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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幸福而生:在法律秩序中追求平等權利的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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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幸福而生:在法律秩序中追求平等權利的歷程

商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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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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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這是一群小人物在美國法律秩序中追求幸福的故事
他們的快樂與憂愁、苟且與反抗、安逸與掙扎,
都寫在了他們追求幸福的路上
法律前人人平等、選舉投票、自由戀愛、讀書上學,
這些現代人看似平凡、日常的微小事物
對他們來說卻是二百來年戮力爭取的幸福權利
【本書特色】
★從法院判例出發,法律不是冷冰冰的艱深條文,每個案件背後都是跌宕起伏的人生故事,有法官、律師、原告與被告、陪審團,眾人一同演繹改變歷史的轉捩點。
★如同台灣的民主先行者奮鬥多年才爭取到政治權利、言論自由,美國在種族、性別等諸多方面也是歷經許多努力,才爭取到現代人習以為常的「幸福」。
★作者劉宗坤先生身兼法學、哲學博士,現為美國德州執業律師與研究學者。本書並同時由錢永祥先生、周保松先生、陳禹仲先生推薦作序。
【內容簡介】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讓予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美國獨立宣言》
在美國建國時,《獨立宣言》曾承諾人人皆有「追求幸福」的權利,而這個觀念也被視為是現代文明價值的核心。若我們省察美國立國二百多年的發展歷史,就會發覺這個承諾曲折迂迴的實現過程,尤其體現在每一次關鍵性、里程碑式的法院判例中。
劉宗坤博士的《為幸福而生》側寫了芸芸眾生在美國法律體系中尋求幸福的故事,諸如想擺脫奴隸桎梏的混血女孩莫里森,想要有上學權利的中國裔林氏姊妹,想要有相愛權利的拉翁夫妻,以及想要有女性身體自主權的羅伊女士。上述細瑣的故事片段映照出時代的變遷,有人認為這是進步邁前,也有人認為這是禮崩樂壞。但不管如何,這些歷史上名不見經傳的「小人物」只是想追尋自身的幸福,他們的苟活和反抗、安逸與掙扎交織的一生,都跟美國民權運動史深深地扣合在了一起。從他們之後,投票權、自由婚戀、女性墮胎、兒童入學等權利普及到了每一個人身上,這才實現《獨立宣言》所承諾的話語,而非只是虛無飄渺的政治烏托邦。
劉宗坤博士利用大量法院的判決書和檔案,選取美國最高法院的重要判例以及近年基層法院轟動一時的審判,抽絲剝繭其中案件的來龍去脈,法官為何如此決斷?律師為何想打這場官司?原告與被告的量子糾纏,以及參與其中那些上自知識菁英、下到尋常百姓的眾人,是如何評價每場改變歷史的重要判決。
本書的每樁案件都是精采的故事,有些令人揪心,有些令人唏噓,更有些令人振奮。美國首位黑人大法官瑟古德.馬歇爾曾言:「做你認為對的事,讓法律趕上來。」有法律保障的基本權利構築了現代文明的柱石,但這些立法更立基於普通人對幸福的追求,也是每位自由人對生活方式的堅持。
【深度推薦】
劉宗坤先生寫《為幸福而生》這本書,用美國法院的多個判例,說明小人物如何經由法律途徑,克服社會、政治、法律,以及偏見所設下的無數障礙,追求一己在婚姻、就學、墮胎、使用母語等等屬於個人的平等選擇權利,已經形象地呈現了「幸福」其實寄身於日常、現實的小事。每個案件都生自現實的生活,都是普通人的切膚之痛所逼出來的訴訟。……閱讀這本書的時候,我的情感跟著情節變化而起伏不定,有如在讀精采的歷史著作或者小說。書裡敘述多個具體案例,詳細追索涉案各方的各種細節。全書不僅沒有一般法律書的索然無趣,反而充滿了人性的悲歡離合。──錢永祥
本書的讀者,不是美國人,而是我們。宗坤先生希望美國的歷史經驗,能夠為我們的社會改革,提供重要參考。特別難得的是,面對浩瀚史料和枯燥典章,宗坤先生竟然能以舉重若輕之筆,配上清通洗練的文字,通過一個個生動的故事,讓我們明白,制度改革無論多麼困難,都值得我們努力,也值得我們堅持,因為法律正義關乎千千萬萬人的福祉。道理確實如此!──周保松

