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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的國際統一和判決的全球流通:國際私法與比較法論集(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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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的國際統一和判決的全球流通:國際私法與比較法論集(簡體書)

商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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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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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本書收集了作者對私法國際統一、“一帶一路”法律問題、民商事判決的國際流通制度以及其他相關國際私法問題的研究成果,作者還結合涉外法律實務對一些國際私法的熱點問題和事件進行專業評述和講解。

作者簡介

徐國建,德國法學博士,一級律師。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副會長,上海政法學院國際法學院特聘院長、教授,上海中聯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曾先後於西南政法大學、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瑞士比較法研究所、海牙國際法院夏季講習班、德國馬克斯―普朗克外國和國際私法研究所以及德國漢堡大學攻讀和研習法律。兼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仲裁委員會等國內外多家仲裁機構仲裁員。深耕國際法律研究和實務逾三十載,辦理的交易和案件具有國內和國際影響。以中文、英文、德文在中國、英國、瑞士、荷蘭及德國出版專著10余部,並發表論文40余篇。
曾受國務院委派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參加第20屆、第22屆海牙外交大會,談判並簽署了2005年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和2019年海牙《承認與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

目次

第一編 中國法律適用法立法與實踐研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的若干修改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簡評
略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中的連結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評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第13條修改意見及理由
第二編 建立法院判決全球流通的國際法律制度探討
建立法院判決全球流通的國際法律制度
——《承認與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草案)》立法資料、觀點和述評
 被攻克的最後堡壘:2019年《承認與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所涉關鍵問題評析
2019年海牙《承認與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評述
論法院判決全球流通的範圍和限制
 ——2019年《承認與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適用範圍評析
 2019年海牙《承認與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判決承認和執行機制概述
第三編 國際商事仲裁問題研究
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問題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問題
1958年《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3條釋義
第四編 國際法律實務評述
馬航MH370飛機失聯後的法律思考
美國法院基於非方便法院理論拒絕審理中國公司被索賠案
世界首例適用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判決評述
第五編 “一帶一路”法律思考及其他
關於“一帶一路”倡議實施的若干法律思考
建立“一帶一路”未來型高級法律人才培養—服務機制的若干建議
國家間經貿協議爭端預防與解決機制探討
 ——以2020年中美經貿協議為例
歐盟舉報人立法探究
拉倫茨《德國民法通論》譯事回憶點滴
 ——兼憶和謝懷栻先生的交往
出版或發表的主要著作或論文(截至2021年4月)
後 記

書摘/試閱

序言:崇法四十年
一、四十載彈指之間
十多年前,我把彼時自己寫作和發表的文章輯集,在“西南政法大學六十周年校慶系列文庫”中出版,聊表自己對母校培養的感謝。該文集的自序“學法三十載”總結了自己從1980年離開家鄉到重慶、武漢、歐洲讀書,再由歐洲回到黃浦江畔的三十年遊學經歷。真是眨眼之間,又已經十年過去。所幸自己初心未改,仍在法界徜徉,且筆耕不輟,有所收獲。因此,又可以將自己在過去十年中所撰寫的文章結集出版,並將自己在過去十年崇法的心路歷程進行回憶和歸納。
過去的十年,就我個人的職業生涯而言,是一個平穩發展的時期。前三十年國內接受系統的法律教育,國外幾個國家的留學深造和法律服務實務經驗的積累,都為我這十年法律職業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一方面,對於精深的法律問題,尤其是日常法律服務中所遇到的疑難問題,可以有專業精準的把握;另一方面,對於頻繁涉及的涉外和國際法律問題,無論是當事人還是對手是外國公司和外國人,均可以有立於高處,把控局面的能力。對於涉外或國際律師而言,精湛的法律專業知識和技能固然重要,但更為重要的是溝通和把控局面的能力。
在自己所追求的法學研究領域,這十年的工作主要集中於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個方面,是對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律制度的關注和研究。新中國第一部單行的國際私法立法《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於2010年10月28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於2011年4月1日生效。這之前1986年4月12日通過並於翌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則》第八章“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共9條(第142~150條),是新中國最為重要的國際私法立法。後者起草時我正在武漢大學攻讀碩士學位,其時韓德培和李雙元兩位老師應邀參加《民法通則》第八章的起草,而我得以有機會參與一些工作,可以親自體驗神聖的立法工作。作為一位國際私法學人,對於制定一部中國國際私法立法還是有頗高期許的。無論是對於《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草案)》還是其後所通過的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對於該法所作的司法解釋,我都投入很高熱情,認真研究,提出立法建議,作出法律專業解析。
