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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自由:和平示威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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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自由:和平示威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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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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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43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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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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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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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本書獨樹一幟──它是一冊趣味簡史,嘗試藉追史溯源來解答:
為何我們今天能有示威?
為何有些示威成功,有些卻失敗?
為何示威權值得珍視捍衛?
和平示威理念源於何處,又不脛而走?

示威,是指為某種理想而舉行的遊行或露天集會。和平示威的權利是一件瑰寶,值得普世尊重和捍衛。
本書追溯和平示威的歷史,及其如何改變了世界。
本書並非鼓吹騷亂、暴動或革命,但有闡釋其與和平示威之聯繫及區別。同樣,本書亦非提倡政府或者官方組織的遊行或巡遊。
本書闡明的,乃是建制外的民眾發起的示威。換言之,本書旨在剖析那些為申冤,或呼籲當局採取行動解決示威者切身訴求,而舉行的示威。
本書特別收錄2020年增訂篇章,闡述2019年香港「反送中」運動的源起、經過,以及此運動對世界各地示威的影響。


好評推薦:

「『示威的自由,應被視為一項普世權利』──本書以學術及全面記述,精彩闡明這點。夏博義創立了一個廣受尊敬的人權組織,他的論述無疑極具權威。」
──彭定康 男爵,末任港督

「所有憲法和行政法學生、對人權感興趣的學生,以及全世界進行和平抗議的人們都必讀此書……完整的述史和全球腳蹤,記錄了抗議活動的歷史和發展,以及那些試圖捍衛、限制或消滅這些活動的法律的演變。」
──白金漢大學《丹寧法學期刊》

「世界頂尖專家傑作,對抗議權的精闢分析。本書強烈提醒人們:只有這項權利受法律保護時,自由與民主才能蓬勃發展。史料充沛、案例豐富,讀後我更想走上街頭和法庭,捍衛這權利。」
──海倫娜.肯尼迪 女爵

「對示威權的全面探索。這位大律師預研充分,筆觸飽含熱情,他曾挺身為捍衛集會自由權辯護。夏博義勝利完成了自己設定的艱鉅任務。」
──比爾.鮑林 教授,倫敦大學

「圍繞示威權的歷史和政治意義,這項比較研究得出大量真知灼見。對於任何對人權史和政治抗議感興趣的人,本書都是寶庫。」
──薄諳度 教授,新南威爾士大學、香港大學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

作者簡介

夏博義(Paul Harris)

國際人權問題專家。英格蘭執業大律師、香港資深大律師、牛津地方議員。他是英格蘭和威爾士律師協會人權委員會創始人,香港人權監察創會主席。他在香港為被控阻街的示威者成功辯護後,開始系統地研究示威活動。他傾近20年分析全球各次重大示威運動,聚焦示威與政治民主化及與國際關係之間的相互作用。他曾執行多項人權任務,特別是於馬拉維、哥倫比亞、尼泊爾等,並於1999年東帝汶獨立公投時任觀察員。他現居住及工作於倫敦和香港。

目次

推薦序

譯者序

第1章 倫敦通信協會
第2章 起源
第3章 溫泉市集
第4章 彼得盧
第5章 示威趨向成熟:1832年改革法案危機
第6章 示威風尚不脛而走
第7章 示威傳到美國
第8章 示威傳到歐洲
第9章 示威與婦女投票權
第10章 向華府進軍
第11章 示威與公民抗命――甘地
第12章 甘地的遺產
第13章 示威與法律
第14章 示威與警察
第15章 環保示威
第16章 示威的成功要素?
第17章 北愛爾蘭
第18章 示威與革命
第19章 示威與中國
第20章 示威與帝國
第21章 結語
第22章 2020年增訂

