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本書為《中國環境變遷史叢書》中的一個品種。《隋唐五代環境變遷史》主要從隋唐五代時期中國的氣候(氣候特徵、氣候波動、氣候狀況)、水環境(降水、湖泊的變化等)、植被(文化用品消耗、造船業消耗、建築消耗、森林分布、森林狀況、植被分布、植被隱憂等)、野生動物環境、地貌與土壤、礦產分布與利用(金礦、銀礦、銅礦、鐵礦、瓷器、鹽業等)、自然災害(旱災、水災、蝗災、凍災、地震、疫病等)、環境意識與環境保護(政策與法規)等角度研究隋唐五代時期的環境變遷。史料豐贍,論證有力,有很高的學術價值和社會效益。
作者簡介
李文濤,現為海南熱帶海洋學院副教授。研究領域:中國古代經濟史與環境史、漢晉出土文獻、文化產業、中古家族史等。出版學術專著多部,發表學術論文幾十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國東南海海洋史研究(19ZA189)子項目中國東南海海洋災害史”,參與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傳統災害思想的源流、嬗遞及其對當代社會的影響(10CZJ001)”、民政部項目“中國殯葬史(隋唐五代卷)”。主持河南省教育廳人文社科項目“中古黃河流域環境、經濟與社會變動(2011—QN—178)”(已結項並出版,《中古黃河中下遊環境、經濟與社會變動》,河南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主持山西省社科聯項目“中古河東裴氏廉政文化研究”。參與儒藏工程《文天祥集》校點。發表學術論文多次被《中國社會科學文摘》《人大復印資料》全文轉載。
名人/編輯推薦
《中國環境變遷史叢書》為“十一五”國家重點圖書出版規劃入選項目《中國環境變遷史》的終成果,是關於中國環境變遷研究的通史性著作。時間跨度從遠古到明清,史料豐贍,論證有力,有很高的學術價值和社會效益。本套叢書運用多學科交叉(歷史學、考古學、氣象學、農學、地理學、醫學、災害學、生態學和政治學等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多視角變換進行中國環境變遷研究,分析細致入微,剖析到位。本套叢書包括:《先秦環境變遷史》《秦漢環境變遷史》《魏晉南北朝環境變遷史》《隋唐五代環境變遷史》《宋元環境變遷史》《明清環境變遷史》六個品種。《中國環境變遷史叢書》具有填補學術研究空白的作用。同時,對於全面生態文明建設、美麗中國建設、環境工程建設均具助推作用,是開展中國環境事業、中國生態文明建設、美麗中國建設、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宣傳的生動教材,提供了中國環境建設、環境保護、社會和諧發展等的歷史借鑒。
