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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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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簡介
《80/20法則-刑法分爭一次解決-總則篇》
學說無際、實務無涯,無法兼顧只好天天埋頭書海四處亂撞的你厭煩了嗎?
「與其求取面面俱到,不如針對重點突破」
本系列特別向在補教界面授超過3000小時以上的師資群們邀稿,依循80/20黃金法則以及一本書主義,為國考考生量身打造
—使20%的投入轉為80%的產出、以20%的努力得到80%的收穫。
你的生命,不該浪費在多餘的事物上。
結合「讀本」與「解題」兩大主軸協助讀者建立基本概念與架構,再透過簡單好記的字眼貫串理論呈現在讀者面前,
佐以柳震老師的解析與整理,讓刑法功力快速增長,幫助讀者在20%的心力投資下,獲得80%的高回報率。
新保成 80/20法則-刑法分爭一次解決-總則篇 絕對是你的最佳戰友!
│伊谷老師推薦│從柳震的第一部著書,我們就知道他很能寫,而且還能透析刑法的世界。
│李星老師推薦│將新穎、刁鑽的實務判決連「案例」帶「見解」化為考題,儼然已成為近年刑法國考不可忽略的趨勢。而作為「80/20」法則系列之催生者與祭酒的柳震老師,可說是市場上最先觀測到此趨勢並提出對策的先行者。這兩本作品收錄了極為豐富的實務見解,並透過「讀解合一」與「解題SOP」進行解構與重組,讓雜亂無章的實務見解能收束、整合為考試有辦法寫出來的作答體系。甚至連從事法律實務工作,這兩本作品都可作為絕佳的工具書,持續發揮驚人的效用。
│蕭雄老師推薦│讓柳震用淺白的論述帶你瞭解刑法基礎理論。
│蘇試老師推薦│看在柳帥竟然做到了「紛爭一次解決」的份上,只好原諒你偷用我大民訴梗。
本書特色
適用對象
1.欲報考國考各類科之考生。
2.欲對刑法加以研究之考生。
3.實務工作者。
使用功效
結合「讀本」與「解題」兩大主軸協助讀者建立基本概念與架構後,再透過簡單好記的字眼貫串許多理論呈現在讀者面前,佐以柳震老師的解析與整理,讓讀者可立即快速擁有刑法的基石。
幫助讀者在20%的心力投資下,獲得80%的高回報率。
改版差異
1.修正內容錯字
2.補充實務見解
3.增補新年度試題
書籍特色
實務見解全面蒐集
本書搜尋近萬則實務見解(上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決議、判例、具參考價值判決至高等法院座談會、判決,甚至精選各地方法院之重要判決,此外還附帶搜索司法院與法務部見解),整理關於各條文可能涉及的相關實務見解,以供各位讀者對我國實務見解有一定之認識。
‧學說見解重點直擊
本書顛覆一般參考書作法─將學說全盤整理,反而以有系統的將可能出現之學說考點,尤其應對司法官、律師新型態考法,以重點式寫作呈現在各位讀者眼前。
‧修法時事重新編輯
本次總則改版配合112年2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72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91-1 條條文,以讓讀者掌握最新修法資訊及實務脈動。另外,本書針對一些重大時事考點,搜尋該實務之判決整理重點,以解析方式讓讀者擁有面對此隱藏性考題,快速直攻命題核心之技能。
‧國考試題一覽無遺
本書精選網羅截至113年7月高普考前之八大國家考試類科
1.司律(含法官遴選考題)
2.司法特考及調查局三四等
3.警察特考三四等
4.高普地特(行政類、法制法律廉政)
5.身心障礙特考
6.公務員升等及原住民特考
7.軍法官(含國防法務官)及國軍轉任
8.鐵路特考、海巡、移民作者簡介
《80/20法則-刑法分爭一次解決-總則篇》
學說無際、實務無涯,無法兼顧只好天天埋頭書海四處亂撞的你厭煩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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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欲報考國考各類科之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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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身心障礙特考
