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一本以蘇報案為中心討論清末司法轉型必然性的法制史、社會文化史研究著作,從晚清朝廷狀告平民這起震驚中外的蘇報案入手,看百年司法改革。
本書以幽默詼諧的語言,生動再現了蘇報案全過程,從小敘事抽絲剝繭,以大視野審視清末司法轉型,闡明蘇報案個案力量推動中國近代化法治前行的歷史偶然性和必然性。作者從法制史、新聞史等多學科角度切入,運用跨學科視野,立體考察蘇報案,精剖細縷其引發的中外制度、思維層面的碰撞及反思,並在學理上提出了“司法是一種變量之和”等新觀點,從而揭示出事件所蘊含的法律、政治、社會、歷史意義。
作者簡介
蔡斐,江蘇東臺人,新聞學碩士、法學博士、歷史學博士後。現任西南政法大學新聞傳播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博士後合作導師。曾獲“全國首批宣傳思想文化青年英才”“教育bu第三批高校網絡教育名師”稱號,同時擔任新華網、人民網、俠客島等多家媒體特約評論員。先後主持國家社科基金、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面上資助項目等省部級以上項目16項,出版《二十世紀影響中國司法的20大案》《近代重慶新聞傳播史稿(1897—1949)》等專著6部。
名人/編輯推薦
本書賣點
1.著名學者龍宗智、周勇、龍大軒、徐昕、李彬、鄧紹根、王敏、巢志雄、曾令健一致推薦。
2.一場以蘇報案為中心討論清末司法轉型必然性的精彩之作。從蘇報案的小敘事抽絲剝繭,以大視野審視清末司法轉型,闡明蘇報案的個案力量推動中國近代化法治前行的歷史偶然性和必然性。
3.值此蘇報案120周年之際,生動再現了蘇報案全過程。1903年發生在上海的蘇報案,既是文弱書生與清代朝廷的較量,也是中西法律的一場特殊較量。本書對蘇報案案發過程的敘述,頗似歷史小說,對案件“起承轉合”的架構更是絲絲入扣,能給讀者帶來一種章回小說的閱讀體驗。
4.運用跨學科視野,探究歷史“名案”的背後故事。本書從法制史、新聞史等多學科角度切入,運用跨學科視野,聯通微觀與宏觀、事件與結構、個案與法理,將蘇報案置於更加複雜的、充滿變量的社會環境中進行考察,真正回到了案件本身。
5.新見迭出,見解獨到。本書創造性地提出了“司法是一種變量之和”“司法過程中的偶然性”“個案推動說”等新概念、新觀點。無論是對於蘇報案研究還是對於近代中國法律史研究,均有拓展和深化之功。
6.封面設計精美,貼合本書主題。封面採用了會審公廨圖,可見堂下跪著清朝百姓,而堂上卻有戴著禮帽的“洋人”和戴著官帽的清朝官員,表現出“法庭”上中西力量對峙和碰撞的局面,與本書主題甚為契合。
編輯推薦
1903年是農歷癸卯年。這一年,上海《蘇報》在學界“民氣之奮,進步之速”的嶄新氣象中,率先喊出了“癸卯年萬歲”的口號。這一年,上海蘇報案表征的這場煌煌天朝對兩個文弱書生的“訴訟戰爭”,更是吹響了中國近代資產階級革命狂飆突進的號角。
如果在清政府自己的衙門裡,蘇報案的審判至多是臺前走個過場。不出意外的話,章太炎、鄒容等人會悄無聲息地死去。但是,在外國人把持的租界會審公廨中,外強中幹的清政府結結實實地撞上了迥異於中國傳統司法的法庭架構、出庭律師、訴訟程序、證據制度,再加上幕後中西方言論、政治、外交、文化等多重因素的影響,蘇報案仿佛一場“變量之和”,充滿著偶然性的意外和必然性的邏輯。這也注定了蘇報案這個超越一般訴訟意義上的案件,在清末司法轉型及中國近代歷史上關鍵性個案的地位。
序
為什麼是蘇報案——作為關鍵性個案的蘇報案
1903年發生在上海的蘇報案是中國近代史上一個極富影響力的標志性事件。章炳麟(1869—1936)和鄒容(1885—1905)二人因在上海《蘇報》上發表文章,撰寫《駁康有為論革命書》《革命軍》兩書,被認為“竟敢造言污謗皇室,妨害國家安寧”,根據清朝政府的判斷,這屬於大逆不道,是世所不容的罪行,原本“照律科罪,皆當處決”,但在外國勢力把持的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的最終判決中,二人只是被分別判處兩年和三年的監禁。
這樣的結局無疑讓清政府顏面掃地。正如孫中山先生後來的評論:“此案涉及清帝個人,為朝廷與人民聚訟之始。清朝以來所未有也。清廷雖訟勝,而章、鄒不過僅得囚禁兩年而已。於是民氣為之大壯。”這是一代偉人基於革命視角對蘇報案意義的概括。
從法學的專業角度來看,蘇報案則暴露了領事裁判權對中國司法主權的嚴重踐踏。進一步,如若深究蘇報案司法過程中審判機構、原告、被告、訴訟代理人、適用法律、幕後協調、新聞報道等諸多關鍵變量,就會發現整個審判都充滿著耐人尋味且不可預測的意味,甚至連一貫政治正確視角下所謂“蘇報案是中外反動勢力相互勾結的結果”這一結論都值得探討和商榷;會發現司法與政治、司法與傳媒、司法與社會等基本關係在蘇報案中有著深刻體現;還會發現中西司法在思想、價值、文化、制度、程序等各種元素上的差異與衝突,中國傳統司法的危機重重,清末司法轉型的勢在必行。這就從最核心的層面上奠定了本書研究的可行性。
