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與羅馬法
商品資訊
系列名:外國法專論
ISBN13:9789865263607
出版社:新學林
作者:Prof. Dr. Paul Koschaker
譯者:陳添輝
出版日:2023/05/31
裝訂/頁數:平裝/320頁
規格:23cm*17cm*1.7cm (高/寬/厚)
版次:1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序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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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德國全盤繼受羅馬法,法國在羅馬法符合理性的範圍內繼受羅馬法,英格蘭原則上拒絕繼受羅馬法,這三個國家就繼受羅馬法採取不同的立場,對他們的法律發展有何影響?本書從法律發展史的觀點,分析比較他們的政治社會背景與法律發展過程,關於法律繼受提出非常有意義的歷史經驗,讓讀者能用更宏觀的角度觀察法律的發展,是值得讀者慢慢細嚼的經典著作。
作者簡介
Paul Koschaker(1879-1951)
1879年4月19日出生於奧地利Kärnten邦的首府Klagenfurt,並在那裡就讀高中,於1897年高中畢業。高中畢業後,在奧地利Steiermark邦的首府Graz就讀大學,主修數學,嗣後選讀法律,因對羅馬法有興趣,故前往德國Leipzig訪問羅馬法學家L.Mitteis。1903年在Graz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學位,1905年在Graz大學獲得羅馬法教授的資格。1908/1909年在奧地利Tirol邦的首府Innsbruck、1909-1914年在奧地利昔日的Prag德語大學、1914/1915年在德國Frankfurt a.M、1915-1936年在德國Leipzig、1936-1941年在德國Berlin擔任教授。1941年他從Berlin遷到德國Tübingen,1946年秋天在Tübingen退休。退休後他遷往德國Oberbayern的Walchensee。自1947年夏天在德國München大學授課。他是許多不同學術團體的會員,並多次獲頒榮譽博士的學位。
專長領域:羅馬法、古代東方法律史(以法律比較的觀點)
譯者簡介
陳添輝
1955年4月4日在台灣台北市出生,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碩士、奧地利維也納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律師高考及格、法制人員一級高考及格。植根法律事務所律師、理運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現任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譯者曾經通過維也納大學羅馬法、法律發展史的大考,並獲有考試證明。在世新大學開民法總則、債編總論及各論等課程。
聯絡方式E-mail: judyeric@G.mail.shu.edu.tw
1879年4月19日出生於奧地利Kärnten邦的首府Klagenfurt,並在那裡就讀高中,於1897年高中畢業。高中畢業後,在奧地利Steiermark邦的首府Graz就讀大學,主修數學,嗣後選讀法律,因對羅馬法有興趣,故前往德國Leipzig訪問羅馬法學家L.Mitteis。1903年在Graz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學位,1905年在Graz大學獲得羅馬法教授的資格。1908/1909年在奧地利Tirol邦的首府Innsbruck、1909-1914年在奧地利昔日的Prag德語大學、1914/1915年在德國Frankfurt a.M、1915-1936年在德國Leipzig、1936-1941年在德國Berlin擔任教授。1941年他從Berlin遷到德國Tübingen,1946年秋天在Tübingen退休。退休後他遷往德國Oberbayern的Walchensee。自1947年夏天在德國München大學授課。他是許多不同學術團體的會員,並多次獲頒榮譽博士的學位。
專長領域:羅馬法、古代東方法律史(以法律比較的觀點)
譯者簡介
陳添輝
