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通論(第七版)(簡體書)
商品資訊
系列名: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ISBN13:9787300295534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作者:趙中孚
出版日:2021/09/15
裝訂/頁數:平裝/541頁
規格:24cm*17cm (高/寬)
版次:七版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序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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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這本商法教科書結構簡單明了、邏輯嚴謹清晰、語言言簡意賅,而且對於初涉商法的學生來說,簡潔明白的商法學體系,既有商法總論又有商法各論,包括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破產法和海商法等,可謂是集大成之作。同時《商法通論(第七版)(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更新及時,參考新的立法和司法解釋,並在書中增加相應的新案例和練習題,可以說是法律研習者的教科書。
作者簡介
趙中孚,中國人民大學榮譽一級教授。曾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會副總幹事、北京市法學會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等職,現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顧問、北京市法學會民商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
講授民法基礎、中國民法、民法通則、民法總則等課程。培養了40多位碩士,38位博士。編寫《民法概論》(主編之一兼主要撰寫人)、《民法原理》(副主編之一兼主要編寫人)、《民法通則要論》等。主編《商法總論》等。發表論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社會主義特色》、《深入研究民法學理論為現代化建設服務》、《編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理論探討》(合寫)等。參加多部民商法律的起草和立法研究活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第二次和第三次起草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立法研究。
獲發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獲得中國人民大學“優秀共產黨員”、中國人民大學“教書育人先進工作者”、中國人民大學研究生院“優秀導師”等榮譽,榮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資深德育獎”。教材《民法原理》(第1版)獲國家教委、司法部全國法學國家一級優秀教材獎。主編的《商法總論》獲教育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優秀教材一等獎。
邢海寶,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曾於英國劍橋大學法律系、南安普頓大學法律系、美國康涅狄格大學法學院保險法研究中心訪學。兼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海商法和保險法研究所副主任、北京市法學會民商法學研究會秘書長、中國法學會保險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研究保險法修改完善問題,出版、編寫商法、保險法、證券法專著、教材多部,發表民商法論文數十篇,曾獲教育部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三等獎。
講授民法基礎、中國民法、民法通則、民法總則等課程。培養了40多位碩士,38位博士。編寫《民法概論》(主編之一兼主要撰寫人)、《民法原理》(副主編之一兼主要編寫人)、《民法通則要論》等。主編《商法總論》等。發表論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社會主義特色》、《深入研究民法學理論為現代化建設服務》、《編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理論探討》(合寫)等。參加多部民商法律的起草和立法研究活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第二次和第三次起草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立法研究。
獲發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獲得中國人民大學“優秀共產黨員”、中國人民大學“教書育人先進工作者”、中國人民大學研究生院“優秀導師”等榮譽,榮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資深德育獎”。教材《民法原理》(第1版)獲國家教委、司法部全國法學國家一級優秀教材獎。主編的《商法總論》獲教育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優秀教材一等獎。
