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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總則編一本通(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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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總則編一本通(簡體書)

商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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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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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為更好地幫助法官、律師、教師及其他法律實務工作者和研究者研究學習《民法典》總則編,在司法實踐中準確、快速、有效地查找相關法律規範,法律出版社特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張新寶教授,依據《民法典》“總則”法條為脈絡,精心編成本書。本書在匯編所涉的規範性文件的類別上開列了以下欄目:(一)相關法律條文;(二)相關行政法規;(三)相關司法解釋;(四)相關指導案例。不僅對人民法院發布的新司法解釋進行了歸納整理,近年來人民法院發布的部分與民法典總則編關係密切的指導性案例,也收錄於“相關指導案例”欄目中。

可以說,本書是學習和適用《民法典》總則編的超實用和便捷的工具書,特別適合法學教學輔導及法律實務工作者查閱。

 

作者簡介

張新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長江學者”特聘教授

國家“萬人計劃”領軍人才

全國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

中國法學會法學期刊研究會會長、 網絡信息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名人/編輯推薦

內涵專業,編排精當,開本輕巧,易翻便攜

課堂學習、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研究和實務工作的便利工具

公民查閱、運用法律規範的便捷途徑

 

目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
章 基本規定
條 立法目的和根據
第二條 調整範圍
第三條 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平等原則
第五條 自願原則
第六條 公平原則
第七條 誠信原則
第八條 守法原則
第九條 綠色原則
第十條 法律適用
第十一條 優先適用特別法
第十二條 效力範圍
第二章 自然人
 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
第十四條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條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時間
第十六條 胎兒利益保護
第十七條 成年年齡標準
第十八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一條 八周歲以上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二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 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與恢復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住所
 第二節 監護
第二十六條 父母子女間法律義務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
第二十八條 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的監護人
第二十九條 遺囑監護
第三十條 協議確定監護人
第三十一條 監護爭議解決程序
第三十二條 民政部門、居委會、村委會擔任監護人
第三十三條 意定監護
第三十四條 監護職責
第三十五條 履行監護職責的原則
第三十六條 撤銷監護人資格
第三十七條 監護人資格撤銷後撫養、贍養、扶養義務的繼續負擔
第三十八條 恢復監護人資格
第三十九條 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條 宣告失蹤的條件
第四十一條 下落不明的時間計算
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職責
第四十四條 財產代管人變更
第四十五條 失蹤宣告撤銷
第四十六條 宣告死亡的條件
第四十七條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的關係
第四十八條 宣告死亡日期的確定
第四十九條 被宣告死亡期間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條 撤銷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條 宣告死亡、撤銷宣告死亡對婚姻關係的
影響
第五十二條 撤銷死亡宣告對收養關係的影響
第五十三條 撤銷死亡宣告後返還財產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
第五十五條 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六條 “兩戶”債務承擔
第三章 法人
 節 一般規定
第五十七條 法人定義
第五十八條 法人的成立
第五十九條 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十條 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職務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承擔
第六十三條 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條 法人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 法人登記不實的對外效力
第六十六條 公示登記信息
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並、分立後的權利義務享有和承擔
第六十八條 法人終止原因
第六十九條 法人解散情形
第七十條 清算義務人與清算義務
第七十一條 法人的清算程序與清算組職權
第七十二條 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後剩餘財產處置與法人終止
第七十三條 法人破產清算
第七十四條 法人分支機構
第七十五條 法人設立行為的法律後果
 第二節 營利法人
第七十六條 營利法人的定義和類型
第七十七條 營利法人登記
第七十八條 營利法人營業執照
第七十九條 營利法人的法人章程
第八十條 營利法人權力機構
第八十一條 營利法人執行機構
第八十二條 營利法人監督機構
第八十三條 營利法人出資人濫用權利的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 營利法人關聯交易
第八十五條 決議的撤銷
第八十六條 營利法人應履行的義務
 第三節 非營利法人
第八十七條 非營利法人的定義與類型
第八十八條 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取得
第八十九條 事業單位法人組織機構
第九十條 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取得
第九十一條 社會團體法人章程和組織機構
第九十二條 捐助法人資格取得
第九十三條 捐助法人章程和組織機構
第九十四條 對捐助法人的監督
第九十五條 公益性法人終止時剩餘財產處置
 第四節 特別法人
第九十六條 特別法人類型
第九十七條 機關法人
第九十八條 機關法人終止
第九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
百條 合作經濟組織法人
百零一條 基層性群眾自治組織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百零二條 非法人組織的定義和類型
百零三條 非法人組織登記與批準
百零四條 非法人組織債務承擔規則
百零五條 非法人組織代表人
百零六條 非法人組織解散事由
百零七條 非法人組織解散清算
百零八條 參照適用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百零九條 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百一十條 民事主體人格權
百一十一條 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百一十二條 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百一十三條 財產權利平等保護
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百一十五條 物權客體
百一十六條 物權法定原則
百一十七條 征收、征用
