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序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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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信託具有理財功能,您知道嗎?
透過信託,可讓委託人避免成為晚景淒涼的老人!
委託人可用信託,照顧未成年子女的長期生活!
信託對於個人及家庭有非常多的好處,信託可透過專業人士管理財產,也可保障自己或兒女未來的生活,可謂是益處多多,本書從信託的基本觀念著手,讓不懂信託的您,也能迅速入門!
信託法自民國85年立法至今,運用的層面極為廣泛,包括個人信託、法人信託及金融機構的信託商品等,市場上有關信託機構推出的產品名稱可以用「琳瑯滿目」來形容。
本書特別針對信託的內容、相關的稅務規劃及信託登記實務,用淺顯易懂的文字敘述提出詳盡說明,讓想利用信託規劃財產的個人或專業人士能有所參考。
透過信託,可讓委託人避免成為晚景淒涼的老人!
委託人可用信託,照顧未成年子女的長期生活!
信託對於個人及家庭有非常多的好處,信託可透過專業人士管理財產,也可保障自己或兒女未來的生活,可謂是益處多多,本書從信託的基本觀念著手,讓不懂信託的您,也能迅速入門!
信託法自民國85年立法至今,運用的層面極為廣泛,包括個人信託、法人信託及金融機構的信託商品等,市場上有關信託機構推出的產品名稱可以用「琳瑯滿目」來形容。
本書特別針對信託的內容、相關的稅務規劃及信託登記實務,用淺顯易懂的文字敘述提出詳盡說明,讓想利用信託規劃財產的個人或專業人士能有所參考。
作者簡介
陳坤涵
學歷:
● 銘傳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碩士
經歷:
● 興中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
● 實踐大學推廣教育部講師
● 朝陽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
● 大葉大學進修推廣部講師
● 空中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
● 東海大學管理學院財務金融研訓中心講師
● 臺北市中正、中山、松山、北投、大同、大安社區大學講師
● 新北市三重社區大學講師
● 財稅法令半月刊專欄作家
● 南山人壽、富邦人壽、臺灣人壽、中國人壽、三商美邦人壽、遠雄人壽講師
● 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臺中市、彰化縣、臺南市稅務會計記帳工會講師
● 臺北市保險業職業工會講師
● 兆豐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三信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安泰銀行講師
● 中華民國稅務會計教育基金會講師
●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中心講師
● 榮獲97年度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師鐸獎
● 榮獲99、102年度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示範觀摩優良課程講師
著作:
● 信託登記與稅務規劃DIY
● 輕鬆規劃遺產稅
● 輕鬆規劃贈與稅
● 房屋買賣DIY
● 贈與節稅DIY
● 遺產繼承DIY
● 活用遺產稅節稅法
● 贈與稅聰明節稅手冊
● 財產稅節稅規劃與實務
● 遺產及贈與稅節稅技巧與實務
● 遺贈稅及財產稅節稅與辦理實務
● 新夫妻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配偶相互移轉財產節稅規劃
● 二親等財產移轉節稅規劃
● 財產移轉與民法相關條文解析
● 財產信託與稅務規劃
● 房屋稅與地價稅節稅規劃
● 契稅與土地增值稅節稅規劃
● 財產贈與節稅規劃
● 遺產繼承節稅規劃
● 財產移轉辦理實務
● 輕鬆看土地稅法規
● 輕鬆看信託法及其稅務規劃
● 財產稅節稅實務
● 財產稅實務問題解析
● 看故事輕鬆學稅法
學歷:
● 銘傳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碩士
經歷:
● 興中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
● 實踐大學推廣教育部講師
● 朝陽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
● 大葉大學進修推廣部講師
● 空中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
● 東海大學管理學院財務金融研訓中心講師
● 臺北市中正、中山、松山、北投、大同、大安社區大學講師
● 新北市三重社區大學講師
● 財稅法令半月刊專欄作家
● 南山人壽、富邦人壽、臺灣人壽、中國人壽、三商美邦人壽、遠雄人壽講師
● 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臺中市、彰化縣、臺南市稅務會計記帳工會講師
● 臺北市保險業職業工會講師
● 兆豐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三信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安泰銀行講師
● 中華民國稅務會計教育基金會講師
●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中心講師
● 榮獲97年度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師鐸獎
● 榮獲99、102年度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示範觀摩優良課程講師
著作:
● 信託登記與稅務規劃DIY
● 輕鬆規劃遺產稅
● 輕鬆規劃贈與稅
● 房屋買賣DIY
● 贈與節稅DIY
● 遺產繼承DIY
● 活用遺產稅節稅法
● 贈與稅聰明節稅手冊
● 財產稅節稅規劃與實務
● 遺產及贈與稅節稅技巧與實務
● 遺贈稅及財產稅節稅與辦理實務