作者簡介

劉宗坤
山東濟南人,曾就讀於北京大學,獲得哲學博士學位,出版《原罪與正義》等著作以及《政治的概念》、《政治的神學》等譯著。後去國赴美,轉而研習法律,取得法律博士學位,並獲得伊利諾州和德州律師執照。執業二十年,作者有機會透過大量案件了解美國的法律、社會和歷史,並不斷矯正過往從書本獲得的理論知識的偏頗。書本傳授知識,也傳授偏見。而法院判決中呈現的事實證據大都經過雙方律師的對質和陪審團的審議,比很多書本知識更可靠,更接近真實的歷史和正在展開的現實。
近年,作者致力於依據法院判決和檔案紀錄書寫美國歷史和社會,為《思想季刊》、《讀書》、《財新週刊》、《南方週末》等期刊撰稿。寫作中,作者力求依循生活世界的常情常理,力戒林語堂先生所批評的:「有學問而沒有感悟,有交誼而沒有了解……有禮義而沒有仁者的存心。」法官中不乏睿智而公道者,偶爾也有文章高手,所撰寫的判決書行文之美、事實敘述和法理論證之明晰自不必說,對世事的感悟和人間溫情也溢於字裡行間。其為人為文都是作者景仰的楷模。

名人/編輯推薦

專文推薦
錢永祥|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兼任研究員、《思想》季刊總編輯
周保松|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
陳禹仲|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助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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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文一:
■追求幸福與法律正義
文 |周保松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
劉宗坤先生這本著作在大陸面世時,作者贈我一冊,我一口氣讀完,覺得是不可多得的好書,於是向出版界朋友大力推薦。現在更為完整的繁體字版由八旗出版,我甚為欣喜,並在此向讀者鄭重推薦。
本書的主題,是每個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這個權利,連同生存權和自由權,構成美國《獨立宣言》開宗明義所稱的三項不可讓渡的基本權利。政府的首要責任,是確保所有公民能夠平等地享有這些權利。如果政府有負此責,人民就有反抗的權利。宗坤先生認為,這是美國的立國精神所在,也是現代文明的核心,更是推動美國社會改革和道德進步的重要動力。
宗坤先生繼而指出,美國民主政治的重要特點,是三權分立和互相制衡,令得聯邦法院可以通過「司法審核」這個機制,監督立法機構通過的法律和行政部門推行的政策有否違反憲法。一旦被最高法院裁定違憲,原來的法律和政策即告失效。憲法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平等權利,而法院是憲法的詮釋者和守護人。在這種制度下,要推動社會改革,除了大規模的政黨政治和社會運動,普通公民也可以通過司法審核,以憲法之名,修正甚至推翻各種不正義的制度實踐。
這本書之所以取名《為幸福而生》,是因為作者將「追求幸福的權利」作為全書的主線,然後通過美國司法史上一系列影響深遠的案例,讓我們彷如親臨現場般見到,在過去二百多年中,許多無權無勢、受盡制度壓迫的「小人物」,如何在有正義感的律師的協助下,通過司法抗爭挑戰各種不義之法,逐步實現這樣的目標:每位美國公民,不論其種族、膚色、信仰、性別和階級,都應有追求個人幸福的平等權利。
這些案例包括:廢除種族隔離政策、黑人和白人享有平等的教育權利、白人與有色人種的通婚權、平等的選舉投票權、女性墮胎權、非法移民同樣得到正當的法律程序保障權等。在這些司法爭議中,既有不少源於種族、性別和階級的歧視,也有許多來自深刻的信仰差異和道德分歧,因此導致法官之間、政黨之間、公民之間產生激烈爭論。例如公民應否有權擁有槍械,大學收學生應否繼續實行平權措施,以及最高法院應否推翻女性墮胎權等,均引起極大爭議。本書可貴之處,是沒有迴避這些爭議,而是將它們放回到具體的歷史語境,呈現時代的侷限和觀念的保守,揭示爭議背後不同的考量,從而讓我們明白制度演進的複雜和艱難,卻又不陷入相對主義和現實主義的泥淖,因為宗坤先生始終相信,自由和平等是美國立國的基本價值,正義和尊嚴是人們的普遍渴求,通過人們持續的爭取,改變總有可能發生。我認為,宗坤先生相信的,是一種立足於啟蒙運動的漸進的司法進步主義。
讀者或會問,所謂追求幸福的權利,聽起來頗為平常,為什麼能在美國的司法抗爭史中,起到那麼大的作用?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有必要對這種權利觀的政治意涵有更多認識。
首先,將追求幸福視為個人權利,並對國家的行為構成法律約束,意味著我們承認活得幸福是每個人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道德分量。人作為有反思意識和價值意識的存在,不僅只是希望活著,還希望活得好。活得好,不僅是活得快樂,也不僅是當下欲望的滿足,而是在一個合理的社會環境中,過上自己認可的生活,活出人的價值和尊嚴。
其次,《獨立宣言》強調的,是國家有責任保障每個人「追求」幸福的權利,而不是「實現」幸福的權利。是誰在追求呢?自然是獨立的個體。既然如此,個人就須對自己的選擇負責。這體現了這樣一種信念:我們生而自由和獨立,我們的幸福,不是靠別人賜予,而須靠自己去追求。最後能否實現幸福,個人的選擇和付出,起到重要作用。這也就意味著,國家不應實行家長制式管治,以人民幸福之名,強行要求所有人接受相同的幸福觀。道理很簡單:既然每個人都有自由意志和對美好人生的構想,國家應該尊重人們的選擇。