6.公務員升等及原住民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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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鐵路特考、海巡、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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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律(含法官遴選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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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軍法官(含國防法務官)及國軍轉任
8.鐵路特考、海巡、移民
序
一、本書改版內容
延續前版的寫作思維,筆者持續在這一年來搜尋近萬則之實務見解(憲法訴訟裁判、112年度高等法院座談會及刑事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整理至113年4月),筆者冀望花費大量時間搜尋,能讓各位讀者掌握到最新的實務見解,知悉最新實務脈動。另外,關於國家考試題目部分,本書收錄至今年8月之司法特考題目,藉由近年來各類科考題,使各位讀者探知未來可能之出題方向。最後,修法部分亦有收錄112年2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72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91條之1條文(其餘113年7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300068331號令修正公布第 286 條、113年6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300056391號令增訂公布第 141條之1條文及第二編第五章之一章名、112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3021號令修正公布第185條之3條文、112年5月31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431號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302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303條及第339條之4條文及112年2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7241號令增訂第319-1~319-6條文及第28章之1章名將放在刑分部分)
二、感謝
本書順利再版,感謝保成出版社讓本書以最好的品質送到各位讀者手中,又本書的豐富寫作經驗則要感謝志光、保成、學儒補習班給予筆者多年來的教學、改考卷之經驗(算一算,筆者至今教學16年,授課學生超過幾萬人,改題份數逾萬份)。
執業律師部分,今年繼續擔任台中律師公會第32屆刑事法主任委員一職邁入第4年頭,感謝盧永盛榮譽理事長、楊大德榮譽理事長及現任吳紹貴理事長給我這一個機會可以來服務臺中律師公會的道長們。此外,更是感謝全國律師聯合會刑事法委員會洪維德主任委員提攜我擔任全律會第2屆刑事法委員會委員一職,冀望可以貢獻己力。另外衷心感謝德鑫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張律對我的照顧與提攜,所內的同事林律、洪律、黃律、蔡律也在我辦理案子上的法律資訊分享,助理佩倫及昱佳也在我奔波在外開庭出差或上課,協助我辦理相關行政業務,讓我在執業順利成長。
另外今年度也進入國立中興大學法政學院法律學系薦任刑事法講師,感謝中興大學肯定我的教學,也讓我體驗到不同補習班教學模式,希望所開設的課程能啟發學生對於學習刑法的興趣。
在補教部分,真心感謝許多補習班長官、工作人員、老師、學長姐提攜與照顧,尤其近年來面授班、函授皆受疫情影響,還能提供我教學的機會,實屬不易,也希望讀者除了購買本書外,能多多考慮面授或函授,體驗與教師近距離的學習、群體間一起成長之經驗。
最後,當然要感謝父母親對我的養育之恩,希望爸爸的身體可以早日康復,帶著媽媽到處遊山玩水,這是我身為子女的最大心願,另外弟弟妹妹在事業上也一切順遂。也要感謝老婆Pei在我工作、撰寫此書改版時,費心照顧小孩(尤其是一打二的辛勞),希望今年在兒子上幼稚園後,妳可以有更有自己的時間及空間,對妳除了感謝,還是感謝!
本書不知不覺也邁向第十個年頭,俗話說十年磨一劍,我真心希望本書不只是各位準備國考用書,更是踏入職場還會看的工具書(墊泡麵也算吧!但是這本書有點厚重,小心翻倒。)
最後,老話一句,喜歡本書的讀者們,記得訂閱、分享、開啟小鈴噹,本書「助」(祝)各位讀者金榜題名!
柳國偉律師
(柳震老師)
2024年08月台中德鑫聯合法律事務所
82法則刑總推薦序兼論使用說明
如果你學過經濟學或管理學,你一定聽過80/20法則,用最少(20%)的成本、時間,獲取最大(80%)的成果、效益,這是老師當時著作的初衷。面對國家考試的考科,每一門都是大哉問,如何可以『事半功倍』則更顯重要!