● 新夫妻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配偶相互移轉財產節稅規劃
● 二親等財產移轉節稅規劃
● 財產移轉與民法相關條文解析
● 財產信託與稅務規劃
● 房屋稅與地價稅節稅規劃
● 契稅與土地增值稅節稅規劃
● 財產贈與節稅規劃
● 遺產繼承節稅規劃
● 財產移轉辦理實務
● 輕鬆看土地稅法規
● 輕鬆看信託法及其稅務規劃
● 財產稅節稅實務
● 財產稅實務問題解析
● 看故事輕鬆學稅法
序
再版序
本書自出版以來,由於讀者反應熱烈,已多次改版,可以看出讀者對財產信託知識之殷切,對於如何辦理不動產信託登記及其稅務規劃益加重視。
本版次最主要就財產信託的法令增修部分作調整,增修部分如下:
一、法律部分:
修正稅捐稽徵法第39條
二、財政部重要解釋函令新增下列規定:
財政部110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0652180號令
財政部109年6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900539260號令
財政部109年1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77570號令
財政部108年7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804518460號令
財政部108年5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700728680號令
三、內政部重要解釋函令新增下列規定:
內政部110年8月2日台內地字第1100264154號函
內政部108年11月6日台內地字第1080144325號函
內政部107年11月26日台內地字第1070453003號函
內政部107年9月11日台內地字第1070064039號函
內政部104年3月9日台內地字第1040403467號函
內政部104年1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1082號函
內政部103年7月21日台內地字第1030208354號函
內政部98年2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041817號函
本版次能順利出版,在此要感謝事務所同仁在百忙中仍協助搜尋財產信託有關內政及財政相關法令,特此致謝。筆者學識淺薄,改版內容如有遺漏或缺失之處,尚祈各界惠予斧正,萬分感謝。
陳坤涵
112.12
本書自出版以來,由於讀者反應熱烈,已多次改版,可以看出讀者對財產信託知識之殷切,對於如何辦理不動產信託登記及其稅務規劃益加重視。
本版次最主要就財產信託的法令增修部分作調整,增修部分如下:
一、法律部分:
修正稅捐稽徵法第39條
二、財政部重要解釋函令新增下列規定:
財政部110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0652180號令
財政部109年6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900539260號令
財政部109年1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77570號令
財政部108年7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804518460號令
財政部108年5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700728680號令
三、內政部重要解釋函令新增下列規定:
內政部110年8月2日台內地字第1100264154號函
內政部108年11月6日台內地字第1080144325號函
內政部107年11月26日台內地字第1070453003號函
內政部107年9月11日台內地字第1070064039號函
內政部104年3月9日台內地字第1040403467號函
內政部104年1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1082號函
內政部103年7月21日台內地字第1030208354號函
內政部98年2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041817號函
本版次能順利出版,在此要感謝事務所同仁在百忙中仍協助搜尋財產信託有關內政及財政相關法令,特此致謝。筆者學識淺薄,改版內容如有遺漏或缺失之處,尚祈各界惠予斧正,萬分感謝。
陳坤涵
112.12
目次
再版序
二版序
壹 財產信託規劃
一、信託基本觀念
二、信託財產
三、信託行為之受益人
四、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五、信託監察人
六、信託行為之監督
七、信託關係之消滅
八、公益信託
貳 信託與各種財產賦稅
一、信託行為──地價稅
二、信託行為──土地增值稅
三、信託行為──房屋稅
四、信託行為──契稅
五、信託行為──贈與稅
六、信託行為──遺產稅
七、信託行為──印花稅
參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一、信託登記
二、受託人變更登記
三、塗銷信託登記
四、信託歸屬登記
五、信託內容變更登記
六、信託書表填寫說明
肆 財產信託重要解釋函令
一、財政部重要解釋函令
二、內政部重要解釋函令
伍 附錄
一、複利現值因子表
二、年金現值因子表
二版序
壹 財產信託規劃
一、信託基本觀念
二、信託財產
三、信託行為之受益人
四、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五、信託監察人
六、信託行為之監督
七、信託關係之消滅
八、公益信託
貳 信託與各種財產賦稅
一、信託行為──地價稅
二、信託行為──土地增值稅
三、信託行為──房屋稅
四、信託行為──契稅
五、信託行為──贈與稅
六、信託行為──遺產稅
七、信託行為──印花稅
參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一、信託登記
二、受託人變更登記
三、塗銷信託登記
四、信託歸屬登記
五、信託內容變更登記
六、信託書表填寫說明
肆 財產信託重要解釋函令
一、財政部重要解釋函令
二、內政部重要解釋函令
伍 附錄
一、複利現值因子表
二、年金現值因子表
書摘/試閱
壹 財產信託規劃
一、信託基本觀念
Q1:什麼是信託?