再其次,《獨立宣言》所說的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不是彼此分割和互不相干,實際上,前兩者為追求幸福的必要條件。生存權容易理解,自由權的重要,在於給予我們每個人選擇的機會。活得幸福的前提,是每個人都是自主的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去選擇信仰、職業、婚姻、朋友,以至生活方式和政治連結。沒有自由,人就只能活在屈從和奴役的狀態,無法成為自己生命的主人。
最後,要活得幸福,不僅需要生命和自由,還需要安全、食物、居所、教育、醫療和工作,也需要公平的機會和平等的尊重,更需要友善的社群關係和豐富的公共生活。欠缺這些條件,個體就難以通過各種活動去發展自己的能力,實現自己的目標,從而肯定自己的價值。追求幸福,既不抽象也不複雜,就是個體能在公平的制度環境中,發展必要的能力,並在尊重他人相同權利的前提下,自主地追求自己想過的生活。
以上所述,是「追求幸福」的應有之義。明乎此,我們就能夠理解,爭取政治平等和性別平等,反對種族隔離和膚色歧視,以及要求教育平權和社會福利,均可視之為一種「追求幸福的政治」(Politics of Pursuing Happiness)。既然追求幸福是人的基本權利,這種政治就有其普遍性和迫切性。它不僅對美國人重要,也對世界上每一個人重要。我們因此有理由,要求所有政府尊重和落實這項權利。
在這樣的視角下,我們當能理解宗坤先生花大力氣寫作本書的用心。他的讀者,不是美國人,而是我們。他希望美國的歷史經驗,能夠為我們的社會改革,提供重要參考。特別難得的是,面對浩瀚史料和枯燥典章,宗坤先生竟然能以舉重若輕之筆,配上清通洗練的文字,通過一個個生動的故事,讓我們明白,制度改革無論多麼困難,都值得我們努力,也值得我們堅持,因為法律正義關乎千千萬萬人的福祉。道理確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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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文二:
■追求幸福:個人的與公共的
文 |錢永祥 (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兼任研究員)
美國的《獨立宣言》提出「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視為人類「固有而不剝奪的權利」。拿「追求幸福」跟生命、自由等崇高的價值相提並論,似乎並無不可。若是跟不到一百年前英國哲學家洛克所提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三項「自然權利」對比,「追求幸福」的涵蓋範圍顯然要比「財產」更為寬闊,也更展現了人的能動性。但是「幸福」是不是有一點日常、平庸、瑣碎,甚至於俗氣呢?馬克思跟尼采都嘲笑過,「幸福」被效益主義高懸為道德的終極標準,不過反映了英國小雜貨店老闆的道德觀而已。「追求幸福」為什麼構成了建國宣言所必須強調的一種最高價值呢?
其實換個角度看,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與其說是「最高價值」,不如說是最低度、最起碼的權利。任何人,無論身分、地位、能力、成就,都擁有這些權利,美國的開國者形容為「固有而不可剝奪」,意思應該在此。問題是生命權和自由權茲事體大,通常備受重視,歷來的思想家和建國者都會懸為鵠的。至於「追求幸福」,則往往被歸為個人的權利與責任,並不是政治所能夠──或者需要──過問的。
另一方面,也有漢娜.鄂蘭這種推崇公共生活的思想家,強調真正的幸福是「公共幸福」,也就是在政治領域與他人合作,從事社會集體的共同追求時所達成的創造感;至於私人的滿足、如意以及追求個人的目標,之所以顯得小器、脆弱,正是因為這種「確幸」只能寄身在現狀之下,寄希望於現狀的接納而已。但是人類的「幸福」無論如何應該具有更豐富的內容啊!她認為,這個關鍵的道理,正是美國的開國者所倡議的。
在這裡,我無意討論「幸福」涉及的種種哲學問題。我認為劉宗坤先生寫《為幸福而生》這本書,用美國法院的多個判例,說明小人物如何經由法律途徑,克服社會、政治、法律,以及偏見所設下的無數障礙,追求一己在婚姻、就學、墮胎、使用母語等等屬於個人的平等選擇權利,已經形象地呈現了「幸福」其實寄身於日常、現實的小事。每個案件都生自現實的生活,都是普通人的切膚之痛所逼出來的訴訟。這些故事本身並不直接涉及所謂的公共幸福,但對當事人來說卻攸關重大。必須承認,一個社會,一套法律體制,如果對這些小事無動於衷,或者竟不留下當事人申訴抗告的管道,那才是公共性的失敗跟恥辱。
這也說明了幸福雖然寄身在個人的生活裡,但是「追求幸福」通常是一件不得不進入公共領域的事業。本書敘述的這些案件,或多或少都牽動了大量的公共爭論,甚至於在事前和事後引發了一波波的社會運動,經久不歇。畢竟即使是小人物的日常幸福,通常也具有龐大的公共能量。美國的法律體制把個人幸福跟公共幸福結合的方式當然也有它的問題。不過這是一種舉世無雙的體制,並且往往能取得歷史性的突破;指出這一點,正是劉宗坤先生這本書的貢獻。
最後我說一點自己的體驗。閱讀這本書的時候,我的情感跟著情節變化而起伏不定,有如在讀精采的歷史著作或者小說。書裡敘述多個具體案例,詳細追索涉案各方的各種細節。全書不僅沒有一般法律書的索然無趣,反而充滿了人性的悲歡離合。而在人性的悲劇和喜劇之間,就後果而言,這些訴訟好像總能帶來一些可以度量的社會進步。這本書給我──也會給其他讀者──帶來了一些希望和信心。