選擇從蘇報案來透視清末司法的轉型並非牽強附會。一方面,歷史是由各式各樣紛繁蕪雜的事件構成的,要觀察歷史,發掘和探究其必然規律,一個簡捷且實效的方法就是觀察“歷史中的事件”。觀察什麼?無非“事件中的歷史”,這裡的歷史是“小歷史”,它包含在大歷史之中,成為組成和彰顯“大歷史”的因子。換句話說,就是運用細微的事件來構建宏大的歷史。另一方面,歷史的發展是一個流動的進程,所謂承先啟後,即每一個歷史的節點都是對過去的邏輯繼承,也是未來的發展之源,從來也沒有獨立於歷史進程之外的節點。從這個意義而言,蘇報案絕不是孤立的,它的發生、發展、結局都是歷史必然性的體現,同時又連接著歷史的前與後,所以選擇蘇報案,實際上包含著“瞻前”和“顧後”的雙重意義,這給了我們透視歷史發展性的一種方便。
這一點可以通過領事裁判權給予佐證。隨著19世紀以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美望廈條約》及其後不平等條約的簽訂,領事裁判權逐步在中國確立,中國的司法主權不斷被踐踏和破壞。恰在蘇報案發的前一年,即1902年,根據變法改革的需要,清政府任命沈家本(1840—1913)、伍廷芳(1842—1922)為修訂法律的大臣,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主持變法修律。同一年,中英簽訂《馬凱條約》,其中第十二條規定,“中國深欲整頓本國律例,以期與各西國律例改同一律,英國允願盡力協助,以成此舉。一俟查悉中國律例情形及其審斷辦法,及一切相關事宜皆臻妥善,英國即允棄其治外法權”。而在短短不到一年的時間之後,變法修律尚未完全展開,領事裁判權沒有收回半點,領事裁判權在蘇報案中又直接妨礙了清政府鎮壓革命,“審判兩名罪犯,還要朝廷出面向會審公廨起訴,而會審公廨在名義上屬於中國的司法機構,也就是由中央政府向自己的下屬機構告發幾位百姓,請求下屬機構對這幾位百姓定罪量刑,甚至還要聘請律師辯護,朝廷確實大丟臉面。審判結果,幾經交涉,直到審判期限截止時,清政府才無可奈何地同意章太炎、鄒容分獲三年和兩年的監禁。如果清政府仍不同意,租界當局就會以拘押超期將章、鄒無條件釋放”。可以斷定,蘇報案中因領事裁判權帶來的阻礙和尷尬,又直接或間接地堅定了清政府官員在以後進一步收回司法主權的要求和決心,而蘇報案夾雜在這一過程中的意義,著實耐人尋味。回顧整個晚清司法轉型,收回領事裁判權一直都是司法改革的主要動力之一,順此梳理,蘇報案在歷史脈絡上的價值也就清晰凸顯出來了。當然,以上的闡述只是本書觀察蘇報案的一個維度。
不可否認,蘇報案是本書研究特意挑選出來的一個個案,與一般訴訟意義上的個案相比,因為蘇報案牽扯到國家的層面和官方的參與,將它置於晚清中國司法轉型的宏觀背景下,更能夠發現司法轉型的必然性,因此蘇報案可謂關鍵性個案。這樣的話,以蘇報案為原點,可以將其信息和理論最大限度地推廣到其他個案和類型。對於關鍵性個案的作用,哈維(Harvey)在研究中寫道:“在關鍵性個案研究中,研究者出於進行詳盡分析的目的,精心挑選出案例,而該案例能夠為解析謎團和矛盾提供特殊的焦點……所以關鍵性個案提出抽象的理論觀念,並根據社會實踐來解構(或驗證)這些觀念,並且詮釋它們是如何根據社會總體而運轉的……批判的社會研究者適用關鍵性個案的研究,旨在詮釋更為廣泛的社會結構和歷史問題。引入關鍵性個案展開研究的觀念在當代中國學者中也不乏響應之聲,如孫立平先生就提出:“對於研究社會生活實踐狀態中的邏輯,深度的個案研究是有著明顯的優勢的。因為它可以使得我們深入到現象的過程中去,以發現那些真正起作用的隱秘的機制。”而在法學研究中,如《法治及其本土資源》《論私力救濟》《村莊審判史中的道德與政治:1951—1976年中國西南一個山村的故事》也已成為通過關鍵個案來透視法理的重要典範。通過上述幾部著作可以發現,作為研究素材的關鍵性個案一般有如下特點:第一,關鍵性個案往往是研究者有目的的選擇,能為破解研究命題提供特殊的焦點;第二,關鍵性個案通常包括理論思考,它往往可以依靠個案材料,驗證或推翻先在的理論思考,並創新理論;第三,關鍵性個案在研究方法上具有開放性,提倡研究的跨學科性;第四,關鍵性個案的研究過程體現了宏觀結構和微觀分析的有機結合,目的是使學理與歷史得到解釋,但運行的基礎卻往往只是個案細枝末節的材料。
顯然,作為研究物件的蘇報案是一個具備了穿透力的個案,符合上述的特點,其關鍵性個案的地位也有力地增強了本書研究的可行性。
節選自蔡斐《1903:上海蘇報案與清末司法轉型》
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23年11月
目次
緒論
一、為什麼是蘇報案?