第二個方面,是海牙判決公約及民商事判決的全球流通制度問題。建立一個法院判決全球流通的制度是國際社會長期以來的願望。2005年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是為此成功邁出的第一步。我很榮幸能夠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參加該公約的談判,並於2005年6月30日第20屆海牙外交大會閉幕式上在通過該公約的最後文件上簽字。談判制定一部更為廣泛的判決承認與執行的國際公約在十年以後正式開啟。2016年6月1~9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判決項目特別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在海牙和平宮召開,我很榮幸應我國外交部之邀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參會。其後,談判該公約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次特委會會議分別於2017年2月、11月以及2018年5月在海牙和平宮召開,我也均應邀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參會,參與公約的國際談判。2019年6月18日至7月2日,第22屆海牙外交大會同樣在海牙和平宮召開,對《承認與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進行最後談判,並簽署通過。我也很榮幸地參加了此次外交大會,並於2019年7月2日在通過公約的最後文件上簽字。我很榮幸和自豪,在時隔15年後又一次受我國國務院委派,作為中國出席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外交大會的代表團成員出席會議,參與公約談判和簽署通過該公約。
第三個方面,是我國涉外法律實務相關的法學理論和實務問題的探討與研究。我覺得一位法律學人最理想的狀態是既可以專研自己鐘愛的法律理論,又可以將理論運用到法律實務中去,即所謂的理論聯繫實際,實踐推動理論研究。我在屬於這個方面的研究涉及“一帶一路”法律問題、馬航MH370事故的國際法律問題、涉外民商事訴訟典型案例的解讀分析、中美貿易協議爭端預防和解決機制問題以及與新冠病毒疫情(COVID-19)相關的法律問題,等等。
作為從事律師實務的專職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主任我還必須圍繞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法律服務行業的發展、律師法律服務的技巧、法律服務人才的培養等法律服務管理問題進行思考。就該主題,我在律師事務所內外進行了一些演講和分享。這些實務性方面的文字我計劃在未來將其進一步充實後,嘗試獨立成集出版。這方面的相關文字此次並未收入本文集。本文集更多是集中我在過去十年間寫作的具有一定學術性的文章,期許以此留下自己攀登學術山峰的腳印。
我知道自己的平凡和渺小,所以,靜下心來,回顧一下自己做過的一些事,覺得它們和自己比起來都是些大事,並為此驚喜,自己為能夠有幸參與這些事,做出自己些許貢獻感到無比榮光。
二、海牙公約談判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是一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其宗旨在於進行國際範圍內私法的國際統一。我1986年考取武漢大學國際私法博士研究生後確定的博士學位論文研究方向是私法的國際統一問題,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是其重要的部分。從那時起,我便結緣該國際組織。1988年夏在時任瑞士比較法研究所所長馮·維貝克(von Overbeck)教授的大力支持下,我得以去荷蘭海牙參加海牙國際法學院舉辦的國際私法夏季講習班學習,並在其介紹下曾專門去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秘書處拜訪時任秘書長戴耶(Adair Dyer)先生。我利用在歐洲留學期間的時間收集資料和撰寫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研究的成果,撰寫了全面介紹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歷史、歷次會議召開情況以及所取得的私法國際統一成果的文字。我當時還在德國留學,我把這些研究成果全部用郵件發給我的導師李雙元教授。雙元老師將這些文字刪除了我原文腳注後編入其主編的《中國與國際私法統一化進程》一書中。該書由武漢大學出版社於1993年5月首次出版。我關於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歷史及其制定的私法國際統一公約的研究,應該說填補了當時國內這方面無論是資料還是學術研究的空白。我很高興地看到,不僅我國學術界開始對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進行關注,予以研究,而且,我國政府也開始重視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這個從事私法國際統一的國際組織,積極參與其中,並由此使我國主動積極地參與民商事私法性質國際規則的制定。
更為高興的是,自己作為一名國際私法學人,在第一次參加2005年海牙外交大會後,可以有機會再一次代表自己的國家參加2019年《承認與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歷經數年的全程談判,與世界各國頂級的國際私法學家們討論、交流和辯論,並最終制定出一部可以改變國際司法制度,具有廣泛影響的國際公約。這是我作為法律人,尤其是國際私法學人最大的榮幸和成就。能夠以這樣的方式為國家和社會做出些許貢獻也是自己莫大的榮耀。
這個公約的談判先後經過四年時間,共召開了四次特委會會議和一次外交大會。這些會議均在荷蘭海牙和平宮召開。第一次特委會會議的時間是2016年6月1~9日,參加會議的中國代表除我外還有孫昂(團長)、周勇、徐譚碩、孫勁、曾朝暉、奚向陽、何其生、茍海波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黃嬌真和許寶茹。第二次特委會會議的時間是2017年2月16~24日,參加會議的中國代表除我外還有孫昂(團長)、陳冠橋、吳瓊、何其生、孫勁、奚向陽、董曉敏、邱福恩、孫國順、盧松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許寶茹、歐陽慧儒、劉德學、陳裡程、何泳禧。第三次特委會會議的時間是2017年11月13~17日,參加會議的中國代表除我外還有孫勁(團長)、周勇、吳瓊、佟殊、奚向陽、曾朝暉、邱福恩、胡爽、孫國順、歐陽慧儒、許寶茹、費佃娜、黃嬌真、賈士雷、塗廣建和何其生。第四次特委會會議的時間是2018年5月24~29日,參加會議的中國代表除我外還有孫勁(團長)、周勇、吳瓊、佟殊、孫國順、丁國榮、歐陽慧儒、許寶茹、費佃娜(Ms Ilda Cristina Fernandes de Sousa Fereira)和何其生。第22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外交大會於2019年6月18日至7月2日召開,中國代表團規模最為龐大,共21位代表,團長為當時剛上任的中國駐荷蘭大使徐宏,代表有來自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的鄭若驊司長以及黃慶康、丁國榮、陳婉冰、歐陽慧儒和馮奔奔,來自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法務局的費佃娜和王洋玲,以及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商務部、國家版權局、國際知識產權局、中國駐荷蘭總領館和學界、實務界代表,分別是奚向陽、任端平、孫勁、孫笑非、吳瓊、胡國磊、胡爽、張熙、孫國順、趙磊、何其生和我本人。
