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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袍下的世界(十年經典增訂版):刑法、家事法、憲法、勞動事件一以貫之,原來沒有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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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睽違十年再版,與時俱進新增十篇文章,並按最新法令法條增修全書四分之一強。
★教導一般國民如何善用法律資源,縮短法律與民眾之間的距離感。
★完整介紹律師界生態,使法律系學子與新進律師瞭解從業後的真實狀態。

與每個人切身相關,卻往往不得其門而入的法律世界──

台灣「勞權先鋒」生涯力作
市面唯一法律普及兼法治教育的著作


▂▃▄面臨到官司,如何挑選好律師?▄▃▂
身為台灣律師界改革派的代表人物,同時也是忠實踐履律師倫理的學者,魏千峯在本書中一抒自己作為法律人對畢生志業的想法;在有限的篇幅內,提供大眾一個嶄新觀看法律世界的視角:如何認識、接近與使用律師?稱職的律師在盡力維護當事人權益過程中有哪些「有為」與「不為」?乃至於民刑事訴訟、談判、刑事辯護、憲法訴訟、集會遊行法……都全面地討論到了。

▂▃▄身為法律人,如何成為好律師?▄▃▂
此外,本書以「法律人」角度提出的實際關注:針對實習律師的課題、執業的基本法則、律師的一生計畫,即使針對這樣的「大哉問」也有精準完整的論述。細節處如附篇說明律師成功的特質、律師日常的閱讀,乃至如何深廣案源,不至於「吃西北風」,如何面對勝敗訴做好心理調適,身心穩定地持續走這條極具社會意義的路?書中都提供了極其獨到、且能按圖索驥的解決方案。

▂▃▄面對權力與體制的高牆,他選擇站在「雞蛋」那一方▄▃▂
作者親身見證我國律師報考限額從戒嚴到解禁,以及民主社會逐步蛻變之歷程,深感司法改革之不易與可貴,因而彙整執業三十餘年來經辦之實際案例,集於一書;並引述各國相關案例,以臻完善。希望秉持為「法治」與「人權」守門之精神,在協助讀者釐清自身權益之餘,進一步促使整體法律環境向上提升。

 


 

作者簡介

魏千峯

1958年生,台南人,執業律師,政治大學法律系法學博士,東吳大學法律系及人權研究中心兼任副教授,講授民法、勞工法與經濟社會權。

現為《思與言》雜誌發行人,《在野法潮》、《全國律師雜誌》與《台灣人權學刊》編委,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顧問,台灣民主基金會監察人。

曾任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台灣法學會常務理事、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主編《律師雜誌》、《全國律師雜誌》及《二十世紀台北律師公會會史》。

三十二年來除執業律師外,在大學擔任教席,從事人權運動與司法改革,並撰寫勞動法、人權法、律師制度、亞洲法與時事評論等學術論文及社論文章百餘篇。

出版合著之《勞動基準法釋義》(2009年9月)、《勞動法裁判選輯》(一)(二)(五)(1998年、2007年)、《勞動法精選判決評釋》(2013年)、《法律倫理》(2011年)、《公法研究的世代對話》(2013年),《集體勞動法》(2019年)及個人著作《非亞細亞孤兒》(2008年,玉山社出版)。

 

名人/編輯推薦

真情推薦

王惠光˙律師
范建得˙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陳耀昌˙醫師,小說家
黃忠臣˙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
黃旭田˙律師,台北律師公會第十五任理事長
劉志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有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賴芳玉˙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法律圈+學術界眾聲推薦(依姓氏筆畫排序)

口碑好評

魏律師以清新的筆調,將執業經驗化為故事,讓人感覺格外清新。──王惠光˙律師

透過本書與社會大眾分享的,是台灣律師界所堅持的法治興邦及人權保障理想。──范建得˙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法律系的學生應該買一本,當教戰手冊;需要請律師的民眾,也應該看一看。──陳耀昌˙醫師,小說家

用輕鬆散文及簡單易懂之方式,帶領讀者一窺法律世界的堂奧。──黃忠臣˙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

期盼藉由本書,讓社會各界更瞭解律師這份工作,而能夠與律師共同促進台灣的民主法治發展!──黃旭田˙律師,台北律師公會第十五任理事長

相信(本書)有助於拉近國民與律師間的距離,也擴展律師實踐公平正義的寬廣路徑。──劉志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有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聞讀本書,如為新進律師者,學其術、觀其風範,如非律師者,便作良心與非良心律師之分辨。──賴芳玉˙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推薦序