很榮幸,在老師第一版《80/20法則-刑法總則篇與分則篇˙分爭一次解決》的引導下,一起參與了校稿的工作(所以也看了好幾遍),於司特四等書記官考試獲取好成績,進而有機會在老師第三版改版時向大家推薦老師的著作。
老師的著作有五大特色,也是過去一年來我讀80/20法則-刑總篇及刑分篇的感想:
一、節省找尋實務見解的時間:
老師每年都會閱讀近萬則的實務見解,並將重要經典的編入書中,減少考生花費時間上網去搜尋,且書中索引編排清晰,可以堪稱是實務見解的工具書。考試的爭點多半是學說與實務的對話,學說理論是每本教科書所必備,而實務見解認識的多寡,將成為答題的利器。
二、獨家解題SOP:
如果你和我一樣,不喜歡背誦模板式的擬答,也想從千篇一律的答案中脫穎而出,那老師的解題SOP會是你的最佳選擇。「給你魚吃,不如教你怎麼釣魚」,解題SOP不是讓你死背答案,而是給你一個解題的邏輯順序,無須記憶大量文字,只要清楚解題的順序,你也可以寫出屬於自己風格而又能獲取高分的考卷。
三、讀本與解題書的結合:
坊間的參考書多半是讀本及解題書分離,不僅增加考生記憶的腦容量,也增加金錢上的花費,本書除了基本的理論閱讀外,也有老師運用獨家解題SOP解答給你看,可說是「一魚雙吃」!
四、立法理由:
立法理由除了讓我們知悉修法的來龍去脈,更是預測考點的風向球,包括我國刑法由「從新從輕」變成「從舊從輕」原則;責任能力改由「生理學及心理學混合立法例」;共同正犯何以否認「陰謀及預備共同正犯」卻承認「共謀共同正犯」;以及104年底「沒收」成為刑法獨立章節……等,盡收眼底於老師的著作中。
五、己手犯練習題:
「國考是己手犯」,唯有透過不斷地練習,才能在考試當天臨危不亂。你在擔心不知道要找哪些題目來練習嗎?老師的著作囊括了8大類科考題的收錄,我就是利用書中的題目練習答題,再當面與老師討論。不論你是面授者還是自修者,只要你可以將本書內的考題都反覆地練習到熟稔,相信刑法要獲取高分不再只是夢想而已!
「好的老師帶你上天堂,好的書讓你少走冤枉路」,老師以自身過來人及多年輔考經驗,完成80/20法則之作,希望幫助考生用最短的時間獲取最佳成績,當然也幫助我一年考取書記官,那麼棒的老師,那麼優的作品,誠摯推薦給舊雨新知,願大家早日金榜題名,脫離苦海。
105年司法四等書記官榜眼、警察特考雙榜 李宛蓁
回答剛開始學習刑法的學生問題
Q1:回答只考刑法總則考生的問題(關於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之區分)
我國現行刑法最基本之架構可分為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刑法總則規範在我國刑法第1至99條,而我國刑法分則規範在我國刑法第100條至第363條。如果你手邊有刑法法典可以翻閱,大概可看出刑法總則中就是一般犯罪之共通條件所規定者,換言之,刑法總則就是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刑法分則係就某種犯罪類型之個別犯罪予以規定,將罪與刑包括在內,而成立另一獨立之罪。此乃基於立法上之便宜。
舉例來說,很多同學應該在日常生活應該常常聽到「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這一個名詞,而正當防衛以及緊急避難在每一個犯罪都有可能發生,所以我國立法者將此一共通要件,規範在刑法總則,以便於每個犯罪發生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時,直接適用即可。如果今天沒有刑法總則這樣的立法便宜措施,則將造成每個罪要自己各自規範「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例如刑法第271條第1項就要變成「殺人者,非出於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77條第1項要變成「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非出於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此一來,若共通性要素各自規範在刑法個別犯罪內,將會造成我國刑法肥大化,故刑法總則之立法模式有如我們從小到大所學數學科目中類似抽出「公因數」之作法,即一次就刑法共通會遇到之情況作整體規範,然而若個別犯罪遇到該形況發生時,在回刑法總則找尋適用要件。
換言之,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並非必然如此,而是基於立法經濟之考量。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要結合適用,才能判斷行為人之罪責為何?