這個項目的負責單位是我國外交部。鑒於它涉及不同的專業領域,外交部是視每一次會議所要討論的公約所涉及的具體專業領域,而邀請國內不同主管部門派員參會,何其生是學術界的代表。我很高興這次自己可以以執業律師的身份參加國際會議和公約談判。外交部也欣然同意我以律師身份參加中國代表團,並將我的律師身份以及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Boss & Young, Attorneys at Law)的聯繫方式報給海牙會議秘書處。這也是在過去的十多年中,中國律師社會地位得到快速提升的體現。我2005年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參加第20屆海牙外交大會,盡管我當時的正式職業也是執業律師,但還是被建議以自己的兼職大學教授身份參加會議。
中國駐荷蘭大使館對於這個公約的談判非常重視,每次會議期間,大使都會在使館辦一次歡迎晚宴,歡迎和招待全體中國代表團成員。特委會會議期間中國駐荷蘭大使是吳懇先生。他是武漢大學德語專業畢業,也是我的校友。在這之前他曾在中國駐奧地利和瑞士大使館工作過。外交大會期間徐宏大使不但邀請全體中國代表團成員參加他的大使到任招待會,還在使館專門設宴招待中國代表團成員。國際法院副院長薛捍勤法官對中國代表團也非常關心。會議期間我們還去其辦公室拜訪,她也專門到會議上看望大家。
我不但非常珍惜參與該項目的機會,也很珍惜和中國代表團這些優秀的代表們的合作以及會議期間的相處。會議期間,中國代表團的代表都是住在海牙和平宮旁邊的經濟型酒店裡,大家基本上是一起一日三餐。晚上會一起開會準備第二天的談判內容,草擬中國代表團就一些問題提交給大會的案文,並在定稿後連夜電郵發給會議秘書處,以便第二天可以在會議上討論。周末休會的時候,代表團成員們也會結伴去參觀海牙或者周邊城市的美術館、博物館,去海牙席凡寧根(Scheveningen)海邊沙灘享受一下荷蘭的陽光、大海美景。代表們來自國內不同的部門,有著不同的職業背景,大家難得在異國他鄉相處一段時間,除開會以及每天晚上內部討論和準備非常緊張外,大家在一起的時光也是非常開心和愜意的。
我和上面提到的中國代表團成員中的一些人早就相識,可以和他們在海牙一起參加會議,並共同工作與生活一段時間感到格外親切和開心。徐宏大使不僅是一位資深外交官,更是一位國際法專家。我和他相識20多年,還記得他作為外交部條法司官員參加2005年中國國際私法年會做報告,點名感謝我參加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的談判,支持外交部國際條約談判工作。他積極推動中國參與海牙國際私法的工作,尤其是中國簽署2005年《選擇法院協議公約》。海牙判決項目工作的開展正是在他擔任外交部條法司司長期間,他對中國積極參與該項目的談判工作也是非常關心。在國內召開的幾次準備該項目談判的討論會,他都參會,發表指導和學術意見。很巧的是,該項目最後階段談判的第22屆海牙外交大會召開前夕他被任命為中國駐荷蘭大使,並自然而然地被任命為中國代表團團長。能和這樣一位相識20多年的老朋友一起參加外交大會和公約的談判是一件非常高興的事情。但是,令人萬分悲痛的是,徐宏大使在我們海牙相見後不久,於2021年3月7日因病在北京去世。他的英年早逝是國家巨大的損失,是中國國際法學界、國際私法學界巨大的損失。我也痛失一位知音和摯友。外交部條法司的孫勁參贊和我都參加了2005年《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的談判。本項目前幾次談判,他借調在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合作局工作,所以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參會的代表。我和他是國內僅有的兩位均參加了2005年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和2019年海牙《承認與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談判工作的中國代表。參加海牙判決項目第一次特委會會議時,我們在到達海牙的第一天2016年5月1日便一起前去找尋十一年前我們中國代表團下榻的酒店。可惜時過境遷,當年的那家小酒店已經歇業,旁邊那時我們每天都去吃飯的藍荷餐館也已經改成一家法式餐廳了。他說那次會議後再也沒去過海牙。所以,面對物是人非,我們還是有些許懷舊和傷感的。孫勁具有豐富的國際公約談判的經驗,能夠準確地把握談判要點、發現問題,並和其他代表團成員商議解決問題的方案。他在大會發言時還常常加進一些幽默的語言,使談判的氣氛輕鬆下來,而這對於自己發表的觀點可以獲得大家接受也是頗為有用的。我和他有過2005年公約談判合作的經歷,因此此次在工作配合上也就更為默契。二十多年執業律師養成的習慣,尤其是非訴律師一天談判後,晚上加班起草和修改合同文本的工作節奏,對於我的公約談判工作還是很有幫助的。中國代表團的工作節奏是,每天晚上開會討論第二天的工作,並就公約具體事宜起草提交給大會的案文。我是很樂意根據代表團的討論結果執筆起草文案的。孫勁參贊也常常開玩笑說徐老師就喜歡起草案文。作為一名非訴律師,在項目談判中我總是建議我的當事人去爭取拿到起草合同文本和文件的權利,而不是被動地接受對方起草的合同文件文本進行修改。一般來說,合同文本起草方可以有較為充裕的時間和空間考慮文本內容和措辭,但是,如果你是文本接受和修改方,往往一開始便處於被動局面。事實上,對白紙黑字進行修改,讓對方采納的難度也是很大的。國際公約的談判為保持公正起見,往往成立一個專門的公約起草委員會,負責文本的起草和根據談判結果進行修訂工作。2005年公約談判時我和孫勁參贊常常報名去參加起草委員會的會議,以爭取在這些工作上可以就公約文本措辭發表意見。2019年判決公約談判中的每一次起草委員會會議,中國代表團均會報名去參加。這是一份很辛苦的工作,通常是在一天大會談判結束後晚上,或是中午休息時間開會。起草委員會的參會者不但不能正常吃飯和休息,有時為了趕時間修改出公約草案文本供第二天談判用,還會開會工作到深夜。國際公約的談判並不是一個輕鬆的工作。談判期間各國代表團除就不同代表團的案文發表意見、參加討論外,起草和提交高質量的案文也是一項重要的工作。二十多年非訴律師的鍛煉和經驗積累,我自然非常希望可以運用這方面的經驗,為中國代表團起草更多的高質量的案文。孫昂大使是第一次和第二次特委會會議中國代表團團長。我1984年去武漢大學法學院讀碩士研究生時他也在讀國際法專業的本科。在武漢大學期間我和他交集不多,但是,在校期間以及離開學校後我都常常聽到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的朋友提到這位聰明、帥氣、閱歷豐富的校友。與他一起參加兩次特委會會議是很愉快的體驗。他有非常豐富的外交官經歷,不僅長期在外交部從事不同的外交法律事務工作,還有在聯合國任職的特殊經歷。他的公約談判思路很開放,認為這個公約是為幾十年後制定的,所以,不能僅以中國過去和現在的情形和訴求作為出發點,而還應該考慮與判斷未來發展了的中國的國情和對公約的訴求。我很同意和欣賞他的這個觀點。我們所制定的這一個國際公約是為未來的國際社會創設一個法院判決全球流通的全新的法律制度的重要國際公約。公約的制定、通過、生效以及被國際社會廣泛批準和接受會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公約的內容和規則應該充分展示彼時發展了的國際社會的情形,中國代表團理應超前地分析和判斷幾十年後我國對該公約規則的需求情況,使公約真正成為一部符合未來中國情形,並符合其訴求的國際公約。譬如,在公約談判中爭議最大的知識產權問題上,我和孫昂大使的觀點相同,認為未來的中國在知識產權全球保護方面的需求會很大,公約中規定知識產權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盡管目前並非我所需,但是,幾十年後它可能就是我們所特別需要的國際司法制度。我個人認為,同意並爭取機會將法院知識產權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納入公約是一個不錯的選擇。當然,我們也可以爭取在公約中加進保留和聲明機制,做一些靈活的處理。因為,拒絕將知識產權判決這一重要領域納入公約的適用範圍,將使國際社會失去這一次一並建立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制度的寶貴機會。孫昂大使在會議閑暇還很樂意和大家分享他從事國際法律事務方面的特殊的經歷,奇聞軼事以及個人的感悟。外交部條法司的周勇處長參加了三次特委會會議,且是中國代表團主要發言人之一。他的個性和風格沉穩,做事仔細認真。外交部人才濟濟,我通過參加海牙會議還有幸認識了外交部條法司的徐譚碩、陳冠橋、孫笑非和吳瓊等青年才俊。
