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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5:合同糾紛(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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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5:合同糾紛(簡體書)

商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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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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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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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本書是《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冊)的一個分冊,合同糾紛。內容包含預約合同糾紛,確認合同效力糾紛,債權人代位權糾紛,贈與合同糾紛,保證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糾紛,保管合同糾紛,委托合同糾紛,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中介合同糾紛,合伙合同糾紛,服務合同糾紛,演出合同糾紛,其他合同糾紛。所選案例均是國家法官學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從各地2021年上報的典型案例中挑選出來的精品案例,涵蓋該領域常見糾紛內容。案情凝練,並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後語,可讀性、實用性強,能幫助讀者節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檢察官、執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必備參考書。

作者簡介

國家法官學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至今已有11年,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自2020年起,叢書由國家法官學院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編輯,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名人/編輯推薦

打造“簡便易用、專業實用、好讀好用”案例,促進法律適用統一

專業務實:國家法官學院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編輯,連續出版11年,為新型疑難法律問題提供參考解決方案。

規模強大:23個分冊包含傳統和新近的熱點糾紛,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表性。

內容獨特: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爭議焦點,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後語”,展現法律適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數據庫增值:購買本書,掃描前勒口二維碼,即可在本年度免費使用往年同類案例數據庫。

解析《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行政處罰法》等新規則的價值功能、適用規則、新舊法銜接處理難點,為新法的適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法治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黨的百年奮斗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指出,必須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全面增強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意識和能力。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把加強司法案例研究作為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途徑,通過發布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統一法律適用、提高審判質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總結提煉典型案例的裁判規則和裁判方法,發揮司法規範、指導、評價、引領的重要作用,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全民法治意識和法治素養,展現新時代我國法治建設新成就。

《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自2012年編輯出版以來,已連續出版11年,受到讀者廣泛好評。近年來,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國司法審判執行工作的發展進程,順應審判執行實踐需要,響應讀者需求,叢書2014年度新增金融糾紛、行政糾紛、刑事案例3個分冊,2015年度將刑事案例調整為刑法總則案例、刑法分則案例2個分冊,2016年度新增知識產權糾紛分冊,2017年度新增執行案例分冊,2018年度將刑事案例擴充為4個分冊。自2020年起,叢書由國家法官學院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編輯,每年年初定期出版。在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叢書編委會現編輯出版《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系列叢書,共23冊。為助力實施環境資源審判專門化的司法政策,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自今年起,叢書將土地糾紛(含林地糾紛)分冊改為土地糾紛(含環境資源糾紛)分冊。

《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以開放務實的態度、簡潔明快的風格,在編輯中堅持以下方法,努力把案例書籍變得“好讀有用”:一是高度提煉案例內容,控制案例篇幅,每個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內;二是突出爭議焦點,剔除無效信息,盡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內為讀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對裁判文書的再加工,大多數案例由案件的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後語”,高度提煉、總結案例的指導價值,力求引發讀者思考,為司法工作提供借鑒,為法學研究提供啟迪。

《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編輯工作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廣泛選編案例。國家法官學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每年通過各高級人民法院從全國各地法院匯集上一年度審結的典型案例近萬件,使該叢書有廣泛的精選基礎,優中選優,可提供給讀者新近發生的全國各地多種類型的典型性案例。二是方便讀者檢索。為體現以讀者為本的宗旨,叢書分卷細化,每卷下還將案例主要根據案由分類編排,每個案例用一句話概括裁判規則、裁判思路或焦點問題作為主標題,讓讀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目標案例。

中國法制出版社始終全力支持《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的出版,給了作者和編輯們巨大的鼓勵。2022年,叢書將繼續提供數據庫增值服務。購買本書,掃描前勒口二維碼,即可在本年度免費查閱往年同類案例數據庫。我們在此謹表謝忱,並希望通過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條編輯案例書籍、挖掘案例價值的新路,更好地服務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服務法治社會建設、服務學習研究法律的讀者。

《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既是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的辦案參考和司法人員培訓的實用教材,也是社會大眾學法用法的經典案例讀本,同時是教學科研機構案例研究的良好系列素材。當然,案例作者和編輯在編寫過程中也難以一步到位實現最初的編寫願望,客觀上會存在各種不足甚至錯誤,歡迎讀者批評指正。我們願聽取各方建議,不斷擴寬深化司法案例研究領域,立足新發展階段,實現中國特色司法案例研究事業的高質量發展。


