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如何能有效率的把民法考好】
一、本書符合考生的不同需求:本書對於民法的整理,除了盡可能完整,並且去蕪存菁;同時也花了很多心力在解題思考上,在面對題目時,如何建立自己的思考模式,進而寫出一份漂亮的擬答,透過本書能滿足不管是打底、複習、解題等等的考生需求。
二、本書能讓考生對民法有完整的了解:本書在「考試的必要」以及「論述的完整」中取得平衡,這點在現今的國考或是法研所考試更顯得重要,因為近年的出題方向,多要求考生能針對問題意識,進行完整的論述,從法理的鋪陳、現行法規的侷限、法律的解釋適用、具體事實的涵攝,都要求考生能更「全方位的打擊」,而非只要打到爭點就好,也因此考生是否具備「說故事」的能力,就更加重要。
三、本書符合考生的經濟效益:本書是筆者自己讀了「多本書」之後的整理。筆者自己在準備國考階段,是以閱讀大量教科書來備戰,但考生的時間片刻珍貴,也因此本書便將我個人的閱讀精華,整理出來,以期能符合考生的經濟效益,透過一本書便能將民法考好。
【如何利用本書】
一、爭點討論:吸收市面上爭點書的優點,提供正反立論。爭點,其是考試上重要的爭議點,具有很高的考試價值。考生必須要具備針對爭點加以論述的能力,是考試的基本分。
二、補充說明:提供進階的討論,不同教授的見解或考試價值稍微較低的爭點。其內容,可為志在追求高分者增加論述深度的工具。
三、筆者的話:是作者對某些概念的理解,或點出自己在學習上曾有的困惑,白話分享看法,並對法律爭議,提供「本文見解」。
四、試題大挑戰:有解題思考、答題架構、擬答,解題思考是面對實例題所應建立的思考模式,答題架構專注在版面的呈現上,應如何開標;擬答則是面對實例題在有限的時間內最完整的作答,並附上字數供讀者自我評估。
五、體系化編排:建立體系是學習法律的重要步驟,透過大標題、小標題,層層建立體系,針對內容繁雜的章節,在本章導讀中會提供架構圖供讀者閱讀時使用。另外,某些標題會加上網底,避免讀者迷失於茫茫文字海中,而能抓緊核心、提綱挈領。
作者簡介
奇萊
台大法律系
司法官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思仁
台大法律系
司法官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目次
編者序
本書使用方式
第一編 民法總則
第一章 基本觀念
壹、現代民法的指導原則
貳、民法的法源
第二章 權利主體
第一節 權利主體──人
壹、自然人的權利能力
爭點:死亡宣告人之多數婚姻關係
貳、行為能力
參、人格權保護
第二節 權利主體──法人
壹、法人的意義與本質
貳、民法上法人的種類
參、法人的能力
爭點:法人之目的上限制?
第三章 權利主體
第一節 概 說
◎、物的意義與種類
第二節 動產與不動產
壹、不動產
貳、動 產
第三節 主物與從物
壹、概念區分
貳、從物之要件
參、處分主物之效力
第四節 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壹、天然孳息
貳、法定孳息
第四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 總 論
壹、法律事實
貳、私法自治
參、意思表示
肆、法律行為的種類
【專題討論】債權物權化
伍、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
第二節 法律行為的有效性
壹、法律行為的內容控制
爭點:出賣他人債權
貳、行為能力
參、健全的意思表示
【專題討論】借名登記契約
爭點:表意人無過失的過失標準為何?
第五章 代 理
壹、總 說
爭點:代理人詐欺或脅迫相對人時,是否有民法第105條之適用?
貳、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爭點:代理權的限制與撤回:第107條與第169條之區別
第六章 消滅時效
壹、消滅時效的意義
貳、消滅時效的客體
爭點:釋字第771號──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果
參、消滅時效的期間
爭點:「相當於租金的利益」之消滅時效
肆、消滅時效的起算
伍、時效中斷與時效不完成
陸、消滅時效完成的效力
第二編 債法總論
第七章 債編緒論
壹、概 說
貳、基本理論
爭點:不動產出賣人甲已交付占有予買受人乙,但尚未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
爭點:不動產出賣人甲已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但尚未交付占有
參、債之關係義務群
爭點:義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權利人得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自己之給付?
爭點:附隨義務與解除契約
爭點:次給付義務的消滅時效起算時點為何?