前後四年的公約談判還使我結識了其他一些優秀的法律專業人士。最高人民法院每次會議均派代表參加,所以,我結識了奚向陽、曾朝暉、佟殊以及董曉敏等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我和向陽是西南政法大學校友,他是作為當年浙江省文科狀元被西政錄取的。長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從事審判工作的經歷使他對待法律專業問題非常嚴謹。談判中,凡是涉及中國法律和法院判決實踐的問題,他都會去查閱相關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及相關案例。他很喜歡閱讀,尤其是國外出版的英文原版書。他幾次到海牙參會,我都和他一起去市中心的那家英文書店,看看書店來了什麼新書。朝暉參加本公約談判時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合作局工作。他對工作非常認真細心,代表團晚上的討論會,他總是可以從不同角度提出自己的觀點。
除法院外,一些政府部門也派員參加了公約的談判。外交大會上需要攻克的公約草案尚存的幾個堡壘之一,便是反壟斷糾紛法院判決是否應該納入公約適用範圍的問題。為此,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派任端平參加外交大會的公約談判,他當時擔任法規司副司長。端平對我國反壟斷立法和執法實踐非常熟悉。外交大會談判中,圍繞反壟斷(競爭)事項的排除適用問題,爭論非常激烈。三種觀點激烈交鋒,即反壟斷事項全部納入公約適用範圍、全部排除出公約適用範圍以及折中解決方案,將部分反壟斷事項的法院判決納入公約適用範圍。該問題的談判曾一度陷入僵局。中國代表團建設性地提出,在阻止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效力的前提條件下,將部分特定的反壟斷事項的法院判決納入公約適用範圍的解決方案。它打破了談判僵局,獲得各方接受,最終使外交大會攻克了反壟斷法這一堡壘。這可以認為是中國代表團對於公約最終談判成功的一個重要貢獻,端平為此提供了很多專業意見。
4次特委會會議和第22屆海牙外交大會都完整參加的只有我和何其生教授。其生是一位年輕有為的國際私法教授,做學問非常勤奮,成果頗豐,對公約涉及的一些前沿問題也做了很深入的研究。我們認識已很長時間,平時常常可以相逢於國內的一些學術研討會,所以,彼此非常熟悉。此次有機會在前後四年時間一起在海牙參加5次公約談判會議更是一件非常開心的共事機會。
參加公約談判除和上述我們中國代表團內地來的成員們一起愉快地工作生活共處外,我還在會議期間和中國代表團的港澳成員開心和富有成效地進行工作合作配合。參加會議的其他各國代表中不少人是2005年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的談判代表,我們是15年前的舊相識了。這些代表包括此次公約談判四次特委會會議主席新西蘭的戴維·戈達德(David Goddard)先生、美國代表保羅·赫魯普(Paul Herrup)先生和羅納德·A. 布蘭德(Ronald A. Brand)教授、歐盟代表安德莉亞·舒爾茨(Andrea Schulz)女士和保羅·博蒙特(Paul Beaumont)教授以及德國代表羅爾夫·瓦格吶(Rolf Wagner)先生等人。第三次特委會會議時我還專門向海牙會議常設局購買了該公約文本和解釋報告單印本,並請也曾經參加過2005年公約談判的會議代表在扉頁簽字留念。另外,會議代表中的大學教授們還自發組織了一個教授組,並在會議期間聚餐交流。我和何其生一起參加了外交大會期間的一次教授聚會。
第22屆海牙外交大會是公約最後談判和簽署通過的重要國際會議。各國均應在大會召開前向會議交存委派其國家出席大會代表團的“全權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王毅2019年5月15日於北京簽署的“全權證書”寫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委派徐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席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二十二屆外交大會的代表團團長,孫勁、徐國建為代表。特此證明。”按照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慣例,新公約通過時全體與會代表均在通過公約的最後文件上簽字。我很榮幸地在2019年7月2日於海牙和平宮國際法院大法庭舉行的公約最後文件簽字儀式上,在最後文件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簽字欄下簽上自己的名字。
三、徜徉於學術
我終身的專業是法律,但身棲法律的學術領域和法律的實務界。在二者間,我對學術更有興趣,更為鐘情。我的學術興趣是大學期間培養起來的,在大學期間我發表了一篇學術論文和一篇學術翻譯文章,這大大激發了我對法學學術探討的動力,以及努力去取得學術成果的樂趣。從大學開始至今,我始終未放棄在學術領域的耕耘,無論是留學瑞士、德國期間,還是歐洲學成回國開始律師實務工作之後,都在自己感興趣的學術領域探索,寫作學術論文和著作,參加國內外的學術交流活動,進行學術講座。2010年之前的三十年,自己從學習掌握法學知識開始,嘗試進行學術研究,並進而花了二十多年時光,尤其是留學歐洲的若干年集中精力潛心於學術研究,從而也取得了些許成績。而這之後至今的十年時光,自己的主要精力並未花在學術研究,而是在律師實務方面,學術研究成了自己不舍的業余愛好。所幸,自己還是一個勤奮的人,並沒有浪費這十年律師業務空暇的時間,持之以恒的學術創作和學術活動也使我可以收獲一些學術成果。而且,盡管學術研究並不能直接惠及我的律師實務工作,但是,自己對學術前沿領域的持續的關注,對於專門問題的深入探討,總是讓我可以對處理的案件有宏觀的思維和深邃的理解,這對於法律實務的開展也是頗有裨益的。
能夠始終堅持學術研究,與我一直積極參與中國國際私法學會的活動,從而不斷受到鼓勵有關。1985年8月,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發起並與貴州大學法律系聯合在貴陽花溪召開了首屆全國國際私法學術討論會,全國從事國際私法教學、科研工作的教師、研究人員和司法、外事部門的代表參加了會議。我當時在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讀研究生,很幸運地得以參會,並協助黃進師兄負責會議的會務工作。這次會議上,與會代表在交流國際私法教學、科研經驗的同時,醞釀成立全國性的國際私法學術團體,並發起成立了“中國國際私法研究會籌備組”。1987年10月,在武漢大學召開了全國國際私法教學研討會,會上成立了全國性國際私法學術組織中國國際私法學會(China Society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CSPIL)。 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我也算得上是中國國際私法學會的創始會員和學會成立的見證人。經過三十五年的發展,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已經是世界上最大的專門從事國際私法教學和研究的學術團體,為我國涉外法律人才培養、中國國際私法發展、涉外司法以及國際私法的國際學術交流做出了貢獻。該學會1987年至2003年學會由我的恩師韓德培先生擔任會長,其後黃進教授繼任會長至今。2003年學會換屆時我有幸擔任學會副會長至今。可以一直參與學會工作,和我國國際私法學界的老中青國際私法學人保持交往,借助這個平臺不斷學習新的知識,拓寬自己的視野,廣交國內外朋友,真是一件開心和快樂的事情。