目次

推薦序一(錢永祥)
推薦序二(周保松)
推薦序三(陳禹仲)
自序

第一章 紐奧良往事
一八五七年/「必要的惡」與「積極的善」/溫情家長制/「隔離但平等」/過去還沒成為過去

第二章 最南的南方
林氏姊妹/孤注一擲的過氣州長/不同尋常的法官/法院與憲法的距離/晦暗年代

第三章 難題與信條
岡納.繆達爾/南北鴻溝/蛙視角/審慎的樂觀主義/政治標籤/潛規則

第四章 教育平權
瑟古德.馬歇爾/「我們國家的信條」/巨變的前夜/轉捩點/一致判決/漢娜.鄂蘭

第五章 愛的權利
維吉尼亞/判罪與放逐/申訴/「這太不公平了」/追求幸福的自由/真相與和解

第六章 公道矯正法律
日出前開庭/無辜的孩子/平等保護/「文盲是終生殘疾」/製造「低端階層」/「柏拉圖式保護者」/兩種正義

第七章 歷史與神話
短語的奴隸/薩繆爾.杭亭頓/由多歸一/本土主義/盎格魯-撒克遜神話/保守主義與文化偏執

第八章 未竟的救贖
史壯.瑟蒙/南方生活方式/「我永遠搞不懂他」/寬恕與和解

第九章 勇氣是最好的保護
另一半公民/珍.羅伊/「你永遠不會贏」/最年輕的律師/離散的一家人/懺悔與迷茫

第十章 審判
喬治.佛洛伊德/九分二十九秒/生命的顏色/以法律的名義/法庭外的審判

第十一章 法律槍戰
第二修正案/扭曲的鏡子/二○二一歲末/不幸的孩子/當自由被濫用/最好的,也是最壞的搖籃

第十二章 紛爭與共識
平權訴訟五十年/理想的原告與被告/時代結點/更大的不公平/現實與願景

結語
常識理性/反啟蒙/啟蒙與革命/保守與激進/法律與公道

附錄 美國聯邦法院的司法審核權
司法審核權/「午夜法官」/「違反憲法的法律不是法」/法官、總統、黨派

書摘/試閱

第九章 勇氣是最好的保護
珍.羅伊
二○一七年一個冬日,諾瑪.麥考維(Norma McCorvey)在彌留之際,鼻孔插著輸氧管,有氣無力地對著鏡頭說:「這是我的臨終遺言……」她開始喘粗氣,尷尬地笑了兩聲,慢慢戴上老花眼鏡,讓氣息平靜下來。不久前,一個陽光燦爛的午後,她坐在輪椅上,被人推去公園放風,看著池塘邊悠閒的鴨子,她點上一支菸,興致高昂,開始無頭無尾地朗誦:「明天、明天,又一個明天,拖著微不足道的步履爬行,直到時間終結的一刻……登上舞台蹦躂一陣,毫無意義。」那是《馬克白》第五幕第二場中一段破碎的台詞。
諾瑪.麥考維是美國社會的一個小人物,但她卻不是個沒沒無聞的小人物;她的另一個名字─珍.羅伊,因「羅伊訴韋德案」而家喻戶曉。那是二十世紀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的最具爭議性的一個案件,諾瑪.麥考維是那起案件的原告。律師為了保護她的隱私,在起訴書中給她用了化名「珍.羅伊」(Jane Roe)。那是一九七○年一月,諾瑪二十二歲。她發現自己懷孕了,那是她第三次懷孕。第一次懷孕,她生下女兒梅麗莎,由她母親收養;第二次懷孕,她生下女兒珍妮佛,透過達拉斯律師亨利.麥克拉斯基(Henry McClusky)送給一對陌生夫婦收養。諾瑪第三次懷孕時,又找到麥克拉斯基律師。那時候,她做清潔工,收入微薄,對麥克拉斯基說,養不起孩子,想找管道墮胎。麥克拉斯基告訴諾瑪,他只辦理收養案子,不管墮胎的事。
當時,德州法律禁止墮胎,只有在孕婦有生命危險的情況下,才允許醫生終止妊娠。孕婦要想墮胎有三個選擇。一是在德州找流產醫生開的地下診所,收費數百美元。這種診所因為非法經營,條件比較差,經常出醫療事故。二是去墨西哥的地下墮胎診所,費用大體跟在德州相仿。雖然墨西哥也禁止墮胎,但墮胎醫生能打點好當地政府,診所可以半公開地做墮胎手術,條件比德州的地下診所好一些。三是去允許合法流產的州,主要是加州或紐約州,醫生收費加上機票、住宿等費用,開銷比較高。當時,從德州各大城市到洛杉磯每週五的班機上有不少孕婦,在加州做完流產後,週日再搭飛機回來。