本套書提出了一些新觀點、新見解。通過環境視角解讀社會問題。環境原因會導致社會動蕩,會造成文明衝突、政權分立、社會割裂、社會對峙。環境決定對峙力,均衡的對峙力是由均衡的環境要素決定的。環境是從另外一個角度解讀社會生長、消亡的歷史密碼。氣候的變遷對農業、疫病、戰爭、自然災害等都會產生影響。環境變遷對經濟、軍事乃至政治都會產生深遠的影響。環境的惡化會導致一系列災害的發生,災害的發生導致人口死亡、社會動蕩不安,進而危及政權的存亡和人類文明的進程。《先秦環境變遷史》作者黃尚明先生借助考古科學和考古報告(孢粉分析、植硅石分析、土壤研究、動物考古、植物考古等),對遠古的史前史部分進行了深入探索,讓我們對於遠古時期的環境狀況有了更多了解。
本套書主要從中國的氣候(氣候特徵、氣候波動、氣候狀況)、水環境(降水、海平面和湖泊的變化、海岸線變遷)、河道變遷與水利建設(黃河、淮河、濟水、長江等的變遷及水利工程)、植被、礦產分布與利用、自然災害(旱災、水災、蝗災、凍災、地震、疫病等)、野生動物環境、地貌與土壤、環境意識與環境保護(政策與法規)、環境管理與社會興衰等角度研究中國的環境變遷。
目次
章隋唐五代時期氣候的變化
節相關問題的討論
第二節節氣順序反映氣候的變化
第三節隋唐五代時期氣候的階段特徵
第四節隋唐五代時期收成所反映的氣候狀況
第二章隋唐五代時期的水環境
節黃淮地區的湖澤情況
第二節隋唐五代時期北方水稻種植反映的水環境
第三章隋唐五代時期的植被情況
節文化用品的消耗
第二節造船業的消耗
第三節長安、洛陽等地的建築消耗
第四節隋唐五代時期森林分布的概況
第五節隋唐五代時期蜂蜜產品反映的森林狀況
第六節隋唐五代時期牧業用地的分布
第七節從隋唐五代時期的水質看當時植被分布的狀況
第八節隋唐五代時期植被環境的隱憂
第四章隋唐五代時期的野生動物環境
節隋唐五代時期鹿類動物的分布
第二節隋唐五代時期虎的分布
第三節隋唐五代時期大象、犀牛的分布
第四節隋唐五代時期其他大型動物的分布
第五章隋唐五代時期的地貌與土壤
節隋唐五代時期的沙漠
第二節隋唐五代時期地貌的變化
第六章隋唐五代時期的礦物環境
節隋唐五代時期金礦的分布
第二節隋唐五代時期銀礦的分布
第三節隋唐五代時期銅礦的分布
第四節隋唐五代時期鐵礦的分布
第五節隋唐五代時期瓷器的分布
第六節隋唐五代時期鹽業的分布
第七節礦產的開采、冶煉和燒制瓷器對環境的影響
第七章隋唐五代時期的環境災害
節隋唐五代時期的蝗災
第二節隋唐五代時期的疫病
第三節隋唐五代時期的旱災
第四節隋唐五代時期的水災
第五節隋唐五代時期的凍災
第六節隋唐五代時期的地震
第八章隋唐五代時期的環境保護
節取之以時
第二節佛道戒殺思想
第三節禁屠思想
第四節仁及鳥獸與用之以節
第五節山川崇拜與洞天福地思想
第六節隋唐五代時期的環境法律
主要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第六節 隋唐五代時期的環境法律
隋唐五代時期,朝廷對生態環境的保護,除了有一系列遵守時令、禁屠的詔令之外,還有一系列的法律和制度。
隋唐五代時期,國家重視桑、棗等樹的種植。《隋書·食貨志》中記載:“自諸王已下,至於都督,皆給永業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頃,少者至四十畝。其丁男、中男永業露田,皆遵後齊之制。並課樹以桑榆及棗。其園宅,率三口給一畝,奴婢則五口給一畝。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調以絹,麻土以布,絹以匹,加綿三兩。”而北齊規定:“又每丁給永業二十畝,為桑田。其中種桑五十根,榆三根,棗五根,不在還受之限。”桑、棗、榆等的種植具有強制性,並且可以繼承,對老百姓來說有一定的收益,一般老百姓都會按照要求去種植。
