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施塔姆勒(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208161863
替代書名:Critique of Stammler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作者:(德)馬克斯‧韋伯
譯者:李榮山
出版日:2023/04/01
裝訂/頁數:精裝/164頁
規格:20.1cm*15.8cm*1.5cm (高/寬/厚)
版次:一版
商品簡介
《批判施塔姆勒》是馬克斯·韋伯對魯道夫·施塔姆勒(Rudolf Stammler)《歷史唯物主義的經濟觀念與法律觀念:一項社會哲學研究》一書所作的細致評述與批判,也是韋伯繼《羅雪爾與克尼斯》之後又一重要的方法論(元理論)著作。
在對施塔姆勒的批判中,韋伯意在通過考察社會文化科學領域之一的法社會學的邏輯特征,來維護自己有關解釋性社會文化科學,也即秉持理解論題的社會文化科學的觀念。本書揭示了許多關鍵聯系:《羅雪爾與克尼斯》專著與《經濟與社會》的問題意識之間的聯系;韋伯的方法論與當代諸多方法論之間的密切關係,包括彼此交疊的常人方法學、現象學社會學、詮釋社會學以及日常生活社會學等學說。
韋伯認為,任何科學研究或學術研究,在五十年內必然會過時。這是科學進步內在辯證的結果,也是科學分工日趨精細的結果。但韋伯方法論(元理論)著作背後的意圖,是要去發展一種“新工具”,一種新的社會文化研究邏輯,一種可以定義社會文化科學主題、問題、方法與理論宗旨的新範式或問題意識。
作者簡介
馬克斯·韋伯(Max Weber,1864—1920),德國著名社會學家,現代蕞具影響力和生命力的思想家,社會學三大“奠基人”之一。曾先後在柏林大學、維也納大學、慕尼黑大學任教。他對於當時德國的政界影響極大,曾前往凡爾賽會議代表德國進行談判,並且參與了魏瑪共和國的起草設計。主要著作包括《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中國的宗教:儒教與道教》《印度的宗教》《古猶太教》,以及未完成遺稿《經濟、諸社會領域及權力》等。
李榮山,上海大學社會學院副教授。主要從事西方社會理論研究,近年研究興趣聚焦於歷史主義思潮。譯有《羅雪爾與克尼斯》 《批判施塔姆勒》《職業系統》《個體化》等。
名人/編輯推薦
《韋伯作品集》精裝新版!
韋伯方法論工作的重要環節,診斷社會科學的“疾病”,分析社會科學所處困境之根源
一切社會科學的“超驗前提”,確立社會文化科學的主題,為研究者在暮色中指明方向
與當代諸多方法論密切聯系:常人方法學、現象學社會學、詮釋社會學、日常生活社會學……
序
前言
在馬克斯 ·韋伯的同事與朋友中,有一些氣質獨特、心氣高傲的人,比如恩斯特·特洛爾奇(Ernst Troeltsch)、海因裡希·李凱爾特(Heinrich Rickert)以及格奧爾格·西美爾(Georg Simmel)。特洛爾奇是海德堡大學的歷史學家和神學家,在宗教史與宗教社會學方面與韋伯興趣相投,甚至在位於Ziegelhäuser 街、俯瞰內卡河的韋伯家中借住多年。李凱爾特是新康德主義學院派哲學家,與韋伯在孩提時代相識於柏林,後又在弗萊堡大學成為同事。李凱爾特是哲學編外講師,韋伯則在那裡獲得了第一份正教授教席。後來,李凱爾特在韋伯之後去了海德堡,在那裡他仔細研究了韋伯方法論著作的發展。西美爾是社會文化科學大師,社會學家、認識論專家、美學家及思想史家。但在其生涯的大部分時間裡,他只是柏林大學一位沒有穩定職位的教師。他是韋伯海德堡家中的常客,兩人通信頻繁。為幫助西美爾在海德堡大學謀取一個教授職位,韋伯到處遊說,但沒能成功。韋伯這三位朋友,在評價同代同行時,從不虛言客套,故作謙虛,也不隨意吹捧。但在威廉德國的思想文化[氛圍]中,這樣的美德顯然既不受到倡導,也沒什麼回報。但這三位都把韋伯視為天才。
