產生誤解的構成虛假宣傳
338.在宣傳內容已足夠翔實且容易引人誤解的情況下僅憑概括性免責提示不能避免誤解
339.將他人有較高知名度商標商品作為宣傳銷售自己商品的贈品引人誤解的為虛假宣傳
第五章商業詆毀
340.向公眾或其他同行業者散佈虛構或歪曲事實故意損害競爭對手商譽的,構成商業詆毀
341.他人實施的商業詆毀行為已被法院認定並獲得救濟的不應再進行同態復仇詆毀他人
342.網絡安全軟件評價其他軟件時缺乏事實依據造成後者聲譽貶損的,屬商業詆毀
343.只要被詆毀對象可辨別且虛構的事實損害其商譽即屬商業詆毀,並不限制語言和對象
344.編輯修改消協等相關主體已發佈信息並選擇特定時間推送虛構對競爭對手不利內容損害商譽的為商業詆毀
345.宣稱自己為商標唯一合法持有人而致影響該商標長期共同使用人商譽的為商業詆毀
346.商業維權中未經有權機關最終認定即散佈對競爭對手的否定性言論可構成商業詆毀
347.經營者員工採用不正當說法貶低競爭對手商譽為經營者謀取不正當利益屬商業詆毀
第一部分商標裁判規則
第一章絕對條款
第一節禁用條款
1.商標中含有我國國名但整體與之不相同不近似,若可能有損國家尊嚴則屬不良影響
2.含外文商標是否構成禁用的外國國名,應基於相關公眾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確定
3.商標標誌有無宗教含義而有不良影響,除考察官方含義外還要考察宗教人士的認知
4.有不良影響的標誌已註冊並經使用達到馳名商標程度的,也不因此獲得註冊的合法性
5.商標標誌與已故知名人物姓名肖像相同近似致對商品特點產生誤認的為欺騙性標誌
第二節禁注條款
6.
7.認定約定俗成通用名稱不能僅依據某一特定主體的使用而應考慮相關公眾普遍認知
8.某一商標將具有集體商標性質而由某一團體成員使用時不應作為普通商品商標註冊
9.
10.商標駁回複審訴訟中當事人提交其商標經使用產生或增強顯著特徵的證據應予考慮
11.除非有特殊規定否則不應對聲音商標及其他新類型非傳統商標的審查予以特殊對待
12.對通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商標標誌的審查須遵循商品和服務項目特定化的審查原則
13.商品部分外觀三維形狀申請註冊立體商標應證明相關公眾已將其作為來源識別標誌
14.商標申請人其他已注冊商標的構成及商品與訴爭商標不同且未經司法審查的不予參考
15.商品包裝容器外觀三維立體商標顯著性應審查其固有顯著性和經使用獲得的顯著性
16.商標可註冊性審查雖然要考慮個案情況但不能以個案審查為由忽視執法標準的統一
17.三維標誌申請註冊立體商標前已被同行業廣泛使用的,應認定該形狀不具有顯著性
18.證明商標註冊要達到的顯著性標準應當與普通商標區分商品來源的顯著性標準一致
19.商標雖含有描述性因素且為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名稱但因使用有來源指向的具備顯著性
第三節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
20.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為不正當手段
21.無真實使用目的、無正當理由大量囤積商標謀取不正當利益屬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
22.將同一權利人商標在不相同不類似商品服務上申請註冊可認定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
23.商標申請及異議程序中可類推適用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規定
24.
第二章相對條款
第一節類似商品、近似商標與混淆
25.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市場交易狀況不斷變化,商品的類似關係也會相應變化
26.類似商品判斷時須考慮來源混淆可能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僅為參考而非依據
27.在非類似但關聯商品上惡意申請與有一定知名度引證商標基本相同商標的不應准許
28.類似商品判斷中考慮商品用途時應以主要用途為主,並以注意程度較低的消費者為准
29.混淆可能性或商標近似判斷中須考慮訴爭商標申請人主觀意圖和商標的實際使用形態
30.因在先外文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使人誤認為在後中文商標與之含義對應的,兩者為近似商標
31.在先商標具有較高顯著性和知名度的,在後商標申請人負有更高的注意和避讓義務
32.對違背誠信和侵害他人合法在先權利惡意申請商標並使用所形成的所謂“市場秩序”不予承認
33.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時,訴爭商標的使用狀況和知名度等情況也屬需要考慮的因素
34.同一主體不同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在特定條件下可輻射,從而其在後商標註冊有正當性
35.商標聲譽可在不同載體上轉移延續但只有根據商標法重新提出註冊申請才是正當的
第二節商標共存
36.引證商標註冊人同意訴爭商標的註冊且並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應予尊重
37.因特定歷史原因訴爭商標的申請無惡意且與在先馳名商標客觀共存超過5年的,不予撤銷
38.
