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本書是英國憲法的通識讀本。它脫胎於講稿,呈現了課堂風貌,卻不失嚴肅的學術探討。全書有緒論、原則、權力、問責和權利五篇,細分14章,相對獨立。但有一條主線,試圖提出並回答憲法的基本問題。
本書吸收了英國憲法學的最新成果。但它是講給中國學生的,有自身的關切和問題意識。盡量在一個較小的體量內,講清楚“我們”認識英國憲法的基本問題,給大家一份簡明的英國憲法“導引”。
作者簡介
何永紅,法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曾在英國劍橋大學做訪問學者。主要從事憲法學和公法史研究,並以英國憲法研究為專長。譯有戴雪的經典名著《英國憲法研究導論》(即《英憲精義》),以及戴雪傳記《法治:維多利亞時代的法學家戴雪》等。
名人/編輯推薦
中國政法大學 王人博教授 北京大學 張翔教授 作序推薦
英國憲法的通識讀本
它脫胎於講稿,呈現了課堂風貌,又不失嚴肅的學術闡述
序
序一 西洋憲制的“來世”
當現代中國憲法學者把憲法表達為根本大法時,他們同時會深深地感到這個定義不適用於英國憲法,或者會認為英國憲法其實不太適合被稱為“憲法”。所以就有了各種關於憲法概念或“不成文憲法”的爭議。實際上,憲法的定義與英國的“憲法現象”之間的這種不太合適的關係,在很大程度上與他們對漢語“憲法”和西語constitution 的雙重誤解有關。
無論是漢語“憲法”,還是早期constitution ,其意思都不主要指向類似於法律的規則,更不是指向某個單一的法律文本;它們雖然有時也表達為規則,但主要表達的還是組織結構的意思,也就是國家的“構造”或者政制。但是,當憲法同時也用來指美國1787 年制定的那個constitution 時,尤其是指作為實實在在的法律的constitution 時,混亂就發生了。於是,學者們開始爭論,用“憲法”來翻譯英國的constitution ,究竟是否正確?這種爭論雖然有助於加深對憲法的理解,但在下述意義上注定是沒有結果的:從語言學上講,漢語“憲法”一詞有其能指和所指兩個面向。其能指是固定的,而所指卻是任意的;也就是說,是否可以用“憲法”來對譯英國的constitution ,取決於譯者對中文“憲法”的理解。在理解英國憲法的過程中,“憲法”與constitution 之間並不是等值關係,而是再生關係。
不獨“憲法”如此,深刻影響中國政治制度以及文化的幾個關鍵概念,諸如人民、民主、民權、共和、國體等皆如此。推而廣之,《英國憲法講義》中所闡述的憲法性法律、王在議會、法治、大法官、君主、政治憲法、法律憲法、君主特權、問責、集體責任、不一致宣告、弱憲法審查等,莫不如此。一旦某個西語概念被翻譯成中文,它就產生了中文語境下獨特的問題。比如,英國人在面對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和the Lord Chancellor 這些表達時,肯定不會對作者在《英國憲法講義》中所討論的那些問題感興趣。同樣,英國人也不一定認為,用迪特·格林的“經驗憲法—規範憲法”二分法來理解“英國憲法”有什麼重要性,或者區分“司法審查”或“憲法審查”概念有什麼啟示。在這個意義上,我們不能把圍繞上述概念所形成的這本《英國憲法講義》看成是對英國constitution 的一種等值性的重述,或者是不夠準確或有欠完整的重述;而應該看成是對英國constitution 的一種漢語“再造”。
從根本上講,當我們用漢語來表達各種關於英國憲法的命題時,必然潛含了對“中國性”的理解。這種理解必然經歷一個“化”的過程,無論把這個過程稱為“內化”,還是“本土化”或“中國化”,總之,這個“化”的結果現在就已經擺在我們面前。一個典型的例證就是,《英國憲法講義》中盡力避免使用英文詞,堅持用最平實最明白的漢語來表達,並無時常所見的那種“食洋不化”。這正是作者所說的“以我們自己的眼光,系統地講述英國憲法,界定一些重要概念,回答一些基本問題,引導學生進入英國憲法”的初衷和深意所在。
