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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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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未帝孫皓經常對失禮的臣下處以「剝皮」?
◎楚懷王誤以為美人嫌他口臭便暴怒動「劓刑」?
◎明太祖朱元璋用法嚴苛,還發明了「剝皮楦草」?
◎皇后賈南風善妒,見其他妃嬪懷孕便現場「剖腹」?
五刑體系、現場勘察、屍體檢驗、刑訊逼供,
從違逆大罪到小民細事,細說中國歷代律令及刑罰!
▎夏時期──誅、殺,不聽話就以「天」之名弄死你!
為了加強刑法的威懾力量,夏代統治者常以「天」的名義實行懲罰,所謂「天討」、「天罰」。當時刑罰較嚴酷,動輒即「誅」、「殺」或罰為奴隸。例如:對不服從軍令、拒絕作戰者不僅懲罰本人且戮及妻、子。
▎商時期──刺墨、割鼻、斷足……不准危害社會秩序!
商統治者對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處刑極重,在各地設置監獄並以刑具拘繫囚犯。從殷墟甲骨文看,商代似已有墨、劓、剕(刖)、宮、大辟等五刑。紂王甚至設「炮烙之法」,即銅柱上塗油,並用炭燒紅,令罪犯行於上,墮炭火中。
▎西周時期──除五刑還有鞭、贖,刑罰為君主、貴族服務!
為了加強國君的統治地位,凡侵犯君主的行為,均被處以最重的刑罰;為了維持貴族世襲統治、加強宗法等級制度,便出現「不孝」、「不悌」、「不睦」、「不姻」、「不敬祖」等罪名;為了保護貴族私有財產免受侵犯,更加重了對侵犯私有財產的處刑。
▎春秋時期──公布成文法,打破貴族壟斷法律的特權!
春秋初期各諸侯國基本上沿用西周法律,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變革,法律制度產生了變化。鄭國大夫鄧析自行修改舊法,另編刑書寫於竹簡上,史稱「竹刑」;晉趙鞅、荀寅也將范宣子執政期間制定的法律鑄於鼎上,史稱「刑鼎」。
▎戰國時期──徒刑+死刑,輕罪用重刑!戰國之世,刑法深苦!
在法家「以刑止刑」思想影響下制定的刑法極其嚴酷。以秦國為例,當時的刑罰已有徒刑和死刑的初步劃分。判處徒刑時常附加肉刑,且判處徒刑的囚犯實際上就是為官府服役的奴隸;死刑有車裂、剖腹、梟首、腰斬、抽脅、鑊烹等等。此外還有「夷三族」和連坐等規定。
➜刑訊逼供,古人比現代人更懂!
李斯被趙高誣衊「謀反」,按當時法律,案件要經過皇帝派出的使者覆審才能定案,李斯滿心希望能在覆審時翻案,但趙高預先派了太監冒充秦二世的使者前來覆審,李斯不知有詐,喊冤翻供,結果招來一頓毒打。反覆幾次後,李斯不敢翻供,結果在「真使者」來覆審時便認了罪,最終沒能逃脫被「具五刑、夷三族」的下場。
➜現場勘察、屍體檢驗,分秒必爭!
宋朝有「檢屍條令」,規定一切非正常死亡的屍體都須經過官府檢驗,地方官府由縣尉主持檢驗屍體,在報案後必須兩個時辰內出發趕往陳屍現場,否則要以「違制罪」懲處;明清時期若發生強盜、搶奪案件,接到報案後必須「不論遠近、無分風雨」,會同駐軍長官「飛赴事主之家」。
本書特色:對「皇權」的保護是古代律法制度的傳統,從法家最初宣導公布成文法、實行法治起,刑律就是皇權手中賞罰二柄中的一柄。歷代律典都把維護皇權──尤其是「君臣倫理」放在首位,從各個方面立法保障皇權不可侵犯。本書將為讀者詳細介紹中國歷代刑律。
◎楚懷王誤以為美人嫌他口臭便暴怒動「劓刑」?
