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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的合同:合同的基本原理及審查與修改(第四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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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的合同:合同的基本原理及審查與修改(第四版)(簡體書)

商品資訊

人民幣定價:13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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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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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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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交易是市場經濟的基石,合同是達成交易的橋梁。合同在促進交易目的順利實現的同時,以便捷有效的方式優化了社會資源的配置。
合同事實上是一門單獨的學科,其思維模式、實務技能完全獨立於合同法、法律文書之外,同時它也是院校法科教育未予提及的短板,以致僅有院校教育背景者面對合同實務時無所適從。
處理合同事務在法律工作中所占的比重大,迫切需要透徹理解合同原理、熟練掌握工作技能。本書以五章、四十二節,共一百七十五個主題的篇幅,循序漸進地解析了合同工作基礎閱讀、合同的理解與審查、合同的修改與調整、合同的設計與起草及技能的提高與拓展運用,恰能滿足上述需求。
為了提高實用價值,本書遵循原理與技能相結合的原則,通過大量定義解釋、法條引用和實例列舉等方式,力爭便於閱讀理解並助力實務應用。尤其是直接以大量的法律條文來解釋工作的原理、原則,在開闊視野的同時也更利於實務中的法律引用。
本書在第三版的基礎上根據《民法典》《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範進行全面更新,使之符合當下的法律環境,為各類合同實務工作提供各取所需的參考思路。

作者簡介

吳江水,1986年畢業於上海華東政法學院後就職於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自1993年起從事律師工作,曾於2004年進入浙江大學研讀工商管理。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企業法律顧問委員會副主任、教育委員會委員,擔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全國律師執業基礎培訓指定教材《律師執業基本技能》的副主編,撰寫其中的“合同業務基本技能”編。
2005年年底首次出版《完美的合同——合同的基本原理及審查與修改》,2010年重寫後出版《完美的合同——合同的基本原理及審查與修改》增訂版,2020年根據《民法典》等法律規範升級修訂後出版第三版,累計印刷33次;2010年出版《完美的防範——法律風險管理中的識別、評估及解決方案》第一版,2021年出版第二版,累計印刷17次。
長期從事合同原理及應用、法律風險管理與合規管理理論及實踐的深度研究與實務操作,並為企業提供了大量的解決方案和業務培訓。強調法務管理與企業管理的融合、安全與效率的平衡,各類管理項目解決方案深受客戶好評並給企業帶來明顯變化。

名人/編輯推薦

1.本書是吳江水律師多年海內外合同從業經驗的集成,對於法律實務從業人員有較大的借鑒和參考意義。
2.如何根據結構及功能原理直接起草合同?提交工作成果時如何防控執業風險?如何控制合同生效前和生效後的風險?如何規範的語體、詞匯、語法和避免語言歧義?這些都是書中提及的重點。
3.適用讀者面廣,適用於執業律師、企業法律順問、法務人員、律師助理、法律專業畢業生、各類合同管理人員、合同研究人員等法律從業人員。

目次

詳目

第一章 合同工作基礎讀
本章提示
第一節合同的屬性及發展歷程
一、合同的不同屬性
(一)在法律方面
(二)在經濟方面
(三)在社會方面
二、交易及契約的發展
(一)交易模式方面
(二)支付模式方面
(三)合同文本方面
三、合同之上的契約精神
(一)古希臘的理性思考
(二)古羅馬的法制精神
(三)基督教的宗教信仰
四、中國的合同歷程
(一)古代及民國時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
(三)改革開放以後
第二節合同工作的基本情況
一、合同工作的基本情況
(一)合同是企業最大風險源
(二)多數企業存在低級風險
二、合同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合同審查
(二)合同修改
(三)合同起草
(四)合同審查法律意見書
(五)項目合同談判
(六)合同法律風險管理
三、企業合同事務的管控現狀
(一)合同文本的基本狀況
(二)合同管理的基本狀況
四、合同工作的問題與挑戰
(一)市場新需求的挑戰
(二)現代新科技的挑戰
第三節合同法律思維及法律調研
一、合同涉及的法律領域
(一)合同內容涉及的法律範疇
(二)合同類型涉及的法律範疇
二、合同涉及的法律層級
(一)法律
(二)立法解釋與司法解釋
(三)行政法規
(四)地方性法規
(五)部門規章
(六)地方政府規章
三、合同工作的思維模式
(一)合同思維是反向的訴訟思維
(二)合同工作的思維模式
(三)合同工作中的事實與法律
四、合同工作中的法律調研
(一)法律調研釋義
(二)法律調研的操作要點
第四節合同工作的知識與技能
一、交易相關知識
(一)標的知識
(二)行業信息
(三)商業習慣
(四)管理常識
二、文字表述技能
(一)語言文字技能
(二)邏輯思維素養
(三)謀篇布局能力
三、文檔管理技能及文字處理技能
(一)文檔管理技能
(二)文字處理技能
四、思維工具的理解和運用
(一)思維工具的功用
(二)概念劃分原理的運用
第五節合同工作的基本理念
一、以交易目的為導向
(一)何為交易目的
(二)以實現交易目的為目標
二、量身定制合同內容
(一)雙方議價能力
(二)交易複雜程度
(三)外部因素限制
(四)企業管理環節
三、始終遵從職業操守
(一)履行保密義務
(二)尊重相關各方
(三)維護職業尊嚴
(四)消除利益衝突
四、掌握專業工作技能
(一)規範工作接口
(二)工作時間管理
(三)勤於法律調研
(四)善用專業表述
(五)謹慎提交成果
五、持續關注並循環改進
(一)當事人的反饋
(二)合同爭議的焦點
(三)訴訟結果的檢驗
(四)周期性的質量回顧
第六節合同的構成及原理
一、合同的四個組成部分
(一)合同首
(二)合同正文
(三)合同尾部
(四)合同附件
二、幾種特殊的合同形態
(一)非簽署方式成立的合同
(二)電子時代的新型合同
(三)不同交易模式的不同形態
三、合同的四大基本功能
(一)鎖定交易主體
(二)鎖定交易內容
(三)鎖定交易方式
(四)鎖定問題處理
四、合同四大基本功能分析實例
第七節合同質量原理解析
一、合同質量的評價角度
(一)具體交易的合同質量需求
(二)評價質量的基本角度
二、側重法律問題的合同內在質量
(一)主體資格的合格性
(二)約定內容的合法性
(三)合同條款的實用性
(四)權利義務的明確性
(五)交易需求的滿足性
三、側重表述問題的合同外在質量
(一)結構體系的清晰性
(二)功能模塊的完備性
(三)整體思維的嚴謹性
(四)語言表達的精確性
(五)版面安排的美觀性
第八節合同表述基本原理
一、從讀者角度理解表述
(一)注意能力的有限性
(二)記憶能力的有限性
(三)理解能力的有限性
(四)閱讀時間的有限性
二、如何表述更易被接受
(一)開門見山的主題
(二)一目了然的結構
(三)行云流水的布局
(四)專業正式的語體
(五)精確嚴謹的表達
(六)美觀大方的版面
三、條款秩序的基本原理
(一)對於條款秩序的理解
(二)建立條款秩序的基本原理
四、內容取舍的基本原理
(一)強制規範的取舍
(二)無用條款的取舍
(三)管理問題的取舍
(四)履行模式的取舍
(五)偏題內容的取舍
(六)細節描述的取舍
五、表述效率的基本原理
(一)變換列舉方式
(二)概括代替列舉
(三)減少低效重復
(四)使用簡潔句式
(五)共享句子成分
第九節合同分類及應用原理
一、對書面合同應用的理解
(一)證明約定內容
(二)符合形式要求
(三)便於事務管理
(四)鎖定預期利益
二、法律關係分類及應用
(一)典型合同與非典型合同
(二)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
(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四)束己合同與涉他合同
(五)一次性合同與持續性合同
(六)確定合同與射幸合同
三、生效方式分類及應用
(一)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
(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三)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
(四)數據電文合同與紙質合同
四、內容安排分類及應用
(一)主合同與從合同
(二)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
(三)通用條款與專用條款
(四)固定條款與填空條款

