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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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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曾任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主任軍事檢察官,熟稔軍事刑法且有豐富的實務經驗,本書係其結合傳統與現代、學說與實務、法學與軍事勤務研究交流的著作。在撰寫形式上,著者將法條逐條詮釋,對於爭議之條文,則在其後增註「重要爭議問題分析」,用以彰顯該條文的實務常用性與學說爭議性,所以,著者將綜合逐條釋義與問題研究的特點定名本書為「析論」。
本書廣泛蒐羅傳統與近期學說、軍(司)法實務見解並加以解讀、對話,內容包括立法理由、概說與釋義,從抽象到具體並深入詳述各罪的重要概念,但凡有重要爭議的不同見解者,則以具體的法律問題形式,於各該當罪名後,皆有詳盡的列點研究分析,盼在力求精要與周延中,竭力取得平衡。
本書撰擬初期為「考試」參考用資料,隨著參考文獻資料、實務見解愈來愈豐富,綜合解析各家之言,列舉闡述軍、司法實務見解,輔以各罪本身或相互間爭點問題之剖釋,最終定位為教學、考試及實務全方面的運用參考用書。
作者簡介
林文村
.學歷
考試院軍法官特種考試及格
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
.經歷
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主任軍事檢察官
國防部軍法司軍法官
高等軍事法院軍事審判官
最高軍事法院軍事審判官
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主任軍事檢察官
陸軍第十軍團法律事務組組長
國防大學法律事務組組長
.現職
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系兼任講師
國防大學軍事法學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國立聯合大學文創系兼任講師
朝陽科技大學會計系兼任講師
目次
第一章‧緒 論 009
壹、意義 009
貳、任務與功能 012
參、立法體例 018
肆、修法原則及特色 020
第二章‧總 則 023
第1條 本法適用對象(現役軍人) 024
第2條 本法適用對象(非現役軍人) 029
第3條 本法適用對象(喪失現役軍人身分後) 031
第4條 地之效力-領域外犯罪 032
第5條 地之效力-軍隊占領地域內犯罪 037
第6條 現役軍人之意義 039
第7條 準現役軍人 045
第8條 長官、上官之定義 047
第9條 部隊之定義 051
第10條 敵人之定義 053
第11條 戰時規定之適用 058
第12條 阻卻違法事由 063
第13條 刑總規定之適用 065
第三章‧分 則 069
第一節 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 069
第14條 普通內亂罪 069
第15條 暴動內亂罪 078
第16條 煽惑暴動內亂罪 080
第17條 直接利敵罪 085
第18條 間接利敵罪 093
第19條 普通利敵罪 098
第20條 普通洩漏軍事機密罪 101
第21條 職務洩漏軍事機密罪 102
第22條 刺探收集軍事機密罪 115
第23條 刺探收集軍事機密而非法侵入軍事重地罪 121
第24條 投敵罪 130
第25條 減輕其刑規定 132
第二節 違反職役職責罪 135
第26條 無故開戰罪 135
第27條 敵前違抗作戰命令罪 138
第28條 無故遺棄傷病軍人或俘虜罪 145
第29條 未盡維修義務致乘駕或使人陷於危險罪 148
第30條 供給有害安全之食品罪 154
第31條 委棄機密文件罪 156
第32條 無故缺乏補給或遲誤運輸罪 164
第33條 縱放俘虜或便利脫逃罪 168
第34條 衛哨等廢弛職務致生軍事上不利益罪 171
第35條 衛哨等不到或擅離勤務所在地罪 191
第36條 無故不依規定交接罪 205
第37條 詐偽免除職役罪 208
第38條 詐術免除勤務罪 214
第39條 長期逃亡罪 219
第40條 短期缺職罪 227
第41條 攜械逃亡罪 232
逃亡罪重要爭議問題分析 241
第三節 違反長官職責罪 261
第42條 長官擅離部屬或配置地罪 262
第43條 戰時長官遺棄傷病部屬罪 265
第44條 凌虐罪 268
第45條 違法懲罰罪 278
第46條 暴力阻止部屬救濟程序罪 287
第四節 違反部屬職責罪 295
第47條 普通抗命罪 295
第48條 聚眾抗命罪 309
第49條 對長官、上官暴行罪 311
第50條 聚眾暴行罪 324
第51條 減輕其刑規定 326
第52條 侮辱長官、上官罪 330
第五節 其他軍事犯罪 333
第53條 暴行劫持艦艇、航空器罪 333
第54條 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罪 335
第55條 無故攻擊醫療人員設施罪 343
第56條 無故攫取傷亡軍之財物罪 346
第57條 違法徵購徵用罪 348
