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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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
本書第一章「債之關係總論」,除從債權與物權之不同說明債權之本質外,尚特別強調債編通則法定之債以外其他規定最主要適用對象為雙務契約。第二、第三章關於契約內容部分,除探討契約關係內容的形成及其義務群與債權的類型外,也從契約類型論的觀點,將債編各種之債紛然雜陳的契約,耙梳釐清其輪廓,架構其體系,並針對若干交易上重要的有名契約,敘述其基本法律關係與核心問題,期使讀者不僅能對債權的內容,也能對契約類型特徵與基本的契約內容有所認識。第四章「債之消滅」,對清償、代物清償、間接給付、債之更改契約的法律性質論,提出不少與通說不同的看法。
作者簡介
陳自強
現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
日本東北大學、京都大學法學部研究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教授
相關著作:
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契約法講義Ⅰ
契約之內容與消滅──民法講義Ⅱ
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契約法講義Ⅲ
違約責任與契約回復──民法講義Ⅳ
債之涉他關係──民法講義Ⅴ
無因債權契約論
代理權與經理權之間──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
臺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
整合中之契約法
契約責任歸責事由之再構成──契約法之現代化Ⅰ
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契約法之現代化Ⅱ
和解與計算錯誤──契約法之現代化Ⅲ
契約錯誤法則之基本理論──契約法之現代化Ⅳ
多角關係請求當事人之確定──契約法之現代化Ⅴ
契約給付之返還關係──契約法之現代化Ⅵ
契約法中的給付不當得利──契約法之現代化Ⅶ
第五版 自序
本書第二版與第三版的差別,顯而易見的是書名副標題從「契約法講義II」變為「民法講義II」,又回到本書2004年首次問世時的書名。內容上,原本第四章「債之移轉與契約承擔」遷徙到《債之涉他關係─民法講義V》、第三章「債之移轉」。如此調整,無論是日常生活交易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之交易(B2C),或雙方均為企業經營者的商事交易(B2B),契約目的達成上均須經歷的生老病死,都記錄在本書與《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可說是健康的契約生理方面的剖析。民法講義《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及《違約責任與契約回復》,面對遭遇若干困難而無法順利達到終站的契約,民法講義《債之涉他關係》則述說因他人或為他人而發生債之關係的故事。
本書前版關於大陸合同法相關部分的介紹,此次改版僅保留極少數個人認為特別值得參考者。合同法雖因大陸民法典之施行而走入歷史,但就本書論述範圍而言,變動幅度不大,本書前版仍有一定參考價值。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陳彥吉提出許多寶貴的修正建議,碩士班同學陳嵩林協助校對,謹致謝意。
陳自強
2022年9月24日
臺灣大學萬才館研究室
目錄
第五版 自序 i
第一版 序言 iii
第一章 債之關係總論 1
I 債之關係之概念 1
一 債之關係之相對性 1
二 對人關係 3
三 法律上特別結合關係 5
II 債權 8
一 債權為給付請求權 8
二 債權與物權之不同 15
三 債權之實現 24
四 債權為財產權 26
III 債務與責任 28
一 責任之概念 28
二 自然債務 31
IV 以契約為中心的債總體系 31
一 約定債之關係 32
二 其他債之關係 33
三 債編通則主要適用對象為雙務契約 36
第二章 契約之內容 41
I 契約內容之形成 41
一 約定之內容與法律規定 42
二 契約內容之確定 53
三 契約之解釋及漏洞之填補 63
II 契約關係之義務群及權能 76
一 主給付義務 77
二 主給付義務以外之其他義務 81
三 其他構成要素 90
四 契約關係之整體性與有機體性 94
III 債權典型之內容 96
一 債權內容之類型化 96
二 種類之債 100
三 選擇之債 111
四 金錢之債 114
第三章 契約之類型 123
I 有名契約與有償契約 123
一 有名契約與典型契約類型 123
二 有償契約為有名契約規定的重心 124
三 交換契約與非交換契約 125
II 以終局移轉財產權為內容之有名契約 127
一 物之買賣 128
二 互易 141
三 贈與 141
III 法定租借契約 144
一 總說 144
二 租賃 151
三 有償消費借貸 169
四 無償借貸契約 182
IV 勞務契約 184
一 總說 184
二 僱傭 188
三 承攬 193
四 委任(事務處理契約) 215
V 其他有名契約類型 234
VI 廣義非典型契約類型 235
一 定性理論 235
二 傳統大陸法系之非典型契約 243
三 現代契約類型 249
第四章 債之消滅 253
I 總說 253
II 清償 254
一 清償之概念與法律性質 255
二 依債務本旨為清償 264
三 代物清償與間接給付 282
四 清償之抵充 293
III 其他債務消滅原因 295
一 提存 296
二 抵銷 300