第二章 合同的理解與審查
本章提示
第一節合同中的常見問題
一、對合同歷程的簡單回顧
(一)沿用模仿階段
(二)自建範本階段
(三)霸王合同階段
(四)成熟文本階段
二、合同中的總體問題
(一)內容貌合神離
(二)照搬合同文本
(三)線性簡單列舉
(四)怠於充分約定
三、合同中的法律條款缺陷
(一)無效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
(三)約定不足的合同
四、合同中的商務條款缺陷
(一)存在重大風險的合同
(二)權利義務不明確的合同
(三)偏離交易方向的合同
五、合同中的文字表述缺陷
(一)缺乏結構觀念
(二)表述不夠專業
(三)忽略版面質量
第二節合同審查基本理念
一、審查前的必要溝通
(一)合同審查目的
(二)交易背景信息
(三)合同文本來源
(四)基本工作要求
(五)工作成果的提交要求
二、合同審查的注意事項
(一)避免接收原件
(二)預覽合同文本
(三)研讀關聯條款
(四)核對相關法條
(五)慎待商務條款
(六)保留溝通記錄
(七)實現交易優先
(八)關注條款以外
三、看透合同的隱含信息
(一)文本外的法定義務
(二)交易風險的不對等
(三)標的信息的法律責任
(四)文本的利益傾向性
(五)示範文本的傾向性
四、合同質量層面及審查方向
(一)客觀存在的質量層面
(二)不同質量層面合同的審查

五、理解合同的一般包括條款
(一)合同一般包括條款
(二)關於合同條款的其他規定
(三)合同一般包括條款的四大基本內容
第三節合同交易主體條款解析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一)自然人當事人的姓名
(二)法人當事人的名稱
(三)非法人組織當事人的名稱
二、當事人的住所
(一)當事人的住所與履行
(二)當事人的住所與管轄
三、交易主體的合法性
(一)主體合法的條件
(二)人員合格的條件
(三)合同相關的其他資格
四、合同簽署的相關事項
(一)簽署欄的主要作用
(二)簽章的法律問題
第四節合同交易內容條款解析
一、交易的標的
(一)交易目的決定合同標的
(二)合同標的決定給付義務
二、交易標的的數量
(一)數額問題
(二)計量單位問題
三、交易標的的質量
(一)技術質量標準
(二)關於質量技術標準的其他規定
(三)樣質量量標準
(四)主觀質量標準
四、標的的價款或者報酬
(一)價款或報酬的計算
(二)支付方式及約定不明

第五節合同交易方式條款解析
一、履行的期限
(一)履行的期限問題
(二)條件期限的時間鎖定
(三)長期履行合同的變與不變
二、履行的地點
(一)履行意義上的地點
(二)風險意義上的地點
(三)管轄意義上的地點
三、履行的方式
(一)順序和批次
(二)交付的方式
(三)檢驗的方法
(四)結算的方式
四、特定類型合同交易方式條款
(一)其他類型的交易方式條款
(二)其他的廣義交易方式條款
第六節合同問題處理條款解析
一、合同的履行異常
(一)履行異常及減損原則
(二)履行異常的常用措施
(三)履行異常的解決途徑
二、違約責任條款
(一)對違約責任的解析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三、解決爭議的方法
(一)法定依據與約定依據
(二)情勢變更問題
(三)管轄權的約定
第七節合同審查中的“三個比對”
一、淺析“三個比對”
二、約定與法定的比對
(一)商務條款的合法性
(二)語言表述的合法性
(三)法律條款的合法性
三、現實與理想的比對
(一)條款功能是否完備
(二)條款約定是否實用
(三)權利義務是否明確
(四)表述是否精確嚴謹
(五)語言文字是否規範
(六)交易需求能否滿足
四、條款與條款的比對
(一)前後描述的一致性
(二)關聯條款的匹配性
(三)條款序號的連貫性
第八節主動調查及特殊審查
一、合同審查中的兩種調查
(一)常規調查
(二)盡職調查
二、調查的準備與實施
(一)調查清單的製作
(二)主要的調查渠道
(三)調查的原則及調查報告
三、幾類特殊的審查
(一)幾類特殊合同的審查
(二)幾類特殊文件的審查
第九節合同審查工作成果的提交
一、提出審查意見的要點
(一)針對企業需求
(二)基於事實及法律
(三)恪守執業規則
二、文檔處理及意見表述
(一)文檔的處理原則
(二)審查意見的表述方式
三、審查成果的提交
(一)簡便方式與正式方式
(二)以簡便方式提交成果
(三)以正式方式提交成果