第58條 第一類毀損軍用設施、物品罪 352
第59條 第二類毀損軍用設施、物品罪 353
第60條 第三類毀損軍用設施、物品罪 353
第61條 遺失軍用物品罪 363
第62條 無故毀損古物罪 370
第63條 妨害軍用電磁紀錄正確罪 373
第64條 竊取、侵占軍用武器彈藥罪 377
第65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運軍用武器彈藥罪 387
第66條 詐偽命令罪 396
第67條 對衛哨兵執行職務施暴行罪 399
第68條 對一般軍人執行職務時施暴行罪 407
第69條 結夥強佔公共場所罪 409
第70條 侮辱衛哨兵等罪 412
第71條 詐偽或強行通過哨所罪 414
第72條 捏造軍事謠言罪 420
第73條 隱名發送不利之虛偽訊息罪 423
第74條 公然冒用軍人服飾罪 429
第75條 營區賭博罪 432
第四章‧附 則 447
第76條 引置規定 448
第77條 引置違反毒品條例之處罰規定 456
第78條 軍機種類、範圍及等級之授權規定 456
參考文獻 465
壹、意義 009
貳、任務與功能 012
參、立法體例 018
肆、修法原則及特色 020
第二章‧總 則 023
第1條 本法適用對象(現役軍人) 024
第2條 本法適用對象(非現役軍人) 029
第3條 本法適用對象(喪失現役軍人身分後) 031
第4條 地之效力-領域外犯罪 032
第5條 地之效力-軍隊占領地域內犯罪 037
第6條 現役軍人之意義 039
第7條 準現役軍人 045
第8條 長官、上官之定義 047
第9條 部隊之定義 051
第10條 敵人之定義 053
第11條 戰時規定之適用 058
第12條 阻卻違法事由 063
第13條 刑總規定之適用 065
第三章‧分 則 069
第一節 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 069
第14條 普通內亂罪 069
第15條 暴動內亂罪 078
第16條 煽惑暴動內亂罪 080
第17條 直接利敵罪 085
第18條 間接利敵罪 093
第19條 普通利敵罪 098
第20條 普通洩漏軍事機密罪 101
第21條 職務洩漏軍事機密罪 102
第22條 刺探收集軍事機密罪 115
第23條 刺探收集軍事機密而非法侵入軍事重地罪 121
第24條 投敵罪 130
第25條 減輕其刑規定 132
第二節 違反職役職責罪 135
第26條 無故開戰罪 135
第27條 敵前違抗作戰命令罪 138
第28條 無故遺棄傷病軍人或俘虜罪 145
第29條 未盡維修義務致乘駕或使人陷於危險罪 148
第30條 供給有害安全之食品罪 154
第31條 委棄機密文件罪 156
第32條 無故缺乏補給或遲誤運輸罪 164
第33條 縱放俘虜或便利脫逃罪 168
第34條 衛哨等廢弛職務致生軍事上不利益罪 171
第35條 衛哨等不到或擅離勤務所在地罪 191
第36條 無故不依規定交接罪 205
第37條 詐偽免除職役罪 208
第38條 詐術免除勤務罪 214
第39條 長期逃亡罪 219
第40條 短期缺職罪 227
第41條 攜械逃亡罪 232
逃亡罪重要爭議問題分析 241
第三節 違反長官職責罪 261
第42條 長官擅離部屬或配置地罪 262
第43條 戰時長官遺棄傷病部屬罪 265
第44條 凌虐罪 268
第45條 違法懲罰罪 278
第46條 暴力阻止部屬救濟程序罪 287
第四節 違反部屬職責罪 295
第47條 普通抗命罪 295
第48條 聚眾抗命罪 309
第49條 對長官、上官暴行罪 311
第50條 聚眾暴行罪 324
第51條 減輕其刑規定 326
第52條 侮辱長官、上官罪 330
第五節 其他軍事犯罪 333
第53條 暴行劫持艦艇、航空器罪 333
第54條 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罪 335
第55條 無故攻擊醫療人員設施罪 343
第56條 無故攫取傷亡軍之財物罪 346
第57條 違法徵購徵用罪 348
第58條 第一類毀損軍用設施、物品罪 352
第59條 第二類毀損軍用設施、物品罪 353
第60條 第三類毀損軍用設施、物品罪 353
第61條 遺失軍用物品罪 363
第62條 無故毀損古物罪 370
第63條 妨害軍用電磁紀錄正確罪 373
第64條 竊取、侵占軍用武器彈藥罪 377
第65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運軍用武器彈藥罪 387
第66條 詐偽命令罪 396
第67條 對衛哨兵執行職務施暴行罪 399
第68條 對一般軍人執行職務時施暴行罪 407
第69條 結夥強佔公共場所罪 409
第70條 侮辱衛哨兵等罪 412
第71條 詐偽或強行通過哨所罪 414
第72條 捏造軍事謠言罪 420
第73條 隱名發送不利之虛偽訊息罪 423
第74條 公然冒用軍人服飾罪 429
第75條 營區賭博罪 432
第四章‧附 則 447
第76條 引置規定 448
第77條 引置違反毒品條例之處罰規定 456
第78條 軍機種類、範圍及等級之授權規定 456
參考文獻 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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