◎明太祖朱元璋用法嚴苛,還發明了「剝皮楦草」?
◎皇后賈南風善妒,見其他妃嬪懷孕便現場「剖腹」?
五刑體系、現場勘察、屍體檢驗、刑訊逼供,
從違逆大罪到小民細事,細說中國歷代律令及刑罰!
▎夏時期──誅、殺,不聽話就以「天」之名弄死你!
為了加強刑法的威懾力量,夏代統治者常以「天」的名義實行懲罰,所謂「天討」、「天罰」。當時刑罰較嚴酷,動輒即「誅」、「殺」或罰為奴隸。例如:對不服從軍令、拒絕作戰者不僅懲罰本人且戮及妻、子。
▎商時期──刺墨、割鼻、斷足……不准危害社會秩序!
商統治者對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處刑極重,在各地設置監獄並以刑具拘繫囚犯。從殷墟甲骨文看,商代似已有墨、劓、剕(刖)、宮、大辟等五刑。紂王甚至設「炮烙之法」,即銅柱上塗油,並用炭燒紅,令罪犯行於上,墮炭火中。
▎西周時期──除五刑還有鞭、贖,刑罰為君主、貴族服務!
為了加強國君的統治地位,凡侵犯君主的行為,均被處以最重的刑罰;為了維持貴族世襲統治、加強宗法等級制度,便出現「不孝」、「不悌」、「不睦」、「不姻」、「不敬祖」等罪名;為了保護貴族私有財產免受侵犯,更加重了對侵犯私有財產的處刑。
▎春秋時期──公布成文法,打破貴族壟斷法律的特權!
春秋初期各諸侯國基本上沿用西周法律,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變革,法律制度產生了變化。鄭國大夫鄧析自行修改舊法,另編刑書寫於竹簡上,史稱「竹刑」;晉趙鞅、荀寅也將范宣子執政期間制定的法律鑄於鼎上,史稱「刑鼎」。
▎戰國時期──徒刑+死刑,輕罪用重刑!戰國之世,刑法深苦!
在法家「以刑止刑」思想影響下制定的刑法極其嚴酷。以秦國為例,當時的刑罰已有徒刑和死刑的初步劃分。判處徒刑時常附加肉刑,且判處徒刑的囚犯實際上就是為官府服役的奴隸;死刑有車裂、剖腹、梟首、腰斬、抽脅、鑊烹等等。此外還有「夷三族」和連坐等規定。
➜刑訊逼供,古人比現代人更懂!
李斯被趙高誣衊「謀反」,按當時法律,案件要經過皇帝派出的使者覆審才能定案,李斯滿心希望能在覆審時翻案,但趙高預先派了太監冒充秦二世的使者前來覆審,李斯不知有詐,喊冤翻供,結果招來一頓毒打。反覆幾次後,李斯不敢翻供,結果在「真使者」來覆審時便認了罪,最終沒能逃脫被「具五刑、夷三族」的下場。
➜現場勘察、屍體檢驗,分秒必爭!