邢海寶,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曾於英國劍橋大學法律系、南安普頓大學法律系、美國康涅狄格大學法學院保險法研究中心訪學。兼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海商法和保險法研究所副主任、北京市法學會民商法學研究會秘書長、中國法學會保險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研究保險法修改完善問題,出版、編寫商法、保險法、證券法專著、教材多部,發表民商法論文數十篇,曾獲教育部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三等獎。
序
法學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並居於先導性的戰略地位。在我國社會轉型的新世紀、新階段,法學教育不僅要為建設高素質的法律職業共同體服務,而且要面向全社會培養大批治理國家、管理社會、發展經濟的高層次法律人才。近年來,法學教育取得了長足的進步,法科數量增長很快,教育質量穩步提高,培養層次日漸完善,目前已經形成了涵蓋本科生、第二學士學位生、法學碩士研究生、法律碩士研究生、法學博士研究生的完整的法學人才培養體系,接受法科教育已經成為莘莘學子的優先選擇之一。隨著中國法治事業的迅速發展,我們有理由相信,中國法學教育的事業大有可為,中國法學教育的前途充滿光明。
教育的基本功能在於育人,在於塑造德才兼備的高素質人才。法學教育的宗旨並非培養只會機械適用法律的‘‘工匠”,而承載著培養追求正義、知法懂法、忠於法律、廉潔自律的法律人的任務。要完成法學教育的使命,首先必須認真抓好教材建設。我始終認為,教材是實現教育功能的重要工具和媒介,法學教材不僅僅是法學知識傳承的載體,而且是規範教學內容、提高教學質量的關鍵,對法學教育的發展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
第一,法學教材是傳授法學基本知識的工具。初學法律,既要有好的老師,又要有好的教材。正如馮友蘭先生所言:“學哲學的目的,是使人作為人能夠成為人,而不是成為某種人。其他的學習(不是學哲學)是使人能夠成為某種人,即有一定職業的人。”一套好的教材,能夠高屋建瓴地展示法律的體系,能夠準確簡明地闡釋法律的邏輯,能夠深入淺出地敘述法律的精要,能夠生動貼切地表達深奧的法理。所以,法學教材是學生學習法律的向導,是學生步入法律殿堂的階梯。如果在入門之初教材就有偏頗之處,就可能誤人子弟,學生日後還要花費大量時間與精力來修正已經形成的錯誤觀念。
第二,法學教材是傳播法律價值理念的載體。好的法學教材不僅要傳授法學知識,更要傳播法律的精神和法治的理念,例如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尊重權利的觀念。本科、研究生階段的青年學子,正處在人生觀、價值觀形成的階段,一套優秀的法學教材,對於他們價值觀的塑造和健全人格的培養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法學教材是形成職業共同體的主要條件。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賴於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生成。一套好的法學教材,向法律研習者傳授共同的知識,這對於培養一個接受共同的價值理念、共同的法律思維、共同的話語體系的法律共同體,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四,法學教材是所有法律研習者的良師益友。沒有好的教材,一個好的教師或可彌補教材的欠缺和不足,但對那些沒有老師指導的自學者而言,教材就是老師,其重要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長期以來,在我們的評價體系中,教材並沒有獲得應有的注重,對學術成果的形式優先考慮的往往是專著而非教材。在不少人的觀念中,教材與創新、與學術精品甚至與學術無緣。其實,要真正寫出一部好的教材,其難度之大、工作之艱辛、影響之深遠,絕不低於一部優秀的專著,它甚至可以成為在幾百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內發揮作用的傳世之作。以查士丁尼的《法學階梯》為例,所謂法學階梯,即法學入門之義,就是一部教材。但它概括了羅馬法的精髓,千百年來,一直是人們研習羅馬法最基本的著述。日本著名學者我妻榮說過,大學教授有兩大任務:一是寫出自己熟悉的專業及學術領域的講義乃至教科書;二是選擇自己最有興趣、最看重的題目,集中精力進行終生的研究。實際上,這兩者是相輔相成的。寫出一部好教材,必須要對相關領域形成一個完整的知識體系,還要能以深入淺出的語言將問題講清楚、講明白。沒有編寫教材的基本功,實際上也很難寫出優秀的專著。當然,也只有對每一個專題都有一定研究,才能形成對這個學術領域的完整把握。
雖然近幾年我國法學教育發展迅速,成績顯著,但是法學教育也面臨許多挑戰。各個學校的師資隊伍和教學質量參差不齊,這就更需要推出更多的結構嚴謹、內容全面、角度各有側重、能夠適應不同需求的法學教材,為提高法學教學和人才培養質量、保障法學教育健康發展提供前提條件。