每一個選項都需要錢。但諾瑪沒有錢。麥克拉斯基是位熱心的律師,他把諾瑪介紹給女律師琳達.考菲(Linda Coffee)。他跟考菲曾是中學同學,又同在達拉斯做律師,相互熟識。麥克拉斯基知道,考菲準備在法院挑戰德州禁止墮胎的法律,正尋找一名合適的孕婦做訴訟的原告。考菲是德州人,從小是學霸,在休士頓上高中時被選拔進入美國學生代表團,去紐西蘭交流,她是代表團中唯一一名來自美國南方的學生。高中畢業時,她考上萊斯大學,那是德州最好的私立大學。她學德語文學專業,成績優異,獲得福特獎學金去德國訪學。一九六五年,她大學畢業,德州供婦女從事的工作並不多,只有像祕書、文員、中小學老師等不多的幾個職業。考菲打字慢,做不成祕書和文員,又不想當老師,最終跟一些高中輟學的學生一樣,在一家漢堡店打零工。
考菲對法律感興趣,但當時很少有女生念法學,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老師和學生中傳說法學比其他學科難學,二是律師事務所不願聘用女生做律師,畢業後前景黯淡。考菲不怕專業難學,對職業前景也沒有太多顧慮,因為任何職業都比在漢堡店打零工要強。她參加了法學院入學考試,被德州大學法學院錄取。那是德州最好的法學院。因為她成績突出,被選拔為《德克薩斯法學評論》的編輯。當時,美國律師界是白人男性的天下,德州大學法學院錄取的女生屈指可數。考菲那屆同學有一百二十名男生,只有五名女生,其中也包括莎拉.威丁頓(Sarah Weddington)。
畢業時節,全國各地的知名律師事務所紛紛來校園招聘畢業生,第一輪面談通過後,外地事務所會出機票和住宿費用,請男生去做第二輪面談,但不為女生提供同樣禮遇。女生要去外地做第二輪面談,不得不自己出機票和住宿費用。幾位畢業的女生把受到的不公平對待反映到校方,法學院通知來校園招聘的事務所,必須給予女生跟男生同樣的待遇,否則將禁止它們到校園來招聘。那年,威丁頓成為德州大學法學院歷史上,第一位獲得外地事務所招聘面談旅行補貼的女生,開了先例。第二輪面談時,那家事務所的高級合夥人問她:「律師經常工作到深夜,但女人要回家做晚飯。你怎麼兼顧兩者?……年輕律師要經常挨罵,才能訓練出來。你是個女人,我們又不能罵你。我們怎麼訓練你當律師?」結果可想而知。威丁頓找不到律師的工作,畢業後留在奧斯丁為法學院一位教授打零工。
考菲畢業時面臨跟威丁頓相同的命運。她雖然成績優異,又擔任《德克薩斯法學評論》的編輯,但沒有律師事務所願意雇傭她。她在德州議會的立法委員會找到一份臨時工作,幫助議員起草議案。考菲的母親在達拉斯浸信會的會議中心做祕書。有一天,她遇到一位律師,說起女兒法學院畢業後找工作的事。那位律師告訴她,達拉斯聯邦地區法院法官莎拉.休斯(Sarah Hughes)正打算招一名助理。休斯在德州是大名鼎鼎的人物。早在一九三五年,她成為德州法院的第一名女法官。一九六一年,她被甘迺迪總統任命為達拉斯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又成為德州聯邦法院的第一名女法官。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甘迺迪總統在達拉斯遇刺。第二天,副總統詹森宣誓就職總統。按照慣例,美國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引領總統宣讀憲法第二條第一款中的誓言。但情況危急,詹森決定就地找一名法官,他派人找到休斯,在空軍一號上由休斯法官引領宣誓就職。記錄詹森總統就職場景的照片在全國各報刊登,休斯成為最知名的聯邦法院法官之一。