(一)信託就是財產所有人(委託人)將其財產(信託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如出售或設定地上權)予受託人,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法律行為。
(二)換句話說,信託乃是委託人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以一定之財產為信託財產,並將此信託財產移轉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來管理或處分,藉以達到一定經濟上或社會上的目的或行為。
Q2:什麼是管理?
管理是不變更物或權利的性質所做的保存、利用或改良的行為。
例如:信託財產為不動產,受託人將不動產出租他人收取租金。
Q3:什麼是處分?
處分是使物或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行為。
例如:信託財產為股票,受託人將股票賣掉換成現金。
Q4:什麼是信託本旨?
信託本旨乃是委託人希望實現之信託目的及信託行為之要旨。不論委託人是因契約或遺囑所成立之信託關係,都是為達到一定之目的而設。
例如:設立信託的要旨係為子女往後的教育經費或照顧其生活。
Q5:信託對個人及家庭有哪些好處?
(一)委託人可專於本業
委託人將財產交付信託予受託人後,有關財產的管理或處分等問題即可交由專業的受託人來處理,委託人可專注於本業,創造更豐碩的利益與成就。
(二)防止未來不測的風險
俗語說,「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為防止未來可能發生的人生風險,將財產交付信託,對家庭其他成員而言,未來的生活更有保障。
(三)可妥善照顧無資力的家屬
當子女是未成年人或子女是身心障礙者,因無法或事實上不能處理自身的財產時,委託人可藉由信託的方式,達到長期照顧家屬的目的。
(四)防止晚景淒涼
若子女身心狀況正常,委託人可藉由信託方式漸次移轉財產給子女,使子女享有財產卻不致成為不法之徒覬覦的目標。但若子女日後對委託人不孝時,委託人即可藉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等方式,防止成為晚景淒涼流落街頭的孤獨老人。
Q6:信託具有理財功能
(一)信託簡單的說,是一種代他人管理資產的制度,它強調的是理財功能。換言之,信託就是利用受託人的專業經驗與能力替您理財,讓您原有的財產增多(但也有變少的風險)。
(二)信託改變了傳統單打獨鬥的理財方法,改以人才組織,集體運作的方式,集個人或眾人財產或資金統合運作,達到最高效益。
Q7:信託當事人及信託關係人
(一)信託當事人指成立信託關係的直接行為人,如訂立信託契約的委託人及受託人,書立遺囑信託的立遺囑人。
(二)信託關係人則是指成立信託有利害關係或有權利義務關係之人。依現行信託法規定,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信託監察人及信託財產的歸屬權利人等。
Q8:信託行為──委託人
委託人是指將自己之財產委託他人管理或處分的財產所有人。委託人可為雙方行為,例如委託人可與受託人訂立信託契約;委託人也可以為單獨行為,例如遺囑信託,也就是由委託人以立遺囑的方式,將信託的內容寫入遺囑中。
Q9:信託行為──受託人
受託人是基於委託人的信託,承受人委託人所移轉之財產,而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自然人或法人。信託行為的受託人應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依現行信託法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
Q10:信託行為──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信託關係存續中或信託關係終了時,享受信託財產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信託行為的受益人原則上應為存在之人,但也有可能是尚未存在或可得確定之人(如胎兒),或為不特定之人(如環保團體、公司資深或優秀的員工)及特定目的(如傳染病之防治、景觀的維護)等。換句話說,信託行為的受益人得為有行為能力之人,亦可為無行為能力之人。
Q11: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與孳息受益人
(一)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又稱為「本金受益人」,是指信託關係終了時,承受信託財產的人;換言之,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是信託關係消滅後,實際取得信託財產的人。
(二)信託關係消滅,信託利益也隨之消滅,受託人即應將信託財產移轉交付予歸屬權利人。依現行信託法規定,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2.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三)另外,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與孳息受益人最大的不同點在於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取得信託財產是在信託關係消滅之後,而孳息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是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的受益權利。
Q12:信託監察人
(一)信託監察人的設置係為保護受益人的利益,並監督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事務。
(二)在私益信託中,僅於特定條件下才須設置信託監察人,但在公益信託,依法必須強制設置信託監察人。依現行信託法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信託監察人。
Q13:信託行為的關鍵因素為何?