三 免除 312
四 混同 313
五 更改 314
事項索引 321
本書第一章「債之關係總論」,除從債權與物權之不同說明債權之本質外,尚特別強調債編通則法定之債以外其他規定最主要適用對象為雙務契約。第二、第三章關於契約內容部分,除探討契約關係內容的形成及其義務群與債權的類型外,也從契約類型論的觀點,將債編各種之債紛然雜陳的契約,耙梳釐清其輪廓,架構其體系,並針對若干交易上重要的有名契約,敘述其基本法律關係與核心問題,期使讀者不僅能對債權的內容,也能對契約類型特徵與基本的契約內容有所認識。第四章「債之消滅」,對清償、代物清償、間接給付、債之更改契約的法律性質論,提出不少與通說不同的看法。
作者簡介
陳自強
現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
日本東北大學、京都大學法學部研究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教授
相關著作:
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契約法講義Ⅰ
契約之內容與消滅──民法講義Ⅱ
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契約法講義Ⅲ
違約責任與契約回復──民法講義Ⅳ
債之涉他關係──民法講義Ⅴ
無因債權契約論
代理權與經理權之間──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
臺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
整合中之契約法
契約責任歸責事由之再構成──契約法之現代化Ⅰ
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契約法之現代化Ⅱ
和解與計算錯誤──契約法之現代化Ⅲ
契約錯誤法則之基本理論──契約法之現代化Ⅳ
多角關係請求當事人之確定──契約法之現代化Ⅴ
契約給付之返還關係──契約法之現代化Ⅵ
契約法中的給付不當得利──契約法之現代化Ⅶ
第五版 自序
本書第二版與第三版的差別,顯而易見的是書名副標題從「契約法講義II」變為「民法講義II」,又回到本書2004年首次問世時的書名。內容上,原本第四章「債之移轉與契約承擔」遷徙到《債之涉他關係─民法講義V》、第三章「債之移轉」。如此調整,無論是日常生活交易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之交易(B2C),或雙方均為企業經營者的商事交易(B2B),契約目的達成上均須經歷的生老病死,都記錄在本書與《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可說是健康的契約生理方面的剖析。民法講義《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及《違約責任與契約回復》,面對遭遇若干困難而無法順利達到終站的契約,民法講義《債之涉他關係》則述說因他人或為他人而發生債之關係的故事。
本書前版關於大陸合同法相關部分的介紹,此次改版僅保留極少數個人認為特別值得參考者。合同法雖因大陸民法典之施行而走入歷史,但就本書論述範圍而言,變動幅度不大,本書前版仍有一定參考價值。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陳彥吉提出許多寶貴的修正建議,碩士班同學陳嵩林協助校對,謹致謝意。
陳自強
2022年9月24日
臺灣大學萬才館研究室
目錄
第五版 自序 i
第一版 序言 iii
第一章 債之關係總論 1
I 債之關係之概念 1
一 債之關係之相對性 1
二 對人關係 3
三 法律上特別結合關係 5
II 債權 8
一 債權為給付請求權 8
二 債權與物權之不同 15
三 債權之實現 24
四 債權為財產權 26
III 債務與責任 28
一 責任之概念 28
二 自然債務 31
IV 以契約為中心的債總體系 31
一 約定債之關係 32
二 其他債之關係 33
三 債編通則主要適用對象為雙務契約 36
第二章 契約之內容 41
I 契約內容之形成 41
一 約定之內容與法律規定 42
二 契約內容之確定 53
三 契約之解釋及漏洞之填補 63
II 契約關係之義務群及權能 76
一 主給付義務 77
二 主給付義務以外之其他義務 81
三 其他構成要素 90
四 契約關係之整體性與有機體性 94
III 債權典型之內容 96
一 債權內容之類型化 96
二 種類之債 100
三 選擇之債 111
四 金錢之債 114
第三章 契約之類型 123
I 有名契約與有償契約 123
一 有名契約與典型契約類型 123
二 有償契約為有名契約規定的重心 124
三 交換契約與非交換契約 125
II 以終局移轉財產權為內容之有名契約 127
一 物之買賣 128
二 互易 141
三 贈與 141
III 法定租借契約 144
一 總說 144
二 租賃 151
三 有償消費借貸 169
四 無償借貸契約 182
IV 勞務契約 184
一 總說 184
二 僱傭 188
三 承攬 193
四 委任(事務處理契約) 215
V 其他有名契約類型 234
VI 廣義非典型契約類型 235
一 定性理論 235
二 傳統大陸法系之非典型契約 243
三 現代契約類型 249
第四章 債之消滅 253
I 總說 253
II 清償 254
一 清償之概念與法律性質 255
二 依債務本旨為清償 264
三 代物清償與間接給付 282
四 清償之抵充 293
III 其他債務消滅原因 295
一 提存 296
二 抵銷 300
三 免除 312
四 混同 313
五 更改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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