國家法官學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22年1月

目次

一、預約合同糾紛

1. 契約型合伙合同的成立要件及預約合同的認定

——顧某訴楊某偉合伙合同案

二、確認合同效力糾紛

2. 合同通知解除行為效力的認定需審查合同效力及解除權行使人是否享有解除權

——童某明訴甲村村民委員會、乙村村民委員會合同案

3. 公司股東對外簽訂合同的效力認定

——標識製作中心訴商業發展公司等合同案

4. 電子合同的效力認定

——信息科技公司訴文化傳播公司、賀某晨合同案

5. 宅基地買賣合同效力問題

——林某法、占某愛訴蘇某平等確認合同無效案

6.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審查標準

——某屯訴貿易公司確認合同無效案

三、債權人代位權糾紛

7. “徑行支付”類判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代位權制度的融合

——某醫院訴冷某林、律師事務所醫療服務合同案

8. 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債權人為實現自身債權有權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

——劉某海訴文化旅遊公司債權人代位權案

四、贈與合同糾紛

9. 己方所有財產通過婚內協議約定全部歸配偶所有的情形宜認定為贈與

——賀某訴劉某贈與合同案

10. 離婚協議中的贈與內容能否撤銷

——劉某訴楊某紅、劉某平贈與合同案

11. 贈與合同生效後不可隨意撤銷,撤銷要符合法定撤銷情形

——羅某訴覃某彬贈與合同案

12. 夫妻共同財產單方贈與他人行為的效力認定

——季某園訴樓某鵬、何某英贈與合同案

13. 為求贍養贈與未成年孫子女房產應為附義務的贈與

——李某倫訴李某鳴等附義務贈與合同案

14. 贈與合同可撤銷的司法認定

——於某華訴何某甲、範某贈與合同案

五、保證合同糾紛

15. 合同的變更應經清晰明了並確認無疑的意思表示

——某銀行北京分行訴投資公司保證合同案

六、租賃合同糾紛

16. 甲醛超標案件違約責任之界定

——徐某訴邵某峰房屋租賃合同案

17. 出租房屋的產權有瑕疵不應影響租賃合同效力

——王某一訴電氣公司房屋租賃合同案

18. 長期性合同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處理

——吳某訴丁某房屋租賃合同案

19. 出租人無權處分租賃標的物不影響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

——物業管理公司訴林某新房屋租賃合同案

20. 一定條件下違約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白某全訴潘某強房屋租賃合同案

21. 違約方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左某鋒、孫某訴汽車裝飾公司、黃某建房屋租賃合同案

七、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22. 生物資產作為融資租賃合同標的物是否適格

——融資租賃公司訴農業發展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案

八、承攬合同糾紛

23. 定作人對其雇員受損賠償後在承攬合同關係中享有追償權

——易某良訴易某提承攬合同案

24. 對於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違約一方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權

——冶金爐料公司訴電氣設備公司承攬合同案

25. 實際行為變更合同的認定

——新能源公司訴金屬制品公司定作合同案

九、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26. 建設工程以物抵債協議成立的必備要件

——建築公司訴房地產開發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

27.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後法院“收繳非法所得”是否還有依據

——建設工程公司訴張某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

28.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價款依法受保護

——建築公司訴實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

29. 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參照結算問題

——唐某桂訴公共安全公司、彭某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

30. 基於結算工程款達成的還款協議不能改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專屬管轄

——電力建設公司訴甲置業公司、乙置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

31. 建設工程合同質保金返還期條款與工程保修期條款的甄別與效力認定

——建築材料公司訴建設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案

32. 當事人主張非合同適格主體但繼續履行合同應視為認可合同的權利義務

——石材經營部訴城鄉開發建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

33. 合同義務的履行應以合同約定為準

——新能源公司訴張某才合同案

十、運輸合同糾紛

34. 貨物托運單中未經合理提醒的限價賠償條款不能作為貨物承運人貨損賠償限價賠付的依據

——貿易公司訴物流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案

35. 公路運輸合同中掛靠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貨物損失責任

——供應鏈管理公司訴貨運公司等貨物運輸合同案

36. 未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航空運輸延誤損失的發生應當賠償

——郭某海訴航空公司航空旅客運輸合同案

37. 運輸合同逾期可否主張運費及利息

——張某訴諸葛某某運輸合同案

十一、保管合同糾紛

38. 如何證明被繼承者的遺產無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

——胡甲等訴某銀行汕尾分行保管合同案

39. 保管合同糾紛與保管作為其他合同附隨義務的區別

——何某芹訴邢某成保管合同案

十二、委托合同糾紛

40. 委托合同的訂立、履行與解除

——孫某華訴機械設備公司委托合同案

41. 自然人委托放貸的行為效力及法律後果認定

——謝某華訴王某雄、林某穎委托合同案

42. 委托合同的認定及任意解除權能否通過約定排除適用

——孫某遠訴二手車經營公司合同案

十三、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43. 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提高業主未按時交納物業費違約金的合同條款無效