李凱爾特與卡爾·雅斯貝爾斯(Karl Jaspers)在許多問題上似乎並無共識,就連在雅斯貝爾斯是否應該被指派承擔海德堡哲學教席這個問題上也是如此,但他們都認為韋伯是那個時代德國最偉大的思想家。雅斯貝爾斯認為,就明晰性、原創性與歷史重要性而言,韋伯的方法論可以與伽利略論自然科學基礎的著作媲美。李凱爾特也拿韋伯的方法論著作與文藝復興時期自然哲學家們有關科學的哲學著述相比較。為澄清研究自然現象的新方法,培根、伽利略與笛卡爾研究了有關科學的哲學。他們的著作對後來的自然科學家至關重要,並且已被奉為經典。在李凱爾特看來,韋伯方法論著作背後的意圖,也是去發展一種“新工具”,一種新的社會文化研究邏輯,一種可以定義社會文化科學主題、問題、方法與理論宗旨的新範式或問題意識。
74 年前,韋伯發表了他的第一篇方法論文章。55 年前,他的所有方法論著作都被結集出版。韋伯的方法論與我們有何關聯?韋伯認為,任何科學研究或學術研究,在50 年內必然會過時。這是科學進步內在辯證的結果,也是科學分工日趨精細的結果。韋伯方法論的重要性有沒有得到理解與充分挖掘?其局限與缺點有沒有得到揭示與分析?社會文化科學是否已經把握、檢驗、批判、窮盡並超越了韋伯方法論的可能性?是否因為我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所以比韋伯看得更遠?或者,用沙特爾的貝爾納(Bernard of Chartres)在論述12 世紀學者與古代哲學家之間關係時所用的比喻來說:我們都像坐在巨人肩上的矮子?要把握這些問題的修辭含義,無需借助有關社會文化科學史的高深著作。我們對待韋伯方法論著作的姿態遠為謙遜。遙遠的巨像巍然聳立,我們用侏儒的眼光來窺視它神秘莫測的面孔。貝爾納明白其同時代人的著作無法與古人的成就相比。但他也清楚,自己已經仔細地、批判地研讀過他們的著作。然而,韋伯很多重要的方法論著作,以及那些影響過他的人的著作,尤其是狄爾泰(Dilthey)、西美爾以及李凱爾特的著作,都還沒有翻譯成英文,英美的社會文化科學研究者至今仍無緣得見。
經自由出版社與主編查爾斯·E. 史密斯(Charles E. Smith)的努力,作為“解釋性”社會科學之基礎的[韋伯]方法論,得以更為完整地呈現[在讀者面前]。1975 年,自由出版社出版了韋伯的第一部也是最具雄心的一部方法論著作:《羅雪爾與克尼斯:歷史經濟學的邏輯問題》(Roscher and Knies: The Logical Problems of Historical Economics)。隨後又出版了西美爾包羅萬象的社會文化科學哲學著作,也即《歷史哲學問題》(The Problems of the Philosophy of History)的英譯本,這本書常常被韋伯當作重要參引來源。眼前這部《批判施塔姆勒》(Critique of Stammler)英譯本揭示了許多關鍵聯系:“羅雪爾與克尼斯”專著與《經濟與社會》(Economy and Society)的問題意識之間的聯系;韋伯的方法論與當代許多方法論之間的密切關係,包括彼此交疊的常人方法學、現象學社會學、詮釋社會學(hermeneutical sociology)以及日常生活社會學等學說。自由出版社的艾琳·菲茨杰拉德·德瓦爾德(Eileen Fitzgerald DeWald)負責這些手稿,她的修訂使譯稿更為明晰,文字更為順暢,使這些譯著增色不少。這些譯著得到了蒙莫斯學院(Monmouth College)三筆基金資助。
目次
前言
導論
韋伯的文本
韋伯的方法論問題意識
理解主題與對施塔姆勒的批判
施塔姆勒對唯物史觀的“駁斥”
緒論
施塔姆勒對歷史唯物主義的闡釋
施塔姆勒的“知識論”
對規則概念的分析:規律概念、規範概念與準則概念
對規則概念的分析:“遊戲規則”概念
對規則概念的分析:法律規則概念
對規則概念的分析:法律概念與經驗概念
“施塔姆勒對唯物史觀的‘駁斥’”補論
施塔姆勒著作中的“因果關係與目的論”
施塔姆勒的“社會生活”概念
注釋
索引
書摘/試閱
施塔姆勒的“知識論”