翻譯本身是中國化或本土化的過程。但並不是說,只有那種標明為譯著的作品才叫譯作。用漢語講述一種西洋的制度,未嘗不是一種翻譯。本雅明說,“譯作是原作的來世”。《英國憲法講義》在隱喻的意義上,正是英國constitution 中的各種概念被中國“化”的結果,這些被“化”過的東西無形中也成了西洋憲制的“來世”。
是為序。
王人博(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目次
目.錄
序一.西洋憲制的“來世”(王人博) 1
序二.驅散不成文憲法的迷霧(張翔) 1
前.言 1
緒.篇
第一章.“英國憲法”:一種不成文的規範性憲法 3一、為什麼說“英國沒有憲法”? 3二、現代規範憲法的模型 9三、“不成文憲法”也是“憲法” 16四、本章小結 23
第二章.“英國憲法”:淵源及其法典化可能 25一、英國法的淵源 26
二、問的是什麼:“憲法”或“憲法法”的淵源? 29三、憲法淵源:四種 36四、憲法編纂的三種可能 48五、本章小結 51
第一篇.原則
第三章.議會主權:如何保證不被濫用? 57一、議會主權是什麼? 58二、憲法意義:立法即立憲 62三、議會主權的爭議問題 65四、案例:2005 年杰克遜案 71五、法院認可,議會克制 75六、本章小結 77
第四章.法治:古典普通法向現代的演進 78一、法治要解決什麼問題? 79二、誰來施行法治:戴雪的闡釋及其爭議 87三、上升為憲法層面的準則 93四、本章小結 101
第五章.分權:孟德斯鳩錯在哪? 103一、孟德斯鳩論“英國憲法” 104二、為什麼錯了? 111三、英式分權:一種逐漸生成的模式 118
四、本章小結 127
第二篇.權力
第六章.君主:個人剩餘特權如何規範? 131一、君主還重要嗎? 132二、Crown :英國公法上的核心概念 140三、君主的個人特權 152四、本章小結 159
第七章.政府:從“政治憲法”的視角看 160一、為什麼說“政府不為法律所知”? 161二、政府權力的類型 171三、“政治憲法”的核心主張 178四、本章小結 180
第八章.議會:控制和監督政府如何可能? 181一、“王在議會”的誕生 182二、議會的職能:控制和監督政府 190三、誰在控制和監督? 199四、本章小結 206
第九章.法院:權力最終來自誰? 207一、對比:漢密爾頓論司法 207二、封建制與司法權的發源 212三、兩個經典案件 226四、是否有權裁定大臣藐視法庭? 231五、本章小結 236
第十章.米勒案:啟動脫歐程序,誰說了算? 237一、脫歐程序關乎什麼? 237二、法官如何裁判? 246三、議會有哪些選擇? 256四、本章小結 257
第三篇.問責
第十一章.司法審查:法律問責的能與不能 261一、紅綠燈的隱喻 262二、司法審查是什麼,不是什麼? 270三、憑什麼審查行政決策? 276四、司法審查的範圍與限度 281五、本章小結 286
第十二章.大臣責任:政治問責的主要方式 287一、普通法的失敗? 288二、議會的勝利及問責制的確立 296三、政治問責的運行 302四、本章小結 309
第四篇.權利
第十三章.《1998年人權法》:半部成文憲法? 313一、為什麼需要人權法? 313二、人權法規定了什麼? 320三、人權法帶來了何種影響? 324四、本章小結 333
第十四章.“貝爾馬什監獄案”:弱憲法審查制度如何運行? 334一、“貝爾馬什監獄案”背景 335二、上院的判決 340三、後續發展與憲法理論 345四、本章小結 350
附錄1.概念解釋比較 351第一章不成文憲法 351第二章淵源 353第三章議會主權 354第四章法治 355第五章分權 356第六章君主 356第七章政府 357第八章議會 358第九章法院 359
第十章米勒案 360
第十一章 司法審查 361
第十二章 大臣責任 362
第十三章 人權法 362
第十四章 貝爾馬什監獄案 363
附錄2.拓展閱讀文獻 365
(一)通史方面 365
(二)經典著作 366
(三)公法教科書 367
(四)研究著作 368
(五)與各章內容密切相關的文獻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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