39.共有人之一將約定共有商標搶先註冊並在同意其他共有人另行註冊後反悔的不支持
40.商標客觀共存需有特殊情形且須考慮在先權利人意願及客觀上形成市場區分等因素
41.中外文商標有穩定對應關係的易導致混淆,市場區分應指客觀上不存在混淆的事實
42.不同主體因歷史原因分別擁有相同文字的商標且形成穩定區分格局的不允許再靠近
第三節在先馳名商標權益
43.馳名商標保護三要件之間無適用順序要求,不符合其他要件的無須就馳名作出認定
44.主張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前馳名的,應證明當時情形對其熟知
45.引證商標的知名度較高且其馳名的主張未被明確反對的,可適當減輕馳名舉證責任
46.馳名商標認定是對全部證據的綜合判斷,對某證據不能孤立看待或機械地要求提供
47.非類似商品上馳名商標和相同類似商品上注冊商標的疊加保護應強於僅有馳名商標
48.延續在先註冊而申請的訴爭商標不宜認定構成對他人非類似商品上馳名商標的摹仿
49.淡化中的減弱馳名商標顯著性、貶損馳名商標市場聲譽強調對馳名商標的客觀影響
50.反淡化保護中的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市場聲譽主要強調訴爭商標註冊人的主觀狀態
51.客觀上達到弱化或醜化的程度且主觀上有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聲譽目的則構成淡化
52.只要訴爭商標的部分相關公眾聯想到馳名商標即構成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市場聲譽
第四節在先未注冊商標權益
53.明知或應知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而申請的,推定有佔用他人商譽的意圖
54.在不相關領域分別使用同一商標均有較高知名度後進入對方領域註冊的也構成搶注
55.經公眾使用產生一定知名度並指向特定主體的商業標誌可以作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保護
56.在中國法域內定牌加工但出口和宣傳在域外的不構成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57.
58.特殊情況下商標申請人不具有搶佔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商標商譽惡意的,可以註冊
59.原私營企業後人不再對公私合營收歸國有的商標享有權益,其之後使用不產生權益
第五節特定關係人的在先商標權益
60.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義註冊的不屬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所有的商標,應予准許註冊
61.代理人控制的公司申請被代理人的商標的,推定公司與該代理構成惡意串通的搶注
62.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搶注的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標不要求在我國已經使用
63.與在先商標使用人有合同業務往來關係人的近親屬搶注該商標的亦屬特定關係搶注
64.商標申請人與特定關係人間身份關係證明可通過向法院申請委託調查令的方式查證
第六節在先地理標誌相關權益
65.禁止將地理標誌中顯著識別部分作為普通商標構成要素申請註冊以免產生來源混淆
66.經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地理標誌名稱可以作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進行保護
第七節其他在先權益
67.
68.肖像權所保護的肖像應可識別,無可識別體貌特徵的人物剪影不構成受保護的肖像
69.在後著作權登記證與在先商標註冊證可作為證明該在先商標標誌著作權的初步證據
70.將不同審級中提交的證明在先著作權的證據結合能夠證明著作權歸屬的,應予認定
71.將通用名稱作為字號登記並使用後他人使用該通用名稱固有含義的,不應予以禁止
72.國外公司在中國投資控股的公司將國外公司商號的中文譯名作為自己的商號登記並產生一定知名度的,國外公司可以作為中文譯名商號的利害關係人主張保護
73.在中國境內使用有一定知名度的外文字號及其慣用音譯可以作為在先權利受到保護
74.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藥品商品名稱可作為《商標法》第32條的在先權利受到保護
75.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被列入地方標準的藥品通用名稱,不構成訴爭商標的在先權利
76.標誌性符號取得聲譽後擁有者進行商業性使用能帶來經濟利益可作為在先法益保護
77.當事人主張的權益可作為法律明確規定的權利或利益保護不再認定構成商品化權益
第三章不使用或不當使用注冊商標
78.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規定的使用應當是在該注冊商標核定而非類似商品上使用
79.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舉證使用的商品與核定商品有種屬關係的認定系注冊商標的使用
80.在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撤銷程序中提供部分偽造證據應對其所有證據從嚴審查
81.僅僅是為了維持訴爭商標的存在而進行的象徵性使用不構成對注冊商標的實際使用
82.使用商標的行為明確違反商標法或其他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可認定不構成商標的使用
83.
