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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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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4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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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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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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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適用對象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關稅財稅法務人員、銀行金融實務界
使用功效
1.建立破產法清晰的體系與架構
2.各項國考相關試題,可迅速掌握重點及未來考題趨勢
3.重點式說明兼顧各家學說爭點及實務見解,理論與實務並重。
改版差異
依據最新考情及實務修訂
書籍特色
‧流程圖表、掌握全局:檢附程序流程圖表,有系統的建立整體債務清理之架構。
‧體系總攬、導讀大綱:各章節之前附以樹狀圖表、幫助讀者保持閱讀方向,已符合時間經濟、減少空間落差。
‧試題精選、掌握爭點:精選理論與實務爭議問題共計百題,附於相關各章節之前,使讀者能迅速掌握重點。
‧重點整理、歸納分析:整理各家學說見解,附以現形司法實務運作方式及未來修法方向,條理分明幫助記憶。

 

作者簡介

黎民
司法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台北市政府公務員訓練中心 
台北縣政府公務員訓練班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催收實務班兼任講師


本書係為法律系學生、國考考生及法律實務工作者編寫的參考用書。本次修訂,除新增106年至109年各類國家考試試題13題外,另於破產法相關重要課題上,依司法院104年6月2日第157次院會決議通過,會銜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之破產法修正草案即「債務清理法草案」內容增修比較,以掌握未來立法趨勢。又針對稅務、金融法務人員工作之需,增列近來司法實務上爭議個案供參考如下:
一、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案: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桃園之土地及房屋,經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7年1月10日,以106年度司執助字第848號拍定,並由國稅局、地方稅務局分別向法院陳報應扣繳營業稅新台幣(下同)859萬48元、土地增值稅5,915萬3,036元。惟該航空公司於107年6月29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破字第21號、第28號裁定宣告破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遂將拍賣所得3億9,600萬元分配予抵押權人後,餘款1億3,928萬4,666元解送破產管理人,欲將上開稅賦列為破產債權分配,是否適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案: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雇主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勞工未滿6個月工資、退休金、資遣費等勞動債權,於104年10月4日修正生效後,其在破產程序之地位如何?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於97年11月5日,以97年度破字第4號裁定宣告破產後迄今尚未終結。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該公司廠房於106年間拍定,該公司員工360餘人主張之上開勞動債權,係破產債權?別除權?亦或財團債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91號裁定意旨參照)
黎 民 謹誌
110年9月20日

 

目次

◎第壹編 緒論/001
第一章 破產制度/003
第一節 個別執行與一般執行之區別/004
第二節 破產制度之社會機能/010
第三節 類似破產之制度/012
第四節 破產制度之缺點/015
第二章 破產法/017
第一節 破產法之制定原理/019
第二節 破產法之性質/021
第三節 破產法與其他法律之關係/023
第四節 破產法之立法主義/025
第五節 破產法之晚近趨勢/032
◎第貳編 本論/035
第一章 總則(§1~§5)/037
第一節 和解與破產之共同要件/037
第一項 形式要件-管轄法院之裁定/038
第二項 實質要件/039
第一款 原因要件/039
第二款 多數債權人存在/045
第三款 須債務人有財產/048
第三項 能力要件/050
第二節 管轄法院/054
第三節 效力範圍/058
第一項 對人的效力/058
第二項 對地的效力/060
第三項 準用法則/062
第二章 和解(§6~§56)/067
第一節 法院之和解/067
第一項 要約程序/067
第一款 和解聲請之要件/069
第二款 和解聲請之審查/075
第三款 和解聲請之效力/077
第四款 和解聲請之撤回/084
第二項 許可程序/087
第一款 法院之裁定/088
第二款 和解債權/091
第三款 申報債權程序/093
第四款 監督人/094
第五款 監督輔助人/095
第三項 承諾程序-債權人會議/099
第四項 終結程序/108
第一款 不認可裁定/110
第二款 認可裁定/115
第三款 其他終結事由/126
第二節 商會之和解/127
第一項 商會和解概述/129
第二項 商會和解開始要件/130
第三項 商會和解程序開始/133
第四項 商會和解程序終結/136
第三節 和解及和解讓步之撤銷/139
第一項 撤銷和解/141
第二項 撤銷讓步/146
第三項 撤銷和解與讓步之區別/148
第三章 破產(§57~§151)/151
第一節 破產之宣告及效果/151
第一項 宣告之程序/151
第一款 開始原因/154
第二款 法院之審查/161
第三款 法院之裁定/167
第二項 宣告之效力/178
第一款 破產法上之效果/181
第二款 破產法外之效果/196
第三項 撤銷權/197
第一款 撤銷權之概念/199
第二款 撤銷權之行使/202
第三款 撤銷權之客體/206
第四款 撤銷權之效果與消滅/210
第五款 對於轉得人之撤銷/211
第二節 破產財團之構成及管理/213
第一項 破產財團之構成/218
第一款 破產財團之概念/218
第二款 破產財團之範圍/222
第三款 破產財團之法律性質/224
第四款 財團債權/225
第二項 破產財團之管理/237
第一款 破產管理人/237
第二款 監查人/247
第三節 破產債權/257
壹、依破產程序行使者/257
第一項 破產債權之概念/262
第二項 破產債權之行使/268
第三項 破產債權之範圍/274
第四項 破產債權之受償順序/288
貳、非依破產程序行使者/290
第一項 別除權/290
第一款 別除權之意義/292
第二款 別除權之特性/292
第三款 別除權之法律性質/293
第四款 別除權之基礎權利/294
第五款 別除權之行使方法/305
第二項 取回權/317
第一款 一般取回權/318
第二款 特別取回權/323
第三項 抵銷權/334
第一款 抵銷權概說/335
第二款 抵銷權之適用範圍/337
第三款 抵銷權之擴張/340
第四款 抵銷權之限制/345
第五款 抵銷權之行使/347
第四節 債權人會議/353
第一項 債權人會議之性質/355
第二項 債權人會議之召集/356
第三項 債權人會議之開議/357
第四項 債權人會議之決議/358
第五項 破產債權之爭議/365
第五節 調協/375
第一項 概說/377
第二項 調協程序之進行/379
第一款 要約程序:調協計劃之提出/379
第二款 調協計劃之審查/386
第三款 承諾程序:債權人會議之決議/387
第四款 終結程序:法院之裁定/388
第三項 調協之效力/390
第一款 效力發生與破產終結/390
第二款 實體法上之效力/393
第四項 調協之失效/397
第一款 撤銷調協/397
第二款 撤銷調協讓步/397
第三款 破產程序之再實施/398
第四款 新破產宣告/399
第五項 調協與和解之區別/400
第六節 破產財團之分配與終結/405
第一項 破產財團之變價/407
第二項 破產財團之分配/409
第一款 中間分配/410
第二款 最後分配/418
第三款 追加分配/421
第三項 破產程序之終結/422
第七節 復權/431
第一項 復權之意義/431
第二項 復權之程序/432
第一款 復權之要件/432
第二款 復權之手續/433
第三項 復權之效力及撤銷/435
第四章 罰則(§152~§159)/439
第一節 概說/440
第二節 破產犯罪/441
第一項 義務違反罪/441
第二項 詐欺破產罪/443
第三項 詐欺和解罪/444
第四項 過怠破產罪/445
第五項 和解及破產賄賂罪/447
第一款 受賄罪/447
第二款 行賄罪/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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