宋朝有「檢屍條令」,規定一切非正常死亡的屍體都須經過官府檢驗,地方官府由縣尉主持檢驗屍體,在報案後必須兩個時辰內出發趕往陳屍現場,否則要以「違制罪」懲處;明清時期若發生強盜、搶奪案件,接到報案後必須「不論遠近、無分風雨」,會同駐軍長官「飛赴事主之家」。
本書特色:對「皇權」的保護是古代律法制度的傳統,從法家最初宣導公布成文法、實行法治起,刑律就是皇權手中賞罰二柄中的一柄。歷代律典都把維護皇權──尤其是「君臣倫理」放在首位,從各個方面立法保障皇權不可侵犯。本書將為讀者詳細介紹中國歷代刑律。
作者簡介
陳深名,高中在選擇文組或理組時猶豫不決,最後為了飯碗還是選了理組,但依舊沒有改變他熱愛歷史的文人魂。想要成為像愛因斯坦一樣的科學家,最仰慕的人是關羽,著有《不負責歷史課》、《源起》、《遠距考古課》等多本暢銷書。
聞明,專職編者。
張林,專職編者。
聞明,專職編者。
張林,專職編者。
目次
歷代律令
先秦刑律
《法經》
秦律
漢律
《曹魏律》
《晉律》
《北魏律》
《北齊律》
《開皇律》
《唐律疏議》
《宋刑統》
《大清律例》
謀大逆
謀叛
惡逆
大不敬
不孝
不睦
不義
內亂
律
令
敕
五刑
「三赦」
「誅心」
自出
十惡不赦
株連
賣身為奴
無訟和息訟
勘驗
刑訊逼供
鬼薪白粲
隸臣妾
司寇
刑徒、復作
候
下吏
歷代刑法
宮刑
大辟
笞刑
杖刑
徒刑
流刑
死刑
刺配
發遣
梟首
戮屍
凌遲
車裂
斬首
腰斬
剝皮
烹煮
剖腹
抽腸
箭射
沉淵
絞縊
鴆毒
黥面
劓刑
先秦刑律
《法經》
秦律
漢律
《曹魏律》
《晉律》
《北魏律》
《北齊律》
《開皇律》
《唐律疏議》
《宋刑統》
《大清律例》
謀大逆
謀叛
惡逆
大不敬
不孝
不睦
不義
內亂
律
令
敕
五刑
「三赦」
「誅心」
自出
十惡不赦
株連
賣身為奴
無訟和息訟
勘驗
刑訊逼供
鬼薪白粲
隸臣妾
司寇
刑徒、復作
候
下吏
歷代刑法
宮刑
大辟
笞刑
杖刑
徒刑
流刑
死刑
刺配
發遣
梟首
戮屍
凌遲
車裂
斬首
腰斬
剝皮
烹煮
剖腹
抽腸
箭射
沉淵
絞縊
鴆毒
黥面
劓刑
書摘/試閱
先秦刑律
先秦時期關於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規範。
相傳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朝代夏建立之前,即虞舜時已有刑法。皋陶曾被舜任為掌管刑法的官。《左傳》昭公十四年載:「《夏書》曰:『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夏代的刑法,稱作「禹刑」。所謂「禹刑」即夏代法律的總稱,不一定是禹時制定的。古書記載「夏后肉辟三千」、「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條三千」、「夏刑三千條」等等,恐係後人揣測,未足憑信。為了加強刑法的威懾力量,夏代統治者常以「天」的名義實行懲罰,所謂「天討」、「天罰」。當時刑罰較嚴酷,動輒即「誅」、「殺」或罰為奴隸。例如對不服從軍令、拒絕作戰的人,不僅懲罰本人,而且戮及妻、子。
商代的刑法較夏代有新的發展。《左傳》昭公六年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湯是商朝的建立者,「湯刑」指有商一代的法律,或因最初制定於湯時,故以湯為名。由於商代法律已初具規模,以至於周朝建國之初還強調沿用殷法統治商族遺民,即刑罰斷獄要用殷之常法。
商統治者對於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處刑極重。從殷墟甲骨文看,商代似已有墨、劓、剕(刖)、宮、大辟等五刑。
墨,又名黥,即刻刺肌膚,填墨。有人認為甲骨文「妾」、「童」等字所從的「刞」就像墨刑所用的刑具。