84.商標申請註冊時核定商品含義不確定,商標註冊後一直在固定商品上使用的應維持
85.在他人商品上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不能區分真實來源的不構成維持商標有效的使用
86.
87.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程序中訴爭商標是否惡意搶注不是對使用證據從嚴審查的依據
88.
第四章侵害商標權
第一節商標權範圍
89.顏色組合商標保護範圍除依商標註冊證外還應結合商標註冊信息、商標檔案等確定
90.注冊商標錯誤注銷後又恢復的視為一直存續,非善意第三人未經許可使用構成侵權
91.商標權共有人單獨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的,如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
92.超許可範圍突出使用被許可商標中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部分易致混淆的構成侵權
93.侵害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權的被訴侵權商品,應以不符合該商標標示的特定品質為判斷標準,而非混淆
第二節侵權行為
94.在定牌加工的產品上使用商標標誌具備區別商品來源的可能性就屬商標使用行為
95.侵權商品出口且可能回流國內的,相關公眾包括中國的消費者、運輸者和出國旅遊者
96.中國境內主體取得在外國注冊商標的使用授權不能據此抗辯不侵害中國注冊商標權
97.受委託定牌加工行為並非商標性使用行為,因此無須認定是否混淆即可認定不侵權
98.定牌加工並非商標使用,加工人已盡合理注意未造成商標註冊人實質損害的不構成侵權
99.通過體育賽事冠名方式使用自己商標的,不屬在體育賽事服務上使用商標的行為
100.商標經異議複審裁定准予註冊後至核准公告發佈前,他人的使用行為亦侵權須擔責
101.與商標註冊人商品明顯不符且經商標註冊人鑒別非其授權生產的應認定為侵權商品
102.銷售行為無法認定侵權,在銷售發票上對所售商品商標的使用附屬於銷售也不侵權
103.作品圖樣被他人合法在先註冊為商標,著作權人對作品行使權利時應避讓該商標權
第三節混淆可能性
104.構成侵害商標權的混淆誤認包括將來自商標註冊人的商品誤認為來自被訴侵權人
105.消費者購買商品時看不到的商品外觀和包裝不構成商標使用,此時不混淆的不構成侵權
106.售前混淆會使商標權人利益受到損害且商標法並未限定混淆時機故其應屬商標侵權
107.替他人推銷不包括經營者自己的銷售,但包括商場超市為他人銷售提供服務的行為
108.替他人推銷服務與在線電商服務在服務功能和消費對象上接近,應認定為類似服務
109.以婚戀交友為題材的電視節目名稱經使用後與婚姻交友的服務商標能區分的不構成類似服務
110.持續性地對電視節目名稱的使用使觀眾能想到該電視節目及其提供者的系商標使用
111.使用人在注冊商標申請日之前使用電視節目名稱,無過錯且未造成混淆的不構成侵權
112.通過微信公眾號提供的信息宣傳以及中介等服務屬廣告、營銷以及信息傳送服務
113.應用軟件通過利用信息網絡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與互聯網服務或軟件商品不當然類似
114.手機應用軟件名稱與注冊商標標誌相同且兩者提供服務相同或者類似的,構成侵權
115.商標使用是否超出核定商品範圍構成侵權應考慮市場環境的變化而不應固守區分表
116.應基於商標標誌及所涉商標的顯著程度、知名度從整體或要部判斷是否構成混淆性近似
117.商標近似除考慮構成要素近似程度外還應考慮侵權人主觀意圖及商標使用歷史現狀等
118.圖文商標文字顯著性弱非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僅與該文字相同或近似的非近似商標
119.圖形文字與三維形狀組合商標中形狀的識別力更強,他人僅使用該形狀的亦屬近似
120.將他人注冊商標完整包含在自己相同商品的商標標誌中使用易致混淆的,構成侵權
121.擅自在商標權人商品包裝上添加自己的商標並標為經銷商和生產商的,構成商標侵權
122.回收帶有他人商標的容器作為自己相同商品的容器且使用近似裝潢的,易造成混淆
123.將權利人在商品上的商標標識進行遮擋並換上其另一注冊商標後再出售的亦為侵權
124.被許可人在商品上同時使用被許可商標和自有商標使人誤認為來源相同的構成侵權
125.消費者不會將被訴侵權標誌與連續三年未使用注冊商標相聯繫並混淆的,不構成侵權
第四節“權利”衝突
126.老字號歷史傳承人將老字號作為企業名稱未突出使用也未造成誤認的,不構成侵權
127.與老字號無歷史淵源但將相同近似文字注冊商標並以老字號歷史宣傳的,系虛假宣傳
128.轉型改制企業因歷史傳承以老字號為其企業名稱字號的可與他人注冊商標善意共存
129.藥品銷售服務開放註冊前,藥品銷售商在替他人推銷服務上注冊商標是為了在藥品銷售服務上使用
130.因歷史原因造成的商標與老字號衝突,被訴侵權人善意且有歷史傳承的不構成侵權
131.突出使用字號易與商標混淆的為商標侵權,未突出使用仍易致混淆的為不正當競爭
132.明知他人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仍將與之相同的姓名作為字號突出使用的,構成侵權
133.企業名稱登記不違法僅突出使用字號侵害商標權的,應判令規範使用而非停止或變更
134.商標註冊後未使用且無知名度,他人在相同領域登記並使用相同字號的不構成侵權
135.技術被許可人使用許可人企業名稱簡稱導致侵害他人商標權的,與技術許可人無關