第三章 合同的修改與調整
本章提示
第一節合同修改的目標與理念
一、對合同缺陷的回顧
(一)合同中的法律條款缺陷
(二)合同中的商務條款缺陷
(三)合同中的文字表述缺陷
二、合同修改的性質
(一)修改是調整權利義務邊界
(二)幾種權利義務邊界
三、合同修改的常見問題
(一)忽略背景信息
(二)質量管理隨意
(三)形式質量欠缺
四、合同修改的原則及目標
(一)基本的修改原則
(二)合同中的幾種平衡
(三)質量目標的確定
第二節合同與交易利益最大化
一、交易利益與資源
(一)資源是利益的體現
(二)交易是為獲取資源利益
二、交易利益與法律成本
(一)與違約相關的成本
(二)與違法相關的成本
三、交易利益與風險控制
(一)直接控制法律風險
(二)間接控制法律風險
(三)提升合同的可操作性
四、交易利益最大化的原理
(一)資源收益的最大化
(二)綜合成本的最小化
第三節修改與不同的質量需求
一、合同修改的質量參照
(一)委托人的質量要求
(二)合同的質量層面
(三)主觀的修改標準
二、營業層面的合同修改
(一)篇幅及複雜度的控制
(二)問題處理條款的設定
三、商務層面的合同修改
(一)商務層面的合同缺陷識別
(二)對內容及結構的調整
四、專業層面的合同修改
(一)專業層面的修改
(二)合同修改操作實例
五、專家層面的合同修改
(一)專家層面的修改思路
(二)修改思路及操作實例
第四節合同的客戶體驗最優化
一、客戶體驗影響交易
(一)對客戶體驗的理解
(二)改善客戶體驗的要點
二、提高客戶的閱讀體驗
(一)調整結構和標題體系
(二)調整語句和表述方式
三、提高表述的可接受程度
(一)語言上的避諱
(二)語氣上的禮儀
四、改用平等尊重的商務條款
(一)權利義務平衡的條款
(二)雙方利益捆綁的條款
五、通過排版提供閱讀便利
(一)版面安排的基本原則
(二)版面安排的具體做法

第五節語言歧義的原因及克服
一、語言歧義的現象及原因
(一)歧義的起因與種類
(二)幾種歧義的解決之道
二、一詞多義產生的歧義
(一)詞義過寬的歧義
(二)一詞多性的歧義
三、句子成分與語言歧義
(一)句子成分搭配的歧義
(二)句子成分組合的歧義
四、其他形式的語言歧義
(一)標點符號引發的歧義
(二)與交易環境相關的歧義
第六節修改與調整的原理及操作
一、權利義務邊界及調整原理
(一)合同的權利義務邊界
(二)調整權利義務邊界的原理
(三)調整權利義務邊界的思維方式
二、表述層面的權利義務邊界調整
(一)標點符號的責任界限調整
(二)措辭層面的責任界限調整
(三)語句層面的責任界限調整
三、結構層面的權利義務邊界調整
(一)內容安排與責任界限調整
(二)設置前提與責任界限調整
四、戰略層面的權利義務邊界調整
(一)商務層面的戰略性調整
(二)法律層面的戰略性調整
第七節合同權利義務邊界的調整
一、交易主體條款的調整
(一)交易主體的基本問題
(二)交易主體的合格性
(三)交易主體的合法化

二、交易內容條款的調整
(一)合同名稱與合同標的
(二)交易目的與合同標的
(三)標的質量標準條款
三、交易方式條款的修改
(一)影響交易方式的因素
(二)其他的交易方式條款
四、問題處理條款的修改
(一)明確責任界限
(二)明確違約責任
(三)其他問題處理方式條款
五、優化結構與完善條款
(一)合同結構的再造
(二)合同條款的完善
第八節合同修改實例
一、營業層面格式合同的修改
(一)消費類格式合同的法律適用
(二)消費合同樣本及修改情況
二、商務層面合同的修改
(一)商務合同樣本狀況
(二)商務層面合同的修改
三、專業層面合同的修改
(一)專業層面合同的樣本狀況
(二)專業層面合同的修改
四、補充合同的修改
(一)補充合同樣本狀況
(二)補充合同的拆分與修改
第九節文本校對與成果提交
一、工作成果的校對
(一)利用軟件幫助校對
(二)核對措辭的一致性
(三)校對其他低級錯誤
(四)條款重大隱患的排查
二、合同版面的優化
(一)版面的規範化
(二)標題的排版
三、工作成果說明
(一)提交修改成果的原則
(二)常見的修改和說明方式
(三)提交工作成果時的正式說明

第四章 合同的設計與起草
本章提示
第一節合同起草的素材來源
一、具體交易需求
(一)基本交易設想
(二)實際交易目的
(三)商務條款願景
二、交易背景信息
(一)交易標的與交易條件
(二)議價能力與交易地位
三、法律環境限制
(一)交易主體法
(二)交易標的法
(三)交易規則法
(四)經營責任法
四、基礎合同文本
(一)理性對待參考文本
(二)對基礎文本的識別
五、律師的經驗積累
(一)經驗的運用方式
(二)素材的處理原則
第二節合同結構設計基本原理
一、合同固有的幾類模塊
(一)合同中的功能模塊
(二)功能模塊與合同質量
(三)從結構設計開始起草
二、黑箱理論與概念劃分
(一)黑箱理論與合同設計
(二)概念劃分與合同設計
三、思維工具圖與合同起草
(一)圖上作業與思維工具
(二)各類思維工具的運用
四、層次分析與圖上作業
(一)層次分析法的原理
(二)層次分析法的運用
第三節合同秩序設計基本原理
一、秩序之本是主題安排
(一)建立條款主題的原則
(二)從條款主題到模塊主題
二、主題的層級與順序
(一)客觀存在的層級
(二)無法忽略的順序
(三)利用秩序來形成文本
三、模塊的內容及秩序
(一)模塊的設計與優化
(二)基本模塊的秩序安排
(三)模塊的細分及秩序安排
(四)模塊標題的優化調整
四、以標題及序號固化合同秩序
(一)以傳統的中文方式編排
(二)以外來的數字序號編排
(三)以綜合的序號方式編排
第四節違約責任設計基本原理
一、違約責任與約定
(一)法律規定的違約責任
(二)約定不明的違約責任
(三)違約責任的約定方式
二、違約責任的不同處理方式
(一)違約損失的控制方式
(二)違約責任的不同承擔方式
(三)違約責任與情勢變更原則
三、違約責任風險的轉移
(一)毀損或滅失風險的轉移
(二)轉移違約責任風險的依據及方式
第五節合同起草中的若干法律安排
一、合同命名與交易實現方式
(一)合同名稱與交易實現方式
(二)合同命名的一般方式
二、合同目的與交易目的
(一)合同目的的作用及誤區
(二)合同目的的描述方式
三、鑒於條款的應用
(一)以鑒於條款表示前提
(二)鑒於條款的有效利用
四、合同的定義與解釋
(一)以定義明確權利義務
(二)關鍵詞的定義或解釋方式
(三)解釋關鍵詞的法律限度
(四)以約定代替第三方判斷
五、附條件與附期限的合同
(一)合同的附條件與附期限
(二)附條件合同的運用
(三)附期限合同的運用
第六節合同起草中的若干技術處理
一、處理談判工作內容
(一)談判中的工作內容
(二)談判中的技術處理
二、設置合同中的主動權
(一)靈活使用權利
(二)分散履行風險
(三)創造抗辯機會
(四)預留退出機制
三、管理反復修改的合同
(一)盡量採用電子文檔
(二)精細管理相關文件
(三)保留所有過程文本
(四)約定文件修改方式
(五)核對文本是否變化
四、慎待合同的變更與違規
(一)合同變更的操作原則
(二)陰陽合同與後補合同
五、控制合同的生效方式
(一)簽訂前已成立的合同
(二)成立後未生效的合同
(三)經確認才成立的合同
第七節合同起草過程概述
一、定位合同的質量水準
(一)合同文稿的基本定位
(二)合同中的幾個平衡
二、建立合同的基本模塊
(一)劃分合同的基本模塊
(二)模塊劃分的實例及解讀
(三)通過坐標系理解合同模塊
(四)對設立基本模塊的總結
三、擴展合同的基本模塊
(一)模塊無關化原則
(二)借助推理完善模塊
(三)合同模塊體系的完成
四、完成合同的文本製作
(一)所需工作技能及原則
(二)調用綜合技能形成文字
(三)標題體系的妥善安排
第八節合同起草過程實例
一、交易背景及基本框架
(一)交易目的及起草需求
(二)合同基本模塊的劃分
二、基本模塊及模塊拓展
(一)對基本模塊劃分的解讀
(二)對合同基本模塊的擴展
三、文本的形成及總結
(一)最終形成的文本
(二)對起草過程的總結