考菲的母親把休斯法官招聘助理的消息告訴女兒。考菲遞交申請後,接到休斯法官的電話,邀請她去法院面談。多年後,考菲回憶說,她當時覺得自己的聲音都在顫抖。面談的那天早上,正值德州公布律師資格考試結果,考菲的成績在全州名列第二。她得到了休斯法官助理的工作,法律業務水準突飛猛進。她很喜歡這項工作,但這種職位只有一年期限。第二年四月,她必須重新進入職場找工作。而律師界對女律師的看法並沒有改變,仍然沒有事務所願意聘用她。考菲把難找工作的煩惱告訴她中學同學亨利.麥克拉斯基。麥克拉斯基在達拉斯有些人脈,到處幫考菲找工作,沒有成功。不久,達拉斯縣檢察院招聘助理檢察官,考菲遞交了申請。麥克拉斯基安排晚宴,把父母請來,一起招待一位朋友。那位朋友認識達拉斯縣檢察長亨利.韋德(Henry Wade)。晚宴後,麥克拉斯基的朋友找到韋德,希望他能給考菲一個機會。韋德面談了考菲,印象很好,但他說能給女律師安排的唯一工作是收帳,追討本縣拖欠子女撫養費的父親。考菲放棄了這個機會。最終,她在一家辦破產案的小型事務所找到處理文件的工作。
麥克拉斯基帶諾瑪去考菲工作的事務所面談。兩人第一次見面,各自都比較拘束。跟諾瑪印象中的律師不同,考菲性格內向,言談舉止並不平易近人,而且她不修邊幅。用諾瑪的話說,考菲看上去「像起床的時候忘了梳頭」。諾瑪挺著肚子,她身材瘦小,愈加顯出孕婦的體徵。考菲告訴諾瑪,她可以為她打官司,但法院處理起來很慢,即使贏了也來不及終止這次懷孕了,但可能會影響她以後的生活和其他需要墮胎的婦女。她問諾瑪是否還願意打這場官司。諾瑪問,打官司是不是需要錢。考菲說,她是義務為墮胎婦女提供法律援助,不需要諾瑪交錢。那是諾瑪關心的唯一問題。
麥克拉斯基成功在考菲和諾瑪之間牽線搭橋。從各方面講,諾瑪都是個接近完美的原告:她收入低,沒有錢去加州合法墮胎;她文化水準低,靠做清潔工為生,對於擔任墮胎案的原告沒有顧慮。更重要的是,諾瑪住在達拉斯,所以達拉斯的聯邦地區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這意味著,案件有希望由休斯法官主審。考菲知道,休斯法官支持墮胎合法化。如果案件在德州其他城市的聯邦地區法院審理,結果可能凶多吉少。至此,一切都朝著對考菲有利的方向發展。
考菲為訴訟找到了原告,可以準備起訴了。出於律師的職責,考菲為諾瑪嚴格保密。事實上,在見到諾瑪之前,她已經為擬議中的墮胎案原告起好了化名「珍.羅伊」。在涉及敏感問題的訴訟中,美國法院允許原告使用化名,「羅伊」、「朵伊」等是法院常用的化名姓氏。「珍」則是英語世界常見的女性名字,當時芝加哥有個地下墮胎互助組織,就是化名「珍群」(The Jane Collective)。在正式準備起訴前,考菲想找一位搭檔。雖然她曾經為休斯法官工作一年,熟悉聯邦地區法院的程序,但她清楚自己的弱點和勢單力孤的處境。她找到法學院同學莎拉.威丁頓。威丁頓有些猶豫。她沒有聯邦法院訴訟經驗,到那時為止,她只為熟人辦過幾起協議離婚,為沒有多少財產的人寫過十來份遺囑,為親戚辦過一起收養手續。因為墮胎這類挑戰性訴訟需要動用大量資源做研究,她建議考菲找一位大事務所有專業助理的律師。但大事務所對這類案件不感興趣。最終,威丁頓答應跟考菲搭檔。
諾瑪第二次見到考菲時,是在達拉斯北郊一家披薩餅店。她見到考菲就緊張,但那一次有威丁頓在場,氣氛就不同了。威丁頓只比她大三歲。多年後,諾瑪回憶對威丁頓的第一印象:「她陽光、開朗,有魄力。我第一眼就喜歡上莎拉。」兩位律師問她,是否認為婦女應該有墮胎權。諾瑪想墮胎,當然支持婦女墮胎權。不過,她對為婦女爭取權利不感興趣,只希望自己能墮胎,而這正是她想要,卻無法從兩位年輕律師那裡得到的。考菲和威丁頓需要一名原告,這是她們能從諾瑪那裡得到的,她們需要一位想墮胎而不得的珍.羅伊。
對莎拉.威丁頓來講,作為原告的珍.羅伊身上也有她個人的影子,這不僅是一場代理諾瑪.麥考維的官司,也是她暗中為自己打的一場官司。法學院最後一年,威丁頓發現自己懷孕了。她跟男友都沒有固定收入,打幾份工維持學業,不想輟學養育孩子。但德州禁止墮胎。一位朋友建議去墨西哥,給他們介紹了一位曾在美國留學的墨西哥墮胎醫生,費用四百美元,只收現金。威丁頓和男友湊齊了醫生的收費和旅費,從一位父親是醫生的朋友那裡討了一包強力止痛藥,又打聽到當地一名外科醫生的電話,萬一墮胎出事故,用來聯絡急救。某個週五的早上,他們開車從奧斯丁出發,來到德州和墨西哥邊境的老鷹關(Eagle Pass),在一家汽車旅館登記入住後穿越邊境,來到墨西哥一側的皮德拉斯.尼哥拉斯鎮。兩人在約定的地點見到聯絡人。威丁頓在自傳中回憶,她跟著一名穿白襯衣、褐色褲子的男人進入一條沙土胡同,來到一所低矮的白房子前,裡面就是墮胎診所。幸運的是,一切順利。