——物業公司訴張某龍物業服務合同案

44. 物業公司將他人房產納入物業服務管理範圍須經所有權人同意

——物業公司訴化學工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案

十四、中介合同糾紛

45. 居間合同是否成立的認定

——房地產公司訴商業地產公司、教育科技公司居間合同案

46. 房屋買賣的中介合同中訴訟主體、中介義務及違約責任的認定

——曹某訴房地產公司居間合同案

47. 居間合同中禁止“跳單”條款效力性認定標準

——房地產公司訴市政工程研究院居間合同案

十五、合伙合同糾紛

48. 合伙協議解除及財產分配的司法認定

——郭某霞訴姚某、餐飲公司合伙協議案

49. 遭受其他合伙人人身傷害的合伙人退伙權依法應受保護

——謝某梅訴劉某香、王某中合伙協議案

50. 部分合伙人無權就合伙關係外部的糾紛單獨起訴第三人以分割合伙財產

——陳某梅訴甲健康科技公司合同案

十六、服務合同糾紛

51. 單方變更格式條款在網絡平臺中的運用及效力

——吳某威訴視頻科技公司網絡服務合同案

52. 隱瞞婚史與相親平臺簽約的違約責任如何認定

——婚姻介紹所訴葉某服務合同案

53. 未按約定履行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文化傳媒公司訴房地產公司服務合同案

54. 合同履行有瑕疵致使權利人遭受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滕某艷訴衛生院醫療服務合同案

55. 電子商務平臺對虛擬財產交易的安全保障義務

——張某強訴信息技術公司網絡服務合同案

十七、演出合同糾紛

56. 演出合同中合同解除及違約責任的認定

——甲文化傳媒公司訴乙文化傳播公司、王某演出合同案

十八、勞務合同糾紛

57. 專業園林綠化施工屬“建設工程”應適用專屬管轄

——曹某訴環境公司勞務合同案

十九、其他合同糾紛

58. 合同約定解除權中顯著輕微違約的認定

——紙業公司訴實業公司合同案

59. 恢復執行的同時能否基於執行和解協議主張違約責任

——張某益訴印務公司合同案

60. 電視頻道常年播放廣告合同中不必提供各頻道每天每時段的廣告視頻載體方能證實合同義務充分履行

——傳媒公司訴投資發展公司某家居廣場、投資發展公司合同案

61. 發卡行與收單機構間合同關係的認定

——某銀行信用卡中心訴支付服務公司其他合同案

62. 因商品房增值稅率下調使得賣房人少繳納稅款是否屬於不當得利

——王某訴房地產公司渭南分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案

書摘/試閱

7“徑行支付”類判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代位權制度的融合——某醫院訴冷某林、律師事務所醫療服務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書字號

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13民終3222號民事判決書

2. 案由: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3. 當事人

原告(上訴人):某醫院(有限合伙)

被告(被上訴人):冷某林、律師事務所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1日06時55分許,冷某林乘坐案外人曹某山駕駛的一輛二輪摩托車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傷後,於當日進入某醫院住院治療至2017年5月10日,共住院365天,其間產生醫療費450523元。出院時,被告冷某林欠付醫療費425389元。2017年,被告冷某林就2016年5月11日的交通事故賠償向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曹某山、某花木場等賠償各項損失,但對於醫療費部分,冷某林僅主張了其自行支付的20134元,對於欠付的425389元,冷某林主張由曹某山等向某醫院支付。某醫院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2018年4月20日,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粵0307民初20181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認為:為避免訟累,確定冷某林欠付的醫療費425389元應由事故各方按照責任比例逕付給第三人某醫院,曹某山應承擔70%即297772.3元,花木場應承擔30%即127616.7元。判決第五、六判項為:“五、曹某山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某醫院醫療費297772.3元。六、花木場、張某國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某醫院醫療費127616.7元。”該判決已於2018年8月21日生效。判決生效後,花木場履行了判決,曹某山經執行程序未有財產可供執行。

