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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難題(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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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難題(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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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通過具體案例和判例,運用新的歷史材料、比較視角和理論方法闡釋了衡平法理論和方法的斷層,也即是需要重新闡明的衡平法律規則。這些內容的寫作者來自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的律師和杰出學者,討論了違反衡平義務(包括信義義務)的財產責任和個人責任、破產的衡平權利、非明示信托的創立、自我交易規則、家族破落中的財產分配、阻礙衡平贖回、不當得利的適宜性分析,還探討了一些特定的問題如方法論、組織法。這些研究對於學者和實務者具有重要價值,也有助於中國的法官發展普衡平法規則。

作者簡介

杰米·格林斯特,澳大利亞悉尼大學副教授杰米·格林斯特(Jamie Glister)是衡平法與信托法的專家,著有《現代衡平法》、《衡平法難題》和《股權,信托和商業》等在學界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作品。發表關於衡平救濟、信托原則等方面的系列文章數十篇。
葆琳·瑞芝,澳大利亞國立大學副教授葆琳·瑞芝(Pauline Ridge)是國際知名的私法學者,已經在世界頂*期刊《法律評論(季刊)》發表六篇文章。她發表的關於衡平法、代位和合同法的文章以及書的章節在普通法世界中被法官和評論員閱讀並援引。她是2012年出版的《衡平法難題》的共同主編,與Joachim Dietrich教授合著有《私法中的從屬責任》一書,都是極具影響力的作品。她關於宗教融資方面法律規則的研究是具有前瞻性和重要影響的。除此之外,她是商法中心的負責人也是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福利法組織的成員。在2013年她作為訪問學者前往新加坡國立大學的亞洲法學院開展科研工作。

譯者簡介
宋麗玨,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外語學院副院長。文學博士,法學博士後,碩士生導師。2012年度上海市優秀畢業生。主持並參與多個國家*、省部級項目。 在各類期刊發表論文數十篇餘篇,出版專著、譯著八部。上海市法學會法律翻譯學會會員,上海市科技翻譯學會會員,上海市外文學會會員。
徐瑋,復旦大學法學碩士,先後在上海海事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就職,現為上海金融法院高級法官。至今已審理涉外案件700餘件,多次受邀參加國際論壇並作交流發言。2019年入選上海市法學會涉外法律人才庫。