1955年4月4日在台灣台北市出生,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碩士、奧地利維也納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律師高考及格、法制人員一級高考及格。植根法律事務所律師、理運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現任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譯者曾經通過維也納大學羅馬法、法律發展史的大考,並獲有考試證明。在世新大學開民法總則、債編總論及各論等課程。
聯絡方式E-mail: judyeric@G.mail.shu.edu.tw
序
譯者序
我國民法主要繼受自歐陸各國民法,尤其是德國民法與瑞士民法;德國民法與瑞士民法則繼受自羅馬法,是德國歷史法學派法學彙編法學的產物。德國歷史法學派大師Savigny主張,法律是民族精神的產物(Volksgeist),是民族共同的法確信(die gemeinsame Rechtsüberzeugung des Volkes)。依照Savigny的主張,他應該研究日耳曼法,但事實上他卻是著名的羅馬法學者,不是日耳曼法學者。法律如果是民族共同的法確信,那麼法律應該依民族習慣自然地發展,傾向反對編纂民法典,但德國民法典卻是歷史法學派重要的作品。此外,依德國歷史法學派的名稱,其研究重心應擺在法律的歷史研究,但事實上卻擺在法律釋義學。這些問題一直困擾譯者,讓譯者對德國繼受羅馬法的原因、過程與結果感到好奇。德國繼受羅馬法的經驗,對我國繼受外國法律,或許能提供一些「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的作用。
德國J. Bärmann教授、奧地利W. Ogris教授與政大黃越欽教授不約而同地推薦譯者看Paul Koschaker教授的這本書。K. Larenz教授的法學方法論(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亦引用Paul Koschaker教授的這本書,表示這本書具有一定的價值。譯者不顧才疏學淺,敢將本書翻譯成中文,是因為閱讀本書後,深受啟發,基於野人獻曝的心情,希望國人亦有機會親臨知識的饗宴。
羅馬法是歐洲文化的重要代表,更是歐陸法學的共同基礎。英國的法史學家Sumner Maine甚至說:「羅馬法是世界法學的共同語言。」德國、法國與英格蘭對是否繼受羅馬法的問題,採取不同的立場,本書詳細比較這三個國家的政治社會背景與法律發展過程,讓讀者對其法律的發展,如同老鷹翱翔天空,俯瞰大地,縱觀全局,洞察細微。惟本書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空襲期間完成,有些論述的參考文獻,嗣後以後記的方式補充說明。譯者認為,後記的部分相當於註,縱使不翻譯,亦不影響作者所要表達的意思,在本文內插進後記的部分,反而使前後文不順暢,故捨棄翻譯後記的部分,盼望讀者能諒解。
為方便讀者閱讀本書,譯者提供一些背景知識如下,敬請參考:
一、東羅馬帝國優士丁尼大帝,於西元528年開始委任委員會
編纂法典,到西元534年為止,一共編纂Institutionen(法學提要)、Digesten(學說彙編)、Codex(敕法彙編)三部分。法國博古法學家Dionysius Gothofredus於西元1583年稱此三部分為Corpus iuris civilis(民法大全或稱為羅馬法大全)。義大利註釋法學派與德國歷史法學派的研究客體,主要就是羅馬法大全。
二、Paul Koschaker教授就法律的創造與續造主要係由何人推動,分為教授法與法學家法二種。教授法的特徵在於,在某個時代的評價上,法律實務相對於法學理論,法律實務家相對於法學教授,退居次要地位。反之,法學家法的特徵在於,法學理論相對於法律實務,法學教授相對於法律實務家,退居次要地位。德國自然法學派與歷史法學派是典型的教授法,而英格蘭習慣法則是最典型的法學家法。偉大的英美習慣法學家,他們不是法學理論家,而是法律實務家,縱使他們終其一生可能沒有寫過一篇法學文章,但以他們在法律實務的工作,繼續活在後代子孫的記憶裡。
三、神聖羅馬帝國的年代表
法蘭克帝國的查理曼大帝在西元813年與拜占庭訂立和平協定後,親自寫信給拜占庭皇帝Michael I. Rhangabe,主張:「東方的帝國」與「西方的帝國」,在教會的帶領及保護下,應再度合作。因此,本書中所稱東方的帝國,即指拜占庭(東羅馬帝國),而西方的帝國即指神聖羅馬帝國,後者的年代表如下:
Karolingisches Haus(卡洛林王朝,768-918年)
Sächsisches Haus(薩克森王朝,919-1024年)
Fränkisches oder Salisches Haus(法蘭克王朝,1024-1137年)
Hohenstaufen oder Staufer Haus(史濤佛王朝,1138-1254年)
Interregnum(空位期,1247-1272年)
Könige verschiedener Häuser(不同王朝的國王,1273-1437年)