「你永遠不會贏」
一九七○年三月三日,離諾瑪的預產期還有三個月,考菲去達拉斯聯邦地區法院遞交了訴狀。她用兩張個人支票付了三十美元起訴費。當時,她的月薪是四百五十美元。「羅伊訴韋德案」正式進入聯邦法院程序,達拉斯縣檢察長韋德成了被告。但真正應該列為被告的是德州總檢察長和州長。考菲和威丁頓沒有訴訟經驗,法院接到訴狀後也沒有要求她們改正。韋德是達拉斯的顯赫人物,以秉公執法著稱,在數十年檢察官生涯中,他公訴了無數起大案要案,光請求法院判被告死刑的案件就有三十起,只有一起沒有成功。他的哥哥曾因酒駕被拘捕,韋德依法公訴,判處哥哥監禁。甘迺迪在達拉斯遇刺後,他曾負責監督起訴犯罪嫌疑人。德州從州總檢察長到各縣檢察長都是民選產生,每次競選,韋德都高票當選。
就個人觀點而言,韋德並不反對墮胎。他同情一些懷孕婦女的遭遇,覺得對於不想生孩子的孕婦來講,有合格的醫生幫他們墮胎總比由沒有醫生資格的人胡來要好。但作為檢察官,他要在其位,謀其政,在法律和同情心之間,儘量掌握某種平衡。德州法律沒有給合法墮胎留下空間,但在針對墮胎醫生執法時,檢察官抬高一下公訴的尺度,許多孕婦的命運,尤其是經濟狀況拮据的窮苦孕婦的命運,就少了一些艱辛。德州禁止墮胎的法律主要是針對做墮胎手術的醫生和協助孕婦墮胎的人員。作為檢察長,他從來沒有起訴過墮胎的婦女,對一些比較安全的地下墮胎診所也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他會把無視孕婦生命的墮胎醫生繩之以法。
羅伊案進入司法程序後,珍.羅伊跟諾瑪.麥考維就分道揚鑣了。珍.羅伊由考菲和威丁頓駕馭著,作為原告在聯邦法院的軌道上行進,她的命運將由各級聯邦法院的法官決定。諾瑪回到生活日常,再過三個月就臨產了,無論如何,她已經錯過了在任何地方合法墮胎的時機,最緊迫是找到收養即將出生的孩子的人家。那是麥克拉斯基律師的工作。
法院安排在五月二十二日開庭,考菲和威丁頓緊鑼密鼓準備法庭辯論。被告韋德有兩名律師。一名是縣檢察院為本案專門聘請的律師約翰.托爾(John Tolle),他是虔誠的天主教徒,把信仰的激情傾注於律師職業,相信自己是在為未出生的「小羅伊」辯護,保護一個完全無助的個體生命,還有將來所有未出生的胎兒的生命。韋德的另一名律師是德州總檢察長指派的州助理檢察官傑伊.佛洛伊德(Jay Floyd)。開庭前,考菲和威丁頓需要諾瑪在一份證詞上簽字,但她居無定所,幾經周折才打聽到她的下落。那時候,諾瑪已經臨近預產期。多年後,考菲的祕書回憶,說看到諾瑪來辦公室簽字,已經是臨產的樣子,「一個瘦小的女人像懷裡揣著個大西瓜」。
五月二十二日下午兩點鐘,法院開庭。三名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坐堂聽審。諾瑪沒有出現。考菲首先陳述了程序事宜,再由威丁頓陳述實體法律問題。那是她們律師生涯中第一次在法庭做陳述。威丁頓十分緊張,她的聲音顫抖,抬頭看到休斯法官對著她微笑,才逐漸平靜下來。她向法庭申辯,珍.羅伊有權自己決定是否終止懷孕,這屬於她受憲法保護的隱私權,德州法律禁止墮胎,違反了她的憲法權利。後世一些律師、法官和法學家主張,婦女墮胎權應當屬於憲法保護的平等權,歸入隱私權過於牽強。但觀念世界的法理學說是一回事,現實世界的法院訴訟是另一回事。籠統來說,美國法院遵循判例原則。憲法明確規定了少數幾項權利,最高法院稱之為「基本權利」,在解釋基本權利涵蓋和適用的範圍時,律師和基層法院不能隨意引申,必須看此前上級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決中是否有先例。