第五章 技能的提高與拓展運用
本章提示
第一節合同中的語體及詞匯
一、語體的概念及體現
(一)語體的概念及分類
(二)合同中的語體體現
二、實詞在合同中的運用
(一)合同中的各類實詞
(二)合同中的實詞選擇
三、虛詞在合同中的運用
(一)合同中的各類虛詞
(二)合同中的虛詞選擇
四、合同語體與詞匯選擇
(一)選擇專業語體詞匯
(二)選擇莊重語體詞匯
五、標準詞義的淵源
(一)從法律體系中查找
(二)從強制標準中查找
第二節合同中的句子成分及語法
一、合同中的主語
(一)主語與權利義務表述
(二)條款中的主語省略
二、合同中的謂語
(一)謂語的主要類型
(二)謂語的常見形態
(三)謂語的省略
三、合同中的賓語
(一)賓語中的雙重偏正結構
(二)雙重關係結構的歧義
(三)雙重類型結構的歧義
四、合同中的定語
(一)定語的基本屬性
(二)定語的限制性與修飾性
(三)多層定語及其排序
五、合同中的狀語
(一)狀語的基本屬性
(二)狀語在合同中的應用
(三)狀語的精確度控制
六、合同中的補語
(一)補語的基本屬性
(二)補語在合同中的運用
(三)補語與權利義務明確性
第三節合同中的常用句式及句法
一、合同中的長單句
(一)合同表述與長單句
(二)長單句在合同中的應用
(三)複雜短語的技術處理
二、合同中的常用句式
(一)合同中的否定句
(二)合同中的被動句
(三)合同中的“將字句”
(四)合同中的“的字短語”
三、復句與復句關聯詞
(一)復句的基本屬性
(二)復句的關聯詞
四、幾類常用復句及關聯詞
(一)偏正復句及關聯詞
(二)聯合復句及關聯詞
(三)補充復句及關聯詞
第四節合同生效前的法律風險管理
一、交易安全與生效前管理
(一)涉及交易安全的因素
(二)提升交易安全的相關措施
二、對要約或承諾的應對
(一)要約與要約邀請
(二)承諾與實質性變更
三、合同的生效與未生效
(一)合同的幾種生效方式
(二)可能的締約過失責任
四、幾種可能的合同效力問題
(一)效力待定合同
(二)無效合同及可撤銷合同
第五節合同生效後的法律風險管理
一、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
(一)附隨義務的屬性
(二)附隨義務的履行
二、履行順序與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二)後履行抗辯權
(三)不安抗辯權
三、代位權與撤銷權
(一)代位權及其行使
(二)撤銷權及其行使
四、權利義務的轉讓與終止
(一)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二)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五、行為依據與證據管理
(一)合同的法律適用
(二)控制法律風險的證據管理
第六節企業標準合同文本體系設計
一、標準合同文本體系解讀
(一)標準合同文本體系的優勢
(二)標準合同文本體系的誤區
二、標準合同文本體系的特徵與構成
(一)標準合同文本體系的特徵
(二)標準合同文本體系的構成
三、標準合同文本體系的設計流程
(一)企業文本現狀和需求調研
(二)合同分類及體系設計
(三)標準合同文本的反饋與改進
四、標準合同文本的質量要點
(一)標準合同文本的基本要求
(二)標準合同文本的特定要求
(三)配套管理制度的解決之道
第七節合同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建設
一、合同法律事務管理現狀
(一)企業合同管理的大致狀況
(二)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不足
二、企業合同管理中的問題
(一)基本制度設置問題
(二)管理制度執行問題
三、合同法律風險管理原理
(一)合同法律風險管理解讀
(二)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的構成
四、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的操作
(一)信息收集與盡職調查
(二)合同法律風險識別
(三)合同法律風險評估報告
(四)綜合解決方案的設計
法律規範對照信息表
關鍵詞索引
後記