長期以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始終高度重視教材建設。作為新中國成立後建立的第一所正規的法學教育機構,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最早開設了社會主義法學教學課堂,編寫了第一套社會主義法學講義,培養了新中國第一批法學本科生和各學科的碩士生、博士生,產生了新中國最早的一批法學家和法律工作者。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因此被譽為‘新中國法學教育的工作母機”。半個多世紀以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為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培養了大批優秀的法律人才,並為法學事業的振興和繁榮作出了卓越貢獻,也因此成為引領中國法學教育的重鎮、凝聚國內法律人才的平臺和溝通中外法學交流的窗口,並在世界知名法學院行列中嶄露頭角。為了對中國法學教育事業作出更大的貢獻,我們有義務也有責任出版一套體現我們最新研究成果的法學教材。
承蒙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的大力支持,我們組織編寫了本套教材,其中包括本科生用書、法律碩士研究生用書、法學研究生用書和司法考試用書四大系列,分別面向不同層次法科教育需求。編寫人員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師為主,反映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整體的研究實力和學術視野。相信本套教材的出版,一定能夠為新時期法學教育的繁榮發展發揮應有的作用。
是為序。
教育的基本功能在於育人,在於塑造德才兼備的高素質人才。法學教育的宗旨並非培養只會機械適用法律的‘‘工匠”,而承載著培養追求正義、知法懂法、忠於法律、廉潔自律的法律人的任務。要完成法學教育的使命,首先必須認真抓好教材建設。我始終認為,教材是實現教育功能的重要工具和媒介,法學教材不僅僅是法學知識傳承的載體,而且是規範教學內容、提高教學質量的關鍵,對法學教育的發展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
第一,法學教材是傳授法學基本知識的工具。初學法律,既要有好的老師,又要有好的教材。正如馮友蘭先生所言:“學哲學的目的,是使人作為人能夠成為人,而不是成為某種人。其他的學習(不是學哲學)是使人能夠成為某種人,即有一定職業的人。”一套好的教材,能夠高屋建瓴地展示法律的體系,能夠準確簡明地闡釋法律的邏輯,能夠深入淺出地敘述法律的精要,能夠生動貼切地表達深奧的法理。所以,法學教材是學生學習法律的向導,是學生步入法律殿堂的階梯。如果在入門之初教材就有偏頗之處,就可能誤人子弟,學生日後還要花費大量時間與精力來修正已經形成的錯誤觀念。
第二,法學教材是傳播法律價值理念的載體。好的法學教材不僅要傳授法學知識,更要傳播法律的精神和法治的理念,例如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尊重權利的觀念。本科、研究生階段的青年學子,正處在人生觀、價值觀形成的階段,一套優秀的法學教材,對於他們價值觀的塑造和健全人格的培養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法學教材是形成職業共同體的主要條件。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賴於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生成。一套好的法學教材,向法律研習者傳授共同的知識,這對於培養一個接受共同的價值理念、共同的法律思維、共同的話語體系的法律共同體,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四,法學教材是所有法律研習者的良師益友。沒有好的教材,一個好的教師或可彌補教材的欠缺和不足,但對那些沒有老師指導的自學者而言,教材就是老師,其重要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長期以來,在我們的評價體系中,教材並沒有獲得應有的注重,對學術成果的形式優先考慮的往往是專著而非教材。在不少人的觀念中,教材與創新、與學術精品甚至與學術無緣。其實,要真正寫出一部好的教材,其難度之大、工作之艱辛、影響之深遠,絕不低於一部優秀的專著,它甚至可以成為在幾百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內發揮作用的傳世之作。以查士丁尼的《法學階梯》為例,所謂法學階梯,即法學入門之義,就是一部教材。但它概括了羅馬法的精髓,千百年來,一直是人們研習羅馬法最基本的著述。日本著名學者我妻榮說過,大學教授有兩大任務:一是寫出自己熟悉的專業及學術領域的講義乃至教科書;二是選擇自己最有興趣、最看重的題目,集中精力進行終生的研究。實際上,這兩者是相輔相成的。寫出一部好教材,必須要對相關領域形成一個完整的知識體系,還要能以深入淺出的語言將問題講清楚、講明白。沒有編寫教材的基本功,實際上也很難寫出優秀的專著。當然,也只有對每一個專題都有一定研究,才能形成對這個學術領域的完整把握。
雖然近幾年我國法學教育發展迅速,成績顯著,但是法學教育也面臨許多挑戰。各個學校的師資隊伍和教學質量參差不齊,這就更需要推出更多的結構嚴謹、內容全面、角度各有側重、能夠適應不同需求的法學教材,為提高法學教學和人才培養質量、保障法學教育健康發展提供前提條件。