Haus Habsburg (哈布斯堡王朝,1438-1745年)
Haus Habsburg-Lothringen-Toskana(哈布斯堡、洛特林根、托斯卡納王朝,1745-1806年)
四、多數歷史學者認為,西元962年至1806年存續的神聖羅馬帝國為德意志第一帝國,西元1871年至1918年普魯士王國主導的為德意志第二帝國,西元1933年至1945年希特勒領導的為德意志第三帝國。
我國民法主要繼受自歐陸各國民法,尤其是德國民法與瑞士民法;德國民法與瑞士民法則繼受自羅馬法,是德國歷史法學派法學彙編法學的產物。德國歷史法學派大師Savigny主張,法律是民族精神的產物(Volksgeist),是民族共同的法確信(die gemeinsame Rechtsüberzeugung des Volkes)。依照Savigny的主張,他應該研究日耳曼法,但事實上他卻是著名的羅馬法學者,不是日耳曼法學者。法律如果是民族共同的法確信,那麼法律應該依民族習慣自然地發展,傾向反對編纂民法典,但德國民法典卻是歷史法學派重要的作品。此外,依德國歷史法學派的名稱,其研究重心應擺在法律的歷史研究,但事實上卻擺在法律釋義學。這些問題一直困擾譯者,讓譯者對德國繼受羅馬法的原因、過程與結果感到好奇。德國繼受羅馬法的經驗,對我國繼受外國法律,或許能提供一些「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的作用。
德國J. Bärmann教授、奧地利W. Ogris教授與政大黃越欽教授不約而同地推薦譯者看Paul Koschaker教授的這本書。K. Larenz教授的法學方法論(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亦引用Paul Koschaker教授的這本書,表示這本書具有一定的價值。譯者不顧才疏學淺,敢將本書翻譯成中文,是因為閱讀本書後,深受啟發,基於野人獻曝的心情,希望國人亦有機會親臨知識的饗宴。
羅馬法是歐洲文化的重要代表,更是歐陸法學的共同基礎。英國的法史學家Sumner Maine甚至說:「羅馬法是世界法學的共同語言。」德國、法國與英格蘭對是否繼受羅馬法的問題,採取不同的立場,本書詳細比較這三個國家的政治社會背景與法律發展過程,讓讀者對其法律的發展,如同老鷹翱翔天空,俯瞰大地,縱觀全局,洞察細微。惟本書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空襲期間完成,有些論述的參考文獻,嗣後以後記的方式補充說明。譯者認為,後記的部分相當於註,縱使不翻譯,亦不影響作者所要表達的意思,在本文內插進後記的部分,反而使前後文不順暢,故捨棄翻譯後記的部分,盼望讀者能諒解。
為方便讀者閱讀本書,譯者提供一些背景知識如下,敬請參考:
一、東羅馬帝國優士丁尼大帝,於西元528年開始委任委員會
編纂法典,到西元534年為止,一共編纂Institutionen(法學提要)、Digesten(學說彙編)、Codex(敕法彙編)三部分。法國博古法學家Dionysius Gothofredus於西元1583年稱此三部分為Corpus iuris civilis(民法大全或稱為羅馬法大全)。義大利註釋法學派與德國歷史法學派的研究客體,主要就是羅馬法大全。
二、Paul Koschaker教授就法律的創造與續造主要係由何人推動,分為教授法與法學家法二種。教授法的特徵在於,在某個時代的評價上,法律實務相對於法學理論,法律實務家相對於法學教授,退居次要地位。反之,法學家法的特徵在於,法學理論相對於法律實務,法學教授相對於法律實務家,退居次要地位。德國自然法學派與歷史法學派是典型的教授法,而英格蘭習慣法則是最典型的法學家法。偉大的英美習慣法學家,他們不是法學理論家,而是法律實務家,縱使他們終其一生可能沒有寫過一篇法學文章,但以他們在法律實務的工作,繼續活在後代子孫的記憶裡。
三、神聖羅馬帝國的年代表
法蘭克帝國的查理曼大帝在西元813年與拜占庭訂立和平協定後,親自寫信給拜占庭皇帝Michael I. Rhangabe,主張:「東方的帝國」與「西方的帝國」,在教會的帶領及保護下,應再度合作。因此,本書中所稱東方的帝國,即指拜占庭(東羅馬帝國),而西方的帝國即指神聖羅馬帝國,後者的年代表如下:
Karolingisches Haus(卡洛林王朝,768-918年)
Sächsisches Haus(薩克森王朝,919-1024年)
Fränkisches oder Salisches Haus(法蘭克王朝,1024-1137年)
Hohenstaufen oder Staufer Haus(史濤佛王朝,1138-1254年)
Interregnum(空位期,1247-1272年)
Könige verschiedener Häuser(不同王朝的國王,1273-1437年)
Haus Habsburg (哈布斯堡王朝,1438-1745年)
