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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適用】
這本《法院組織法搶分小法典》適用於報考以下考試之考生: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司法特考)五等:庭務員類科。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特考)五等:庭務員類科。
.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原住民特考)五等:庭務員類科。
【考試利多】
司法特考主要因司法院、法務部之人力需要舉辦。司法特考五等考試不必具有法律背景,且法律相關系所競爭者極少。考題全為選擇題型,因此不必擔心寫不出公文或是法條,司法特考是非法律相關科系考生進入公職的最佳跳板!錄事與庭務員的薪資約為32,000元,因為專業加給較多,故略優於一般五等的公務人員。
【庭務員工作簡介】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選擇題解題的關鍵字在哪裡?
.沒有法學基礎也能看懂條文嗎?
【本書優勢】
本書定位為準備「庭務員」考試之輔助教材,依考選部命題大綱,由三民專業名師群精心編審,彙整法院組織、法庭秩序、法庭人員、訴訟程序與其他重要相關法規領域,收錄最新修正法規內容。擁有《法院組織法搶分小法典》,便能輕鬆掌握司法特考命題趨勢及必背條文,無須再分心蒐集最新修法內容!
別於坊間小六法,精選100-109年司法特考五等試題,由三民補習班名師群親自研究這些考古題,再將相同條文考點的試題彙整嵌入相對應的法條之後,條文中常被命題的關鍵字特別以顯眼「藍色」字體標示,背完條文馬上演練題目,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完整條文+重點標示+精選試題
本書由三民補習班法科名師群精心設計,讓法典除了是查詢法條的工具書外,更結合豐富題庫與重點標示,絕對比小六法更實用。
上考場嫌書太多太重太累的話,帶這本讓你神清氣爽,俐落地將考場的零碎時間化為涓涓入袋的分數。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法庭席位布置規則(110.03.19)
(1)配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之修正,修正授權依據。
(2)配合國民法官制度,增訂國民法官法庭席位之布置。
(3)因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商業事件審理增設商業調查官,有明定商業調查官席位之必要,及配合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明定專家證人席位,修正第二條附圖一。
2.法庭旁聽規則(110.02.22)
因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於109年修正公布,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並修正名稱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故修正法庭旁聽規則,其修正要點有二,一為修正訂定依據條次。二為配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之施行日期,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110年7月1日施行。
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110.01.18)
國民法官制度定於112年1月1日施行,考量業務需要,於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書記處增設國民法官科,並訂立其職掌事項,以符實需,故配合修正第73條、第77-1條規定。
4.懲戒法院組織法(109.06.10)及公務員懲戒法(109.06.10)
(1)改制懲戒法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事項,屬於司法權之行使,並由憲法上之法官為之,其機關組織與名稱自應採取法院的體制,因此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委員」等名稱,分別修正為「懲戒法院」、「院長」、「法官」,並設「懲戒法庭」專司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
(2)建立一級二審制度
將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制度改為一級二審制,新增「上訴審程序」及「抗告程序」,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得向懲戒法庭第二審提起上訴救濟,懲戒法庭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則為法律審,第一審、第二審均以行言詞辯論為原則。又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裁定原則上亦得向懲戒法庭第二審提起抗告救濟。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由法官3人合議審理及裁判,並由資深法官充審判長;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則以法官5人合議行之,並由院長充審判長。這項修正將使懲戒法庭第二審能及時糾正錯誤的判決或裁定,不僅更能維持公務紀律,也能使公務員權利獲得審級救濟制度的保障。
這本《法院組織法搶分小法典》適用於報考以下考試之考生: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司法特考)五等:庭務員類科。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特考)五等:庭務員類科。
.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原住民特考)五等:庭務員類科。
【考試利多】
司法特考主要因司法院、法務部之人力需要舉辦。司法特考五等考試不必具有法律背景,且法律相關系所競爭者極少。考題全為選擇題型,因此不必擔心寫不出公文或是法條,司法特考是非法律相關科系考生進入公職的最佳跳板!錄事與庭務員的薪資約為32,000元,因為專業加給較多,故略優於一般五等的公務人員。
【庭務員工作簡介】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選擇題解題的關鍵字在哪裡?