長期以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始終高度重視教材建設。作為新中國成立後建立的第一所正規的法學教育機構,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最早開設了社會主義法學教學課堂,編寫了第一套社會主義法學講義,培養了新中國第一批法學本科生和各學科的碩士生、博士生,產生了新中國最早的一批法學家和法律工作者。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因此被譽為‘新中國法學教育的工作母機”。半個多世紀以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為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培養了大批優秀的法律人才,並為法學事業的振興和繁榮作出了卓越貢獻,也因此成為引領中國法學教育的重鎮、凝聚國內法律人才的平臺和溝通中外法學交流的窗口,並在世界知名法學院行列中嶄露頭角。為了對中國法學教育事業作出更大的貢獻,我們有義務也有責任出版一套體現我們最新研究成果的法學教材。
承蒙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的大力支持,我們組織編寫了本套教材,其中包括本科生用書、法律碩士研究生用書、法學研究生用書和司法考試用書四大系列,分別面向不同層次法科教育需求。編寫人員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師為主,反映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整體的研究實力和學術視野。相信本套教材的出版,一定能夠為新時期法學教育的繁榮發展發揮應有的作用。
是為序。
目次
第一編 總 論
第一章商法導論
第一節商法概述
第二節商法的歷史發展
第三節商法的基本特點與原則
第四節民商合一的理論基礎
第五節商法思維與學習方法
第二章商事主體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商事個人
第三節商事合伙
第四節商事公司
第三章商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商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商事法律行為的分類與主要內容
第三節商法對於商事法律行為的主要法律控制
第四節商法對交易公平的特殊規制
第四章商事登記
第一節商事登記制度概述
第二節商事登記的主管機關
第三節商事登記的程序
第四節商事登記的種類
第五節商事登記的效力
第六節商事登記監管
第五章企業名稱
第一節企業名稱概述
第二節企業名稱的選用
第三節企業名稱的登記
第四節企業名稱的法律保護
第六章商業帳簿
第一節 商業帳簿制度概述
第二節 商業帳簿的種類
第三節 商業帳簿的編制
第四節 商業帳簿的審計
第五節 商業帳簿的披露
第二編公司法
第七章公司與公司法
第一節公司概述
第二節公司法概述
第三節公司章程
第八章公司登記、公司人格否認
第一節公司登記
第二節公司能力
第三節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第九章公司設立
第一節 公司設立概述
第二節 公司設立方式
第三節 公司設立的條件
第四節 公司設立程序
第五節 公司設立失敗時發起人和股東的責任
第六節 公司設立因瑕疵而無效或被撤銷的後果
第七節 公司設立成功時設立中公司行為後果歸屬
第八節 公司設立成功時發起人和股東的責任
第十章 公司資本與股東出資
第一節 公司資本概述
第二節 股東出資
第十一章 公司股東
第一節 股東及資格認定
第二節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章 公司組織結構
第一節 公司治理及其模式
第二節 公司權力機構
第三節 公司的執行機構
第四節 監督機構
第五節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和責任
第十三章 一人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上市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一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節 國有獨資公司
第三節 上市公司
第十四章 公司股權與股份
第一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第十五章 公司債券
第一節 公司債券概述
第二節 公司債券的發行、轉讓
第三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
第十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一節 公司財務會計概述
第二節 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節 公司稅後利潤分配
第十七章 公司的變更
第一節 公司組織變更
第二節 公司合並與分立
第三節 公司的增資和減資
第十八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 公司解散
第二節 公司清算
第十九章 公司的社會責任
第一節 公司社會責任概述
第二節 公司社會責任的理論和實踐
第三節 我國關於公司社會責任的規定
第三編 破產法
第二十章 破產和破產法概述
第一節 破產和破產法的概念和作用
第二節 我國的破產法律制度
第二十一章 破產的開始
第一節破產主體和原因
第二節破產案件的管轄和受理
第二十二章 破產管理人
第一節破產管理人及其選任
第二節管理人的職責和報酬
第二十三章 破產財產與破產債權
第一節破產財產
第二節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第三節破產債權及申報
第二十四章 債權人會議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債權人委員會