筆者最常遇到只考刑法總則的高考學生會問我:「老師,我的考試科目就是刑法總則,那我還要了解刑法分則之個別犯罪要件嗎?」確實這是一個許多只考刑法「總則」的考生心中的問題,依筆者多年教授公職補習班以及解題的經驗觀察,這些年來只考刑法總則的考題中,不免還是帶有刑法「分則」的測試(有些比較好的出題教授會在題目上附上刑法分則之條文以供考生參照,但是在考場時你面對沒有準備過的刑法分則條文,你會操作嗎?),所以對刑法分則要有基本認識,不用深入研讀,因為刑法分則是附帶測試,主要還是要測驗考生對刑法總則的考點是否有所了解。這樣的考試模式理由在於,如上所述,一個行為人之刑法上責任需要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結合適用才能得出結論,若無刑法分則之適用,則如何單靠刑法總則判斷行為人之罪責?所以這樣的考試趨勢是無法避免的,筆者建議刑法總則之考生還是要多多留意傳統刑法分則考點(例如殺人、傷害、竊盜、強盜,甚至是不能安全駕駛罪),以避免在國考被突襲。
Q2:關於刑法的檢驗流程(不法與罪責之概念介紹)
我國刑法的檢驗其實採取「對事亦對人」之檢驗模式。換句話說,一個人如果做錯事,我們就會說他的行為是「不法」,所以不法就是刑法規範要禁止的行為模式。在不法的層次上,刑法有兩個層次去做區分,第一個層次就是正面表列的方式,去界定哪一些行為是侵害到他人的行為(此為構成要件該當的探討),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符合第一層次之要件,則我們會推定該行為具有「違法」之性質,然後第二個層次是採取反面列舉之方式,考量該行為是否具有正當理由,而例外的被刑法所容許,如果此時可以符合該正當化事由,則行為人之行為亦不會成立犯罪。
然對人的部分,就是罪責之探討。在此層次,就是要探討行為人要不要為前兩層次所建構之不法行為負起完全責任,此時要考慮到的內涵就是我們能期待行為人負起多少刑事責任?然而為何要考慮到行為人之特質,理由在於刑法之目的就是希望藉由刑罰來達到預防效果,如果行為人不具辨別合法與不法之能力,或是不具有抗拒合法之能力,此時對該行為人施加刑罰,則會喪失預防之意義。
刑法「不法」之功能有四,整理如下:
一、正當防衛:
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規範「對於現在不法侵害」,換言之,主張正當防衛之人必須面對「不法」,始能主張。
二、共犯限制從屬性:
依我國刑法第29、30條規定教唆犯、幫助犯,必須該教唆或幫助之正犯有「不法」行為,教唆、幫助等共犯才會成立。
三、保安處分:
依我國刑法第86條第1項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而第87條第1項規定,因第19條第1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由此兩條可以看出,行為人雖然因為刑法第18條第1項或刑法第19條第1項而享有「不罰」之法律上優惠,但是刑法第18條與第19條係針對罪責檢驗,即行為「人」之檢驗,代表該行為還是具有「不法」(就是做錯事),所以仍有矯正之必要,故至少要有不法行為始得處以保安處分。
四、沒收
依我國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由此可以看出,若要對第三人沒收犯罪所得,則需犯罪行為人要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具備之不法行為)。
刑法犯罪檢驗流程基本架構簡介:既遂故意作為犯的檢驗程序
※前審查:行為(刑法意義之行為)
一、要件該當性(對行為檢驗正面表列):
(一)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不成立,討論未遂犯之可能
1.成文構成要件要素
2.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因果關係)
(二)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不成立,討論過失犯之可能
1.構成要件故意(知、欲)
2.特殊之主觀不法意圖
二、違法性(對行為檢驗反面表列):
(一)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刑法第21條至第24條)
(二)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得被害人承諾、推測承諾、義務衝突)
三、罪責(對行為「人」之檢驗):
(一)責任能力
(二)故意罪責
(三)不法意識
(四)欠缺減免罪責事由特殊罪責事由(期待可能性)
四、其他的可罰性要件:
(一)客觀可罰性要件(如刑法第283條「致人死或重傷」)
(二)個人阻卻刑罰事由
(三)個人解除刑罰事由
(四)追訴條件(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
(五)追訴障礙(如時效)
Q3:刑法犯罪理論之演進介紹
其實上述這一個犯罪檢驗的流程可是經過長久的法學研究而來,故接下來本書稍微簡介一下犯罪理論的演進。
壹、古典三階犯罪體系【建立於經驗法則】