要想對施塔姆勒特有的論辯方式有所洞見,至少有必要通過例證來詳細分析其著作導論部分的某些觀點。故此,我們把該書的起始部分分解成一系列命題,然後再來考慮這些命題之間的關聯。在該書的頭幾頁(第 3—6 頁)中,我們發現了如下論斷:任何“個別的審慎研究”都是沒有價值的,也是“偶然的”:(1)除非它能被鑒別為“一般性法則規律的因變量”;(2)除非它能滿足“普遍有效的知識標準”;(3)除非它“建立在”“基本的法則性規律”之上;(4)除非它是基於一個“統一的、絕對的問題意識(unconditional problematic)”(Stammler,p. 3);( 5)除非它是基於對“普遍有效的法則性相關”的洞見( Stammler,p. 4)。因為( 6)任何一項研究,只要“超出了由觀察得出的原始事實”,就會在其“前提”中預設著這樣一種法則性規律的存在。( 7)因此,真正的問題在於:“能否像自然科學把自然的法則性規律作為自身基礎一樣,在人類社會生活中確立一般性的法則性規律?”( Stammler,p. 5)遺憾的是,迄今為止還沒有人能回答這個問題。(8)這個問題“涉及一切有關社會現象的知識所具有的法則性規律。”(9)然而,這個問題“實際上”關係到“對終極的法則性規律的辨別,有關社會生活的知識就有賴於這一規律”(!),“它直接流溢到關於個體與總體間關係的根本觀念中”(!)。事實上,“存在著對社會生活法則性轉變(nomological transformation)……的渴望……也即所謂的社會追問。 ”(10)不妨看看“有關法則性規律的科學知識。這種知識對一般性的人類社會生活是有效的,也就是說,它作為條件使得以法則般的方式來建構人類集體生活成為可能”。
就目前而言,這已經足夠了。施塔姆勒聲稱,誰要是使用“法則性過程”這一表述,首先就必須清楚“自己真正想說的是什麼”(Stammler,p. 4)。上面這些論述斷篇,每一種都用到了“法則性規律”這個概念,遺憾的是,施塔姆勒竟然把自己的忠告忘記得一幹二凈。一方面,很顯然,在上述十個命題中,幾乎每一個都涉及不同的問題。另一方面,同樣無可置疑的是,閱讀施塔姆勒的著作,人們會發現一個驚人的事實:施塔姆勒欺騙了自己。這還是那個慣常爭論的老問題。唯一的區別在於用語的差異。在一部如此自命不凡的著作中怎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原因在於施塔姆勒的用語含混不堪。
不妨再看看上述十個命題。我之所以把它們從施塔姆勒的著作中摘錄下來,是因為它們系統闡述了施塔姆勒的主要論題。命題( 1)的含義十分模糊。我們並不清楚“法則性規律的因變量”這一表述的內涵是什麼。這是否意味著,重要的研究之所以值得一做,就在於用它們(共性知識)來得出一般性的(普遍的)法則性規律?或者說,如果不運用一般性的(法則性的)知識(歷史知識),就不可能對具體的事件叢( constellations)進行因果解釋?施塔姆勒的意思可能是其中的一種,或者兩者都是 —命題( 7)至少表明了這一點。根據命題( 7),所謂的“首要問題”在於:能否用為“無生命的”自然確立“自然法則”的方式來確立“社會生活”法則 —我想這樣來解釋這個極度模糊的文本?命題(3)與命題( 6)認為,一切有關單個“事實”的有效知識都有一個“必要的前提條件”,即必須基於“基本的法則性規律”。這些命題表明,那些訴諸(在“法則性規律”意義上的)因果範疇之普遍有效性的論題,其背後的理據必定難以服人。
另一方面,施塔姆勒的命題( 2)與命題( 8)讓我們很吃驚。這兩個命題涉及的不是作為知識物件的事件的法則性規律,而是知識本身的“法則性規律”。它們關注的不是經驗地支配著知識物件或“物件”世界的“法則” —歸納的任務就是去發現這“法則”(參見命題[6]及施塔姆勒,第 4 頁底部:“從個別觀察出發”,以便“具體事實能夠獲得必然真理的地位”)。相反,它們關注的是知識領域中的有效規範。這是“知識的普遍有效標準”(命題[ 2])以及“我們對於社會範疇的全部知識所具有的法則性規律”(命題[ 8])等表述唯一可能的含義。施塔姆勒在這裡把“邏輯規範”與“自然法則”混同起來了。他似乎覺得這樣還不夠,又把(根據命題[ 5])對事實(即具體物件)之間相關(correlation)的必不可少的洞見,與對“法則性規律 ”(一種抽象物)的洞見完全搞混了。如果“法則性規律”指的是自然的法則性規律,那麼這兩種洞見就是彼此對立的。另一方面,如果“法則性規律”指的是知識的“規範”,那麼這兩種表述對應的就是兩種截然不同的邏輯關係。再者,“法則性相關”也被說成是“普遍有效的”(命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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