第二十五章 重整程序與和解程序
第一節重整程序
第二節和解程序
第二十六章 破產清算
第一節破產宣告
第二節 破產財產變價和分配
第三節 破產終結
第四編證券法
第二十七章 證券法導論
第一節證券法概述
第二節證券法調整的物件和適用的證券
第三節證券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則
第四節證券市場信息公開制度
第二十八章 證券法律行為
第一節證券發行制度
第二節證券上市制度
第三節證券交易制度
第四節上市公司或掛牌公司收購制度
第二十九章 證券行為主體和市場設施
第一節證券投資者和證券發行人
第二節證券公司
第三節證券服務機構
第四節證券交易場所
第五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三十章 證券市場監管
第一節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
第二節證券交易所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監管
第三十一章 證券民事法律責任
第一節證券虛假陳述、未履行公開承諾的民事責任
第二節證券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短線交易的民事責任
第三節操縱證券市場、編造信息擾亂市場的民事責任
第四節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損害投資者民事責任
第五編 票據法
第三十二章 票據與票據法
第一節 票 據
第二節 票據法
第三十三章 票據法總則
第一節票據行為
第二節票據更改和塗銷
第三節票據代理
第四節票據的偽造與變造
第五節票據期間和時效
第六節票據法律關係及相關法律關係
第三十四章 匯 票
第一節匯票概述
第二節出 票
第三節匯票背書
第四節匯票承兌
第五節匯票保證
第六節匯票付款
第七節匯票上的追索權
第三十五章 本票和支票
第一節本 票
第二節支 票
第六編 保險法
第三十六章 保險概述
第一節保險及其構成
第二節保險與相關概念的比較
第三十七章 保險法及其基本原則
第一節保險法概述
第二節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十八章 保險合同總論
第一節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種類
第二節保險合同的主體、內容
第三節保險合同的成立、生效和解釋
第四節保險合同的履行
第五節 保險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章 財產保險合同
第一節財產保險合同的概念
第二節財產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
第三節財產保險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章 人身保險合同
第一節人身保險合同的概念
第二節人身保險合同的常見條款
第七編 海商法
第四十一章 海商法概述
第一節海商法的概念和特點
第二節我國海商法律制度
第四十二章 船舶和船員
第一節船 舶
第二節船員及船長
第四十三章 海上運輸合同
第一節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第二節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第四十四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一節定期租船合同
第二節光船租賃合同
第四十五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節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海上拖航合同的訂立和解除
第三節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六章 船舶碰撞
第一節船舶碰撞的概念和構成
第二節船舶碰撞種類
第三節船舶碰撞責任
第四十七章 船舶污染損害賠償
第一節船舶污染損害的概念和種類
第二節 有關船舶污染損害的國際公約和國內立法
第三節 我國防污立法
第四十八章 海難救助
第一節海難救助概述
第二節救助合同
第三節海難救助當事人的主要義務
第四節救助款項
第四十九章 共同海損
第一節共同海損概述
第二節共同海損的理算
第五十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第一節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的主要內容
第五十一章 海上保險
第一節海上保險的概念和法律
第二節海上保險的訂立、解除和轉讓
第三節當事人義務或責任
第四節保險標的的損失和委付
第五節保險賠償的支付
第一章商法導論
第一節商法概述
第二節商法的歷史發展
第三節商法的基本特點與原則
第四節民商合一的理論基礎
第五節商法思維與學習方法
第二章商事主體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商事個人
第三節商事合伙
第四節商事公司
第三章商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商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商事法律行為的分類與主要內容
第三節商法對於商事法律行為的主要法律控制
第四節商法對交易公平的特殊規制
第四章商事登記
第一節商事登記制度概述