一、不法(純客觀判斷):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
對每一個具體犯罪事實的抽象描述,是客觀的要件而不具有評價色彩(中性),積極(正面)的構成要件,行為理論採因果行為論。
(二)違法性:
消極判斷是否有排除違法性的情況存在,消極(反面)的構成要件,此時僅承認法定的阻卻違法事由,否定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阻卻違法事由係客觀判斷,否認主觀阻卻違法事由。
二、罪責(純主觀判斷):
罪責:罪責本質採取心理責任理論,所以故意(對於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與過失(能注意而未注意)是兩種不同的罪責型態,且對於不法意識的定位採取故意理論。
貳、新古典犯罪三階層體系
一、構成要件:
行為理論採取社會行為理論,認為行為必須透過社會意義的理解及判斷,此時承認特殊主觀要素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例如意圖)
二、違法性:
認為違法性乃指行為在實質上具有社會侵害性,因此產生實質違法理論,故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就是這時期的產物。
三、罪責:
對於罪責的本質,採取規範責任理論,認為罪責之本質是可非難性,故意和過失仍是罪責要素。然而,不法意識的定位仍採故意理論。
參、新古典暨目的論綜合階層體系
一、構成要件:
目的行為論認為行為是目的的實踐,行為是一種受意志支配和控制的現象,從此可窺見行為中必然包含最重要的支配要素,依行為之目的區分不法之程度,另外此時確認主觀構成要件要素的存在。換言之,故意成為主觀不法構成要件要素,而過失則為違反注意義務,歸類成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在於多數見解過失犯無主觀不法要件。
二、違法性:
其認為阻卻違法事由亦須考量主觀之阻卻違法事由。(須具備行為非價及結果非價之判斷)
三、罪責:
採取規範責任論 (期待可能性、可非難性),對不法意識的定位採取罪責理論。
Q4:何謂三階理論與二階理論?
很多考生剛開始接觸刑法時,會聽到「二階理論」與「三階理論」的說法,其實二階與三階之差異就在於要不要把「不法」細分成兩個層次檢驗(即傳統三階檢驗)還是要把「不法」在同一層次檢驗完畢,所以探討兩者檢驗的內容其實大同小異,差異在於檢驗的「方式」有所不同而已,然而當代學者與實務皆採取「三階理論」檢驗模式,所以建議考生在國家考試時,仍以三階模式寫作為宜,以下針對二階理論與三階理論作簡單介紹:
壹、負面構成要件理論(二階理論)
一、整體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
(一)客觀要件:
1.事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正面要素)
2.事實上無阻卻違法情狀(負面要素)
(二)主觀:
1.對於客觀犯罪事實之認識
2.對於無阻卻違法事實存在的認識
二、罪責
貳、三階理論
一、要件該當性(對行為檢驗正面表列):
(一)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不成立,討論未遂犯之可能
1.成文構成要件要素
2.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因果關係)
(二)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不成立,討論過失犯之可能
1.構成要件故意(知、欲)
2.特殊之主觀不法意圖
二、違法性(對行為檢驗反面表列):
(一)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刑法第21條至第24條)
(二)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得被害人承諾、推測承諾、義務衝突)
三、罪責(對行為「人」之檢驗):
(一)責任能力
(二)故意罪責
(三)不法意識
(四)欠缺減免罪責事由特殊罪責事由(期待可能性)
延續前版的寫作思維,筆者持續在這一年來搜尋近萬則之實務見解(憲法訴訟裁判、112年度高等法院座談會及刑事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整理至113年4月),筆者冀望花費大量時間搜尋,能讓各位讀者掌握到最新的實務見解,知悉最新實務脈動。另外,關於國家考試題目部分,本書收錄至今年8月之司法特考題目,藉由近年來各類科考題,使各位讀者探知未來可能之出題方向。