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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社會法典》第五編:法定健康保險(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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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社會法典》第五編:法定健康保險(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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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德國社會法典>第五編:法定健康保險》為2019年3月22日新修訂的《德國社會法典》第五編:法定健康保險之全文中譯本,內容涉及德國法定健康保險制度的方方面面。德國作為全世界早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其法定健康保險制度尤為發達,這一強制的健康保險制度覆蓋了德國91%的人口,經過100多年的積澱與完善,德國法定健康保險制度臻於完美、蔚為壯觀,對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完善頗具借鑒意義。
《<德國社會法典>第五編:法定健康保險》為國內社會法、社會保障等相關領域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參考,對德國社會保障制度以及法定健康保險制度感興趣的讀者亦可從中獲益。

作者簡介

李承亮,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武漢大學大健康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武漢大學“珞珈青年學者”(2014),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孫鴻亮,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武漢大學大健康法制研究中心研究人員。曾獲中國政法大學“學術十星”稱號,在《甘肅政法學院學報》《社會法評論》等刊物發表多篇論文。

名人/編輯推薦

《德國社會法典》作為德國社會保障制度一百多年發展經驗的總結,其精細的規範設計和高度的法典化程度,對於我國社會法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逐步形成的德國社會法典架構完整,其內容包括總論、勞動者的基本保障、工作條件、醫療保險、租賃保險以及兒童與青少年的保護等。《<德國社會法典>第五編:法定健康保險》為德國社會法典第五編之法定健康保險的系統性翻譯,並包含對法典的基本介紹和評述。能為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甚至是整個社會保險制度的完善,為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貢獻些許力量。

當今世界面臨著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新冠肺炎疫情的爆發加速了這一動蕩變革的進程。新冠肺炎疫情宛若一塊試金石,考驗了各國、各地區的政治制度與社會治理能力。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我國抗擊新冠肺炎的狙擊戰取得了階段性的勝利,為世界其他國家、地區樹立了榜樣。與此同時,我國衛生與健康法制的不足之處也暴露出來。這樣的經歷也促使法學界開始反思我國現有的衛生與健康法制體系是否完備,尤其是否能夠充分因應重大公共衛生突發事件。
誠如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沒有全民健康,就沒有全面小康。”而全民健康目標的實現,有賴於健全的衛生與健康法律制度的支持。作為後發的社會主義國家,衛生與健康法律制度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成,我國衛生與健康法律體系架構已經基本形成。但“粗線條”的立法導致衛生與健康法領域的各項具體法律制度還存在較大的空白。如何去填補這些空白,是學術界與法律實務界應當攜手加以解決的重大問題,不僅關係到大健康法制體系的健全,更關係到社會的穩定、國民經濟的發展,關係到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我們能夠把握好填補這些立法空白的歷史機遇,那麼這些空白將成為先前立法者巧妙的“留白”,我國衛生與健康法的立法也能借此實現“彎道超車”。鑒於此,武漢大學大健康法制研究中心作為武漢大學和泰康保險集團共建的大健康法制研究平臺,致力於對域外先進之衛生與健康法律法規以及著作的譯介,策劃了這套《泰康大健康法制譯叢》。
良善的法律制度是整個人類文明的共同財富,對於良善的法律制度,我們也應當加以借鑒。本著“取法乎上,揚棄承繼”的理念,本譯叢聚焦當今世界衛生與健康法制發達國家的法律制度以及學術著作,視野涵蓋且不限於德國、英國等歐洲國家,美國以及日本、韓國等亞洲國家衛生與健康領域立法和學說之演變與最新動態。
很多法律實務界的同仁也在密切關注著我國的衛生與健康法制,尤其是大健康法制的發展趨勢,蓋其關乎到未來我國整個社會治理體系的架構。此外,本套譯叢亦為衛生學、醫學、藥學、社會保障學、保險學等其他學科領域的學者以及實務工作者開啟了一扇從法學視角看待域外衛生與健康法律制度的窗戶。譯者也希望借此打破立法與司法實務、法學與其他學科之間的壁壘,促進立法與司法實務的良性互動以及不同學科間的交流,攜手共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大健康法制體系。
本套譯叢的譯者具有精深的法學專業知識、豐富的海外學習經歷,對國內和域外的法律制度有著深入的了解與研究。譯者的專業性保障了本套譯叢的質量。“縱浪大化中,不喜亦不懼。應盡便須盡,無復獨多慮。”縱使譯者非常努力地想向讀者呈現一套質量上乘的譯作,然囿於學識與時間,篇牘訛誤在所難免。由衷希望各界關心我國大健康法制建設的人士不吝賜教、批評斧正!

目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參保人的範圍
第一節 法定健康保險參保義務
第二節 法定健康保險參保權利
第三節 家庭成員保險

第三章 健康保險的支付項目
第一節 服務項目總攬
第二節 通用規則
第三節 疾病預防服務、企業內部健康促進和預防工傷損害、自救促進以及懷孕和哺乳期間的服務
第四節 健康風險評估和疾病早期診斷的支付範圍
第五節 疾病的支付範圍
第一目 疾病治療
第二目 醫療津貼
第三目 服務限制
第六節 免賠額、退還保費
第七節 假牙安裝
第八節 交通費
第九節 自付費用、負擔上限
第十節 服務的擴展