隋煬帝時期開鑿了大運河。為了保護運河兩邊河堤安全,隋煬帝要求在河堤種植柳樹。《隋書·食貨志》記載:“又自板渚引河,達於淮海,謂之御河。河畔築御道,樹以柳。”《大業雜記》中也記載:“入江三百余裡,水面闊四十步,通龍舟,兩岸為大道,種榆柳,自東都至江都二千余裡,樹蔭相交。”此外,《煬帝開河記》還記載:“時恐盛暑,翰林學士虞世基獻計,請用垂柳栽於汴渠兩堤上。一則樹根四散,鞠護河堤。二則牽舟之人,護其陰涼。三則牽舟之羊食其葉。上大喜,詔民間有柳一株,賞一縑。百姓競獻之。又令親種,帝自種一株,群臣次第種,方及百姓。時有謠言曰:‘天子先栽,然後百姓栽。’栽畢,帝御筆寫賜垂楊柳姓楊,曰楊柳也。”這表明當時人們已經認識到柳樹有利於鞏固河堤。
在大運河兩岸種植柳樹的行為,持續到晚唐時期。《全唐詩》卷四二七《白居易·隋堤柳—憫亡國也》中寫有:“隋堤柳,歲久年深盡衰朽。風飄飄兮雨蕭蕭,三株兩株汴河口。老枝病葉愁殺人,曾經大業年中春。大業年中煬天子,種柳成行夾流水。西自黃河東至淮,綠陰一千三百裡。大業末年春暮月,柳色如煙絮如雪。”《全唐詩》卷五一六《王彥威·宣武軍鎮作》中寫有:“汴水波瀾喧鼓角,隋堤楊柳拂旌旗。”《全唐詩》卷五二二《杜牧·隋堤柳》:“夾岸垂楊三百裡,只應圖畫相宜。自嫌流落西歸疾,不見東風二月時。”《全唐詩》卷六五七《羅隱·隋堤柳》記載:“夾路依依千裡遙,路人回首認隋朝。春風未借宣華意,猶費工夫長綠條。”《全唐詩》卷七四一《江為·隋堤柳》記載:“錦纜龍舟萬裡來,醉鄉繁盛忽塵埃。空余兩岸千株柳,雨葉風花作恨媒。”從白居易的詩歌中看到,隋朝種植的柳樹已經衰老,需要更替。羅隱、江為是晚唐五代時期人,他們的詩歌表明大運河河堤兩岸柳樹依然長勢良好,應該是後期補栽的結果。《全唐詩》卷五五九《薛能·下第後夷門乘舟至永城驛題》中寫有:“連浦一城兼汴宋,夾堤千柳雜唐隋。”表明大運河河堤柳樹在唐朝又進行了補栽。
隋唐五代還有負責綠化的官職。《舊唐書·職官志二》:“虞部郎中一員,從五品上。龍朔為司虞大夫。員外郎一員,從六品上。主事二人,從九品上。令史四人,書令史九人,掌固四人。郎中、員外郎之職,掌京城街巷種植,山澤苑囿,草木薪炭,供頓田獵之事。凡采捕漁獵,必以其時。凡京兆、河南二都,其近為四郊,三百裡皆不得弋獵采捕。殿中、太仆所管閑廄馬,兩都皆五百裡內供其芻藁。其關內、隴右、西使、南使諸牧監馬牛駝羊,皆貯藁及茭草。其柴炭木橦進內及供百官蕃客,並於農隙納之。”
唐朝也要求老百姓種植桑、棗、榆等樹。《新唐書》卷五一《食貨志一》記載:“唐之始時,授人以口分、世業田,而取之以租、庸、調之法,其用之也有節。……永業之田,樹以榆、棗、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數。”玄宗時期,再次重申在永業田種植榆、棗、桑等樹。《通典》卷二《食貨下》記載玄宗開元二十五年:“每畝課種桑五十根以上,榆、棗各十根以上,三年種畢。”唐玄宗之後,由於均田制已經破壞,以法令形式要求老百姓種植桑、棗、榆等樹木已經失去了其基礎,但唐德宗時期,依然采取勸老百姓種桑、棗等樹。“頃屬多難艱食,必資樹藝,以利於人,庶俾播種之功,用申牧養之化。