第二節商事登記的主管機關
第三節商事登記的程序
第四節商事登記的種類
第五節商事登記的效力
第六節商事登記監管
第五章企業名稱
第一節企業名稱概述
第二節企業名稱的選用
第三節企業名稱的登記
第四節企業名稱的法律保護
第六章商業帳簿
第一節 商業帳簿制度概述
第二節 商業帳簿的種類
第三節 商業帳簿的編制
第四節 商業帳簿的審計
第五節 商業帳簿的披露
第二編公司法
第七章公司與公司法
第一節公司概述
第二節公司法概述
第三節公司章程
第八章公司登記、公司人格否認
第一節公司登記
第二節公司能力
第三節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第九章公司設立
第一節 公司設立概述
第二節 公司設立方式
第三節 公司設立的條件
第四節 公司設立程序
第五節 公司設立失敗時發起人和股東的責任
第六節 公司設立因瑕疵而無效或被撤銷的後果
第七節 公司設立成功時設立中公司行為後果歸屬
第八節 公司設立成功時發起人和股東的責任
第十章 公司資本與股東出資
第一節 公司資本概述
第二節 股東出資
第十一章 公司股東
第一節 股東及資格認定
第二節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章 公司組織結構
第一節 公司治理及其模式
第二節 公司權力機構
第三節 公司的執行機構
第四節 監督機構
第五節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和責任
第十三章 一人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上市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一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節 國有獨資公司
第三節 上市公司
第十四章 公司股權與股份
第一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第十五章 公司債券
第一節 公司債券概述
第二節 公司債券的發行、轉讓
第三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
第十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一節 公司財務會計概述
第二節 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節 公司稅後利潤分配
第十七章 公司的變更
第一節 公司組織變更
第二節 公司合並與分立
第三節 公司的增資和減資
第十八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 公司解散
第二節 公司清算
第十九章 公司的社會責任
第一節 公司社會責任概述
第二節 公司社會責任的理論和實踐
第三節 我國關於公司社會責任的規定
第三編 破產法
第二十章 破產和破產法概述
第一節 破產和破產法的概念和作用
第二節 我國的破產法律制度
第二十一章 破產的開始
第一節破產主體和原因
第二節破產案件的管轄和受理
第二十二章 破產管理人
第一節破產管理人及其選任
第二節管理人的職責和報酬
第二十三章 破產財產與破產債權
第一節破產財產
第二節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第三節破產債權及申報
第二十四章 債權人會議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債權人委員會
第二十五章 重整程序與和解程序
第一節重整程序
第二節和解程序
第二十六章 破產清算
第一節破產宣告
第二節 破產財產變價和分配
第三節 破產終結
第四編證券法
第二十七章 證券法導論
第一節證券法概述
第二節證券法調整的物件和適用的證券
第三節證券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則
第四節證券市場信息公開制度
第二十八章 證券法律行為
第一節證券發行制度
第二節證券上市制度
第三節證券交易制度
第四節上市公司或掛牌公司收購制度
第二十九章 證券行為主體和市場設施
第一節證券投資者和證券發行人
第二節證券公司
第三節證券服務機構
第四節證券交易場所
第五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三十章 證券市場監管
第一節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
第二節證券交易所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監管
第三十一章 證券民事法律責任
第一節證券虛假陳述、未履行公開承諾的民事責任
第二節證券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短線交易的民事責任
第三節操縱證券市場、編造信息擾亂市場的民事責任
第四節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損害投資者民事責任
第五編 票據法
第三十二章 票據與票據法
第一節 票 據
第二節 票據法
第三十三章 票據法總則
第一節票據行為
第二節票據更改和塗銷
第三節票據代理
第四節票據的偽造與變造
第五節票據期間和時效
第六節票據法律關係及相關法律關係
第三十四章 匯 票
第一節匯票概述
第二節出 票
第三節匯票背書
第四節匯票承兌
第五節匯票保證
第六節匯票付款
第七節匯票上的追索權
第三十五章 本票和支票
第一節本 票
第二節支 票
第六編 保險法
第三十六章 保險概述
第一節保險及其構成
第二節保險與相關概念的比較
第三十七章 保險法及其基本原則
第一節保險法概述