劓,即割鼻。甲骨文有「自刂」字。「自」本象鼻形,「削」從自從刀,象徵割鼻之意。
剕(刖),即斷足。甲骨文有像用鋸截斷人足的字。
宮,男子割掉生殖器,女子幽閉。甲骨文有像用刀割去生殖器的字。
大辟,即殺、斬。甲骨文「伐」字即像以戈砍人頭之形。
商代末,統治者還施用其他種種殘暴刑罰。紂王設「炮烙之法」,即銅柱上塗油,用炭燒紅,令罪犯行於上,墮炭火中。商統治者還在各地設置監獄,並以刑具拘繫囚犯。甲骨文「孰」、「圉」等字所從的即古文獻中的「梏」字,意為手的刑具。《周禮‧掌囚》鄭玄註:「在手曰,在足曰桎。」
西周時期,國家制度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也有新的發展。傳說西周立國之初就訂出「刑書」九篇,周穆王時司寇呂侯又作《呂刑》。鑒於商末重刑辟,曾激起人民的強烈反抗,周族統治者意識到僅依靠暴力鎮壓並不能維持其統治,於是提出了「明德慎罰」的主張,產生了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犯罪的思想,在刑法中初步劃分了故意(非眚)和過失(眚)、一貫(唯終)和偶犯(非終)的區別。對故意和一貫犯罪,雖是小罪也處重刑;過失和偶犯,即使情節嚴重亦可減刑。當時還提出了較為明確的定罪概念,如「毀則為賊,掩賊賄為盜,盜器為奸」。主張斷獄定罪須有事實根據。有關五刑的訟辭,也須核實,驗證可信,方可實施刑罰,難於確定的疑案,更要慎重處理。西周時期基於「明德慎刑」、「庶獄庶慎」思想所確立的一些刑法原則,是對中國古代刑法理論的巨大發展。
西周時期,為了加強國君的統治地位,凡侵犯君主的行為,均被認為是最嚴重的犯罪,處以最重的刑罰,所謂「放弒其君則殘之」。為了維持貴族世襲統治,加強宗法等級制度,西周時期還出現了「不孝」、「不悌」、「不睦」、「不姻」、「不敬祖」等罪名,認為「不孝不友」為「無惡大憝」,「刑茲無赦」。為了保護貴族私有財產免受侵犯,周代刑法加重了對侵犯私有財產的處刑。《尚書‧費誓》:「無敢寇攘,逾垣牆,竊馬牛,誘臣妾,汝則有常刑。」
據文獻和銅器銘文可知,西周時期除「五刑」之外,還有鞭、贖等刑罰。鞭,相傳周代以前就定為刑罰。西周晚期銅器《僻》銘文有「鞭汝千」、「鞭汝五百」等,證實西周確用鞭刑。贖,是用財物抵消肉刑或死刑的刑罰。《尚書‧呂刑》有「墨辟疑赦,其罰百鍰」,「大辟疑赦,其罰千鍰」。《僻匝》「今大赦女(汝),便(鞭)女(汝)五百,罰女(汝)三百爰(鍰)」,與《呂刑》篇所記相合。
春秋初期各諸侯國基本上沿用西周時的法律,中葉以後,社會政治、經濟的變革促進了法律制度的變化。各諸侯國執政的統治者適應新的形勢,陸續公布了新的成文法。《左傳》昭公六年記「鄭人鑄刑書」,杜預註:「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此後三十年,鄭國大夫鄧析為了貫徹自己的主張,曾自行修改舊法,另編刑書。因書寫於竹簡上,史稱「竹刑」。後為鄭國採用。繼鄭鑄刑書之後,西元前五一三年,晉趙鞅、荀寅也將范宣子執政期間制定的法律鑄於鼎上,史稱「刑鼎」。
「刑書」、「竹刑」、「刑鼎」均不傳世。但從立法者所推行的政策來看,春秋各國頒行的新法,無疑有利於社會的發展。而且公布成文法的本身,就突破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舊傳統,是對貴族壟斷法律特權的沉重打擊。
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繼春秋中葉以來公布成文法的潮流,陸續制定了實質上是君主專制國家的法律。魏文侯時李悝所著《法經》,則是春秋以來各國立法之大成。《法經》分盜、賊、囚、捕、雜、具六篇,前四篇為「正律」,內容主要是懲治「盜」、「賊」的法律規定,「雜律」規定的是除「盜」、「賊」以外的其他各種罪名與刑罰。「減律」是根據不同情節加重或減輕處罰的規定。《法經》的出現是中國古代法制史上的一大發展。在體例上,《法經》以罪名為綱,所謂「皆罪名之制」。較以前以刑名統罪名,即將處相同刑罰的罪名列入同一章節,更為科學。是法典編纂的重大變化。《法經》以刑法為主,雜以訴訟法和其他法律內容的體系,對後代的立法有深刻影響。