前言
本書所選文章均為探討解決應用衡平法原則或方法懸而未決(unsettled)或未曾研究(unexplored)之難題。當今,衡平法仍是商業和個人交易的重要法律規制工具,也是法定監管信息披露框架(informing frameworks)。衡平法是一個邏輯清晰連貫和概念鮮明獨特的整套法律制度,仍在繼續發揮作為理論思考和方法論的功能(sense)。
文集中多篇文章采用了澳大利亞*高法院判例。*高法院仍然強調衡平法是鮮明獨特和靈活重要的法源,且遵循先例。這意味著即便有時高等法院的判決存在爭議,衡平法仍為解決衡平法難題提供有益參考。通過比較澳大利亞*高法院和英國上議院的判例,約阿希姆·迪特裡奇(Joachim Dirtrich)和馬克·李明(Mark Leeming)的論文評論了不當得利原則,從歷史角度理解以衡平法理論和方法作為選擇替代和更有解釋力的優點。迪特裡奇從宏觀層面討論了兩國法院涉及的兩個問題:一是對不當得利的觀點,二是對非良知的衡平法理論和自由裁量救濟。他發現,盡管看起來兩國法院在處理上存在分歧,但追求同樣的目標:法律的確定性、論證明晰和限制濫用一般性概念。通過深入比較分析,他還發現兩國法院都沒有完全與前述追求目標的方法論一致。馬克·李明在宏觀層面上討論了不當得利較之衡平法上代位求償的優點。他論述了不當得利原則的簡潔分析框架難以解決牽涉多方復雜案情所致代位求償問題。比較研究了澳大利亞和英國法院所用方法論異同後,波琳·瑞奇(Pauline Ridge)認為,總體上基於衡平法上共擔責任(participatory liability)的判例法分析表明,違反信托和違反信義義務的共擔責任方案與樞密院和高等法院的判決不符。
基於相關法律領域的歷史發展過程,有兩篇文章特地依托作者法律史專業知識寫就。一篇是喬舒亞·蓋茨勒(Joshua Getzler)的文章討論了轉讓未來財產權,另一篇是菲奧娜·伯恩斯(Fiona Burns)的文章論述了反阻礙衡平法贖回權原則。蓋茨勒論證了制定法與衡平法的復雜互動,認為衡平法破壞了破產法精神。伯恩描述了反阻礙原則逐漸銷蝕的過程,這一過程是由普通法和有關抵押功能與合同占支配地位的經濟因素引致的。她指明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新西蘭法院並未對此變化作出始終如一的反應,預言反阻礙原則即將消亡。
與此比較,馬修·哈丁(Matthew Harding)在其文章中,從法哲學角度考慮了衡平法管轄權對家族血緣關係衰淡基礎上的析產效期。對法院行使衡平管轄權時為何不考慮參與方未來所需進行析產,他提出了質疑,認為在制定法方案中,通常要考量參與方的未來所需。他提出了一個用於未婚情侶關係的分配準則,認為即使未婚情侶關係結束,該準則亦可要求雙方彼此提供維持生計所需扶養(provide material support)。這就賦權法院考量未來所需行使衡平法管轄權,並可繼續探索可能的非判例原則所限(nondoctrine constraints)行使管轄權。
衡平法上一些*令人困惑的問題的生產與受信人和信托有關。詹姆斯·艾登爾曼(James Edelman)提出了處理信義義務的恰當基準問題,探討了用信義法中所謂“自我交易規則”(self dealing rule)終止是否損害僅在自願承諾時產生信義義務的爭論。他認為,該原則較之不受拘信義關係的系列獨特原則更好理解,適用產生不同後果的多種情勢,因此,他的強加信義義務的“承諾標準”(undertaking test)依然未受觸動,完好無缺。
吉米爾·格裡斯特(Jamie Glister)解開了兩個復雜又令人困惑的難題,一是歸還信托基金的托管受信人義務範圍,二是違反非托管受信人義務因果關係規則的適用。解決這兩個難題就開釋了因違反信義義務進行衡平賠償救濟的困惑。他的論文被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和新西蘭判例法持續引用。
根據布朗尼-威爾金森(Browne Wilkinson)法官在Westdeutsche Landesbank Gitozentrale v.Islington LBC案的判決,本·麥克法蘭(Ben McFarlane)的文章思考了識別非明示信托的基礎,並提出了此類信托發生成立的情景條件。他認為,普通法權利和衡平法權益保(所)有者(holder)必須已經獲得利益上的權利,這種權利是基於同一事件和交易引起原告方利益受損(或者受拘相關義務)情況下獲得,在產生利益的非明示信托結束之前,權利所有者必須知悉宣稱影響他或她良心的事件。在*近的澳大利亞案例法中,麥克法蘭找到了支持其觀點的此類信托和令人感興趣的類比,這些類比附有Barnes v.Addy案中第*部分知悉接受責任的明確要求。他還在澳大利亞判例中找到支持其論點的論據,Lipkin Gorman v.Karpnale案就是解釋此類非明示信托的*好例子。米契爾·布萊恩(Michael Bryan) 也考察了非明示信托,特別是救濟性推定信托。他厘清了具體情境中“救濟性”(remedial)的含義,認為救濟性推定信托恰當承認一直受阻於財產性權利破產牽連的不對稱恐懼。他推薦了美國法學會的《返還法和不當得利重述》(第3次)[Restatiement(Third)of the Law of Restitution and Unjust Enrichment],作為確定何時適合救濟的示範。
*後,安德魯·貝爾特勒(Andrew Bulter)和蒂姆·米勒(Tim Miller)的文章分析了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無所不在的矛盾衝突,指出雖同為衡平法法域,但新西蘭提供了更多判例法依據。
我們希望本書能夠闡明衡平法的恒久意義(enduring relevance),以及通過比較和跨學科分析所得洞見(insights)。除本·麥克法蘭的文章之外的所有文章,均被提交在2010年12月悉尼大學舉辦的專題研討會討論。西蒙娜·德格林(Simone Degeling)、芭芭拉·麥克唐納(Barnara McDonald)、詹姆斯·彭納(James Penner)、約翰·斯坦博斯(John Stumbles) 和尼古拉·博德 (Nicola Bodor)均對文章提出了有益建議。特此感謝羅斯·帕森(Ross Parson)商法、公司法和稅法中心的支持,特別是工作人員亞當·布拉特(Adam Bratt)對此次活動的付出。同時,向理乍得·哈特(Richard Hart)和哈特出版公司的所有人致謝。
吉米·格裡斯特(Jamie Glister)
保琳·瑞芝(Pauline Ridge)
2011年8月