Haus Habsburg-Lothringen-Toskana(哈布斯堡、洛特林根、托斯卡納王朝,1745-1806年)
四、多數歷史學者認為,西元962年至1806年存續的神聖羅馬帝國為德意志第一帝國,西元1871年至1918年普魯士王國主導的為德意志第二帝國,西元1933年至1945年希特勒領導的為德意志第三帝國。
目次
目錄
譯者序 i
第一版的前言 v
第一章 什麼是歐洲? 1
第二章 歐洲的誕生 7
第三章 查理曼大帝的加冕 15
第四章 卡洛林王朝 21
第五章 基督教、國家與文化 27
第六章 德意志皇帝與教宗衝突以後的德意志皇室與羅馬理念 35
第七章 註釋法學家及其先驅 49
第八章 疏證法學家 73
第九章 博古學家 89
第十章 羅馬法的學習與法律的繼受 105
第十一章 繼受羅馬法的問題 119
A 繼受羅馬法的區域 119
B 德國日耳曼法學者與國家社會主義判斷下的羅馬法 123
C 法律繼受作為德國法學家的作品應阻止嗎? 131
第十二章 法學家法 135
A、法學家團體作為法學家法的主體 136
B 法學家法與政治中心主義 147
C 法學家法與法律法 149
D 法學家法與法史學 153
E 法學家在法學家法裡的工作;法學家法與自由法 156
F 法學家法與民族法;法的民族性,特別指立法的民族性? 160
G 教授法 173
第十三章 法學家作為繼受羅馬法的推手或殺手 177
A 英格蘭 178
B 法國 185
C 德國 187
第十四章 自然法,特別是在德國的自然法 203
第十五章 Savigny與德國歷史法學派 213
A 德國歷史法學派的興起,教授法 213
B 德國歷史法學派與浪漫主義的關係,文化的帝國理念 218
C 法史學與法律釋義學 222
D 對德國歷史法學派歷史方法的批判 226
E 歷史法學派與自然法 232
F 德國歷史法學派的德國特徵 236
G 對德國歷史法學派的批評 238
H 總體評價 242
第十六章 新博古主義者的方向 245
A 自德國民法典以來浪漫主義的地位與新博古主義者方向的產生 245
B 新博古主義者的特質與影響,尤其在德國 250
C 評價與批評 257
第十七章 羅馬法與國家社會主義 261
A 納粹黨黨綱第19點與國家社會主義反對羅馬法的措施 261
B 國家社會主義的帝國作為舊德意志帝國的繼承人? 265
C 國家社會主義反對羅馬法措施的影響 280
第十八章 羅馬法的危機 283
A 法學在科學上的地位,羅馬法的危機 283
B 嘗試為避免羅馬法危機而奮鬥 287
C 羅馬法與今日的歐洲 290
譯者序 i
第一版的前言 v
第一章 什麼是歐洲? 1
第二章 歐洲的誕生 7
第三章 查理曼大帝的加冕 15
第四章 卡洛林王朝 21
第五章 基督教、國家與文化 27
第六章 德意志皇帝與教宗衝突以後的德意志皇室與羅馬理念 35
第七章 註釋法學家及其先驅 49
第八章 疏證法學家 73
第九章 博古學家 89
第十章 羅馬法的學習與法律的繼受 105
第十一章 繼受羅馬法的問題 119
A 繼受羅馬法的區域 119
B 德國日耳曼法學者與國家社會主義判斷下的羅馬法 123
C 法律繼受作為德國法學家的作品應阻止嗎? 131
第十二章 法學家法 135
A、法學家團體作為法學家法的主體 136
B 法學家法與政治中心主義 147
C 法學家法與法律法 149
D 法學家法與法史學 153
E 法學家在法學家法裡的工作;法學家法與自由法 156
F 法學家法與民族法;法的民族性,特別指立法的民族性? 160
G 教授法 173
第十三章 法學家作為繼受羅馬法的推手或殺手 177
A 英格蘭 178
B 法國 185
C 德國 187
第十四章 自然法,特別是在德國的自然法 203
第十五章 Savigny與德國歷史法學派 213
A 德國歷史法學派的興起,教授法 213
B 德國歷史法學派與浪漫主義的關係,文化的帝國理念 218
C 法史學與法律釋義學 222
D 對德國歷史法學派歷史方法的批判 226
E 歷史法學派與自然法 232
F 德國歷史法學派的德國特徵 236
G 對德國歷史法學派的批評 238
H 總體評價 242
第十六章 新博古主義者的方向 245
A 自德國民法典以來浪漫主義的地位與新博古主義者方向的產生 245
B 新博古主義者的特質與影響,尤其在德國 250
C 評價與批評 257
第十七章 羅馬法與國家社會主義 261
A 納粹黨黨綱第19點與國家社會主義反對羅馬法的措施 261
B 國家社會主義的帝國作為舊德意志帝國的繼承人? 265
C 國家社會主義反對羅馬法措施的影響 280
第十八章 羅馬法的危機 283
A 法學在科學上的地位,羅馬法的危機 283
B 嘗試為避免羅馬法危機而奮鬥 287
C 羅馬法與今日的歐洲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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