書摘/試閱

第一章合同工作基礎讀

本章提示
合同,雖然在古今中外有著眾多不同的名稱與用法,但小到簡單的交易、大至國際事務的處理,都需要通過合同或變相的合同來設定權利義務。合同不僅是企業經營發展的必由之路、社會調配資源的無形之手,還是一種思維方式、一種解決問題的手段。
但一直以來,法律院校的教學內容都是合同法,而非合同本身,只有教師在合同法教學中才提及合同,甚至連商學院、管理學院所設的合同課程,也仍以合同法為主。以至於許多人熟知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判斷而不知合同事務應當如何操作,甚至沒有意識到簽訂及履行合同的根本目的是通過交易獲取資源等利益。
在經濟活動中,合同法只相當於比賽規則,而合同則相當於技術動作,因而即使熟讀合同法也未必能夠寫好合同。合同的審查、修改、起草無一不是在遵守比賽規則前提下的技術動作運用,有其自身的理論和技術。雖然簡單地模仿可以解決一些形式上的問題,但只有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才能最大化地發揮合同的作用,實現企業的利益,同時有效提高工作質量及效率。
本章將與合同工作相關的基礎知識、基本原理等集於一體,力求透徹分析合同工作、合同質量等方面的內在規律,為隨後章節的實務操作類內容的討論打下理論基礎,也便於讀者順利進入角色。其中,對於某些概念的解讀僅為便於讀者理解,並非嚴謹定義,僅供參考。第一節合同的屬性及發展歷程 第一節合同的屬性及發展歷程
合同,雖然在古今中外有著不同的名稱、種類和使用方式,但一直是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必不可少的資源分配方式。從原始、簡單的物物交換到現代周期長、內容複雜的建設工程、國際合作等,其實都是不同意義和層級上的合同行為。因此,人類的發展史也是合同的發展史,而且二者還將繼續交相輝映。
合同領域的發展是人類經濟、社會發展的寫照,也是人類認知能力進化的寫照,因而要在宏大的背景中去理解交易的本質和合同的本質。
一、合同的不同屬性
合同既有專業性定義也有常識性定義。在中國的法律體系內,《民法典》(2020年)第四百六十四條條第一款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而按照《現代漢語詞典》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2016年版,第525頁。的解釋,合同是指“兩方面或幾方面在辦理某事時,為了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訂立的共同遵守的條文”,協議則是“國家、政黨或團體間經過談判、協商後取得的一致意見”。因此,合同不僅在不同國家的法律規定中會有不同的定義,而且在不同的領域也有不同的定義。
例如,在《美國統一商法典》中,合同“指當事方通過協議而承擔的受本法或其他適用法約束的全部法律義務”;協議,則“指當事方事實上達成的合意。此種合意可以根據當事方使用的語言得到證實,也可以根據其他客觀情況,包括本法所規定的交易過程、行業慣例或履約過程(第1-205條、第2-208條),得到推定證實。協議是否產生法律後果,在可能的情況下應依本法條款予以確定;否則,應依合同法原則予以確定(第1-103條)”。從其定義過程可以看出,這裡的“合同”“協議”與中國法律體系內所用的定義有很大的區別。
在現實生活中,合同有著遠比合同法中的定義以及學者們的學理解釋豐富得多的用途和運作模式,也因此有著不同的屬性。
(一)在法律方面
法律對合同的不同規定奠定了交易的基本秩序,從不同角度為交易提供了法律保護。
1.合法權益的來源之一
在現實法律環境中,只有涉及社會生活方方面面的法定權利義務還遠不足以直接實現具體的交易,還需要對交易物件、交易內容、交易方式、問題處理方式等進行個性化選擇,唯有交易雙方根據自己的需求和偏好在以協商的方式設定具體的權利義務體系後才能交易。而這種合意,便是作為第二大權利義務來源的合同。
2.達成一致的直接證據
在文物級的中國傳統合同中,經常可以看到“恐口說無憑,特立此為據”的說明性條款,這雖在法律上並無意義但仍舊說明了合同的證據作用。交易的核心是交換,如果人們能長期精確地記住所達成的一致,且能誠實地履行合同並承認所有發生過的事實,則完全沒有必要訂立書面合同。但正是因為做不到這一點,所以書面合同幾乎是合同的代名詞。
(二)在經濟方面
合同是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法律文件,最主要的使用目的是實現交易,因而其經濟特徵更為直接和明顯。
1.平等主體的資源交換
從經濟學角度來說,資源永遠處於稀缺狀態。而從其他主體手中取得所需資源的方式,無非有對價和無對價兩種。非法的無對價取得方式自不必說,通過公權力、贈與等方式無對價取得資源的發生概率很低。
平等協商以雙方都能接受的有對價的方式取得資源,是最簡單、普遍的資源取得方式。甚至連政府工程也通過政府采購合同的方式來完成,以節約政府的管理成本。因而年度GDP可以視為全社會的年度交易總額或年度合同總額。
2.雙方確定的交易秩序
具體的交易不僅受法律環境的約束,也受雙方需求的約束。法律規範確定了法定的基本交易秩序;交易各方根據法律的授權在這一秩序之下針對交易細節設立具體的權利義務體系,也就是具體的交易秩序。合同條款圍繞交易所涉及的事務展開,包括交易什麼、如何交易,以及出現某些問題時如何處理等,使交易從抽象的願望轉化為現實的資源交換,如果沒有這一過程,則交易根本無法成立。
(三)在社會方面
合同同時也是人們社會生活的一部分,因而它也在隨著社會的變化而不斷發生變化。
1.日常生活的必需品
無論是否簽訂過書面合同,每個人的工作、生活其實都與合同密不可分。人們乘車是運輸合同關係、買衣服是買賣合同關係、外出吃飯是服務合同關係,連生活用的電、水、氣、熱力等也是供用合同關係。合同其實不難理解,它就是我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2.經濟發展的晴雨表
合同是交易的載體和橋梁。交易各方利用自己掌握的資源換取自己需要的資源,並通過一系列的生產、服務等運作使資源增值,再以交易的方式通過收取貨款或服務費等形式使增值成為現實。這當中的一系列運作,雖是基於企業自身利益,但從客觀上促進了社會資源的最大化利用和社會的發展。交易減少則經濟不再繁榮,社會進步的步伐也會變得緩慢甚至停滯。因而,交易主體、交易量、交易頻率、履行率等同時也在反映社會經濟的總體狀態和水平。
由於合同在法律以外還有豐富的屬性,僅從法律角度去理解合同其實遠遠不夠。拘泥於法律專業視角去審查、修改、起草合同,其結果往往是隔靴搔癢。
二、交易及契約的發展
自從產生了私有制,人們便開始了個體間私有財產的交換。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以及人們對事物認知能力的不斷飛躍,交易的形態和理念都發生了深遠的變化。