.沒有法學基礎也能看懂條文嗎?
【本書優勢】
本書定位為準備「庭務員」考試之輔助教材,依考選部命題大綱,由三民專業名師群精心編審,彙整法院組織、法庭秩序、法庭人員、訴訟程序與其他重要相關法規領域,收錄最新修正法規內容。擁有《法院組織法搶分小法典》,便能輕鬆掌握司法特考命題趨勢及必背條文,無須再分心蒐集最新修法內容!
別於坊間小六法,精選100-109年司法特考五等試題,由三民補習班名師群親自研究這些考古題,再將相同條文考點的試題彙整嵌入相對應的法條之後,條文中常被命題的關鍵字特別以顯眼「藍色」字體標示,背完條文馬上演練題目,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完整條文+重點標示+精選試題
本書由三民補習班法科名師群精心設計,讓法典除了是查詢法條的工具書外,更結合豐富題庫與重點標示,絕對比小六法更實用。
上考場嫌書太多太重太累的話,帶這本讓你神清氣爽,俐落地將考場的零碎時間化為涓涓入袋的分數。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法庭席位布置規則(110.03.19)
(1)配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之修正,修正授權依據。
(2)配合國民法官制度,增訂國民法官法庭席位之布置。
(3)因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商業事件審理增設商業調查官,有明定商業調查官席位之必要,及配合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明定專家證人席位,修正第二條附圖一。
2.法庭旁聽規則(110.02.22)
因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於109年修正公布,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並修正名稱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故修正法庭旁聽規則,其修正要點有二,一為修正訂定依據條次。二為配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之施行日期,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110年7月1日施行。
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110.01.18)
國民法官制度定於112年1月1日施行,考量業務需要,於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書記處增設國民法官科,並訂立其職掌事項,以符實需,故配合修正第73條、第77-1條規定。
4.懲戒法院組織法(109.06.10)及公務員懲戒法(109.06.10)
(1)改制懲戒法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事項,屬於司法權之行使,並由憲法上之法官為之,其機關組織與名稱自應採取法院的體制,因此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委員」等名稱,分別修正為「懲戒法院」、「院長」、「法官」,並設「懲戒法庭」專司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
(2)建立一級二審制度
將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制度改為一級二審制,新增「上訴審程序」及「抗告程序」,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得向懲戒法庭第二審提起上訴救濟,懲戒法庭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則為法律審,第一審、第二審均以行言詞辯論為原則。又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裁定原則上亦得向懲戒法庭第二審提起抗告救濟。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由法官3人合議審理及裁判,並由資深法官充審判長;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則以法官5人合議行之,並由院長充審判長。這項修正將使懲戒法庭第二審能及時糾正錯誤的判決或裁定,不僅更能維持公務紀律,也能使公務員權利獲得審級救濟制度的保障。
目次
法庭秩序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110.03.19)
法庭旁聽規則(110.02.22)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105.05.23)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05.02.15) 320
法庭人員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93.12.29)
法官法(110.01.20)
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96.03.06)
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節錄)(110.05.31三讀)
家事事件法(節錄)(108.06.19)
非訟事件法(節錄)(107.06.13)
刑事訴訟法(節錄)(110.05.31三讀)
行政訴訟法(節錄)(110.05.31三讀
其他重要相關法規
重要大法官解釋
中華民國憲法(節錄)(36.01.0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節錄)(109.05.06)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節錄)(109.05.06)
軍事審判法(節錄)(108.04.03)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110.03.19)
法庭旁聽規則(110.02.22)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105.05.23)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05.02.15) 320
法庭人員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93.12.29)
法官法(110.01.20)
臺灣高等法院通譯、庭務員管理要點(96.03.06)
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節錄)(110.05.31三讀)
家事事件法(節錄)(108.06.19)
非訟事件法(節錄)(107.06.13)
刑事訴訟法(節錄)(110.05.31三讀)
行政訴訟法(節錄)(110.05.31三讀
其他重要相關法規
重要大法官解釋
中華民國憲法(節錄)(36.01.0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節錄)(109.05.06)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節錄)(109.05.06)
軍事審判法(節錄)(10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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