持之以恆的律師、教授、人權工作者──陳耀昌(醫師,小說家 )

我的好友魏千峯律師寫了一本好書,內容可以歸納為二句話:「民眾如何選律師」及「準律師如何當好律師」。所以,法律系的學生應該買一本,當教戰手冊;需要請律師的民眾,也應該看一看,可以很有心得。

我遺憾魏律師沒有在十年前出版這本書。十年前,我就是以為律師朋友就是好律師,結果一個非司法案件,工作不到十小時,這位居心不正的律師就哄走了我上百萬律師費。我啞子吃黃蓮。如果當初看了魏律師這本書或認識了魏律師這個人,瞭解一些律師界的「行規」,就可以據以力爭。所以要找律師前,請先拜讀魏律師這本為我們法律外行的庶民寫的書。

這本書出版後,或許少數不是很正派的律師會在心中痛罵魏律師怎麼洩漏律師界的底!其實要找好律師,呵呵,乾脆就找魏千峯律師本人就是了!也因為千峯兄的形象是有良心的好律師,所以才有資格現身說法寫這本書。但問題是他接案有選擇性。他喜歡的接案對象是勞工、社運工作者、弱勢者或具有挑戰性的案件。他是律師,也是教授,又是人權工作者。他每天拖著一只皮箱上下班。他數度被邀請到香港等地演講,為兩岸三地人權而努力。他更是國內少數關懷印度人權者。

他以執業律師而身兼國內知名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非常不簡單。他擔任過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他擔任《思與言》發行人十年以上,而且是現在進行式。他是有心人,具正義感,古代所稱「諤諤之士」,今人稱為「知識分子」。

好人出好書,當然由好出版社出版。玉山社出版公司的名稱及沿革,證明這是一個「心繫台灣」的出版社。而出版社負責人正是魏律師的大姊魏淑貞女士,他們家族,顯然有「正直」及「熱心」的基因。

自序

行動的國民法律之書

距離本書第一版出版已過十年,家姊玉山社出版公司總編輯魏淑貞女士囑付我再版與修訂。

審視這十年來,台灣歷經第二次政黨輪替,法治略有進步,但大體上仍沿襲數十年來學習美德日等先進國家立法與司法實務的傳統,尚未能建立自己特色的法制,反省與自信皆不足,所幸的是知道自己必須持續深耕,且必須具有海綿般的能力吸取各種新知,謙沖為懷。

在十六年前,國民政府播遷台灣六十年時,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為紀念台灣律師制度,出版專書《走過一甲子》,筆者撰寫乙篇小文章〈正義不易〉,敘述如何在台灣解嚴後嘗試在司法實務援用憲法基本人權規定、比較法與國際公法屢敗屢戰的過程。

在此前,台灣律師界很少人在法院講憲法或比較法。例如在法院主張《憲法》第十三條宗教自由,可能因為戒嚴時代的憲法教科書闡述不夠,且並無宗教自由的文化,致使法律系出身的法官與律師,不如歐美國家的法律人體會宗教自由的真諦,於是為說服法院,筆者在書狀中先談及近代宗教自由的重要文獻——十七世紀英國政治哲學家約翰・洛克的《論容忍的一封信》(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並列舉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條款,再是德國憲法、日本憲法及國際公約,又找出有關的美國與日本法院判例,然後才主張台灣的宗教自由應該與美日等國看齊。

運用「說故事」(narrative)與外國立法或判例的方式,在法院為當事人爭取權利,縱使在今日台灣司法實務也不多見,但一有機會筆者就會如此。因為我認為台灣解嚴不久,自己所處的環境是由威權時代走向民主憲政的過渡階段,或形塑台灣憲法文化與法治的發端期。大法官會議解釋也是解嚴後較落實民主憲政與基本人權保障,律師要在法院促進台灣司法實務的進步。

類似情形,在勞動法相關案例中,筆者也會提及工業革命後要求保障勞工的基本權利與平等,援用美日司法判例。希望我國司法實務能夠急起直追。

本書再版與修正就是沿著此種思路,增加一些篇幅。筆者大概增修全書四分之一強,未修正部分也經再三檢視而略加增減或保留。

除法令與實務修正外,各篇章增修部分如下:第一章〈律師的誕生與成長〉,增加「不斷進修的生涯」、「社團豐富人生」、「像律師一樣思考」;第二章〈當事人、律師與法院〉,增加「被法官與檢察官修理的時刻」;第三章〈實踐〉,增加「智慧財產案件與商業事件」、「憲法訴訟」,而「勞資爭議事件」也大幅修正;第四章〈餘波〉,增加「賺小錢的執業哲學」、「源源不斷的生命力」、「法治與維權的滴水工程」。