136.民辦非企業名稱中包含他人注冊商標中的文字未突出使用且不易致混淆的,不構成侵權
137.明知他人在先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仍將與之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的,屬惡意侵權
138.樓盤名稱侵害商標權,如影響其他物權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可不判停止使用樓盤名稱
139.已登記樓盤名稱侵害商標權的,考慮銷售入住以及拆除成本等因素後仍可令停止使用
140.農作物品種名稱與注冊商標衝突但無惡意的,應在農作物出產商品上規範標注來源
141.將在先有知名度的注冊商標作為商品包裝元素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並實施的構成侵權
第五節馳名商標保護
142.
143.構成弱化需考慮馳名商標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關公眾重合程度及相關公眾認知水平
144.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損害賠償數額不宜單純以權利人損失或者侵權獲利為計算基礎
145.明知是侵權商品仍提供網站宣傳的屬為侵害商標權提供便利條件的幫助侵權行為
146.將他人馳名商標作為自己商品風味名稱使用,屬減弱馳名商標顯著性的淡化行為
147.在相同類似商品上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仍可構成對在先已註冊馳名商標權利的侵害
148.複製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字號雖未突出使用也侵害馳名商標權益
149.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僅為損失、獲利與許可費倍數而不包括法定賠償和合理開支
150.懲罰性賠償要求的惡意系明知即故意而為,一般情況下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僅為過錯
151.雖有相同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也可依不相同不類似商品上的馳名商標給予保護
152.請求保護的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證據並非認定商標馳名必須具備的條件
153.審查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要確定的是商標處於馳名狀態時間而非有權機關認定時間
154.惡意攀附馳名商標的聲譽,在被起訴後仍持續侵權且惡意囤積商標的,應當從重賠償
155.商標異議至獲准註冊期間已達到馳名商標程度的,他人此期間的使用構成侵權應予賠償
156.惡意受讓未使用商標後,又註冊多個近似商標、字號摹仿他人馳名商標的,構成侵權
157.在商標馳名前註冊的商標與馳名商標標誌不近似也不會混淆的,應允許其規範使用
第五章侵權責任
158.從銷售商品的市場持續獲得利益的推定為市場管理者,應對售假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159.為侵權商品銷售商提供場地租賃結算的並非幫助侵權,因管理關係可承擔補充責任
160.侵害商標權中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應當基於被侵權商標數量而非被侵權商品種類數量
161.一人公司股東利用公司實施侵權行為且公司與其財產混同的,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162.自然人設立公司惡意持續侵害有知名度商標字號的應與公司連帶承擔加重賠償責任
163.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知曉網店多次發佈侵權商品信息未採取必要措施的為幫助侵權
164.銷售商未與製造者構成共同侵權的僅就其銷售行為承擔相應責任而不應賠償權利人所有損失
165.明知所售商品為侵權商品仍銷售的,計算賠償可依商標知名度、經營情況和經營者所採取的防範措施確定
166.銷售商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購進假冒商品不能證明來源合法且有明顯過錯的應予賠償
167.因侵害商標權所受損失可依據平均利潤損失、受影響商品利潤下降幅度等因素酌定
168.侵權人應提交能提交而無正當理由不提交財務資料的可依其宣傳內容確定賠償數額
169.基於侵權獲利的賠償需考慮主張保護商標的知名度、被訴侵權行為人及其商品等因素
170.計算侵權賠償應遵循比例原則,侵權人獲利與侵權行為無因果關係的不能以之賠償
171.主張在先使用應證明其使用早於注冊商標申請日且使用致其未注冊商標有一定影響
172.侵權獲利等於被訴侵權營業收入與行業平均利潤率、被侵權商標品牌貢獻率的乘積
173.侵權人與權利人合作終止後大量實施侵權在被警告後仍不停止的可適用懲罰性賠償
174.因侵權所受實際損失包括因價格侵蝕致銷售利潤損失、未來應獲利潤和商譽損害等
175.侵害商標權惡意明顯、侵權行為及商品多樣的可依侵權獲利在法定最高限額上酌定
176.使用被訴侵權商標而無在先權益的,不具有正當性,因使用產生的市場份額不保護
177.雖難證明侵權損失或獲利但能證明已超過訴訟請求額的可支持超法定最高限額請求