第二節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十八章 保險合同總論
第一節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種類
第二節保險合同的主體、內容
第三節保險合同的成立、生效和解釋
第四節保險合同的履行
第五節 保險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章 財產保險合同
第一節財產保險合同的概念
第二節財產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
第三節財產保險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章 人身保險合同
第一節人身保險合同的概念
第二節人身保險合同的常見條款
第七編 海商法
第四十一章 海商法概述
第一節海商法的概念和特點
第二節我國海商法律制度
第四十二章 船舶和船員
第一節船 舶
第二節船員及船長
第四十三章 海上運輸合同
第一節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第二節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第四十四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一節定期租船合同
第二節光船租賃合同
第四十五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節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海上拖航合同的訂立和解除
第三節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六章 船舶碰撞
第一節船舶碰撞的概念和構成
第二節船舶碰撞種類
第三節船舶碰撞責任
第四十七章 船舶污染損害賠償
第一節船舶污染損害的概念和種類
第二節 有關船舶污染損害的國際公約和國內立法
第三節 我國防污立法
第四十八章 海難救助
第一節海難救助概述
第二節救助合同
第三節海難救助當事人的主要義務
第四節救助款項
第四十九章 共同海損
第一節共同海損概述
第二節共同海損的理算
第五十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第一節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的主要內容
第五十一章 海上保險
第一節海上保險的概念和法律
第二節海上保險的訂立、解除和轉讓
第三節當事人義務或責任
第四節保險標的的損失和委付
第五節保險賠償的支付
書摘/試閱
第一章 商法導論
常考知識點 商事的範圍 商事關係的特點 商法的調整物件 商法的基本特點 商法與民法的關係 現代商法的發展趨勢
第一節商法概述
一、商的概念
商法就其一般意義而言是關於商事的法律,基於此,商法中固有的概念、規則和制度的建立均離不開對於商事的特定的理解。然而,就商法的現狀而言,諸多國家的商法均未對商事作一般性抽象定義,而另一些國家的商法則試圖以列舉具體商事活動的方式明確商事之外延。既然商事是商法的基石,那麼,在探討有關商法的問題前,對商事的概念加以界定顯得尤為重要。商事又稱“商”。實際上,一般常識的“商”、經濟學上的“商”和商法上的“商”有其不同的含義。一般常識的“商”或“商事”是極為含混的用語,它依不同社會條件和歷史條件而有不同的內容。例如:早在中國的古代,人們就提出了“通財鬻貨曰商”①,“商其遠近,度其有無,通四方之物,故謂商”②,這種理解是將“商”視為買賣。我國古代這些對“商”的最初解釋,反映了當時社會對“商”的樸素認識。③隨著人類社會經濟和文化的演進、發展,人們對“商”有了新的認識和理解,即將“商”視為以營利為目的、直接媒介財貨交易之行為。換言之,商即介於農業、工業等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直接媒介財貨交易、調劑供需,而從中獲取利潤之行為。④這是從經濟學角度理解“商”的內涵。隨著現代社會中商品經濟關係的長足發展,人們已將營利視為“商”的本質。這種行為不僅表現在買賣中,也發展到商品批發、貨物運送、金融業、服務業、信息產業等領域中,並且發展到與商業沒有直接關係的人身保險、旅客運送、製造加工業、印刷業、出版業等領域中。顯然,經濟學上的“商”較有局限性,不能用它完全概括和表述商事關係,由此決定了它不是商法意義上的“商”。相反,上述廣義的營利行為才是商法意義上的“商”。因此,我們所理解的法律意義上的“商”或“商事”,乃是指一切營利性營業活動和事業的總稱。按照商法學者們的通說,現代商法中商事的範圍可分為以下四種。第一,直接媒介財貨交易以及傳統上被納入基本商事活動的“固有商”,如交易所交易、買賣商交易、證券交易、票據交易、海商海事活動等。學說中又將其稱為“第一種商”。第二,間接以媒介貨物交易為目的的營業活動。它實際上是某種輔助“固有商”營業得以實現的“輔助商”,如貨物運送、倉儲、代理、行紀、居間、包裝等。學說中又將其稱為“第二種商”。第三,雖不具有直接或間接媒介貨物交易之行為目的,但其行為性質與“固有商”和“輔助商”有密切聯繫或者為其提供商業條件的營業活動,如銀行、融資、信托、承攬、運送、製造、加工、出版、印刷、攝影營業。學者又將其稱為“第三種商”。第四,僅與“輔助商”或第三種商有牽連關係的營業活動,如廣告宣傳、人身與財產保險、旅館營業、飯店酒樓、戲院舞廳、旅遊服務、娛樂營業、信息咨詢等。此種商事營業與“固有商”的聯繫已極為間接,學者多將其稱為“第四種商”①。