憲法中沒有規定墮胎權,所以,如果原告指控德州禁止墮胎的法律違憲,必須在憲法中找到一項基本權利,引用此前法院的判例,論證墮胎屬於那項基本權利。最高法院此前沒有支持墮胎權的判例,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在起訴時必須依據在事實上和法理上有可比性的判例。考菲和威丁頓發現,在最高法院的判例中,跟墮胎問題最具可比性的是一九六五年判決的「格雷斯沃德訴康乃狄克案」。在那個案子中,最高法院判決,康乃狄克州禁止避孕的法律違反了原告的隱私權。最高法院認為,雖然憲法中沒有明文規定個人隱私權,但憲法第一、第四、第九、第十四修正案隱含著對隱私權的保護。這是考菲和威丁頓依據的判例。
在法庭上,威丁頓引述格雷斯沃德案,指控德州禁止墮胎的法律違反了珍.羅伊的隱私權,她請求法庭宣判那項法律違憲,並予以廢止。佛洛伊德助理檢察官做出抗辯,稱珍.羅伊沒有資格起訴,因為德州禁止墮胎的法律不是針對孕婦的,而是針對墮胎醫生的。事實上,被告從來沒有起訴過墮胎的孕婦。托爾律師則主張,即便珍.羅伊有墮胎的隱私權,未出生的「小羅伊」的生命權也重於孕婦的隱私權。法庭辯論結束後,考菲和威丁頓在忐忑不安中等待判決結果。
六月十七日,法庭宣判,墮胎屬於憲法保護的公民隱私權,德州禁止墮胎的法律違憲。兩週前的一個清晨,諾瑪生下了一個女嬰,在麥克拉斯基律師的撮合下,找到了收養的人家。孩子降生的第三天,被一對姓桑頓的夫婦從醫院抱走。出生前的「小羅伊」是羅伊案爭論的焦點:她出生前算不算是一個人,州政府能不能把胎兒作為個體生命來保護?「小羅伊」降生,從胎兒變成嬰兒,脫離了諾瑪.麥考維的身體,開始了自己的人生軌跡,但圍繞她出生前生命的爭論卻隨著原告珍.羅伊在司法軌道上繼續行進。
美國有大致平行的兩套法院系統,一是各州法院,二是聯邦法院。雖然聯邦法院對各州法律涉及的憲法問題有管轄權,但一般不願過度干預州內事務。達拉斯的聯邦地區法院也不例外,在判決德州反墮胎法律違憲的同時,法院並沒有勒令州政府停止執法。所以,在現實世界,德州各級執法人員仍然可以執行那項違反憲法的法律。事實上,法院剛做出判決,被告韋德檢察長即向媒體表示,他不僅要上訴,而且會繼續查辦並起訴非法墮胎的醫生。
第二天,《達拉斯晨報》刊登頭版標題:「德克薩斯墮胎法被廢止」。五天後,《休士頓郵報》發表了對考菲和威丁頓的專訪,並評論說:「如果她們在法庭上的成功能證明什麼的話,當然是證明了溫文爾雅的南方淑女完全能做優秀律師。」勝訴後,考菲和威丁頓收到的不只是讚譽,還有大量辱罵和恐嚇。威丁頓把她收到的恐嚇信都保存在一個箱子中,跟同事說,如果她有三長兩短,可以交給警察,從這些信中找線索破案。
威丁頓在法學院念書時喜歡法理學,在課上得到最高分。不過,法理學教授是一位激進的反墮胎人士。他得知自己的學生打贏了墮胎官司,十分憤怒。聯邦法院宣判德州禁止墮胎的法律違憲,德州是否要考慮修改法律?州議會不能無動於衷,組織了墮胎問題聽證會。那位法理學教授是反墮胎的證人之一,他在台上做證時,對坐在台下的威丁頓說:「你應該感到羞恥。莎拉.威丁頓,你永遠不會贏。我早就知道了。」
一九七○年十月,考菲和威丁頓把案子上訴到最高法院時,「小羅伊」已經出生四個月,養父母桑頓夫婦給她取名雪麗,此後十八年,她不知道自己的生母是誰,也不知道在她降生之前,兩位年輕律師圍繞她的命運發起了一場二十世紀美國爭議最大的訴訟,更不知道托爾律師和佛洛伊德助理檢察官在法庭上慷慨陳詞,要保護她在母親子宮中的安全。當然,那時候她也不知道,她出生前和出生後,她的母親一直不想要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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