178.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終止後繼續使用的可構成侵權並可依據違約金計算侵權損害賠償
179.商標註冊後未使用致未形成商譽的,後被他人使用且未造成損失亦無利用商譽可能的,使用人無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80.侵害未實際使用注冊商標的也應停止侵權並賠償合理開支但可不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181.商標註冊人在侵權發生前三年未使用其商標,侵權人僅需支付侵權訴訟的合理開支
182.商標註冊人在其將商標獨佔許可之後可提起侵權訴訟,但不支持其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六章不侵權抗辯
第一節正當使用
183.在必要範圍內為說明商品特點而非作為商標使用的文字是不致混淆的構成正當使用
184.商標標誌著有地域性特點的原料通用名稱的,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為指代特定商品原料而正當使用
185.僅描述性使用景觀名稱的文字未攀附他人商譽也未混淆的,不侵害景觀圖文商標權
186.
187.因地理環境等因素形成的產區特定的通用名稱不會與對該地理標誌產品的保護衝突
188.將公有領域的菜式名稱註冊為商標的,無權禁止他人在餐館及菜式名稱上正當使用
189.獨家經營和使用的具有商品名稱和商標混合屬性的文字不應認定為該商品通用名稱
190.圖書書名可脫離其內容而基於出版者的行為產生識別商品來源作用的可予獨立保護
191.具有產品名稱和品牌混合屬性的圖書名稱有指示商品來源意義的不能認定通用名稱
第二節指示性使用
192.為說明商品銷售代理人發生變更而提及原代理人的商標且不致混淆的,不構成侵權
193.為銷售商標註冊人的商品而指示性使用該商標未造成混淆或其他損害的不構成侵權
194.授權經銷商為指明身份、宣傳推廣而善意使用商標且未造成混淆的,不構成侵權
195.集團公司成員企業為彰顯其成員身份在經營中合理規範地使用集團標誌不構成侵權
196.對首次售出的帶有他人商標的商品進行改裝後再次銷售的,構成對他人商標權的侵害
197.回收二手零部件後進行組裝並銷售且未主動顯示原商標權人商標的,不構成侵權
198.更換正品包裝並使用正品商標後致損害該商標信譽承載功能的,系對該商標權的其他損害
199.轉售正品不受該正品商標權人控制,但宣傳誤導消費者認為其與商標權人有特定關係的,屬不正當競爭
200.銷售正品的宣傳使人誤認其銷售服務指向替他人推銷服務商標權人的,構成侵害服務商標權
201.平行進口屬指示性使用,正牌商品經合法銷售後商標權已用盡再進口銷售的不侵權
202.經跨境電子商務進口至中國的商品之上的商標不屬中國商標註冊人的,則可能侵權
203.團購網站對商品來源合法性的審查程度取決於其所獲利益是否要求審查商品交易信息
204.銷售商進口帶國外商標商品後加貼與他人在中國中文商標相同近似標識的,構成侵權
205.在進口的正品上加貼商標權人僅在進口國擁有的注冊商標則構成對該商標權的侵害
206.在進口正品上加貼中文標簽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合理懷疑的,不適用權利用盡抗辯
207.磨去進口正品的產品識別碼致消費者懷疑商品來源並損害商標權人利益的構成侵權
208.商標獲准註冊前,相同國外品牌的商品進口商知悉該申請仍進口並經銷的構成侵權
第三節在先使用
209.在先使用抗辯權應由在先使用人自行提出,其他人無論是否經過其同意均無權提出
210.在先使用抗辯需滿足在先使用、相同類似商品、相同近似商標、一定影響、原有範圍五要件
211.滿足在先使用抗辯要求的原有範圍應為在先使用人使用其商標形成商譽所及的範圍
212.原有範圍應主要考量商標使用地域範圍和使用方式,產能與規模等可作為個案考量
213.在先使用抗辯要求在先標誌在注冊商標申請日之前已存在並持續使用且有一定影響
214.被訴侵權商標使用人雖晚於商標註冊人使用但使用系善意的亦可成立在先使用抗辯
215.原有範圍的商標限於在先使用的商標及商品,不能延及未使用過的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216.原有範圍內的繼續使用不受限制,但限於在先使用人自身經營規模且不包括許可他人的使用
217.在先使用抗辯中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可參考對一定知名度商品名稱保護的相關規則
218.原有範圍的使用主體應限於在先使用人本人及在注冊商標申請日前已獲得許可的人
219.原有範圍中經營地域限於在先未注冊商標實際利益產生的範圍,包括服務覆蓋範圍
220.商標系經商標註冊人及其前身授權使用而非使用人獨立所有的,不成立在先使用抗辯
221.主張在先使用的主體與其他主體有承繼關係的,應以最早主體使用商標的時間為准
第四節“權利”濫用
222.惡意取得商標權並主張善意在先使用人侵權的,屬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權利濫用
223.違反誠實信用惡意注冊商標並借司法資源以該注冊商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不予保護
224.以違反誠信惡意取得註冊的商標起訴他人正常使用行為的屬權利濫用,不應支持
225.將他人善意在先使用有一定影響的商品標貼註冊為商標後起訴該他人的,不予支持
226.商標註冊人攀附知名度較高的被訴侵權商標,後者的使用能區分商品來源的不侵權