在戰國時代法家輕罪用重刑和「以刑止刑」思想影響下制定的刑法,極其嚴酷,故有「戰國之世,刑法深苦」之說。以秦國為例,當時的刑罰已有徒刑和死刑的初步劃分。徒刑中有「隸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判處徒刑時常附加肉刑,如「黥為隸臣」、「刑為鬼薪」、「黥劓為城旦」等等。判處徒刑的囚犯,實際上就是為官府服役的奴隸。死刑有車裂、剖腹、梟首、腰斬、抽脅、鑊烹等等。此外還有「夷三族」和連坐等規定。
先秦時期關於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規範。
相傳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朝代夏建立之前,即虞舜時已有刑法。皋陶曾被舜任為掌管刑法的官。《左傳》昭公十四年載:「《夏書》曰:『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夏代的刑法,稱作「禹刑」。所謂「禹刑」即夏代法律的總稱,不一定是禹時制定的。古書記載「夏后肉辟三千」、「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條三千」、「夏刑三千條」等等,恐係後人揣測,未足憑信。為了加強刑法的威懾力量,夏代統治者常以「天」的名義實行懲罰,所謂「天討」、「天罰」。當時刑罰較嚴酷,動輒即「誅」、「殺」或罰為奴隸。例如對不服從軍令、拒絕作戰的人,不僅懲罰本人,而且戮及妻、子。
商代的刑法較夏代有新的發展。《左傳》昭公六年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湯是商朝的建立者,「湯刑」指有商一代的法律,或因最初制定於湯時,故以湯為名。由於商代法律已初具規模,以至於周朝建國之初還強調沿用殷法統治商族遺民,即刑罰斷獄要用殷之常法。
商統治者對於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處刑極重。從殷墟甲骨文看,商代似已有墨、劓、剕(刖)、宮、大辟等五刑。
墨,又名黥,即刻刺肌膚,填墨。有人認為甲骨文「妾」、「童」等字所從的「刞」就像墨刑所用的刑具。
劓,即割鼻。甲骨文有「自刂」字。「自」本象鼻形,「削」從自從刀,象徵割鼻之意。
剕(刖),即斷足。甲骨文有像用鋸截斷人足的字。
宮,男子割掉生殖器,女子幽閉。甲骨文有像用刀割去生殖器的字。
大辟,即殺、斬。甲骨文「伐」字即像以戈砍人頭之形。
商代末,統治者還施用其他種種殘暴刑罰。紂王設「炮烙之法」,即銅柱上塗油,用炭燒紅,令罪犯行於上,墮炭火中。商統治者還在各地設置監獄,並以刑具拘繫囚犯。甲骨文「孰」、「圉」等字所從的即古文獻中的「梏」字,意為手的刑具。《周禮‧掌囚》鄭玄註:「在手曰,在足曰桎。」
西周時期,國家制度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也有新的發展。傳說西周立國之初就訂出「刑書」九篇,周穆王時司寇呂侯又作《呂刑》。鑒於商末重刑辟,曾激起人民的強烈反抗,周族統治者意識到僅依靠暴力鎮壓並不能維持其統治,於是提出了「明德慎罰」的主張,產生了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犯罪的思想,在刑法中初步劃分了故意(非眚)和過失(眚)、一貫(唯終)和偶犯(非終)的區別。對故意和一貫犯罪,雖是小罪也處重刑;過失和偶犯,即使情節嚴重亦可減刑。當時還提出了較為明確的定罪概念,如「毀則為賊,掩賊賄為盜,盜器為奸」。主張斷獄定罪須有事實根據。有關五刑的訟辭,也須核實,驗證可信,方可實施刑罰,難於確定的疑案,更要慎重處理。西周時期基於「明德慎刑」、「庶獄庶慎」思想所確立的一些刑法原則,是對中國古代刑法理論的巨大發展。