受託人是否確有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能力以及是否足以讓委託人信賴。
Q14:什麼是私益信託?
(一)當受益人是委託人自己或可得確定的第三人時,因該信託僅以受益人自身的利益為目的,故稱為私益信託。
(二)委託人兼受益人時,稱為「自益信託」。
(三)受益人為委託人以外的第三人時,稱為「他益信託」。
Q15:什麼是公益信託?
(一)指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信託。
(二)為防止公益信託濫設,確保社會大眾的利益,信託法對於公益信託在設立前,規定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三)公益信託設立後,依法須設立信託監察人,而且主管機關也可以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如有不法行為,主管機關甚至可以撤銷設立許可。
Q16:什麼是特定目的的信託?
委託人為了自己或第三人以外,可得確定,且為可能,適法的目的,如醫學研究、傳染病的防治或消滅、自然景觀或古蹟的養護等為目的而成立的信託。此一類型之信託並沒有特定受益人存在,可能有公益的色彩,但不全然為公益而設立。
Q17:誰能擔任信託的委託人?
(一)委託人是提供信託財產之人,在信託法中對委託人之資格並無明文規定。因此,應回歸民法之一般規定。
(二)無論是法人或自然人皆可擔任委託人。
(三)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及滿7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已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者得為委託人。
(四)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對自己財產無處分能力的破產人不得為委託人。
Q18:變更受益人、終止信託及處分權利之限制
(一)信託契約成立後,委託人可否變更受益人?可否隨時終止信託契約?可否處分受益人之權利?是當事人訂立信託契約的重要內容之一,依信託法第3條規定,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經受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因此,當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時,委託人於信託契約中另有保留,委託人即可以隨時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關係,亦可以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委託人在信託契約中如果沒有保留變更的權利,委託人除非得到受益人的同意,否則不可以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關係,也不可以處分受益人之權利。
Q19:成立信託的情形
(一)信託成立的情形可分為下列三種形式:
1.契約信託:即委託人與受託人訂立信託契約。
2.遺囑信託:即將信託內容寫入遺囑中。
3.依法律特別規定:如信託法第71條(宣言信託):
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
前項信託對公眾宣言前,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第1項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依該法人之決議及宣言內容定之。
(二)契約信託為不要式契約,因此當事人不論以口頭或以書面皆可成立;但遺囑信託則屬要式行為,立遺囑人非依民法第1189條至第1195條規定為之不可,否則依民法第73條規定,該遺囑無效,遺囑信託也會隨之無效。
一、信託基本觀念
Q1:什麼是信託?
(一)信託就是財產所有人(委託人)將其財產(信託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如出售或設定地上權)予受託人,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法律行為。
(二)換句話說,信託乃是委託人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以一定之財產為信託財產,並將此信託財產移轉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來管理或處分,藉以達到一定經濟上或社會上的目的或行為。
Q2:什麼是管理?
管理是不變更物或權利的性質所做的保存、利用或改良的行為。
例如:信託財產為不動產,受託人將不動產出租他人收取租金。
Q3:什麼是處分?
處分是使物或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行為。
例如:信託財產為股票,受託人將股票賣掉換成現金。
Q4:什麼是信託本旨?
信託本旨乃是委託人希望實現之信託目的及信託行為之要旨。不論委託人是因契約或遺囑所成立之信託關係,都是為達到一定之目的而設。
例如:設立信託的要旨係為子女往後的教育經費或照顧其生活。
Q5:信託對個人及家庭有哪些好處?