至於律師名人榜原本只有七篇(包括美、台、印度、南非等代表性人物),再版則增加四篇,計有美國提倡公益訴訟的布蘭迪斯律師(後為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台灣二二八事件罹難的林連宗律師(時為台灣省律師公會理事長)、日本人權律師布施辰治(為台灣二林蔗農事件與韓國獨立運動辯護)、印尼終身為法治與人權奮鬥的葉添興律師(其並創建印尼法律扶助基金會)。再版介紹的律師典範至少有十一位(本書中也述及南韓公益訴訟律師),含蓋的經典人物較完整,可供台灣法律界及社會賢達參考。

本書既然名為《律師袍下的世界》,顧名思義,就是一本法普而寓有法治教育的書籍,行動的國民法律之書,敬祈各界先進指教。

魏千峯 二○二三年二月一日台北

 

目次

【推薦序1】 拉近國民與律師距離 劉志鵬 
【推薦序2】 追求理想與實務間的和諧平衡 范建得 
【推薦序3】 兼容「法普」與「律普」的必讀之作 黃旭田 
【推薦序4】 薈萃多年執業心法之書 王惠光 
【推薦序5】 學其術、觀其風範,並作良心之分辨 賴芳玉 
【推薦序6】 化難為簡的法律實務 黃忠臣
【推薦序7】 持之以恆的律師、教授、人權工作者 陳耀昌 

【再版序】 行動的國民法律之書 
【自序】 律師執業的四步曲

第一章 律師的誕生與成長 
1實習律師的功課──寫給新進律師
2執業的基本法則──與新進、資深律師共勉 
3不斷進修的生涯 
4社團豐富人生
5深廣案源的路徑 
6律師的一生計劃──與律師同道相勉 
7像律師一樣思考 

第二章 當事人、律師與法院 
1何時找律師? 
2何處找律師? 
3什麼是好律師? 
4律師能夠提供什麼? 
5律師事務所種類 
6何謂專門領域律師? 
7律師酬金知多少? 
8你可要求律師什麼? 
9你不可要求律師什麼? 
10為人謀而不忠乎? 
11律師與當事人間的禁忌 
12律師間之公平競爭 
13法官與律師之相互尊重 
14被法官或檢察官修理的時刻 

第三章 實踐 
1存證信函與律師函 
2契約審查與撰擬 
3非訟事件 
4假扣押與假處分 
5法律顧問 
6發現事實是巨大工程 
7律師的談判術 
8訴訟應如何準備 
9當事人上陣 
10證人之運用 
11陪同偵訊與律見 
12辯護的哲學 
13開庭報告書 
14民事事件 
15刑事案件 
16智慧財產案件與商業事件 
17勞資爭議事件 
18家事事件 
19仲裁事件 
20行政爭訟事件 
21憲法訴訟 
22集會遊行案件 
23舉行記者會 
24民眾法律服務 
25法律扶助基金會 

第四章 餘波 
1勝訴考驗心志 
2敗訴讓人成長 
3賺小錢的執業哲學 
4源源不斷的生命力 
5法治與維權的滴水工程 
6該怎麼看待律師 

附錄──律師名人榜
資料來源

 

書摘/試閱

何時找律師?
當您遇到債務糾紛、繼承、離婚、勞資爭議、醫療過失、房地糾紛、交通事故、檢調搜索、羈押或其他有關生命自由財產爭議時,您必須找尋法律專家詢問或進一步處理,此時您不曉得詢問何人,陷入痛苦無助的狀態中。

或許您可以到各級法院、各縣市政府或各律師公會所設置的平民法律服務中心,但法院等法律服務一般只能做基本的協助(五到十分鐘),無法針對個案作持續處理,因此,最後您還是必須將自己的生命自由財產交付給律師。此時,您遲遲未委託律師,除不知道親友或網路找到的律師是否為好律師,主要是擔心律師酬金是否昂貴,有無能力負擔。