在過去的十年中,我盡可能地爭取參加每年一度的學會年會。現在年會大家參會很踴躍,規模發展已經很大,每次會議有500人左右參會,向會議提交的論文也很多。當初參加過1985年貴陽國際私法會議的學者們大多年事已高,但是一些長者還是不顧年邁體弱,爭取參加他們心愛的年會。我可以感覺到,他們對於中國國際私法學界的眷念,能和終身為之奮斗的中國國際私法學界同仁在一起,他們是開心愉快的。2017年9月,在武漢召開的年會同時是中國國際私法學會成立30周年和中國加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30周年紀念會。大會特設一個專題會議,請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名譽會長費宗祎先生發言,該專題會議由我主持。本來預設20分鐘的發言,費老講了一個多小時,我不忍心打斷他的發言。他是學會的主要創始人之一,對學會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他講到對於學會的感情時幾次哽咽,讓人十分感動。會上他還表示要把終身積蓄的一部分捐贈給學會,表現了對學會的摯愛。2016年11月,在湖南長沙召開的國際私法年會是為了慶祝我的恩師李雙元教授九十華誕而專門在長沙召開的。李先生是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奠基人之一,為學會的健康發展厥功至偉。李先生九十歲生日應該是2017年9月,但是,考慮到2017年學會的上述兩個紀念活動,加之中國人傳統上做九不做十的習慣,學會決定把2016年的年會放在雙元先生生活工作的湖南師範大學召開,為他慶生。為慶祝雙元先生九十華誕,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組織出版了《李雙元法學文叢》共15本,由武漢大學出版社出版。會議期間,我去李老師家拜訪,他從印刷廠剛運來的幾套叢書中先給我一套,並在每本扉頁簽名“國建先生教正 李雙元 2016.9.15”。老師盡管九十高齡,但簽名依然剛勁有力,且一口氣連簽15本。1984年跟從先生開始,和先生建立起亦師亦友的關係,這是32年後老師贈與弟子的最珍貴禮物。
中國國際私法學會與海峽對岸的臺灣國際私法研究會建立了長期的合作關係,兩會交往頻繁。海峽兩岸國際私法學術研討會每隔一年在大陸和臺灣地區舉辦,兩岸學者就國際私法理論以及涉外法律實務問題展開廣泛探討交流。2009年4月23日至5月1日在臺灣地區舉辦的第5屆研討會是我第一次參加,也是我第一次踏上寶島。此次會議由臺灣玄奘大學承辦,賴來焜教授當時為該校法學院院長,他曾在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學習,我們也是校友。賴院長精心安排了研討會,並在會後組織我們大陸與會代表進行環島旅行,所到之處均有“臺灣國際私法研究會”當地會員接待。時任“臺灣國際私法研究會”會長的是著名法學家馬漢寶先生,會議期間,他專門設家宴招待大陸代表。馬太太在德國長大,他們知道我是德國法學博士,便覺格外親切,席間我還和馬太太用德語交談。從交談中,我還得知,我們有一位共同的瑞士朋友,漢學家和法學家勝雅律教授(Prof. Harro von Senger)。勝教授學生時曾在臺灣地區留學過,因此結識了馬先生夫婦。2014年11月我又一次去臺灣地區,參加第十屆海峽兩岸國際私法學術研討會,這次會議由臺北中國文化大學承辦。中國文化大學是我的恩師韓德培先生的同學張其昀所創辦,旨在傳承和弘揚中國文化,大學校園充滿中華文化氛圍。該大學法學院系好友查竟傳的父親一手創辦,竟傳曾是我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
中國國際私法學會還和韓國國際私法學會建立了每隔一年在對方國家舉辦中韓國際私法研討會的機制。2013年11月1日至4日,中韓國際私法學會第三屆學術交流與研討會在韓國釜山召開。中國國際私法學會派我作為團長,率領中國代表團參會,成員包括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宋連斌教授、劉力教授,安徽大學汪金蘭教授,武漢大學何其生教授以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趙健博士。此次會議的主題是仲裁在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的作用,我用英文就中國國際商事仲裁制度做了演講。這是我第一次赴韓國參加該研討會。我在武漢專門請人購買了兩幅國畫和書法作品,作為學會的禮物贈送給韓國國際私法學會和承辦此次會議的韓國東亞大學法學院。6年後,我又參加了於2019年11月8日至9日在首爾召開的第九屆中韓國際私法學術研討會。此次研討會的主題為“中國國際私法的最新發展與啟示:以國際管轄和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為中心”,來自中韓兩國的20多位國際私法學者參加了此次研討會。我在會上做了題為“The 2019 Hague Judgments Convention: A New International Legal Regime for Global Circulation of Foreign Judgments”的學術報告。
過去十年時間,在學術研究和創作方面我始終未敢松懈,所取得的零星成果,結集在本文集中出版,以便對自己做個交代。2011年9月,自己歷經25年時間寫成的《國際統一私法總論》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發行,全書共70余萬字。自我1986年開始在武漢大學師從韓德培教授和李雙元教授攻讀國際私法專業博士學位開始,便把私法國際統一問題研究作為我博士學位論文的選題,而且自此之後潛心這一主題,最終寫出了這本論著。該書“序言”中我詳細介紹了該書寫作的過程,尤其是我的兩位導師韓德培先生和李雙元先生對於我的指導和完成這本專著的關心。可惜的是韓德培老師在我這本書付梓之前,於2009年5月仙逝,沒能和他老人家分享這本書的墨香,實屬遺憾。他早在2003年9月18日於黃山召開的中國國際私法學會年會上為我這本書寫了序言。我的書快出版前,盡管當時他已83歲高齡,但是聽說我的書稿即將付梓,還是欣然提筆修改原序,並讓外孫女用計算機打印後於2010年11月30日電郵給我。私法的國際統一是全球化背景下國際社會一項很有價值和意義的工作。它可以推動和促進國際貿易、投資以及民商事交往的發展,減少當事人參與這些活動的成本。可能是由於資料和信息的原因,加之該課題所涉面廣,橫跨領域大,我國學術界對於私法國際統一總論性問題的學術研究並不是很多。很遺憾,這本專著出版後迄今快十年了,它還是國內涉及該領域研究的唯一一本著作。在國際範圍內,私法的國際統一在不斷發展變化,我也期望自己可以在以後的歲月,放下更多的事務,拿出時間對這本書進行更新和修訂,那將會是讓我很開心的工作。
我的不少朋友,尤其是學術圈的朋友常常和我說,就我的教育和學術背景而言,沒有在學術圈子裡待,而是主業從事律師法律實務,可惜了。我並不這樣看。我的亦律亦學之路,是我讀碩士研究生開始便想好的未來之路。後來海外留學更是堅定了我的這個想法,且付諸實施。於我而言,選擇這條道路的最為重要的原因是,以自己從事法律實務打下的扎實的經濟基礎反哺自己喜歡的學術活動。我得以參加2005年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20屆外交大會和《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的談判,以及2019年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22屆外交大會和《承認與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談判的4次特委會會議這些我人生學術生涯最為重要的活動,無不歸功於這條道路的選擇。1980年開始學法起,至今四十年光陰,很慶幸這一實務與學術的雙軌制,使自己可以一直行走在崇法的路上。這是已經走過的路,還將是自己繼續去行走的路。
四、野馬浜之緣