(一)交易模式方面
人類交易模式的發展,清晰地展現了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
1.物物交換模式
人類最初也是最原始的交易是簡單的物物交換。這種交易也稱為以物易物,即以自己的物品或服務換取他人的物品或服務。這在貨幣出現前是唯一的交易模式,非常適合早期人類生產力低下、可交換的物品或服務有限、效率要求不高的社會形態,所受到的限制是雙方都必須找到供需完全匹配的交易物件。但這種交易模式如今並未完全絕跡,無論是正式的易貨貿易還是作為交易對價的“禮尚往來”,都是這一模式的體現。
2.貨幣交易模式
貨幣的引入是交易的一大飛躍。當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程度,可交換的物品或服務越來越豐富,交易也越來越頻繁。隨之而來的,是交易客體已遠不止生活所需的食物、必需品或工具、服務,而是有了越來越多非剛性需求的以更高生活質量為目標的裝飾品、玉器、酒類等物品及服務。這時貨幣便被引入了交易環節,人們自此不必再像以往那樣只有找到彼此供需完全匹配的交易物件才能交易,而是可以方便地將自己手中的物品或服務等資源換成便於儲存、攜帶和交易的貨幣,在找到合適的交易方後用貨幣換取所需的資源。從此,除了極個別情況,交易中總有一方在支付貨幣,而另一方在收取貨幣。
3.抽象標的模式
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發展,交易的客體有了質的變化。從傳統的有形物品及服務擴展到了大宗生產資料買賣、保險、證券、貨權、股權等交易,並在實時結清或非實時結清的現貨交易之外出現了期貨、期權交易及金融服務交易等。甚至為了提高交易效率,還出現了合同的第三人履行或向第三人履行,也就是賣方不是發貨給買方而是發貨給第三方、向賣方付款的也不是買方而是第三方。
4.環球全時模式
互聯網電子商務時代的到來顛覆了千百年來的交易傳統。許多交易不僅不再使用有形的貨幣或票據,也不再受時間、空間的限制,交易雙方完全無須接觸即可實現環球24小時的在線交易。電子商務平臺也不再是交易的旁觀者,而是積極主動地為買賣雙方提供推薦、廣告、付款保障、服務監督等服務,既促進了交易又為雙方提供了更多的服務和保障。
(二)支付模式方面
當人類剛剛開始使用貨幣時,貨幣由不同材質、形態的物品充當。但隨著經濟的發展,貨幣逐漸變成了由政府發行的、既便於攜帶又不易損壞的、更容易在不同地域流通或通兌的貴金屬貨幣,並開始有了升值、貶值以及不同貨幣兌換比率發生變化的情形,也出現了遠期交易不可避免的價格調整問題。
1.紙幣支付
交易的持續擴大帶來了貨幣的變化。貴金屬貨幣逐漸被政府頒發的紙幣替代。這既方便了貨幣的製造、攜帶、使用,也方便了政府對國家財政進行調控。起初的紙幣一直是等值的、有實際價值的貴金屬貨幣的代用貨幣,而後過渡到不可兌換回貴金屬貨幣的信用貨幣。隨著近現代信用體制、銀行體制的產生和發展,以及交易頻率的進一步增加,有形的紙幣又進一步被可流通的、代表一定數量貨幣請求權的有價證券,比如匯票、本票、支票等取代。人們不再需要用現金付款,也就有了對付款方式的選擇。
2.信用支付
信用體制的建立,再次為交易領域帶來了革命。紙幣、有價證券仍舊建立在擁有現實支付能力的基礎之上,信用制度體系的進一步發展則使人們完全可以在並不實際擁有足夠的支付能力時,以自己的信用作為擔保而由銀行代其支付並在約定時間內將相關款項歸還銀行。信用證、信用卡乃至整個信用體系、銀行體系的發展,除了對促進交易功不可沒,也以全新的金融體系的功能及運作方式對現代國家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3.虛擬貨幣
當前,具有物理形態的有形貨幣正在逐步被取代。以電子商務平臺、電子銀行為基礎的商品交易,已經完全可以讓企業脫離物理形態上的有形貨幣,憑借電子手段而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進行查帳、轉帳、結算。代表去銀行化、去主權化的比特幣結算模式則更是一個全新的事物,雖一時無法成為主流,但其發展值得觀察和研究。
(三)合同文本方面
從以物易物、實時結清的口頭合同到書面合同是個重要飛躍,當今的電子合同等則是書面合同的飛躍。
1.書面合同
從口頭合同到書面合同,合同有了質的區別。隨著文字的發明、交易範圍和內容的擴大、交易方式的複雜化,書面合同為這些非實時結清的交易提供了保障。尤其是當政府需要控制不動產等特定資源的交易時,越來越多的書面合同應運而生,並產生了政府因社會管理的需要而強制實施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要式合同。
2.要式合同
羅馬法時代已經有了要物契約與諾成契約之分,分別屬於現代的實踐性合同與諾成性合同。隨著以工業革命為代表的大生產時代的來臨,尤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經濟與科技創新,各類新合同伴隨著新交易不斷涌現,建設—經營—轉讓(BOT)等合同重新進入人們的視野,銀行按揭、原始設備製造商(OEM)代工生產等新合同風起云涌,既有綜合了不同交易內容的混合合同也有純屬獨創的新合同。加之人們越來越重視合同中的個性化需求以提高交易的附加值,要式合同開啟了典型合同大發展、非典型合同大爆發的時代。
與此同時,傳統合同也發展出更為豐富的應用形式。最為傳統、基礎的買賣合同不僅在篇幅、形態上不斷創新,還發展出主合同與從合同、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等方式,反映了人們對交易理解的深入和交易模式的多元化。
3.電子合同
電子商務從最早的提供供需信息到供需雙方在平臺上直接交易,促使了書面合同的變革,電子合同隨之出現。目前,交易方的身份認定、交易電子證據提取以及勞動關係、訴訟管轄、合同生效方式等問題,也都正在改變合同理念和合同的應用方式,且必將形成獨立的規則體系。
雖然本書並不討論契約文明史,但所有的這些變化無不圍繞著提高交易效率、提高社會資源使用效率、優化交易過程而展開,也可以說,人類在不斷解放生產力、促進經濟發展、推動社會進步。律師所要做的,就是跟上時代的步伐,不斷升級自己的知識結構,迎接新時代的一個又一個挑戰。
三、合同之上的契約精神
契約精神,一般是指人們在簽訂、履行契約過程中的準則,包括契約自由精神、契約平等精神、契約信守精神、契約救濟精神。它不屬於合同內容,但有著深刻的含義和深遠的影響。