第八章 債之發生——契約
壹、契約自由原則與契約正義原則
貳、債權契約的類型
爭點:混合契約的法律適用
爭點:繼續性契約的法律適用
參、契約之成立
爭點:預售屋廣告是「要約的引誘」還是「要約」?
爭點:網頁上出售實體商品
爭點:要約拘束力的排除
爭點:意思實現是否以相對人主觀上「有承諾之意思」為必要?
【專題討論】定型化契約
【專題討論】懸賞廣告
【專題討論】締約上過失
爭點:如於締約階段發生附隨義務違反之情形,惟契約嗣後有效成立,是否仍構成締約上過失責任?
第九章 債之發生——無因管理
壹、總 說
貳、無因管理的成立
爭點:管理人是否須有行為能力?
參、正當的無因管理(適法的無因管理)
爭點:管理人開始管理後,有無繼續管理的義務?
爭點:管理人能否就其管理事務請求報酬?
肆、不正當的無因管理(不適法的無因管理)
伍、不真正無因管理
第十章 債之發生——不當得利
第一節 緒 論
壹、不當得利的機能
貳、不當得利的基本內容
參、不當得利的類型化
第二節 給付型不當得利
壹、請求權基礎
貳、給付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排除
參、重要案例分析
第三節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壹、權益侵害不當得利
爭點:無權占有基地、房屋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請求權
【專題討論】無權處分與侵害權益不當得利
貳、支出費用的不當得利
參、求償不當得利
第四節 多人關係的不當得利
壹、雙重瑕疵的給付連鎖
貳、縮短給付
參、指示給付關係
肆、第三人利益契約
爭點:若補償關係不存在(如甲丙間的買賣契約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債務人丙應向誰請求不當得利?
第五節 多人關係的不當得利
壹、返還客體(方法)
爭點:基於法律行為之交易所得,是否為民法第181條本文所稱「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
貳、返還範圍
爭點:未成年人應如何判斷是否「知」無法律上原因?
第十一章 債之發生——侵權行為
第一節 一般侵權行為
壹、緒 論
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爭點: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權利」,範圍為何?
【專題討論】生育自主決定權
爭點:無權占有人得否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爭點:第三人過失侵害債權
【專題討論】純粹經濟上損失Pure Economic Loss
爭點:動產商品自傷
參、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
肆、民法第184條第2項
第二節 特殊侵權行為
壹、共同侵權行為(§185)
貳、法定代理人之侵權責任(§187)
參、僱用人之侵權責任(§188)
爭點:執行職務之解釋
爭點: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向受僱人求償時,分擔比例應如何計算?
【專題討論】消保法之商品侵權責任
第三節 侵權行為的法律效果
壹、損害賠償的方法
爭點:被害人死亡後,家屬(間接被害人)得否請求,假如被害人生存時所應得的利益?
貳、損害賠償的範圍
【專題討論】法人的侵權責任
第十二章 債之標的
壹、概 說
貳、種類之債
參、選擇之債
第十三章 債之效力
第一節 債務履行
壹、意 義
貳、誠實信用原則
參、情事變更原則
爭點:法院可否依情事變更原則來解消或終止契約?
第二節 債務不履行
壹、歸責事由
貳、為履行輔助人負責
爭點:使用人是否以受債務人指示或指揮監督者為限?
爭點:民法第224條「使用人」,是否包含使用人的使用人?
【專題討論】民法第224條之類推適用
參、債務不履行之體系
爭點:自始主觀不能是否以「可歸責於債務人」為成立要件?
爭點:交易所得之利益,是否為民法第225條第2項之代償利益?
爭點:代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時點
爭點:同時履行抗辯權與遲延責任之關係
爭點:預示拒絕給付
爭點:買賣契約標的物之自始瑕疵是否構成不完全給付?
第三節 債之保全
壹、代位權
貳、撤銷訴權
爭點:債務人以自己財產對特定債權人為清償,是否構成民法第244條之詐害債權?
第四節 契約之效力
壹、契約之確保
爭點:主契約解除而消滅時,是否影響違約金之請求?
爭點:違約金債權之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7年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貳、契約解除
爭點:契約解除後,始陷於返還不能
參、雙務契約之效力
爭點:押租金返還請求權與租賃物返還請求權間,有無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適用?
肆、涉他契約
第十四章 多數主體之債
壹、可分之債
貳、連帶之債
爭點:求償權的發生
【專題討論】真正與不真正連帶債務
參、不可分之債
第十五章 債之變更與消滅
壹、債之變更
爭點:債權人承認前,該債務承擔契約之效力為何?
貳、債之消滅
爭點:盜領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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