第二部分不正當競爭裁判規則
第一章原則條款
第一節基本規則
227.適用原則條款需有法律無特別規定、競爭者合法權益受損和競爭行為不正當三要件
228.適用原則條款應以競爭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為判斷關鍵和重點
229.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誠實信用原則主要體現為公認的商業道德,應以經濟人的商業倫理標準評判
230.商業機會具有開放性和不確定性,只有違反商業道德以不正當手段攫取時才被禁止
231.正常情況下能夠合理預期獲得的商業機會才可以成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法益
232.競爭優勢概念的內涵外延不確定,將其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法益缺乏依據
233.職工籌劃離職後設立有競爭關係的新公司但不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不具有不正當性
234.職工在工作中掌握的知識經驗技能除屬商業秘密外,在離職後可以自由自主利用
235.用在原單位掌握的知識經驗技能與之競爭但未侵害商業秘密違反競業限制的不違法
236.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並未限制經營者之間必須有直接競爭關係也不要求相同行業
237.經營者制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權利不受違反行政許可法規超經營範圍的影響
238.確定不正當競爭案件原告主體資格不能僅依是否系有直接競爭關係的經營者來判斷
239.為攀附有知名度的在先注冊商標而登記、使用企業字號的構成不正當競爭
240.廣告中出現他人商標如非商標性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但攀附商譽構成不正當競爭
第二節互聯網不正當競爭
241.網絡服務經營者在其他經營者網站的搜索結果頁面強行彈出廣告的構成不正當競爭
242.以保障計算機安全為名變更或誘導變更瀏覽器主頁、劫持流量的行為系不正當競爭
243.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他人互聯網產品和服務運行的幹擾應遵循非公益必要不幹擾原則
244.安全軟件幹預用戶及其他服務提供者應以實現其功能所必須為前提,即最小特權原則
245.在網址導航站搜索框中設置指向自身網頁的下拉提示詞獲取更多流量系不正當競爭
246.安全軟件缺乏正當性、合理性基礎對搜索引擎的搜索結果實施幹擾的,系不正當競爭
247.互聯網行業慣常商業模式不違反競爭原則和禁止規定的,他人不得以不正當方式幹擾
248.通過破壞合法商業模式方式不瀏覽廣告又享受免費服務的,並非可受保護的用戶利益
249.公正客觀且不違反法律原則和規則的行業從業規範可作為證明公認商業道德的淵源
250.不正當利用他人市場成果為自己謀取商業機會從而獲取競爭優勢的,系不正當競爭
251.技術進步是否屬應受鼓勵的自由競爭和創新,須從競爭秩序和公共利益等角度判斷
252.是否以誤導方式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造成損害是構成商業詆毀的要件
253.片面陳述真實事實對競爭對手的商品聲譽或商業信譽產生負面影響的,亦屬商業詆毀
254.免費視頻加廣告的經營模式屬合法經營活動,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255.競爭關係的構成取決於被訴經營行為是否有損人利己的可能而非是否同業競爭或直接競爭
256.明知應知經營行為會破壞他人合法經營模式仍不當利用其經營利益的系不正當競爭
257.以技術手段跳過廣告觀看視頻、破壞他人“廣告+免費視頻”經營模式的,系不正當競爭
258.直播平臺的挖腳行為損害競爭者利益未促進市場效率又擾亂競爭秩序有損行業發展
259.未經許可對他人投資並組織運營的網絡遊戲賽事進行直播損人利己的,系不正當競爭
260.平臺運營者對基於平臺的數據產品享有財產性權益,他人不當獲取、使用、洩露的構成侵權
261.利用爬蟲技術非法獲取並無償使用權利人數據的,屬違反公認商業道德的不正當競爭
第二章混淆類不正當競爭
第一節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
262.長期中斷使用的老字號商品名稱不能認定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並排斥他人商標註冊
263.描述商品功能用途的商品名稱需證明經使用獲得第二含義才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
264.不當利用他人系列電影名稱的開拓成果增加交易機會獲取競爭優勢的系不正當競爭
265.故意利用與電影內容無關的知名遊戲名稱作為電影名稱並易混淆的,屬不正當競爭
266.對同一行為可以主張不同權利的屬請求權競合,滿足其中一項請求權即消滅其他
267.已經實際上具有區別產品來源功能的特定產品型號可以獲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保護
268.具有高知名度、高商業價值的特定人群稱謂用作商品名稱時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
269.