參考書目

書摘/試閱

第1章
倫敦通信協會

法國大革命

作為一種促進政治變革的手段,現代意義上的和平示威,誕生於法國大革命時代的倫敦。孕育她的一連串事件,則有更深的歷史淵源,可上溯至大憲章、向英王申冤的請願權、以及17世紀英國的憲制鬥爭。但卻是法國大革命時代(狄更斯稱之為「最好的時代,也是最壞的時代」)的戲劇性與鬥爭激情,最終使其呱呱墜地。1795年6月29日下午,泰晤士河南岸南華克區的聖喬治廣場,倫敦通信協會在此舉行公眾集會。過往兩個多世紀的偉大抗議運動,均從1790年代倫敦這些抗議者的想法和策略中,獲得靈感。阿拉伯之春、天安門學運、馬丁.路德金的「民權進軍」、聖雄甘地的非暴力抵抗和食鹽進軍,以及女性參政權運動,都從中獲得啟示。

聖喬治市集已不復存在。昔日大象與城堡和滑鐵盧之間的草地,早被聖喬治廣場四周不倫不類的街衢建築所湮沒。但在18世紀,這裡卻是倫敦主要的露天集會場地。1759年,循道宗牧師喬治.懷特腓曾在此向大眾佈道。1768年5月10日,一批「威爾克斯和自由」的支持者在此集會,聲援被囚於附近王座法庭監獄的約翰.威爾克斯,最終遭士兵驅散並導致傷亡。1780年,喬治.高登勳爵號召新教聯合會會員在此集合,遊行到國會請願反對解放天主教徒。國會拒納請願書,引發18世紀倫敦最嚴重的一場騷亂。

與威爾克斯或高登集會不同,倫敦通信協會的集會善始善終。《晨報》報導「昨日下午約兩時,逾五萬民眾響應通告,在聖喬治市集集會,呼籲進行國會改革。約三時,瓊斯醫生主持了集會……」。「集會勸誡會眾戒酒克制,維護公德,我們對此表示讚許。作為我國最大型政治集會之一,所體現的節制,樹立了典範。」報章描述了集會講者宣講國會改革之必要性;為達目標須保持「秩序與禮儀」;宣讀措辭溫和的《致國王書》和《致全國同胞書》。圍觀者有的坐於馬背,有的從周圍樓上觀看遊行。報章亦提到,王座法庭監獄的獄卒、皇家騎兵衛隊均持械防範騷動,倫敦及薩里民兵亦待命隨時介入。

《晨報》報導描繪了集會緊張氣氛。它暗示卻未解釋(因當日讀者都明白)―改革者與擔心改革蛻變為騷亂及革命的人士之間,衝突一觸即發。

「大陸」、「君臨國會」

此前六年,巴黎暴民攻打巴士底獄,掀起法國大革命。渴望改革英國腐敗政體的人都覺得,由改革派主導,推翻各種濫權和貴族、教士特權的大革命早期階段,是啟蒙、楷模。他們憧憬,既然法國能如此驟變,英國或也能同樣迅猛變革。儼如詩人華茲華斯名句「生命的黎明是樂園,青春才是真正的天堂」。

1795年的英國,並不像革命前夕的法國那樣,實行專制獨裁統治。英國政體是有限君主立憲制,由「君臨國會」統御,人人須守法。該政體是經光榮革命和1688年《權利法案》(剛好一個世紀前)建立。《權利法案》本身又是早前一個世紀斯圖亞特王朝與人民鬥爭的高潮。在法國,巴士底獄陷落前,官員可匿名簽署秘密逮捕令,不加審訊即可禁錮平民數年。英國卻無這種秘密逮捕令。在18世紀英語交談中,「大陸」與「獨裁」近義。對於英國享有的自由,廣大國民引以為榮,觀念根深蒂固。不過,法國大革命風暴,確也暴露出英國政體存在的諸多濫權及缺陷。

其中最刺目的缺陷,莫過於18 世紀英國國會的「腐敗選區」(以金錢或人情換取國會席位)。地主議員投票時著眼私利,罔顧廣大國民福祉。食物昂貴,靡費巨資支空餉,漠視窮人需要,不願推動任何妨礙既得利益的改革,選民範圍狹小(僅佔人口4%),將絕大多數國民徹底擋在政治進程外,國會遂成為箭靶。