野馬浜是上海青浦區佘山腳下一個地方的名字,是上海政法學院的所在地。第一次到這個地方,並聽到這個名字是在1994年。這一年,我從德國留學回到上海,為我舉家遷回國內,在國內發展事業打前站,做一些必要的準備。1993年我應德國漢堡市內政部邀請具體負責陪同和接待到德國訪問的上海市司法代表團,其團長是時任上海市司法局局長的薛明仁。我和他談起,我在德國已經取得法學博士學位,想回國到上海發展。他聽後很高興,表示上海正需要我這樣的人才。我到上海後,薛局長就把我介紹給了他的前任局長李庸夫先生。李庸夫是南下幹部,1983年起擔任上海市司法局局長。他對辦政法教育情有獨鐘,於1984~1986年僅僅兩年時間就在野馬浜一片田野上建起了上海市政法幹部管理學院和上海法律專科學校,自己兼任院長和校長。我第一次見李庸夫院長是1995年在野馬浜的學校。他表示非常歡迎我把人事關係掛到上海市政法幹部管理學院,自己可以在從事專職律師業務的同時,兼職在學院裡上上課、做做講座。他還和我開玩笑說,我不僅是國內西南政法學院和武漢大學畢業的高才生,更是國內少有的幾位獲得德國法學博士後回國的洋博士,但是上海政法幹部管理學院無論是和西南政法學院還是和武漢大學相比都只是一個“幼兒園”,所以,我能夠落腳學院,成為學院引進的第一個博士,而且是第一個國外法學博士,是很憋屈我這位海歸博士的。說實在的,在我回國的前十多年時間,主要是從事律師法律業務,最初先是在一家德國律師事務所的上海辦事處工作。1997年離開該辦事處,在國內一家律師事務所短暫過渡後,於1998年年底成立上海邦信陽律師事務所。事務所成立後,更是需要集中精力和時間於律師業務和律師事務所的發展。除了潘國和擔任上海政法幹部管理學院院長的幾年時間,我和學院互動較多外,並沒有給學院做太多事。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原來的上海政法幹部管理學院已經發展成為一所綜合性的政法類大學,擴建後的校園非常美麗,有花園學府的美名,在校學生也超過一萬余人。
2016年,劉曉紅教授從華東政法大學副校長位上調到上海政法學院擔任校長職務。劉校長是知名的國際法專家,對於我在學術界的情況比較熟悉,所以,她赴任伊始便聯繫我,想聘我擔任上海政法學院國際法學院特聘院長和教授。有機會和上海政法學院再續前緣,實實在在利用我的國際法方面的專業知識以及三十多年來積累的海內外學術界和法律實務界的人脈關係,為上政國際法學院的發展做點自己應有的貢獻我是非常樂意去做的。所以,我基本上是毫不猶豫地接受了曉紅校長的邀請。2017年9月29日,上海政法學院專門為我舉行了國際法學院特聘院長、教授的聘任儀式,劉曉紅校長為我頒發了聘書。這是一份信任和榮譽,同時也是一份沉甸甸的責任。在聘任儀式上我曾發言表示,一定會盡自己所能,為把上海政法學院國際法學院打造成受學術界和業界尊重,並具有一定國際知名度的國際法學院做出貢獻。我還說,相信上海政法學院國際法學院可以利用上海的品牌,以及上海作為世界上最為開放的大都市的優勢,匯聚優秀人才,從而使這個國內國際法學院中的後起之秀發展成為受國內外矚目的國際法學院。
在過去兩年多的時間,我為上海政法學院國際法學院做得最多的是通過組織在學校舉辦的學術研討會,以及以學院名義參加國內外的學術活動,在國內外學術界傳播和推介上海政法學院國際法學院。按照時間順序,到新冠疫情開始之前,我參加的這些學術活動統計下來也還真是不少:(1)2017年10月16日在上海政法學院舉辦的中外投資研討會,會上我以中英文主持研討會;(2)2018年4月17日應邀在香港大學法學院用英文做了“International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 Chinese Thoughts, Theories and Practice”的演講;(3) 2018年4月19~20日參加在香港舉行的紀念海牙國際私法會議125周年紀念研討會;(4)2018年5月5日參加上海政法學院與斯德哥爾摩國際仲裁院和中國國際仲裁法研究會共同主辦的“中國仲裁國際行研討會”;(5)2018年10月14日主持楊良宜先生仲裁講座;(6)2018年12月10~11日在上海政法學院參加上海政法學院和香港大學法學院聯合承辦的“司法圓桌會議”(Judicial Roundtable);(7) 2018年12月15日參加南京大學中德國際私法研討會;(8)2019年4月8日在上海政法學院參加“第五屆社科仲裁圓桌會議”;(9)2019年9月11~12日應波蘭克拉科夫雅蓋隆大學邀請參加在該校召開的調解國際研討會,並在會上作關於中國調解法律制度和實踐的演講;(10)2019年10月28日至31日,應南非約翰內斯堡大學法學院邀請,作為剛果民主共和國合同國際私法改革委員會工作小組成員,赴南非參加有關剛果民主共和國合同國際私法的立法第一次工作組會議;(11)2019年11月15日,主持黃惠康大使在上海政法學院舉辦的國際法講座;(12)2020年1月15日,參加在俄羅斯首都莫斯科舉辦的蓋達爾論壇,並在主題為“歐亞新地緣政治格局:中國‘一帶一路’倡議與俄羅斯‘歐亞經濟聯盟’對接”分論壇上作題為“一帶一路·歐亞經濟聯盟區域爭端解決機制的構建”的演講。參加國內外這些學術活動無疑也使我可以接觸和了解最前沿的法學和法律實務的發展,並得以和國內外方家切磋法律問題,我個人的收獲也頗豐。此外,能夠參加國際交流,向國外同行介紹中國經驗,我也感到很有成就感。但是,說實在的,這兩年多來遠行並不總是那麼容易的,能夠完成這些任務,也是克服了很多困難,尤其是赴約翰內斯堡和莫斯科的旅程,最終能夠成行,可以信守對於會議組織方的參會承諾,自己也感到非常欣慰。
五、道由白云盡 春與青溪長——律師事務所的25年
我讀大學法律系本科和研究生時,律師還是國家工作人員,被界定為“國家法律工作人員”,數量也相當有限。1980年《律師暫行條例》便是把律師定義為“國家法律工作者”,是司法部門的一個組成部分。隨著國家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律師被賦予了新的使命,社會對其認識也發生了變化,1996年的《律師法》把律師界定為“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至此,律師作為自由職業者的屬性也被立法確定了下來。我1986年開始在武漢大學讀博士研究生時便隱約產生了未來做律師,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想法,理由主要是覺得在當時背景下,大學的經濟條件不好,對做學問產生很大的限制。我膚淺的想法是自己通過律師實務工作,賺錢養自己所熱愛的學問。我也和我的導師李雙元先生交流過這種想法。雙元先生是一位非常豁達的長者,他並未反對我的這個想法。所以,我到歐洲留學後,除了集中精力於讀書和科研,也始終留意歐洲律師業現狀和發展,並尋求機會到律所實習和工作,積累律師實務經驗,曾先後在德國杜塞爾道夫以及漢堡的兩家律師事務所實習和工作。
1995年3月16日我當時在德國漢堡工作的德國舒諾貝律師事務所(Schulz Noack Brwinkel)獲得中國司法部批準,成為第一家在上海設立辦事處的德國律師事務所。德國舒諾貝律師事務所是一家漢堡的中等規模的律師事務所,上海辦事處不僅是它第一家海外分所,實際上也是它所開設的第二家分所。其第一家分所開設在創始合伙人舒爾茨的故鄉,原東德的羅斯托克市。分所開業典禮我也去參加了,德國前總理施密特在典禮上做了精彩的演講。事務所將其第二家分所開到了遠方的上海,這與該所的創始合伙人舒爾茨先生和上海的交往有很大的關係。他曾擔任過漢堡市市長,漢堡和上海是友城,他到訪過上海。漢堡是歐洲大港,那兒聚集了不少中國公司。我1991年到該所工作後,幫助事務所開拓了不少中國客戶。舒爾茨先生以戰略家的眼光看到上海法律服務市場的機會,也在我的參與下作出了事務所到上海開設分所的決定。為此,事務所還專門招聘了曾經擔任過南京大學中德經濟法研究所所長的施圖肯(Stucken)博士和我搭檔去上海開設事務所上海代表處。我們一起於1995年2月先到上海,在當時作為上海對外開放標志的虹橋開發區的銀河賓館包下了幾個房間,開始事務所辦事處的籌備工作。1995年3月16日事務所負責中國業務的合伙人彼德·舒爾茨(Peter schulz)先生、Neelmeier先生、施圖肯博士和我一起出席了在北京長城飯店召開的司法部外國律師事務所中國辦事處頒證會議,時任司法部部長肖揚給舒爾茨先生頒發了事務所上海辦事處批準證書。
如果說這之前一直是我求學學法的時光,那麼從回國踏上上海的土地起,便正式開始了我的律師法律實務生涯。此時,中國的改革開放尚處於早期階段,律師法律服務業還是一個嶄新的行業,法律服務市場也是一個全新的市場。但是,正是這樣一個未開墾的法律服務市場才給我們改革開放後第一批法律學人提供了無限的機會。我相信隨著中國改革開放進一步深化,我國的法律服務市場會成為法律學人們事業發展的廣闊舞臺。