中國的法律體系對契約精神並無直接表述。《民法通則》(已失效)第四條曾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而《民法典》(2020年)沿用《民法總則》(已失效)規定了民事活動的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守法與公序良俗、綠色原則。雖然這些原則與契約精神基本重疊,但契約精神的淵源、內涵及歷史作用卻深遠得多。契約精神不但來自三個不同的文明,而且積澱了兩千多年,以至於對其中任何一個組成部分的理解不足,都難以真正理解現代社會的契約精神、法治精神。
(一)古希臘的理性思考
根據現有的考古結論,公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頒布的《漢謨拉比法典》是迄今最古老的完整法典,在長達282條的正文中,既有對債權和貿易的規定,又有嚴厲的違約懲罰。《漢謨拉比法典》直到1901年才被發現,因而對整個人類的契約文明發展並無影響。大約公元前五六世紀由古希臘在極盛時期創造的文明成果則作為西方文明的源頭,成為以西方文明為基礎的現代文明的思想來源。
古希臘並非一個統一國家,而是一個巨大的文明群落。這個群落由不同的希臘人建立,範圍及於希臘半島、愛琴海、黑海並遠達小亞細亞及整個環地中海地區。古希臘文明的基本政治單位是城邦,小的城邦只有一座城市;各城邦間互不隸屬,各自為政,但有共同的血緣、語言和信仰。其中的雅典城邦面積約2550平方公裡,人口約40萬,人們嘆為觀止的古希臘文明遺產絕大部分出自這一城邦,其產出之豐富、影響之深遠可謂舉世無雙。
有別於其他早期文明,古希臘文明是沿海發展而非沿河發展。各城邦的土地範圍、資源都十分有限,因而古希臘人早就開始通過發達的貿易來獲取各類資源,談判達成一致成為必需。民主體制的寬松環境、海上交通便利帶來的廣泛交流、商業貿易中的平等協商精神、貿易帶來的巨額財富,都讓他們有充分的自由時間思考、討論生計以外的問題,因此除了發達的手工業、造船業、商業等應用領域,他們還在藝術、科學、史學、哲學等方面創造出了影響至今的豐碩成果。
在這些文明成果中,古希臘“三哲”最具代表性。公元前5世紀至公元前3世紀,蘇格拉底、柏拉圖、亞裡士多德分別研究了公民對政府的契約義務、正義觀和法治觀、道德倫理等領域,隨後斯多葛學派提出了自然法等理論。他們的正義觀、理性原則、平等和自由的觀念及自然法思想,為契約理念提供了理論及思想基礎,也為羅馬法的形成、契約的發展及現代的法學及契約奠定了基礎。參見楊解君:《契約文化的變遷及其啟示(上)——契約理念在公法中的確立》,載《法學評論》2004年第6期。
圖1古希臘“三哲”——蘇格拉底、柏拉圖、亞裡士多德(圖片來自網絡)(二)古羅馬的法制精神
古羅馬一直就有成文法的傳統。早在公元前5世紀中期,古羅馬就制定頒布了劃時代的《十二銅表法》,其以體系性而成為西方乃至整個現代法律體系的淵源。《十二銅表法》中與契約相關的債權人的權益、債權的執行、所有權與占有、扣押權、孳息等沿用至今,成為現代合同制度體系的基礎。
法學的發展使得古希臘文明的成果演變成為古羅馬的法律。當古羅馬崛起並最終於公元前2世紀征服古希臘成為新的西方世界霸主時,由於文化底蘊上存在的巨大差異,古希臘人成了古羅馬人的俘虜,但古羅馬文化卻成了古希臘文化的俘虜。古羅馬人如饑似渴地從古希臘人的文明成果中汲取營養並結合自己的需求加以發揚光大,且隨著其征服世界的步伐將文明成果帶向世界各地。在這一進程中,法制既是統治不同地區、不同民族的需要,也是維系整個帝國的秩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到了6世紀,東羅馬帝國查士丁尼一世時期的《民法大全》,使羅馬法的發展達到了頂峰,其中包括大量關於契約的法律。
(三)基督教的宗教信仰
無獨有偶,基督教信仰同樣是隨著羅馬帝國文化的輻射而廣泛傳播的。當基督教形成時,羅馬帝國是統治整個環地中海地區的“超級大國”,基督教傳教活動基本在羅馬帝國領域內進行。羅馬帝國最初對基督教實行打壓、迫害政策但無法遏制其發展,後來羅馬帝國君士坦丁大帝於公元313年以《米蘭敕令》確定了基督教的合法地位。到了公元380年,基督教被羅馬皇帝狄奧多西確定為國教——“普世大公教”,即天主教,從此得以廣泛傳播。隨著東、西羅馬教會的分立,東部的教會獨立成為東正教。到了16世紀20年代,馬丁·路德發起了宗教改革運動,並據此形成基督新教。
《聖經》中關於契約的信條,是基督徒的重要行為準則。從天主教到基督新教都將《聖經》作為教義,同屬廣義基督教。而《聖經》又名《新舊約全書》,其中的《舊約》是基於猶太聖經的上帝與人原來所立之約,《新約》則是基於通過基督而由上帝與人重新訂立之約,二者均為神聖之約。在對人的關係問題上,《舊約》中作為信條的“十誡”中有“不得貪奪他人財物”的規定,《新約》中則多次提到“愛人如己”“彼此相愛”“凡事都不可虧欠人”等,而且每個人都會被審判。因此,隨著基督教在歐洲的廣泛傳播和深入發展,這些信念已成為西方文明的主流價值觀。
從基督教成為古羅馬國教開始,隨著基督教在整個歐洲的傳播和發展,以及宗教改革、文藝復興等,西方開始了以光榮革命、工業革命為代表的在整個社會政治結構、經濟結構等方面的全面升級換代。融合了古希臘的理性思考、古羅馬的法制精神、基督教的宗教信仰為一體的契約精神等,不僅成為交易的準則乃至整個民事行為的準則,還延伸出社會契約理論並構成了現代法治、現代政府治理結構的基石。
由此可見,契約精神為西方文明的進步和發展打下了堅實的社會環境和法治環境基礎,從而使得西方社會在短短的三百年間創造了比任何以往時代都多的文明成果。契約精神不僅維系著交易秩序還維系著整個社會的秩序,推動著人類生產力的發展、世界經濟的發展以及整個人類社會的進步。缺乏契約精神的社會,必然會為其不穩定性付出昂貴的社會運營成本。
四、中國的合同歷程
合同是法律體系和經濟、文化發展狀況的體現。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合同有著種類、形式、思維模式等方面的諸多不同。
(一)古代及民國時期
中國有文字記載的歷史從商朝的甲骨文開始,現今發現的最早的契約產生在西周時期,那時已有分別用於貸款、買賣和贈與的合同。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交易品種、交易方式以及合同形態日益多樣化。自秦朝起至清朝,合同不僅有不同的名稱,還分別發展出了準行政合同、“經官給據”的要式合同、官方樣本合同、連帶責任擔保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以及永佃權合同、典當合同等。這反映了不同時期的經濟、法律環境。
到了民國時期,從晚清時起已經引入的西方契約觀念在中國已經得到大力發展。在短暫的欣欣向榮後,整個國家的經濟發展被一系列的戰爭打斷,因而市場經濟並未得到充分發展,合同領域也因此並無太大的進步。尤其是由於受到傳統上的親情社會價值觀的影響,即使是在民國初期,現貨的動產買賣也多用口頭協議,訂貨或與陌生物件交易才訂立書面合同。