商法中的商事範圍是開放的、發展的。隨著人類社會從工業化時代進入網絡時代,經濟活動的日益活躍必然帶來商事範圍的變化。當今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我國正在加快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關鍵在於經濟循環的暢通無阻。其重點任務包括培育完整內需體系,提高國內需求的比重;擴大居民消費,提高居民消費的比重;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居民收入的比重;加強科技自立自強,提高自主可控技術的比重;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高供給體系對國內需求的適配性;提高城市和城市群要素集聚能力,促使其集聚經濟的規模與集中的人口規模相均衡;堅持擴大開放,提高內外循環的暢通性。②重點任務的推進,會催生許多現代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如5G、大數據平臺、車聯網等新型基礎設施,數字金融、科技金融、綠色金融和普惠金融,共享經濟與在線線下消費融合、文化傳媒等。這些現代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發展壯大,離不開法治化的營商環境。商法為其提供法治保障的過程,必然是商法調整的商事範圍不斷擴大的過程。
常考知識點 商事的範圍 商事關係的特點 商法的調整物件 商法的基本特點 商法與民法的關係 現代商法的發展趨勢
第一節商法概述
一、商的概念
商法就其一般意義而言是關於商事的法律,基於此,商法中固有的概念、規則和制度的建立均離不開對於商事的特定的理解。然而,就商法的現狀而言,諸多國家的商法均未對商事作一般性抽象定義,而另一些國家的商法則試圖以列舉具體商事活動的方式明確商事之外延。既然商事是商法的基石,那麼,在探討有關商法的問題前,對商事的概念加以界定顯得尤為重要。商事又稱“商”。實際上,一般常識的“商”、經濟學上的“商”和商法上的“商”有其不同的含義。一般常識的“商”或“商事”是極為含混的用語,它依不同社會條件和歷史條件而有不同的內容。例如:早在中國的古代,人們就提出了“通財鬻貨曰商”①,“商其遠近,度其有無,通四方之物,故謂商”②,這種理解是將“商”視為買賣。我國古代這些對“商”的最初解釋,反映了當時社會對“商”的樸素認識。③隨著人類社會經濟和文化的演進、發展,人們對“商”有了新的認識和理解,即將“商”視為以營利為目的、直接媒介財貨交易之行為。換言之,商即介於農業、工業等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直接媒介財貨交易、調劑供需,而從中獲取利潤之行為。④這是從經濟學角度理解“商”的內涵。隨著現代社會中商品經濟關係的長足發展,人們已將營利視為“商”的本質。這種行為不僅表現在買賣中,也發展到商品批發、貨物運送、金融業、服務業、信息產業等領域中,並且發展到與商業沒有直接關係的人身保險、旅客運送、製造加工業、印刷業、出版業等領域中。顯然,經濟學上的“商”較有局限性,不能用它完全概括和表述商事關係,由此決定了它不是商法意義上的“商”。相反,上述廣義的營利行為才是商法意義上的“商”。因此,我們所理解的法律意義上的“商”或“商事”,乃是指一切營利性營業活動和事業的總稱。按照商法學者們的通說,現代商法中商事的範圍可分為以下四種。第一,直接媒介財貨交易以及傳統上被納入基本商事活動的“固有商”,如交易所交易、買賣商交易、證券交易、票據交易、海商海事活動等。學說中又將其稱為“第一種商”。第二,間接以媒介貨物交易為目的的營業活動。它實際上是某種輔助“固有商”營業得以實現的“輔助商”,如貨物運送、倉儲、代理、行紀、居間、包裝等。學說中又將其稱為“第二種商”。第三,雖不具有直接或間接媒介貨物交易之行為目的,但其行為性質與“固有商”和“輔助商”有密切聯繫或者為其提供商業條件的營業活動,如銀行、融資、信托、承攬、運送、製造、加工、出版、印刷、攝影營業。學者又將其稱為“第三種商”。第四,僅與“輔助商”或第三種商有牽連關係的營業活動,如廣告宣傳、人身與財產保險、旅館營業、飯店酒樓、戲院舞廳、旅遊服務、娛樂營業、信息咨詢等。此種商事營業與“固有商”的聯繫已極為間接,學者多將其稱為“第四種商”①。
商法中的商事範圍是開放的、發展的。隨著人類社會從工業化時代進入網絡時代,經濟活動的日益活躍必然帶來商事範圍的變化。當今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我國正在加快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關鍵在於經濟循環的暢通無阻。其重點任務包括培育完整內需體系,提高國內需求的比重;擴大居民消費,提高居民消費的比重;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居民收入的比重;加強科技自立自強,提高自主可控技術的比重;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高供給體系對國內需求的適配性;提高城市和城市群要素集聚能力,促使其集聚經濟的規模與集中的人口規模相均衡;堅持擴大開放,提高內外循環的暢通性。②重點任務的推進,會催生許多現代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如5G、大數據平臺、車聯網等新型基礎設施,數字金融、科技金融、綠色金融和普惠金融,共享經濟與在線線下消費融合、文化傳媒等。這些現代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發展壯大,離不開法治化的營商環境。商法為其提供法治保障的過程,必然是商法調整的商事範圍不斷擴大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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