然而,隨著法國大革命升級,英國的改革前景卻轉黯。到1791年,極端雅各賓派將溫和改革的吉倫特派踢出國民議會,大革命蛻變為血腥暴政。原有制度全被推翻,大批無辜者被一車車拉去砍頭,罪名僅是「出身敵對階級」。英國人初時對大革命的嚮往煙消雲散。很多人轉念認為,在英國啟動改革,恐重演法國之血腥恐怖。1793年,法國廢黜君主制,處決路易十六,令英國人反感至極。

處決路易十六後數日,英法即開戰。英國傳統的反法情結,更加重英國人對法國大革命暴虐的懼怕。在英國鼓吹法式革命,轉眼已變為「雙重叛國」―對內背叛建制,對外聲援敵國。



第7章
示威傳到美國

「示威」與「集會自由」

現代人思考「為何我們可以出來示威」時,多數會說「因為這是我們集會自由的一部分」。其實,初時的「集會自由」理念並無關示威,很久以後人們才覺得「示威」與「集會自由」有關。「集會自由」的表述很出名,因為它被載入美國憲法,但它最初含義是指公民擁有參與國家或州立法機關的正式會議,討論議題的自由。

美國是首個採用成文憲法的國家。設立成文憲法的構想,源自組成美國的各北美殖民地。美國獨立戰爭之前一百五十年,北美洲沿岸的首批細小英國殖民地須決定怎樣自治,慣例是採納一份管治憲章或基本法。1639年康涅狄格開創此先河。1647年羅德島率先將若干公民權利載入其憲章。在此背景下,大陸會議於1779年批准《美國獨立宣言》後,順理成章準備為這新生國家制訂一部基本法或憲法。

獨立十年後,國會於1789年批准十項憲法修正案(總稱權利法案),將公民權利載入憲法。但直至1804年標誌性的馬伯利訴麥迪遜案,美國最高法院才確認違憲行為「可訴」――人們可通過打官司取得法庭命令,宣佈某項法律或行政決定因違憲而無須遵守。這項裁決對於美國乃至全世界的未來都產生根本性的影響。假若馬伯利訴麥迪遜案裁決相反,美國憲法就僅是海市蜃樓的空想,因為條文無直接法律效力。馬伯利訴麥迪遜案開創了憲制性法律的範疇,因它裁定――法律或政府行為若與憲法條文抵觸,就可能被法庭宣佈為違法。這一觀念已從美國傳佈到其他許多國家。但仍有些國家如中國,雖然多項權利被載入憲法,卻無法強制執行,依舊是畫餅。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十項權利法案修正案的第一項)廣為人知,但其歷史本源則常被忽略。

第一修正案規定「不得剝奪人民言論出版的自由、和平集會以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權利」。

現在該條保障了在美國舉行示威的權利。然而,直到1960 年代馬丁.路德.金領導的民權運動引發的最高法院案例,這項保障才得以確立。在美國大部分歷史中,集會自由並未包括示威權。

1789年權利法案保障集會自由之目的,是保障國家立法機關、國會及各州的州立法機關免受外來干擾。這點很重要,因為在獨立戰爭前,正是麻薩諸塞(麻省)的殖民地議會組織了對英王喬治三世的抗爭。組織波士頓茶黨的薩繆爾.亞當斯就以此為根據地。喬治三世派駐麻省的軍事總督托馬斯.蓋奇將軍取締了麻省議會,並宣佈其集會為叛國罪。而英國1352年《叛國罪法》將叛國罪具體精確地定義為「謀害國王或暴力推翻其政府」的行為。所以該宣佈根本是非法。蓋奇的行徑激怒了北美殖民地的民眾,成為獨立運動的導火線之一。因此,保障國家及州立法機關不受干擾集會的權利,遂成新生美國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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