270.菜品通用名稱在特定地域內使用並屬知名服務特有名稱的,他人突出使用系不正當競爭
271.再審中發現原判有錯誤但當事人已達成和解的,可在准予撤回裁定中對錯誤進行認定
272.我國對國外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保護以其為中國境內相關公眾知悉為前提
273.選擇一系列公有領域要素進行組合設計並具有獨特性且與功能無關的,包裝屬特有包裝
274.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應以中國境內相關公眾知悉為必要,國外知名度可參考
275.一種客體可同時受多種知識產權保護,其中一種權利的終止不當然致其他權利失效
276.反不正當競爭法可在知識產權法之外,在特定條件下對於某些民事權益提供有限的、附加的補充保護
277.商品形狀構造類裝潢區別於一般常見設計且經使用獲得第二含義的可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保護
278.外觀設計專利權雖終止但符合特定條件的,該外觀仍可獲得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保護
279.主張失效的外觀設計仍受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保護的,應證明其尚未進入公有領域
280.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屬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財產權益,應當可以轉讓和承繼
281.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圖書,其名稱裝潢能夠區分來源的可作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裝潢
282.知名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的特有性並非新穎性或獨創性,而是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
283.司法解釋對認定商品知名所列因素僅系指引,具體應依個案情形考慮無須全部具備
284.停止侵害責任方式應結合被訴行為考慮其合目的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並符合比例原則
285.當附加區別性標識不足以避免混淆時,應判令停止使用侵權的商品名稱和包裝、裝潢
286.知名商品與包裝、裝潢不可割裂,脫離包裝、裝潢依附的具體商品不具有法律評價意義
287.特有包裝、裝潢權益的歸屬既要鼓勵誠實勞動也應尊重客觀形成的商品來源指向認知
288.同一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與包裝、裝潢各自獨立發揮其識別作用的,可分屬不同主體
289.通常在商標許可使用關係終止後,被許可使用商標上所積累的商譽應歸還給許可人
290.含被許可商標的包裝、裝潢經許可人使用與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同時建立聯繫的應共有
291.包裝、裝潢的主要部分被申請註冊為商標後,通常他人不得再對該包裝裝潢享有權益
292.歷史上近似裝潢與商標分屬不同主體長期共存且裝潢有較高知名度的,可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293.有一定知名度酒店的裝修裝飾有明顯個性的為知名商品特有裝潢,可以禁止他人模仿
294.在核定商品上規範使用自己合法註冊的商標不構成對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侵害
第二節企業名稱、姓名、域名等
295.將他人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登記為字號並從事相關經營易致混淆的,為不正當競爭
296.長期使用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知悉有商號作用的企業名稱簡稱可視為企業名稱
297.將有商號作用的企業名稱簡稱作競價排名關鍵詞顯性使用致初始混淆系不正當競爭
298.隱性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為競價排名關鍵詞未損害他人和消費者利益的,非不正當競爭
299.隱性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作為競價排名關鍵詞屬違反一般條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00.搜索服務提供者對關鍵詞的選擇推薦和搜索結果生成無過錯的,不承擔幫助侵權責任
301.有緊密關聯的企業共用同樣的字號和服務名稱的,該字號和名稱的商譽可相互傳導
302.對外貿易中使用的與中文名稱對應且具識別作用的英文名稱系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企業名稱