目次

目錄
第一章英國和澳大利亞的不當得利與衡平原則對比
第一部分導言
第二部分高等法院中的不當得利與衡平法
第三部分上議院中的不當得利和衡平法
第四部分高等法院和上議院采用的理論方法差異
第五部分法院采用不同方式的原因
第六部分結論
第二章代位求償、衡平法與不當得利
第一部分引言
第二部分澳大利亞和英國的分歧
第三部分Bofinger v.Kingsway Group案
第四部分“不當得利”與“顯失公平”的作用
第五部分關於不當得利的趨同觀點
第三章衡平法贖回權的阻礙:不斷變化的衡平法幹預
第一部分引言
第二部分20世紀前有關法律原則的發展
第三部分歷史變遷和反阻礙原則
第四部分當代司法對待反阻礙原則的態度
第五部分結語
第四章未來財產權轉讓與優先權
第一部分基本問題:受讓人的衡平法保護與保護債權人免受轉讓損害
第二部分衡平法上轉讓的實施
第三部分未來轉讓以及非占有性擔保問題
第四部分優先權收回和“欺詐意圖”
第五部分法定優先方案的重要延伸
第六部分“欺詐意圖”與衡平法上的欺詐——犯罪意圖問題
第七部分犯罪行為、評估優先權時的唯意志論與混合動機論
第八部分無力償債前的新資金和往來賬戶
第九部分限制對優先權的管轄權:20世紀30年代
第十部分結語:新的法律,舊的故事?
第五章受信人“自我交易”規則
第一部分導言:信義義務與無能力
第二部分自我交易規則
第三部分總結
第六章參與違反信托或信義義務的責任承擔
第一部分引言
第二部分學理差異
第三部分對先例的不同處理方法
第四部分提煉抗辯原則
第五部分對衡平法先例的深度思考
第六部分總結
第七章衡平補償
第一部分引言
第二部分濫用信托財產
第三部分非托管信義義務
第四部分結論
第八章信托與明知:澳大利亞的經驗
第一部分引言
第二部分積極規則
第三部分澳大利亞判例
第四部分結語
第九章家庭資產糾紛中衡平法適用的限制
第一部分緒論
第二部分理論限制(1)——矯正正義視角
第三部分理論限制(2)——有限集合的觀點
第四部分結論:理論限制的超越
第十章推定信托:對救濟理論的理解
第一部分緒論
第二部分制度性推定信托與救濟性推定信托
第三部分法院財產令的替代——對人救濟
第四部分動機和政策
第五部分確認“雙方”和“三方”對物財產返還
第六部分結論
第十一章新西蘭與新南威爾士衡平法之思考
第一部分緒論
第二部分“其他法律”的影響
第三部分懲罰性賠償
第四部分違反信義義務損失的原因
第五部分禁反言
第六部分總結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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