第四章 健康保險公司與服務提供者的關係
第一節 一般原則
第二節 醫生、牙醫和心理醫生的關係
第一目 合同醫生和合同牙醫服務的供給
第二目 保險公司醫生協會和保險公司牙醫協會
第三目 聯邦及州一級的合同
第四目 牙科的服務
第五目 仲裁
第六目 州委員會和聯邦共同委員會
第七目 醫生和牙醫參與供給的前提條件和形式
第八目 需求規劃、供給短缺、供給過度
第九目 經濟性與結算審查
第三節 醫院和其他機構的關係
第四節 醫院和合同醫生的關係
第五節 與藥物服務提供者的關係
第六節 與輔助器具提供者之間的關係
第七節 藥房和製藥企業主的關係
第八節 與其他服務提供者的關係
第九節 服務提供的質量保障
第十節 健康保險公司的自身機構
第十一節 與社會服務提供者的其他關係
第十二節 與歐盟各國服務提供者的關係
第十三節 患者的參與,為患者利益的聯邦政府代表

第五章 醫療保健發展評估專家委員會

第六章 健康保險公司
第一節 健康保險公司的類型
第一目 地方的健康保險公司
第二目 企業健康保險公司
第三目 行業健康保險公司
第四目 (已廢止)
第五目 農業健康保險公司
第六目 德國“礦工—鐵路工人—海員”養老保險
第七目 醫療互助保險公司
第八目 跨健康保險公司類型規定
第二節 成員的選擇權
第一目 (已廢止)
第二目 (已廢止)
第三節 成員資格及憲法
第一目 成員資格
第二目 章程及機構
第四節 登記

第七章 健康保險公司協會

第八章 融資
第一節 保險費
第一目 資金籌集
第二目 成員義務繳費收入
第三目 保險費率、額外保險費
第四目 保險費的承擔
第五目 保險費的支付
第二節 保險費補貼
第三節 資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四節 健康基金的財政平衡和分配
第一目
第二目 退休者健康保險的財政平衡
第五節 健康保險公司及其協會的審查

第九章 健康保險的醫療服務機構
第一節 任務
第二節 組織

第十章 保險及服務數據、數據保護、數據透明
第一節 信息基礎
第一目 數據使用的基本原則
第二目 健康保險公司的信息基礎
第二節 服務數據的傳輸和準備、數據透明
第一目 服務數據的傳輸
第二目 數據透明
第三節 數據刪除、詢問義務

第十一章 刑事及罰金規則
第十二章 為塑造統一德國的過渡性規定
第十三章 其他過渡性規定
附錄 術語列表

書摘/試閱

1只要輔助器具不是參保人的日常生活的常規日用品或未在第34條第4款規定範圍內,參保人有權獲得特殊情況下必要的助聽器、假肢、人造骨等輔助器具,以保證成功治療疾病、預防與補救殘障。輔助器具必須至少符合第139條第2款在輔助器具列表中確定的供應質量和產品的要求,前提是它們已按照第139條第1款在醫療輔助器具列表中被列出或被其中提及的產品系列所覆蓋。就住院治療而言,為補救殘障獲得輔助器具的權利與參保人仍可參與群體生活的程度無關;住院護理機構有責任妥善保管用於日常護理工作的必要輔助器具和護理輔助器具。第92條第1款適用於第1句未排除的輔助器具。參保人的權利除提供輔助器具外,還包括必要的服務,例如為了防止參保人遭受無法防御的危險而進行的必要改裝、修理與替換輔助器具、提高輔助器具的使用性,在現有技術水平條件下進行必要的保養和技術控制,以便維護其功能和技術安全。如果參保人本人無法使用輔助器具且第三人需要進行醫療活動而可能因針刺具有被感染的風險,參保人還可以要求使用安全裝置保護第三人免受針刺傷害的輔助器具。這些醫療活動包括抽血和注射。在2020年1月31日之前,聯邦共同委員會將在其根據第92條第1款第2句第6項制定的指令中規定會增加感染風險的醫療活動。參保人選擇超標的輔助器具或附加服務時,自行承擔附加費用和由此產生的高額後續費用。應當遵守《社會法典》第十一編第18條第6a款的規定。
2根據第1款規定的前提條件,參保人有權在年滿18周歲之前獲得視覺輔助的服務。年滿18周歲的參保人下列情形中,有權獲得視覺輔助:
1.弱視或失明使雙眼視力損害達到世界衛生組織“疾病與相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界定的一級標準:或者
2.對近視或遠視超過6度或散光超過4度的參保人進行了規定的遠程視力矯正。
如果治療對眼睛疾病與傷害有療效時,還有權獲得治療性的視覺輔助。聯邦共同委員會在根據第92條制定的指令中規定哪些症狀有權享有視覺輔助。有權獲得視覺輔助的供給不包括眼鏡框架的費用。
3根據第2款,只有在醫學上認為是絕對必要的例外情形下,參保人才有權獲得隱形眼鏡。聯邦共同委員會在其根據第92條制定的指令中規定哪些症狀有權獲得隱形眼鏡的處方。如果參保人選擇隱形眼鏡來代替眼鏡,且不滿足第1句規定的前提條件,則健康保險公司將支付購買所需眼鏡花費的最高金額,作為對隱形眼鏡費用的補貼。護理產品的費用不包含在內。
4年滿14周歲的參保人只要其視力變化達到0.5度以上,就有權獲得第2款規定的視力輔助;聯邦共同委員會可以在第92條規定的指令中規定在醫學上強制必要的例外情形。
5健康保險公司可以允許參保人租借必要的醫療輔助器具。健康保險公司可以根據醫療輔助器具對參保人是否適用或是否可以學習使用來批準是否租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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