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的辦事處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外國律師事務所的中國分所,而是和外國公司在中國開設的辦事處性質是相同的。就其業務範圍而言,它依據規定只能解釋其本國法律,也就是說,它只能對其本國法律進行咨詢。中國律師到外國律師事務所的中國辦事處工作必須將律師證交存當地司法局,而不能以中國律師身份開展工作。對於我來講,不能以中國律師身份工作,便意味著無法放開手腳,自己可以施展的空間和機會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1997年年底我離開舒諾貝律師事務所上海辦事處,加入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在舒諾貝律師事務所上海辦事處工作的兩年多時間裡,鍛煉了自己獨立為外國當事人,尤其是德國、瑞士和奧地利等德語區國家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的能力。這些國家的當事人總體來說是要求非常嚴格和很挑剔的,對他們應付自如,基本上才可以說是一個合格的涉外律師。一位合格的涉外律師除要有深厚的法律知識功底、豐富的實踐經驗以及嫻熟的法律運用技巧外,還需要對外國當事人的文化背景、宗教習慣、思維方式和生活習慣等有較好的把握和了解。七年多歐洲的生活得以接觸歐洲社會,和歐洲人打成一片,從而可以了解他們的生活習慣、思維和溝通方式,這些無疑對於我後來從事涉外律師業務,為更好地服務歐洲及西方客戶打下了扎實的人文基礎。
在金杜律師事務所獨立工作的一年我不僅了解了國內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的運作,而且對自己作為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獨立開拓業務,經營好事務所團隊增強了信心。1998年年底我便開始籌備一家新的律師事務所。我先聯繫了滬上四位朋友,商議請他們一起做律師事務所的創始合伙人。四位創始合伙人胡光、張明杰、吳煒、趙學明和我的第一次會議是在上海中山西路大眾大廈召開的。會上我們將未來事務所的重要問題基本確定了下來。其中,事務所的字號定為“邦信陽”,英文為“Boss & Young”。字號是先有了英文,然後再基於英文的發音和意義,確定相應的中文名的。事務所成立時,我們的理念是成立一家合伙人和律師學歷高、專業精、業務專,具有朝氣蓬勃氣象和大氣風格的律師事務所。事務所的名號應該對這些要素有所反映。“Boss”是“博士”的諧音,代表事務所律師們具有優良的法學教育背景,同時其英文的“老闆”原意也表示合伙人均是事務所的所有人,以該字命名事務所也彰顯事務所的大氣。“Young”通“陽”,寓意陽光和朝氣,這是事務所所應該有的一種精神氣質。英文字號的確定相對容易,但是,如何取一個和該英文名字相匹配的中文名,卻一度讓大家發愁。當時,律師事務所取兩個字的名字由於常會和既有律師事務所名字重復,已經很難獲得批準。所以,我們首先決定事務所的中文名字取三個漢字。漢字“陽”是最先確定下來的,它是“Young”的音譯,表示年輕、朝氣蓬勃和陽剛之氣,非常契合我們所去追求的律師事務所的風貌。另兩個字著實讓我們頗費了一番腦筋。用“邦”翻譯英文“Boss”是我提的建議,這個靈感來自一次在浦東陸家嘴綠地午飯後的散步,黃浦江對面的友邦大廈提醒我用“邦”作為事務所名稱的第一個字。這個建議獲得各位合伙人的同意。於是,“邦”和“陽”中間的一個字便成為第一次合伙人會議需要最終決定的。“邦”不只具有國家的大氣,還有法律興國安邦的情懷。“邦”和“陽”之間用一個什麼字,大家七嘴八舌提出了很多建議,但最後大家決定用“信”字作為所名的中間一個字。對於律師事務所以及律師職業而言“信”非常重要,我們首先應該信法,其次還要取信於客戶,更要注意律所和律師自己的信譽。總之,“信”為本,其居於律師事務所名稱之中恰到好處。上海邦信陽律師事務所於1999年1月獲得上海市司法局批準設立,並作為當時市司法局直屬律師事務所受上海市司法局直接主管。
合伙人確定的律師事務所的發展目標是以華爾街律師事務所為標桿。20世紀90年代,在我國以涉外法律業務和高端金融業務作為法律服務重點的律師事務所還鳳毛麟角。所以,憑借我們事務所合伙人及律師助理們海外留學和工作的背景,我們很快就在這兩個領域積累了優質客戶資源,拿下了不少在國內外頗有影響的非訴訟案件,也以較快速度建立了事務所品牌在行業內的知名度。經過幾年的努力,事務所形成了一些圍繞涉外法律服務的特色法律服務領域,包括外國在華投資、企業收購兼並、合資和外商獨資保險公司成立、汽車領域合資法律服務以及資本證券市場法律服務等。
2003年在北京,我們合並了一家以專利商標代理為主、律師業務為輔的實體,成立了一家專利商標代理公司以及律師事務所的北京分所。在上海,事務所主要合伙人一起在浦西市中心購買了一棟具有百年歷史的花園洋房,經過徹底裝修後作為事務所浦西辦公室使用。此時浦東辦公室已經從陸家嘴金穗大廈搬至同樣位於陸家嘴的招商局大廈。上海是一座新與舊、現代與古典完美融合的都市,盧灣、黃浦、靜安、徐匯和長寧等上海市的中心城區代表了昔日東方巴黎的輝煌,凝聚了黃浦江邊共生共存的東西方文化的傳統和精髓,是海派文化的底蘊所在;而以陸家嘴為核心的浦東則是中國改革開放的標志,不只是一支由眾多現代建築音符匯聚的交響曲,更是上海引領世界高度和速度的精神高地。能夠在這樣一座城市開創我們的律師事業,我們的合伙人對未來都有著美好的憧憬。購置浦西洋房的初衷是把它建成事務所的接待和會議中心,而事務所未來的大型辦公空間應該在陸家嘴標志性的樓宇中。事務所這一宏偉和長遠計劃的第一步的實施還是頗為順利的。
律師事務所在最初階段呈現比較好的發展勢頭。事務所不只是從律師助理中發展了合伙人,而且吸引了一些優秀律師作為合伙人加盟。經過5~6年的發展,事務所無論在規模、專業能力、行業的知名度,以及創收上均上了一個臺階。我本人除了需要花不少時間在律師事務所的戰略發展和管理方面,還是始終集中精力帶領團隊致力於律師業務,開拓客戶,並以最專業的精神為當事人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服務,完成了一些在行業內可圈可點的案例。它們包括匯豐銀行入股交通銀行項目、交通銀行第一筆次級債的發行、新加坡大東方保險公司在重慶成立合資保險公司項目、中航三星合資人壽保險公司成立、韓國LG保險公司中國公司設立、國航收購山東航空公司、中芯國際成立後第一筆銀行聯合貸款項目、河北證券行政整頓項目,本人擔任行政整頓工作組組長,等等。其中一些項目在當時屬於既沒有現成的法律規範,也無先例可以借鑒的開拓型的法律服務項目,律師需要運用法學理論,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給當事人提供法律解決方案。很高興並引以為豪的是,在所有這些項目中,我們接受了挑戰,攻克了困難,提供了當事人滿意的服務。在邦信陽這個平臺上,我也很高興和一些年輕才俊共事,並看到他們快速地成長。他們中的一些人現在或是已經成為國內和外國大公司法務部的骨幹力量,或是成為一些律師事務所的主要合伙人。此外,我也還利用事務所平臺帶教了數十位德國、瑞士、美國等國的法律系實習生,很多人也已經在其各自的國家事業有成。
律師事務所的體制和制度建設是事務所能否長期健康發展的關鍵。畢竟合伙制的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尚是一個新鮮事物,其體制如何設計,是全公司制、半公司制抑或成本分攤式的簡單合伙,均無成功的先例可循。國內初期成立的律師事務所在體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可謂八仙過海各顯神通。回過頭再看,那些後來成功發展起來的律師事務所,無不是體制合理、制度健全以及管理有方的律師事務所。我們事務所在運營幾年後在這三個方面都遇到困擾。我們試圖改革,但是,即使是一家不大的律師事務所改革的難度也是挺大的。我們實施的一些改革都是不徹底的,是在各種妥協中前行,未能快速建立起一個大型律師事務所所必需的合理可行的體制、完善的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機制。這方面的欠缺直接導致事務所在經過成立若干年的快速發展後,不可持續發展,後續的更進一步發展乏力。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對律師事務所的經營發展也造成了很大的衝擊。在這之後的數年,事務所的發展的速度有所減緩,在人才引進等問題上也開始出現一些挑戰。作為事務所主要的創始合伙人,如何突破這一發展的瓶頸,使事務所在不斷變化和競爭越來越激烈的國內法律服務市場上立於不敗之地,保持較強的競爭力,便是我和其他合伙人所需要去面對和盡快解決的問題。對於問題的解決,合伙人間出現觀點不一致的問題解決思路。部分合伙人認為律師事務所應該自行加大投入,以謀求快速發展,在快速發展過程中解決既存問題。另一種意見則是保持事務所的現狀,做好精品律師事務所,保證合伙人最大的經濟利益。我自己很清楚,在中國這個特殊的法律服務市場上,律師個體的發展必須依賴律師事務所的平臺。中國律師事務所的發展一定是規模化和平臺化,只有在其具有一定的規模後,才可以保持競爭力,平臺上的律師們才有較好的個人事業發展機遇。既然時代賦予我們這一代律師和法律人作為先行者和探路人從無到有地開創中國律師業的使命,我們就應該把建設好律師事務所當成我們的使命和責任,不能僅僅是守住自己律師業務的一畝三分地。我認為,突破事務所發展瓶頸的一個最為有效的途徑是尋求和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合並,以此迅速做大事務所規模,並可以在新的平臺上保持原來事務所的一些專業特色。