西周時期,為了加強國君的統治地位,凡侵犯君主的行為,均被認為是最嚴重的犯罪,處以最重的刑罰,所謂「放弒其君則殘之」。為了維持貴族世襲統治,加強宗法等級制度,西周時期還出現了「不孝」、「不悌」、「不睦」、「不姻」、「不敬祖」等罪名,認為「不孝不友」為「無惡大憝」,「刑茲無赦」。為了保護貴族私有財產免受侵犯,周代刑法加重了對侵犯私有財產的處刑。《尚書‧費誓》:「無敢寇攘,逾垣牆,竊馬牛,誘臣妾,汝則有常刑。」
據文獻和銅器銘文可知,西周時期除「五刑」之外,還有鞭、贖等刑罰。鞭,相傳周代以前就定為刑罰。西周晚期銅器《僻》銘文有「鞭汝千」、「鞭汝五百」等,證實西周確用鞭刑。贖,是用財物抵消肉刑或死刑的刑罰。《尚書‧呂刑》有「墨辟疑赦,其罰百鍰」,「大辟疑赦,其罰千鍰」。《僻匝》「今大赦女(汝),便(鞭)女(汝)五百,罰女(汝)三百爰(鍰)」,與《呂刑》篇所記相合。
春秋初期各諸侯國基本上沿用西周時的法律,中葉以後,社會政治、經濟的變革促進了法律制度的變化。各諸侯國執政的統治者適應新的形勢,陸續公布了新的成文法。《左傳》昭公六年記「鄭人鑄刑書」,杜預註:「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此後三十年,鄭國大夫鄧析為了貫徹自己的主張,曾自行修改舊法,另編刑書。因書寫於竹簡上,史稱「竹刑」。後為鄭國採用。繼鄭鑄刑書之後,西元前五一三年,晉趙鞅、荀寅也將范宣子執政期間制定的法律鑄於鼎上,史稱「刑鼎」。
「刑書」、「竹刑」、「刑鼎」均不傳世。但從立法者所推行的政策來看,春秋各國頒行的新法,無疑有利於社會的發展。而且公布成文法的本身,就突破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舊傳統,是對貴族壟斷法律特權的沉重打擊。
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繼春秋中葉以來公布成文法的潮流,陸續制定了實質上是君主專制國家的法律。魏文侯時李悝所著《法經》,則是春秋以來各國立法之大成。《法經》分盜、賊、囚、捕、雜、具六篇,前四篇為「正律」,內容主要是懲治「盜」、「賊」的法律規定,「雜律」規定的是除「盜」、「賊」以外的其他各種罪名與刑罰。「減律」是根據不同情節加重或減輕處罰的規定。《法經》的出現是中國古代法制史上的一大發展。在體例上,《法經》以罪名為綱,所謂「皆罪名之制」。較以前以刑名統罪名,即將處相同刑罰的罪名列入同一章節,更為科學。是法典編纂的重大變化。《法經》以刑法為主,雜以訴訟法和其他法律內容的體系,對後代的立法有深刻影響。
在戰國時代法家輕罪用重刑和「以刑止刑」思想影響下制定的刑法,極其嚴酷,故有「戰國之世,刑法深苦」之說。以秦國為例,當時的刑罰已有徒刑和死刑的初步劃分。徒刑中有「隸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判處徒刑時常附加肉刑,如「黥為隸臣」、「刑為鬼薪」、「黥劓為城旦」等等。判處徒刑的囚犯,實際上就是為官府服役的奴隸。死刑有車裂、剖腹、梟首、腰斬、抽脅、鑊烹等等。此外還有「夷三族」和連坐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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