最後,修法部分亦有收錄112年2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72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0、91條之1條文(其餘113年7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300068331號令修正公布第 286 條、113年6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300056391號令增訂公布第 141條之1條文及第二編第五章之一章名、112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3021號令修正公布第185條之3條文、112年5月31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431號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302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303條及第339條之4條文及112年2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7241號令增訂第319-1~319-6條文及第28章之1章名將放在刑分部分)
二、感謝
本書順利再版,感謝保成出版社讓本書以最好的品質送到各位讀者手中,又本書的豐富寫作經驗則要感謝志光、保成、學儒補習班給予筆者多年來的教學、改考卷之經驗(算一算,筆者至今教學16年,授課學生超過幾萬人,改題份數逾萬份)。
執業律師部分,今年繼續擔任台中律師公會第32屆刑事法主任委員一職邁入第4年頭,感謝盧永盛榮譽理事長、楊大德榮譽理事長及現任吳紹貴理事長給我這一個機會可以來服務臺中律師公會的道長們。此外,更是感謝全國律師聯合會刑事法委員會洪維德主任委員提攜我擔任全律會第2屆刑事法委員會委員一職,冀望可以貢獻己力。另外衷心感謝德鑫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張律對我的照顧與提攜,所內的同事林律、洪律、黃律、蔡律也在我辦理案子上的法律資訊分享,助理佩倫及昱佳也在我奔波在外開庭出差或上課,協助我辦理相關行政業務,讓我在執業順利成長。
另外今年度也進入國立中興大學法政學院法律學系薦任刑事法講師,感謝中興大學肯定我的教學,也讓我體驗到不同補習班教學模式,希望所開設的課程能啟發學生對於學習刑法的興趣。
在補教部分,真心感謝許多補習班長官、工作人員、老師、學長姐提攜與照顧,尤其近年來面授班、函授皆受疫情影響,還能提供我教學的機會,實屬不易,也希望讀者除了購買本書外,能多多考慮面授或函授,體驗與教師近距離的學習、群體間一起成長之經驗。
最後,當然要感謝父母親對我的養育之恩,希望爸爸的身體可以早日康復,帶著媽媽到處遊山玩水,這是我身為子女的最大心願,另外弟弟妹妹在事業上也一切順遂。也要感謝老婆Pei在我工作、撰寫此書改版時,費心照顧小孩(尤其是一打二的辛勞),希望今年在兒子上幼稚園後,妳可以有更有自己的時間及空間,對妳除了感謝,還是感謝!
本書不知不覺也邁向第十個年頭,俗話說十年磨一劍,我真心希望本書不只是各位準備國考用書,更是踏入職場還會看的工具書(墊泡麵也算吧!但是這本書有點厚重,小心翻倒。)
最後,老話一句,喜歡本書的讀者們,記得訂閱、分享、開啟小鈴噹,本書「助」(祝)各位讀者金榜題名!
柳國偉律師
(柳震老師)
2024年08月台中德鑫聯合法律事務所
82法則刑總推薦序兼論使用說明
如果你學過經濟學或管理學,你一定聽過80/20法則,用最少(20%)的成本、時間,獲取最大(80%)的成果、效益,這是老師當時著作的初衷。面對國家考試的考科,每一門都是大哉問,如何可以『事半功倍』則更顯重要!
很榮幸,在老師第一版《80/20法則-刑法總則篇與分則篇˙分爭一次解決》的引導下,一起參與了校稿的工作(所以也看了好幾遍),於司特四等書記官考試獲取好成績,進而有機會在老師第三版改版時向大家推薦老師的著作。
老師的著作有五大特色,也是過去一年來我讀80/20法則-刑總篇及刑分篇的感想:
一、節省找尋實務見解的時間:
老師每年都會閱讀近萬則的實務見解,並將重要經典的編入書中,減少考生花費時間上網去搜尋,且書中索引編排清晰,可以堪稱是實務見解的工具書。考試的爭點多半是學說與實務的對話,學說理論是每本教科書所必備,而實務見解認識的多寡,將成為答題的利器。
二、獨家解題SOP:
如果你和我一樣,不喜歡背誦模板式的擬答,也想從千篇一律的答案中脫穎而出,那老師的解題SOP會是你的最佳選擇。「給你魚吃,不如教你怎麼釣魚」,解題SOP不是讓你死背答案,而是給你一個解題的邏輯順序,無須記憶大量文字,只要清楚解題的順序,你也可以寫出屬於自己風格而又能獲取高分的考卷。
三、讀本與解題書的結合:
坊間的參考書多半是讀本及解題書分離,不僅增加考生記憶的腦容量,也增加金錢上的花費,本書除了基本的理論閱讀外,也有老師運用獨家解題SOP解答給你看,可說是「一魚雙吃」!
四、立法理由:
立法理由除了讓我們知悉修法的來龍去脈,更是預測考點的風向球,包括我國刑法由「從新從輕」變成「從舊從輕」原則;責任能力改由「生理學及心理學混合立法例」;共同正犯何以否認「陰謀及預備共同正犯」卻承認「共謀共同正犯」;以及104年底「沒收」成為刑法獨立章節……等,盡收眼底於老師的著作中。
五、己手犯練習題:
「國考是己手犯」,唯有透過不斷地練習,才能在考試當天臨危不亂。你在擔心不知道要找哪些題目來練習嗎?老師的著作囊括了8大類科考題的收錄,我就是利用書中的題目練習答題,再當面與老師討論。不論你是面授者還是自修者,只要你可以將本書內的考題都反覆地練習到熟稔,相信刑法要獲取高分不再只是夢想而已!