天下百姓,宜勸課種桑棘,仍每丁每年種桑三十樹。其寄住寄莊官蔭官家,每一頃地,準一丁例。仍委節度觀察州縣長吏躬親勉率,不得擾人,務令及時,各使知勸。一一勉諭訖,具數奏聞。”《全唐文》卷四一○《常袞·勸天下種桑棗制》。《全唐文》卷六○《憲宗·勸種桑詔》中要求:“諸道州府有田戶無桑處,每檢一畝,令種桑兩根,勒縣令專勾當。每至年終,委所在長吏檢察,量其功具殿奏聞,兼令兩稅使同訪察。其桑仍切禁采伐,犯者委長吏重加責科。”直到五代,政府還勸老百姓種植桑、棗,《全唐文》卷一二二《周太祖·令三京及諸道勸課農桑詔》中說:“宜令三京及諸道州府,委長吏指揮管內人戶,勉勤耕稼,廣辟田疇。勿使蒿萊,有廢膏腴之地;務添桑、棗,用資種養之方,仍令常切撫綏,不得輒加科役。所貴野無曠土,廬有環桑,致谷帛以豐盈,遂蒸黎之蘇息。”
《全唐詩》卷三一一《鄭審·奉使巡檢兩京路種果樹事畢入秦因詠》中寫有:“聖德周天壤,韶華滿帝畿。九重承渙汗,千裡樹芳菲。陜塞余陰薄,關河舊色微。發生和氣動,封植眾心歸。春露條應弱,秋霜果定肥。影移行子蓋,香撲使臣衣。入徑迷馳道,分行接禁闈。何當扈仙蹕,攀折奉恩輝。”表明對兩京路種植果樹等有比較嚴格的檢查,以確保朝廷詔令的執行。
除了課種桑、棗、榆樹之外,唐朝還非常重視兩京地區的綠化。《冊府元龜·帝王部·都邑》記載:“(永泰)二年正月,京兆尹黎幹大發夫役,種城內六街樹。”《唐會要》卷八六《道路》記載:“開元二十八年正月十三日,令兩京道路,並種果樹,令殿中侍御史鄭審充使。……大歷八年七月敕,諸道官路不得令有耕種及斫伐樹木,其有官處,勾當填補。”又《街巷》記載:“(貞元)十二年,官街樹缺,所司植榆以補之。京兆尹吳湊曰,榆非九衢之玩,亟命易之以槐。(大和)九年八月敕,諸街添補樹,並委左右街使栽種,價折領於京兆府,仍限八月栽畢,其分析聞奏。”
其他地方的官道上,也有種樹。《全唐詩》卷三八《鄭世翼·登北邙還望京洛》中寫有:“青槐夾馳道,迢迢修且曠。”表明官道上種有槐樹。《全唐詩》卷六八七《吳融·題湖城縣西道中槐樹》中記載:“零落欹斜此路中,盛時曾識太平風。曉迷天仗歸春苑,暮送鸞旗指洛宮。一自煙塵生薊北,更無消息幸關東。而今只有孤根在,鳥啄蟲穿沒亂蓬。”湖城縣在今河南靈寶一帶,這裡的官道上種樹,與處於洛陽至長安路線有關,唐時天子常到東都洛陽,故而官道種植槐樹。
唐朝也有不少官員提倡種樹,《舊唐書·範希朝傳》記載:“單於城中舊少樹,希朝於他處市柳子,命軍人種之,俄遂成林,居人賴之。”《舊唐書·外戚傳·吳湊傳》記載:“官街樹缺,所司植榆以補之,湊曰:‘榆非九衢之玩。’亟命易之以槐。及槐陰成而湊卒,人指樹而懷之。”
對於故意損壞林木的行為,唐朝法律有明確的處罰條文。《唐律疏議·雜律》記載:“諸於山陵兆域內失火者,徒二年;延燒林木者,流二千裡。”“諸失火及非時燒田野者,笞五十;非時,謂二月一日以後、十月三十日以前。若鄉土異宜者,依鄉法。延燒人舍宅及財物者,杖八十。”“諸棄毀官私器物及毀伐樹木、稼穡者,準盜論。即亡失及誤毀官物者,各減三等。”對於毀壞林木的,處以流刑或者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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