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百一十九條 合同的約束力
百二十條 侵權責任的承擔
百二十一條 無因管理
百二十二條 不當得利
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百二十四條 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百二十五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投資性權利
百二十六條 其他民事權益
百二十七條 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
百二十八條 弱勢群體民事權利的特別保護
百二十九條 民事權利的取得方式
百三十條 按照自己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
百三十一條 權利義務一致
百三十二條 不得濫用民事權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節 一般規定
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定義
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成立
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形式
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間
 第二節 意思表示
百三十七條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時間
百三十八條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時間
百三十九條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時間
百四十條 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
百四十一條 意思表示撤回
百四十二條 意思表示解釋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要件
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效力
百四十七條 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百五十條 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百五十一條 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消滅期間
百五十三條 違反強制性規定與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百五十五條 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
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
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及確定不發生效力的後果
 第四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百五十八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百五十九條 條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擬制
百六十條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七章 代理
 節 一般規定
百六十一條 代理適用範圍
百六十二條 代理效力
百六十三條 代理類型
百六十四條 不當履職與惡意串通的民事責任
 第二節 委托代理
百六十五條 授權委托書
百六十六條 共同代理
百六十七條 代理違法的民事責任
百六十八條 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
百六十九條 復代理
百七十條 職務代理
百七十一條 無權代理
百七十二條 表見代理
 第三節 代理終止
百七十三條 委托代理終止
百七十四條 委托代理終止例外
百七十五條 法定代理終止
第八章 民事責任
百七十六條 民事主體承擔民事責任
百七十七條 按份責任
百七十八條 連帶責任
百七十九條 民事責任方式
百八十條 不可抗力
百八十一條 正當防衛
百八十二條 緊急避險
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損時的責任承擔
百八十四條 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
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烈人格權的民事責任
百八十六條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
百八十七條 民事責任優先原則
第九章 訴訟時效
百八十八條 訴訟時效一般規定
百八十九條 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
百九十條 對法定代理人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
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後果
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
百九十四條 訴訟時效中止
百九十五條 訴訟時效中斷
百九十六條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
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法定及不可預先放棄
百九十八條 仲裁時效
百九十九條 除斥期間
第十章 期間計算
第二百條 期間計算單位
第二百零一條 期間起算
第二百零二條 期間結束
第二百零三條 期間結束日順延與末日結束點
第二百零四條 期間的法定或約定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修訂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於2020年5月28日審議通過,並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民法典編纂工作“兩步走”的思路,民法總則作為總則編被編纂入民法典中。民法總則頒布以來,本書編著所涉及的規範性文件已發生了較為重大的變化,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相較於民法總則,民法典總則編根據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並將“附則”部分移到整部民法典的後。此外,民法典總則編結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新增一款規定,對監護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民法典》第34條第4款)。第二,部分與民法典總則編關係密切的法律法規已被立法機關修正(如《憲法》《刑法》《公司法》《證券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勞動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以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或經立法機關審議通過後頒布實施(如《英雄烈士保護法》《電子商務法》《外商投資法》等法律)。第三,為確保統一正確適用民法典,人民法院對標民法典立法精神和法律規定,全面清理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並修改制定了批與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

本次修訂在保持原版篇幅和體例基本不變的基礎上,對原版內容作出相應調整,與截至目前的規範性文件文本保持一致,同時刪除已經失效的規範性文件的相關內容,增補部分新頒布的規範性文件的相關內容。關於“相關法律條文”欄目,本次修訂主要刪除了原《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侵權責任法》的相關條文,同時新增民法典各分編的相關條文;“相關司法解釋”則是本次修訂變動較大的一個欄目。由於原版編著時篩選的部分相關司法解釋(如《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目前已失效或被修改,本次修訂刪除了這部分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並著重對人民法院發布的新司法解釋進行了歸納與整理。此外,近年來人民法院還發布了部分與民法典總則編關係密切的指導性案例(如“北雁云依”訴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記案;張慶福、張殿凱訴朱振彪生命權糾紛案;葛長生訴洪振快名譽權、榮譽權糾紛案等),本次修訂將這些案例收錄到“相關指導案例”欄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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