303.擅自在出口商品上使用他人英文企業名稱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屬不正當競爭行為
304.因不正當競爭行為所受損失可按侵權商品的銷售量乘以權利人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305.侵權人非以侵權為業的一般按營業利潤計算,在銷售利潤的基礎上扣除稅費及附加
306.受法律保護的企業名稱字號是區別不同市場主體的商業標誌屬財產權益可以承繼
307.將在先使用有一定知名度企業字號註冊為商標並使用足以導致混淆的為不正當競爭
308.將他人注冊商標文字登記為字號使用並經營類似商品足以導致混淆的為不正當競爭
309.有一定知名度、為公眾熟知並有商號作用的企業名稱的特定簡稱可視為企業名稱
310.將同地域他人有一定知名度企業字號作為自己企業字號使用易致誤認的應停止使用
311.為商品提供品牌代言服務的明星屬廣告市場經營者,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競爭主體的要求
312.未經許可使用明星姓名肖像為其產品進行宣傳系不正當競爭且侵害姓名權肖像權
313.將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創辦人姓名註冊為商標並進行宣傳銷售的,系不正當競爭
314.企業及其創辦人均有一定知名度且聯繫緊密,對侵害創辦人姓名的行為可共同起訴
315.在先註冊域名與在後域名、知名服務特有名稱近似的可不停止使用但須加區別標記
316.同村經營者均將村名作為字號登記但企業名稱有別且無惡意不混淆的,非不正當競爭
第三章商業秘密
317.應由主張保護商業秘密的一方明確、固定商業秘密的內容和範圍
318.只要不影響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即不構成超出訴訟請求的裁判
319.考慮權利人取證難度,侵害商業秘密案件普遍採取“接觸加相似排除合法來源”的證據規則
320.因證明標準差異,侵害商業秘密民事案件的認定不能當然作為侵害商業秘密罪的依據
321.標書內容中的標底降幅構成商業秘密的經營信息,封存標書即屬採取保密措施
322.反不正當競爭法規範的競爭特指市場競爭,僅有崗位競爭優勢的信息並非商業秘密
323.商業秘密內容形成或獲取手段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共利益、具有違法性的,不應保護
324.與權利人有穩定交易關係且能帶來經濟利益和競爭優勢並保密的客戶名單為商業秘密
325.僅包含一個特定客戶深度信息的單一客戶名單在符合條件時也可認定構成商業秘密
326.工作人員離職後立即與原單位特定客戶交易推定利用該客戶深度信息侵害商業秘密
327.客戶名單通常包括區別於公共信息的客戶名冊或長期穩定交易的特定深度客戶信息
328.派生于誠實信用原則的保守秘密合同的附隨義務不能構成作為積極行為的保密措施
329.商業秘密保密措施應當表明權利人保密的主觀願望和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信息範圍
330.當事人主張商業秘密系共有的應證明所有共有人均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才能得到保護
331.國家秘密在解密前應不為公眾所知悉,整體技術或經營信息之部分公開不能認定整體為公眾知悉
332.有掌握商業秘密的可能和條件並為他人生產相關產品、不能證明獨立研發的推定為披露
333.違反公司規定將技術秘密文件轉存至個人設備中系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
第四章虛假宣傳
334.構成虛假宣傳需滿足有競爭關係、足以造成誤解、對經營者造成直接損害3個條件
335.虛假宣傳的誤導和損害系因公眾受誤導導致經營者受損的,該損害應由經營者證明
336.非法經營行為僅當造成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損害時才須確定違反競爭法的民事責任
337.產品宣傳中使用非通用術語使相關公眾對商品配置性能等產生誤解的構成虛假宣傳
338.在宣傳內容已足夠翔實且容易引人誤解的情況下僅憑概括性免責提示不能避免誤解
339.將他人有較高知名度商標商品作為宣傳銷售自己商品的贈品引人誤解的為虛假宣傳
第五章商業詆毀
340.向公眾或其他同行業者散佈虛構或歪曲事實故意損害競爭對手商譽的,構成商業詆毀
341.他人實施的商業詆毀行為已被法院認定並獲得救濟的不應再進行同態復仇詆毀他人
342.網絡安全軟件評價其他軟件時缺乏事實依據造成後者聲譽貶損的,屬商業詆毀
343.只要被詆毀對象可辨別且虛構的事實損害其商譽即屬商業詆毀,並不限制語言和對象
344.編輯修改消協等相關主體已發佈信息並選擇特定時間推送虛構對競爭對手不利內容損害商譽的為商業詆毀
345.宣稱自己為商標唯一合法持有人而致影響該商標長期共同使用人商譽的為商業詆毀
346.商業維權中未經有權機關最終認定即散佈對競爭對手的否定性言論可構成商業詆毀
347.經營者員工採用不正當說法貶低競爭對手商譽為經營者謀取不正當利益屬商業詆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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