的確,比較醫師費用與律師費用,找醫師看診乙次,在台灣實施全民健保下,只要數百元,但找名律師諮詢每小時至少四○○○元以上(參本章「律師酬金知多少?」)。然而,如果將委託律師當作重病或較大意外傷害住院比較,則兩者費用皆需五或六萬元之譜(指一般民刑事案件一審律師酬金),委託律師處裡一審案件時間通常至少三個月至六個月,比通常住院的需一週,前者時間又更長,其實委託律師不比住院醫治昂貴。何況一個人一輩子可能只找律師一次,正如一個人一生只可能住院一次類似。更實際的考慮是,您遇到法律爭議,縱使您不確知如何處理,您會認為對方欠我錢,就應該還我錢;或他開車撞到我,就應該賠償。但是真實世界中,卻非如此簡單。

法律事件處理講求精準掌握事實,充分搜集證據,綜合研判後再切入爭點,以法律、判例與理論支持,此往往牽涉相當專業與長期的法學訓練,並非一個外行人所能勝任。而在法院訴訟爭取勝訴,需要進行說服法官的能力,此亦非不會處理法律程序,不會使用法律語言的一般人所能掌控。這也就是到法院進行訴訟,除非是簡易的案件,不得不借重律師的理由。

因此,在遭遇重大法律事件時,您就必須找尋律師諮詢及處理,您才能及時搜集證據,並在最短的時間內進行法律程序,此可能包括發函、聲請假處分或假扣押及提起訴訟,以免耽誤時機。更何況在民刑事案件中,往往亦設有時效規定,這就是說您必須在特定期間(如刑事告訴乃論案件六個月,民事侵權行為事件二年)內提起訴訟,否則將因拖延過久,在法律上就永遠無法再行主張。例如甲被乙毆傷,此牽涉到刑事傷害罪及民事侵權行為賠償,前者依法在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七條)提起刑事告訴,後者在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民法》第一九七條),超過此期間,您就不能有效提起民刑事訴訟。

及時與未及時找律師處理,對個人的權益能造成天差地別的結果。例如律師提醒您搜集何種證據,若能夠掌握此關鍵證據,您可能勝訴,反之則敗訴。又如在勞資爭議事件中,不論雇主或勞工意欲終止勞動契約,多設有「除斥期間」規定,若您不在此期間向對方主張,則在法律上則不得再行主張。以《勞基法》第十二條一項四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為例,依同條二項規定,應自知悉日期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意思表示,而何謂「情節重大」?律師可由法院判例來幫助您判斷個案是否構成,您獨自可能就無法判斷。在您無法判斷對錯的情形,權利就悄悄溜走了。

除法律規定外,司法實務上,對於當事人遲延主張權利,縱使符合法律規定之時效或除斥期間,法院也較傾向為不利之判斷。再如《勞基法》第十一條裁員解僱規定並未設除斥期間,但同樣的業務緊縮情形,勞工在遭受資遣的數月間主張雇主為裁員解僱,法院大多會接受,而判決勞工勝訴,然若勞工在一年或數年後再行主張業務緊縮,又已收受資遣費,則可能為資方主張最高法院採用之「權利失效」原則,此使當事人本具有某項權利,但因相當期間不行使,使對方正當信任債權人不欲其履行義務時,則基於誠信原則不得再為主張。畢竟法律不保障權利之瞌睡著。

總之,遭遇重大法律事件時,就要及時找律師,如此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這有如身體病痛時必須找醫師治療一樣。聰明如您者,生病時會找醫師診治,遇到法律爭議時,也應該及時找律師處理。


存證信函與律師函
存證信函與律師函,是當事人一方向他方請求或表達意思表示,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書函。兩者皆以雙掛號方式為之,法律上意義相差不大,但形式有別。前者由當事人以自己名義為之,向郵局購買一式三份,撰寫後一份寄達對方,一份留在郵局,一份由當事人留存。後者由當事人委託律師以律師為代理人名義為之。在一般情形,使用存證信函較律師函多。對方當事人收到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後,多會加以回覆,但收到律師函,對方當事人心理壓力較大,通常也會找另位律師以律師函回覆。當雙方律師各自收到對方律師函後,須以對方律師為交涉協商對象,不得略過對方律師,逕自與對方當事人交涉協商,否則,將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存證信函與律師函撰寫的內容,必須就人事時地物及欲發生何種法律效果書寫清楚。例如甲乙簽訂兩年為期的不動產租賃契約,契約條款中約定自動續約條款,此即約期屆滿前兩個月承租人須表明不續約,否則租賃期約將延續兩年。若承租人在租期屆滿時不欲續租,則必須在租期屆滿前向出租人表示。在本例中,承租人在其存證信函中,寄件人欄書寫自己的姓名與地址,收件人欄書寫對方的姓名與地址,函中內容大意為:「敬啟者:本人與台端訂立之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某號某樓之租賃契約至某年某月某日屆期滿,茲在屆滿前兩個月表示不予續約,特此通知。」