二、怎麼做到小敘事?
三、如何成就大視野?
第一章1903年上海蘇報案
一、因言惹禍
二、奇異之訴
三、引渡夭折
四、額外公堂
五、艱難結案
第二章蘇報案的社會結構
一、兩造:原告與被告之間
二、律師:人員及法庭內外的對抗
三、第三方:法官及其背後的權力角逐
四、小結:作為變量之和的司法
第三章蘇報案的若干追問
一、審判機構:會審公廨與衙門之間
二、司法過程:如果沈藎案沒有發生?
三、庭外因素:如果沒有媒體的報道?
四、蘇報案:政治的還是司法的產物?
第四章蘇報案與清末司法轉型
一、清末司法轉型的動因分析
二、從蘇報案看司法主權與治外法權
三、從蘇報案看會審公廨的窗口作用
四、蘇報案在清末司法轉型中的意義
結語
一、歷史的必然性
二、從蘇報案看百年司法改革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捕人鬧劇
於是,一幕富有戲劇性的捕人鬧劇上演了。
首先,捕人名單由最初風傳的“蔡、吳、湯、鈕”四人,而後的“所欲捕拿者共六人,其中一系翰林,二系舉人,一系商人,一系沙門,一系已辭職之某員(即蔡元培、陳範、章炳麟、馮鏡如、吳稚暉、黃宗仰)”六人,最終變成了“錢允生(錢寶仁)、程吉甫、陳叔疇,以上《蘇報》館主筆。章炳麟、鄒容、龍積之,以上偽作《革命軍》匪人。陳範,即陳夢坡,蘇報館主”六人。其中,陳範、陳叔疇實為一人,而錢寶仁、程吉甫則是報館雜工,龍積之至多只是同之前的“勤王運動”有點幹系,卻也上了捕人名單,著實令人費解。
其次,6月29日,中西警探前往《蘇報》館抓人,在拘住程吉甫後,遇見陳範,問:“陳範在嗎?”陳範自己回答不在,巡捕就不再追究,揚長而去。這讓陳範有點茫然,“(巡捕)我則認識,又任我入內而不拘”。吳稚暉的解釋是:“俞與夢坡熟人……拘住吉甫,不拘夢坡,延長一日不拘人,必系拘一帳房,使其余者逃去,即可從輕發落,自可對付北京,此乃官僚慣技。”
再次,程吉甫被捕之後,除了陳範有點猶豫,其余之人都不以為意。章炳麟稱,“小事擾擾”,“諸教員方整理學社未竟,不能去,坐待捕耳”,繼而蒙頭大睡。第二天,警探來到愛國學社指名挨次查問,章自指其鼻:“余皆沒有,章炳麟是我。”自己不屑逃走,還在巡捕房寫信讓鄒容、龍積之投案,結果龍氏連夜到案,鄒容本由張繼藏在虹口一西教士家中,亦於7月1日自投捕房。
最後,巡捕們前往《女學報》抓捕陳範,沒有找到陳範,卻遇見名單上沒有的陳仲彝,即陳範的兒子,就一並抓走了。中國歷來的法律思維就信奉“父債子償”,這回抓住陳仲彝,在巡捕眼裡,恐怕和抓住陳範並無二致。
經過一番例行公事,除了陳範,名單上的人員皆被抓獲。同時,在清政府的一再要求下,《蘇報》最終在7月7日被查封。此時,距案發已經八天。其間,在章士釗的主持下,《蘇報》不僅刊出了《密拿新黨連志》的消息,還發表了章炳麟的《獄中答新聞報》,章炳麟在文中坦然表示:“吾輩書生,未有寸刃尺匕足與抗衡,相延入獄,志在流血,性分所定,上可以質皇天後土,下可以對四萬萬人矣。”
節選自蔡斐《1903:上海蘇報案與清末司法轉型》
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2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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