同時,傳統道德中“重義輕利”的觀念,使得主流價值觀並不讚賞個人逐“利”,制止違約主要是依靠信義觀念的存在和社交圈內的輿論壓力,許多合同無法依靠其本身的約定解決糾紛,只能找第三方出面調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
自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由於意識形態等方面的重大變化,合同領域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尤其是在改革開放之前,計劃經濟體制使得市場經濟難以發展,企業間的商務合同基本絕跡。
受朝鮮戰爭的影響,政府部門強力介入合同領域。至1950年上半年,中國的連年戰爭基本結束,但隨著朝鮮戰爭的爆發和中國人民志願軍的入朝參戰,國民經濟因力保軍用物資供應而受到嚴重影響,直到1953年《朝鮮停戰協定》簽署。由於當時生產能力低下,為了同時滿足城鄉生活、軍事及國防、基本建設需要,在生產資料社會主義改造完成前,政府部門與私營企業簽訂大量各類合同,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審查加工訂貨合同,督促檢查、調解糾紛、處理違約以及大額合同審批、交易備案等方式深度介入合同事務,在保證私營企業獲得一定利潤擴大再生產的同時控制采購成本、產質量量,並有權批評、警告私營企業直到責令其停產,廠家的重大質量違約、期限違約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在政府的全程干預下,私營企業的拒絕、討價還價、違約等都有極大的風險。
隨之而來的經濟政策進一步影響了商品經濟的發展。自1951年年底開始的“三反”“五反”(“反貪污、反浪費、反官僚主義”和“反行賄、反偷稅漏稅、反盜騙國家財產、反偷工減料、反盜竊國家經濟情報”)運動,存在一定的擴大化影響。1953年10月起實施的農副產品統購統銷政策(各生產部門按計劃生產,由政府按政府定價統一采購後通過國營商店、供銷社統一銷售),1953年年底開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社會主義改造(農業和手工業合作社化,“資本主義工商業”以公私合營等方式轉為國營企業或集體企業),在保證了基本供給的同時也極大地影響了商品經濟發展的原有軌跡。
後續的發展更使合同幾近消失。自20世紀50年代後期開始的各類運動,同樣對商品生產和流通及民間交易產生重大影響。例如,當時“反對投機倒把”的打擊物件,是現在看來完全正常的轉賣商品賺取差價的經營行為。1966—1976年間,許多政策仍在延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常受到干擾、企業管理措施難以落實。同時,農民利用自留地種菜、養雞等也常被查辦。
那個時代的“合同”,是計劃經濟體制下各類“計劃”的一個環節。企業並非通過合同流轉物資,一張單據、一份表格便足以決定產品是否生產以及流向何方。計劃經濟體制下不再需要供需雙方達成合意,因此“計劃”“調撥單”代替了合同,企業的盈虧也並不重要,真正意義上的合同基本絕跡。
(三)改革開放以後
從1976年“文化大革命”結束、1978年起撥亂反正,黨和國家的工作重心轉為經濟建設及改革開放。自此,國民經濟逐步從計劃經濟轉為雙軌制並逐步轉向市場經濟,從此經濟加速發展、新設企業增多、市場交易增長。但至少在20世紀90年代,計劃經濟仍占一定比重,簡陋的合同與“調撥單”並存。
1981年頒布的《經濟合同法》(已失效)為迅速增長的市場交易確定了基本秩序。隨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已失效)於1983年8月8日頒布實施,《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已失效)、《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已失效)也於1984年1月23日頒布實施。雖然這些法律規範相對簡單、粗糙,但畢竟使合同行為變得有法可依,同時已有政府部門提供的合同樣本。
1979年,中國恢復了律師制度,律師開始介入經濟活動。但那時的合同工作極為簡單,除了涉外合同,幾乎沒有較大篇幅的合同,法律規範也仍舊反復提及“計劃”。當時的合同工作,大多是看合同的管轄約定是否合適、違約金的比例是否合適,普遍缺乏意思自治的意識。由於經濟尚不發達,交易金額一般不大、交易方式相對簡單,也並不需要複雜的合同。
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已失效)是合同法律體系發展的裡程碑。該法的篇幅、理論高度、完整程度、細致程度,相比原有的法律體系可謂脫胎換骨。此後,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經濟的增長和對外經濟往來的日益頻繁,中國的合同逐漸走向專業化、規範化和理性化、實用化,並越來越多地注意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法律風險的控制。而後從《民法總則》(已失效)到包括了合同編的《民法典》(2020年),則更上一層樓。而隨著相關司法解釋的陸續出臺,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於2023年12月4日的正式出臺,整個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促使市場交易日益穩定有序。
21世紀是電子商務、互聯網應用異軍突起的時代,社會進步的同時也帶動了合同領域的發展。非典型合同種類及數量劇增、典型合同的交易複雜程度提升,出現了拆封合同、點擊合同等合同成立方式,合同標的物也新增了虛擬財產、金融洐生品等,合同洽談及簽署也日益遠程化、虛擬化、抽象化,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管理行為也為交易雙方提供了更多的安全保障和交易便利。而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則有利於從技術角度最大限度地解決企業的誠信問題,降低全社會的誠信成本、提升交易安全。
這一系列的新變化也在推動律師行業的變革。交易的複雜化需要更高的合同技能,人工智能及自動化辦公系統的運用對傳統的律師經驗優勢及專業優勢發起了挑戰。律師只有掌握合同的本質、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才能不被人工智能及辦公自動化系統所替代,才能為當事人提供任何系統都無法替代的滿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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