朋友間發生金錢借貸,若借方拖欠不還,多會以存證信函請求返還,以免超過消滅時效(《民法》第一二五條)。因此,金錢借貸之債權人必須在債之關係發生十五年內,向對方請求返還,此時,存證信函就派上用場。此函內容大意為:「敬啟者:台端在一○○年一月一日向本人借貸之新台幣壹佰萬元,迄今仍未返還,茲以本函請求台端在文到七日內清償。」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返還金錢借貸時,法律上發生因「請求」而時效中斷之效果,但若「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民法》第一二九條、第一三○條)。可知債權人必須向債務人「請求」並「起訴」,其債權請求權才能完全實現。

由以上兩個案例可知,發存證信函「目的」在於我方向他方請求或表達意思表示,發生一定之法律效果,例如終止租約或請求還錢,函中文字必須簡要,勿須陳述過多,否則,有時反而造成負面效果。此在律師函尤須注意。有些當事人或律師認為律師函內容越長越好,其實是不正確的做法。我在執業三十二年生涯中,曾看過兩位年輕律師所發的律師函過長,反而對當事人不利。舉其中一個案例說明。

當事人甲委託乙仲介公司出賣不動產,約定該不動產售價最低價額必須在新台幣(下同)一五○○萬元,仲介酬金為售價之二%。本案該不動產以高出底價價額賣出,因未約定賣價超過一五○○萬元以上,如何計算仲介酬金,遂發生爭議。甲向乙公司表示扣除二%之仲介酬金後,應歸還其剩餘之價金。乙公司委託律師X發律師函給甲,洋洋灑灑寫了十頁,描述乙公司用盡各種方法銷售,使得該不動產賣價為一六五○萬元,功勞甚大,此較底價高出之一五○萬元應歸屬乙公司。客觀言之,本案原約定之仲介酬金為三○萬元,較底價高之金額應歸屬甲,若雙方有爭議,應依協商方式解決。但因X律師在律師函告知甲賣價為一六五○萬元,且有意侵吞其他價金,造成不利乙公司之情形,其實已違反律師處理法律事務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當甲找筆者處理本案時,我點出X律師之過失,回覆一封簡單的律師函,表示在仲介契約未約定高於底價售出系爭不動產時,扣除一五○○萬元的二%仲介酬金後,其他價金應歸屬甲,若乙公司主張額外之金錢歸責乙公司,則其相關人員有涉犯《刑事》侵占罪之嫌疑,但未指明X律師之過失,讓X律師自己勸告乙公司付錢即可。不到一週,乙公司扣除一五○○萬元二%之仲介酬金後,將其他金額如數給付甲。

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應慎重之,產生法律效果即可,若內容太長,難免發生言多必失的情形。筆者指導年輕律師或法務助理撰寫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時,一再要求必須清楚簡要,不要成為對方當事人或律師有利之資料。當事人轉交對方之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時,我會用「傾聽」的方式仔細閱讀,找尋在訴訟前解決爭議的可能。當我受任處理訴訟時,我也會詳細閱讀對方當事人或律師的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往往它不只告訴我人事時地物,也會告訴我一些有利的方向或資料,當我發現對方的上開書函不嚴謹時,就可能獲得一些寶藏,轉化成為我方訴訟上有利的利器。

執業律師必須耐煩
律師必須耐煩,才能發現事實,找到適當的法律、判例與法理援用。尤其複雜的案件或中途受任處理陳年舊案,律師往往需要在夜深人靜下,整理重點,製作分析表,才能掌握重點;而查遍判例與群籍,往往費時費力,又未必能夠發現有利的依據,於是還需要用力的推演,才能達到目標的一部分;而將每部分匯總時,需要綜合的眼光取捨,才能完成一份周全的書狀。但是儘管如此,也未必獲得勝訴,於是耐住性子面對判決,平常心處置,才能分析出勝敗的原委與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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