另外,某醫院與律師事務所於2016年6月23日簽訂一份《擔保協議書》,約定律師事務所自願為冷某林住院期間所產生拖欠的醫療費進行擔保,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欠款償還方式為冷某林於審理本次交通事故案件的一審法院或二審法院判決書生效以後3個月內一次性以現金方式償還原告醫療費欠款。

【案件焦點】

冷某林是否應向某醫院支付拖欠醫療費297772.3元。

【法院裁判要旨】

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冷某林拖欠原告某醫院的醫療費425389元,原告已在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2017)粵037民初20181號案件中提出主張,且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7)粵0307民初20181號民事判決書判令由案外人曹某山向某醫院支付醫療費297772.3元,由花木場、張某國向某醫院支付醫療費127616.7元。現原告又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醫療費,構成重復起訴。

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駁回原告某醫院(有限合伙)的訴訟請求。

案涉醫院不服,提起上訴。

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對於冷某林是否應當支付醫療費297772.3元的問題,冷某林因交通事故受傷而至某醫院處救治,雙方形成醫療服務關係,住院期間產生醫療費合計450523元,扣除冷某林自行支付醫療費20134元及案外人花木場墊付醫療費5000元,尚有醫療費425389元未支付。對於未付醫療費,冷某林負有支付義務。因本次交通事故冷某林已向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支付其各項損失,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在(2017)粵0307民初20181號民事判決為避免當事人訴累,對案外人曹某山及花木場應向冷某林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與冷某林應向某醫院支付醫療費的責任作出“直接清償”的代位處理。某醫院與冷某林之間形成合同之債,冷某林與曹某山、花木場之間形成侵權之債,以本案醫療服務關係為基礎來分析,某醫院為債權人,冷某林為債務人,曹某山、花木場為次債務人,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判令次債務人徑行向債權人給付,但在次債務人實際清償之前,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並不消滅,次債務人僅在其債務範圍內,加入對債權人之清償。深圳市龍崗區法院判令曹某山、花木場向某醫院支付費用,並不免除冷某林作為患者直接支付醫療費的義務。在曹某山未能向某醫院支付297772.3元醫療費的情況下,某醫院請求由冷某林支付應予支持。對於297772.3元醫療費,冷某林支付後,有權向曹某山追償,在曹某山已支付的範圍內,冷某林免除支付的義務。

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撤銷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法院(2019)粵1303民初3885號民事判決;

二、冷某林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某醫院支付醫療費297772.3元,律師事務所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後語】

“徑行支付”類判決在司法實踐中廣泛存在,尤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法官為避免當事人訴累,往往會選擇判令肇事者或保險公司直接向醫院支付傷者的醫藥費。雖然“徑行支付”類判決在“三角債”的處理上具有簡便、效率的優勢,但此類判決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關係在同一個案件中直接處理,缺乏法律依據,會造成法律關係混亂,對判決的理解容易產生分歧。對此問題,在“徑行支付”類判決中可以引入代位權制度為理論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條以“債權人接受履行後”作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的前提,即只有當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實際履行清償義務時,才發生相應兩組債權、債務消滅的法律後果。代位權成立後,債權人即取得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但在次債務人實際清償之前,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並不消滅;次債務人僅在其債務範圍內,加入對債權人之清償。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與債權人對次債務人之債權形成連帶債務關係,任一債務獲實際履行,則另一債務實為消滅。同時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之債權,發生訴訟法上“債權保全”的法律效果,一旦債務人自己清償了債權人之債權,則可以解除“保全”,繼續向債務人主張其債權;而一旦次債務向債權人清償,則發生實體法上消滅“凍結債權”的效果。故本案中,深圳市龍崗區法院判令曹某山、案涉花木場向某醫院支付醫療費用,並不免除冷某林支付醫療費的義務。在曹某山未能向某醫院支付297772.3元醫療費的情況下,某醫院仍有權主張由冷某林支付醫療費。對於297772.3元醫療費,冷某林支付後,有權向曹某山追償,同時,在曹某山向某醫院支付的範圍內,冷某林免除支付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條對代位權行使效果的規定對本案具有直接的指導意義,在“徑行支付”類判決中,可借鑒代位權制度的理論基礎,厘清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裁判文書中加以論述,避免在裁判文書中出現重效率,輕理論的現象,導致判決不夠嚴謹或產生分歧,反而加重當事人的訴累。

編寫人: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海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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