探索合並的道路是漫長和艱辛的。帶著合伙人的期望,我接觸了上海和北京的若干家也同樣希望通過合並做大規模的律師事務所,最終選擇與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進行深入和詳細的合並談判。經過幾輪的合並談判,我們就事務所合並中最為棘手的一些問題,如新事務所的體制、名稱、管理等問題初步達成了協議,只等雙方事務所的合伙人大會批準合並事宜,一家大型的律師事務所便會在黃浦江邊誕生。但是,事與願違,就在這家律所召開合伙人大會的那天,我出差廣州,一下飛機就接到該所負責人的電話,說事務所合伙人大會未能批準我們的合並計劃。就在與這家所洽談合並事宜的同時,原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朱平和杜愛武律師找到我,表示非常希望和我們接洽,商談兩所合並事。我告訴朱平律師,我們已經差不多和一家上海律所達成合並意向。朱平很爽快地說,“沒事,如果你們談成,我恭喜你們。如果談不成,我們兩家可以接著談”。所以,我在接到那家律所的消息後,便告訴朱平我們可以接下來談了。
與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的談判相對比較簡單,也沒有花太長時間。這一方面是有之前和幾家律所談判的經驗,另一方面其負責人朱平對其律所也有比較好的把握,並且他和我對未來合並後的律師事務所的願景也很契合,所以,在一些具體問題上就比較容易達成一致。原來中建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在丁曉文律師的帶領下也積極支持事務所的合並,使合並談判進程變得相當的順利。再有,像孫佩學律師等資深律師在我們談判出現一些困難時會立即出面協調各方,使談判可以順利推進。我們於2013年1月15日在上海思南公館一棟小別墅中簽署了兩所合並意向書。合並談判中,我們比較好地解決了大型律師事務所運行和發展所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在事務所的體制上,我們結合兩所的情況,同意採用“部分公司制”的體制。這一體制較好地解決了合伙人的經濟利益和事務所作為一個實體的財政平衡問題,為事務所的健康發展提供了必要的經濟保障。邦信陽律師事務所採用所謂無為而治的治所理念,這和事務所的合伙人大多習慣於國外律師事務所管理模式有關,但是,這和國內的具體情況有些水土不服。而在事務所管理和制度建設上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有一套較好的制度,我們均同意將其制度適用於合並後的律師事務所管理,並進一步健全制度,實現以制度按規則治所的目標。在新事務所的名稱、事務所管理架構、主任人選、吸收合並的吸收方事務所的選定、新的辦公地址選擇、搬家費用的預算和分擔等律師事務所合並中均屬於難以解決的敏感和困難問題上,也比較順利地達成了協議。在事務所的名稱問題上,我們達成的協議是國外律師事務所合並時所常常採用的解決方法,即保留各方名稱,所名簡單相加組合成一個新的名稱。這樣的好處是可以保留事務所名稱經年累月積澱下來的品牌價值,也能保持事務所的傳承有序,避免另起爐灶而引起的市場和客戶對新品牌的認知問題。“邦信陽中建中匯”獲得司法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據說成為國內律師事務所最長的名字。新事務所的英文名稱採用原來邦信陽的英文名:Boss & Young。
我自己也是公司合並業務的律師,深諳公司的合並成功,並不是一紙合並協議的簽署,而是合並之後的成功融合。不同的企業制度、文化、發展思路、團隊合作等方面有效融合歸一,才是企業合並成功的標志。而這條路並不順利平坦。我們事務所合並伊始也便遇到合並後的融合問題。我們雖然說是兩所合並,但由於之前中建中匯兩家律師事務所合並後也沒有很好地解決融合問題,所以需要解決的實際上是三家所不同文化的深度融合問題。總體來說,合並後的融合工作還是取得了不錯的成效,合伙人們以及律師助理們都在盡力適應合並後新的事務所的新制度、新規則、新同事、新觀念,創造新氣象,同時也在盡可能地丟掉個人所背負的原來所在律所形成的多多少少的歷史包袱。我完全可以理解這種融合對於合伙人所產生的影響,以及可能產生的在新所內部的衝突,並進而可能出現的一些無法適應新所環境,無法融合,從而離開新的律所的合伙人的境況。事務所合並後一年多時間,若干名合伙人無法適應和融入新事務所的文化並決定離開,這對於剛合並的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確實產生了一些影響,在上海律師界也多少帶來些負面效應。但是,合並後的律師事務所的平臺已經足以應對這樣的局面。這是事務所合並後整合的陣痛,它客觀上對於我們這一合並後的大型律師事務所價值觀的統一,未來發展方向的一致,以及事務所盡快地實現全面融合都起到了推動作用。我也很高興地看到,這些昔日同事在新的平臺上都可以很好地發展,可以充分施展其才幹。
事務所的合並至2020年已有六個年頭,以合並後的三家所中成立歷史最長的中建所確定的律師事務所的成立歷史,農歷庚子年公歷2020年是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成立25周年的所慶紀念年。現在回看,事務所當年的合並是成功的,合並後我們盡管遇到融合的困難,但是,作為一家大型律師事務所我們始終在穩步發展。由於事務所的價值觀的統一,事務所很多發展道路上的困難便可以迎刃而解。我們成功地實現了事務所體制的改革和進一步完善,事務所戰略發展計劃的確定,全所規章制度的更新和完善,以及全所考核制度的建立。所有這些對於事務所未來的健康發展均是必須和非常重要的。合並後的事務所在規模上也在不斷發展擴大,我們這幾年都在不斷引進青年才俊,他們包括合伙人、律師助理,也包括事務所的行政服務人員。短短幾年,事務所在戰略發展上也取得不錯的成績。其中,最為重要的是確定了事務所中長期的戰略發展思路,合伙人們統一了思想,都希望事務所不斷穩步發展,最終建成一個自己的具有“千人十億規模”的“律所生態系統”。思想統一,目標明確後,穩扎穩打的實施便會取得應有的效果。事務所的杭州分所於2017年9月22日成立,其後又於2019年3月25日和12月19日成立了西安分所和寧波分所。西安分所的成立對於律師事務所的戰略發展非常重要。西安不僅是西北重鎮,古絲綢之路以及“一帶一路”的起點,更是未來中國律師法律服務版圖上一個重要的坐標。上海遙望西安,是古老的中華文化和現代商業文化的對話。這兩個坐標的確立,為事務所未來戰略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浦江楊帆 長安晉發”,Boss & Young未來定會五洲通達!
25年,四分之一個世紀,時間不算太長。但是,如果我們把眼光投向1993 年4月,此時新中國第一家私人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也才剛剛誕生,那麼作為一
位至今從事律師事業已經30年的律師,我為自己把一生最美好和寶貴的時光奉獻給中國律師業,並為中國律師事業的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感到由衷的驕傲和自豪!盡管自己和團隊於2022年年初離開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加入上海中聯律師事務所,但我律師職業的步伐不會停歇。當年作為法科學生時做一名律師,貢獻於中國未來的律師業的夢想,可以說得以實現,自己感到特別欣慰。而且,我相信,作為改革開放後第一代的執業律師所開創的中國律師事業,一定會持續健康發展,中國的法律服務業一定會傲然於世界之林!
徐國建
2020年9月1日初稿於上海復興公園
2023年4月25日修改於上海陸家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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