(一)委託人可專於本業
委託人將財產交付信託予受託人後,有關財產的管理或處分等問題即可交由專業的受託人來處理,委託人可專注於本業,創造更豐碩的利益與成就。
(二)防止未來不測的風險
俗語說,「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為防止未來可能發生的人生風險,將財產交付信託,對家庭其他成員而言,未來的生活更有保障。
(三)可妥善照顧無資力的家屬
當子女是未成年人或子女是身心障礙者,因無法或事實上不能處理自身的財產時,委託人可藉由信託的方式,達到長期照顧家屬的目的。
(四)防止晚景淒涼
若子女身心狀況正常,委託人可藉由信託方式漸次移轉財產給子女,使子女享有財產卻不致成為不法之徒覬覦的目標。但若子女日後對委託人不孝時,委託人即可藉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等方式,防止成為晚景淒涼流落街頭的孤獨老人。
Q6:信託具有理財功能
(一)信託簡單的說,是一種代他人管理資產的制度,它強調的是理財功能。換言之,信託就是利用受託人的專業經驗與能力替您理財,讓您原有的財產增多(但也有變少的風險)。
(二)信託改變了傳統單打獨鬥的理財方法,改以人才組織,集體運作的方式,集個人或眾人財產或資金統合運作,達到最高效益。
Q7:信託當事人及信託關係人
(一)信託當事人指成立信託關係的直接行為人,如訂立信託契約的委託人及受託人,書立遺囑信託的立遺囑人。
(二)信託關係人則是指成立信託有利害關係或有權利義務關係之人。依現行信託法規定,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信託監察人及信託財產的歸屬權利人等。
Q8:信託行為──委託人
委託人是指將自己之財產委託他人管理或處分的財產所有人。委託人可為雙方行為,例如委託人可與受託人訂立信託契約;委託人也可以為單獨行為,例如遺囑信託,也就是由委託人以立遺囑的方式,將信託的內容寫入遺囑中。
Q9:信託行為──受託人
受託人是基於委託人的信託,承受人委託人所移轉之財產,而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自然人或法人。信託行為的受託人應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依現行信託法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
Q10:信託行為──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信託關係存續中或信託關係終了時,享受信託財產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信託行為的受益人原則上應為存在之人,但也有可能是尚未存在或可得確定之人(如胎兒),或為不特定之人(如環保團體、公司資深或優秀的員工)及特定目的(如傳染病之防治、景觀的維護)等。換句話說,信託行為的受益人得為有行為能力之人,亦可為無行為能力之人。
Q11: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與孳息受益人
(一)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又稱為「本金受益人」,是指信託關係終了時,承受信託財產的人;換言之,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是信託關係消滅後,實際取得信託財產的人。
(二)信託關係消滅,信託利益也隨之消滅,受託人即應將信託財產移轉交付予歸屬權利人。依現行信託法規定,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2.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三)另外,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與孳息受益人最大的不同點在於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取得信託財產是在信託關係消滅之後,而孳息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是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的受益權利。
Q12:信託監察人
(一)信託監察人的設置係為保護受益人的利益,並監督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事務。
(二)在私益信託中,僅於特定條件下才須設置信託監察人,但在公益信託,依法必須強制設置信託監察人。依現行信託法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信託監察人。
Q13:信託行為的關鍵因素為何?
受託人是否確有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能力以及是否足以讓委託人信賴。
Q14:什麼是私益信託?
(一)當受益人是委託人自己或可得確定的第三人時,因該信託僅以受益人自身的利益為目的,故稱為私益信託。
(二)委託人兼受益人時,稱為「自益信託」。
(三)受益人為委託人以外的第三人時,稱為「他益信託」。
Q15:什麼是公益信託?
(一)指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信託。
(二)為防止公益信託濫設,確保社會大眾的利益,信託法對於公益信託在設立前,規定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三)公益信託設立後,依法須設立信託監察人,而且主管機關也可以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如有不法行為,主管機關甚至可以撤銷設立許可。
Q16:什麼是特定目的的信託?
委託人為了自己或第三人以外,可得確定,且為可能,適法的目的,如醫學研究、傳染病的防治或消滅、自然景觀或古蹟的養護等為目的而成立的信託。此一類型之信託並沒有特定受益人存在,可能有公益的色彩,但不全然為公益而設立。
Q17:誰能擔任信託的委託人?
(一)委託人是提供信託財產之人,在信託法中對委託人之資格並無明文規定。因此,應回歸民法之一般規定。
(二)無論是法人或自然人皆可擔任委託人。
(三)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及滿7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已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者得為委託人。
(四)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對自己財產無處分能力的破產人不得為委託人。
Q18:變更受益人、終止信託及處分權利之限制
(一)信託契約成立後,委託人可否變更受益人?可否隨時終止信託契約?可否處分受益人之權利?是當事人訂立信託契約的重要內容之一,依信託法第3條規定,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經受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因此,當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時,委託人於信託契約中另有保留,委託人即可以隨時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關係,亦可以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委託人在信託契約中如果沒有保留變更的權利,委託人除非得到受益人的同意,否則不可以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關係,也不可以處分受益人之權利。
Q19:成立信託的情形
(一)信託成立的情形可分為下列三種形式:
1.契約信託:即委託人與受託人訂立信託契約。
2.遺囑信託:即將信託內容寫入遺囑中。
3.依法律特別規定:如信託法第71條(宣言信託):
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
前項信託對公眾宣言前,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第1項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依該法人之決議及宣言內容定之。
(二)契約信託為不要式契約,因此當事人不論以口頭或以書面皆可成立;但遺囑信託則屬要式行為,立遺囑人非依民法第1189條至第1195條規定為之不可,否則依民法第73條規定,該遺囑無效,遺囑信託也會隨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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