「好的老師帶你上天堂,好的書讓你少走冤枉路」,老師以自身過來人及多年輔考經驗,完成80/20法則之作,希望幫助考生用最短的時間獲取最佳成績,當然也幫助我一年考取書記官,那麼棒的老師,那麼優的作品,誠摯推薦給舊雨新知,願大家早日金榜題名,脫離苦海。
105年司法四等書記官榜眼、警察特考雙榜 李宛蓁
回答剛開始學習刑法的學生問題
Q1:回答只考刑法總則考生的問題(關於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之區分)
我國現行刑法最基本之架構可分為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刑法總則規範在我國刑法第1至99條,而我國刑法分則規範在我國刑法第100條至第363條。如果你手邊有刑法法典可以翻閱,大概可看出刑法總則中就是一般犯罪之共通條件所規定者,換言之,刑法總則就是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刑法分則係就某種犯罪類型之個別犯罪予以規定,將罪與刑包括在內,而成立另一獨立之罪。此乃基於立法上之便宜。
舉例來說,很多同學應該在日常生活應該常常聽到「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這一個名詞,而正當防衛以及緊急避難在每一個犯罪都有可能發生,所以我國立法者將此一共通要件,規範在刑法總則,以便於每個犯罪發生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時,直接適用即可。如果今天沒有刑法總則這樣的立法便宜措施,則將造成每個罪要自己各自規範「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例如刑法第271條第1項就要變成「殺人者,非出於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77條第1項要變成「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非出於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此一來,若共通性要素各自規範在刑法個別犯罪內,將會造成我國刑法肥大化,故刑法總則之立法模式有如我們從小到大所學數學科目中類似抽出「公因數」之作法,即一次就刑法共通會遇到之情況作整體規範,然而若個別犯罪遇到該形況發生時,在回刑法總則找尋適用要件。
換言之,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並非必然如此,而是基於立法經濟之考量。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要結合適用,才能判斷行為人之罪責為何?
筆者最常遇到只考刑法總則的高考學生會問我:「老師,我的考試科目就是刑法總則,那我還要了解刑法分則之個別犯罪要件嗎?」確實這是一個許多只考刑法「總則」的考生心中的問題,依筆者多年教授公職補習班以及解題的經驗觀察,這些年來只考刑法總則的考題中,不免還是帶有刑法「分則」的測試(有些比較好的出題教授會在題目上附上刑法分則之條文以供考生參照,但是在考場時你面對沒有準備過的刑法分則條文,你會操作嗎?),所以對刑法分則要有基本認識,不用深入研讀,因為刑法分則是附帶測試,主要還是要測驗考生對刑法總則的考點是否有所了解。這樣的考試模式理由在於,如上所述,一個行為人之刑法上責任需要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結合適用才能得出結論,若無刑法分則之適用,則如何單靠刑法總則判斷行為人之罪責?所以這樣的考試趨勢是無法避免的,筆者建議刑法總則之考生還是要多多留意傳統刑法分則考點(例如殺人、傷害、竊盜、強盜,甚至是不能安全駕駛罪),以避免在國考被突襲。
Q2:關於刑法的檢驗流程(不法與罪責之概念介紹)
我國刑法的檢驗其實採取「對事亦對人」之檢驗模式。換句話說,一個人如果做錯事,我們就會說他的行為是「不法」,所以不法就是刑法規範要禁止的行為模式。在不法的層次上,刑法有兩個層次去做區分,第一個層次就是正面表列的方式,去界定哪一些行為是侵害到他人的行為(此為構成要件該當的探討),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符合第一層次之要件,則我們會推定該行為具有「違法」之性質,然後第二個層次是採取反面列舉之方式,考量該行為是否具有正當理由,而例外的被刑法所容許,如果此時可以符合該正當化事由,則行為人之行為亦不會成立犯罪。
然對人的部分,就是罪責之探討。在此層次,就是要探討行為人要不要為前兩層次所建構之不法行為負起完全責任,此時要考慮到的內涵就是我們能期待行為人負起多少刑事責任?然而為何要考慮到行為人之特質,理由在於刑法之目的就是希望藉由刑罰來達到預防效果,如果行為人不具辨別合法與不法之能力,或是不具有抗拒合法之能力,此時對該行為人施加刑罰,則會喪失預防之意義。
刑法「不法」之功能有四,整理如下:
一、正當防衛:
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規範「對於現在不法侵害」,換言之,主張正當防衛之人必須面對「不法」,始能主張。
二、共犯限制從屬性:
依我國刑法第29、30條規定教唆犯、幫助犯,必須該教唆或幫助之正犯有「不法」行為,教唆、幫助等共犯才會成立。
三、保安處分:
依我國刑法第86條第1項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而第87條第1項規定,因第19條第1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由此兩條可以看出,行為人雖然因為刑法第18條第1項或刑法第19條第1項而享有「不罰」之法律上優惠,但是刑法第18條與第19條係針對罪責檢驗,即行為「人」之檢驗,代表該行為還是具有「不法」(就是做錯事),所以仍有矯正之必要,故至少要有不法行為始得處以保安處分。
四、沒收
依我國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由此可以看出,若要對第三人沒收犯罪所得,則需犯罪行為人要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具備之不法行為)。
刑法犯罪檢驗流程基本架構簡介:既遂故意作為犯的檢驗程序
※前審查:行為(刑法意義之行為)
一、要件該當性(對行為檢驗正面表列):
(一)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不成立,討論未遂犯之可能
1.成文構成要件要素
2.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因果關係)
(二)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不成立,討論過失犯之可能
1.構成要件故意(知、欲)
2.特殊之主觀不法意圖
二、違法性(對行為檢驗反面表列):
(一)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刑法第21條至第24條)
(二)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得被害人承諾、推測承諾、義務衝突)
三、罪責(對行為「人」之檢驗):
(一)責任能力
(二)故意罪責
(三)不法意識
(四)欠缺減免罪責事由特殊罪責事由(期待可能性)
四、其他的可罰性要件:
(一)客觀可罰性要件(如刑法第283條「致人死或重傷」)
(二)個人阻卻刑罰事由
(三)個人解除刑罰事由
(四)追訴條件(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
(五)追訴障礙(如時效)
Q3:刑法犯罪理論之演進介紹
其實上述這一個犯罪檢驗的流程可是經過長久的法學研究而來,故接下來本書稍微簡介一下犯罪理論的演進。
壹、古典三階犯罪體系【建立於經驗法則】
一、不法(純客觀判斷):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
對每一個具體犯罪事實的抽象描述,是客觀的要件而不具有評價色彩(中性),積極(正面)的構成要件,行為理論採因果行為論。
(二)違法性:
消極判斷是否有排除違法性的情況存在,消極(反面)的構成要件,此時僅承認法定的阻卻違法事由,否定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阻卻違法事由係客觀判斷,否認主觀阻卻違法事由。
二、罪責(純主觀判斷):
罪責:罪責本質採取心理責任理論,所以故意(對於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與過失(能注意而未注意)是兩種不同的罪責型態,且對於不法意識的定位採取故意理論。
貳、新古典犯罪三階層體系
一、構成要件:
行為理論採取社會行為理論,認為行為必須透過社會意義的理解及判斷,此時承認特殊主觀要素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例如意圖)
二、違法性:
認為違法性乃指行為在實質上具有社會侵害性,因此產生實質違法理論,故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就是這時期的產物。
三、罪責:
對於罪責的本質,採取規範責任理論,認為罪責之本質是可非難性,故意和過失仍是罪責要素。然而,不法意識的定位仍採故意理論。
參、新古典暨目的論綜合階層體系
一、構成要件:
目的行為論認為行為是目的的實踐,行為是一種受意志支配和控制的現象,從此可窺見行為中必然包含最重要的支配要素,依行為之目的區分不法之程度,另外此時確認主觀構成要件要素的存在。換言之,故意成為主觀不法構成要件要素,而過失則為違反注意義務,歸類成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在於多數見解過失犯無主觀不法要件。
二、違法性:
其認為阻卻違法事由亦須考量主觀之阻卻違法事由。(須具備行為非價及結果非價之判斷)
三、罪責:
採取規範責任論 (期待可能性、可非難性),對不法意識的定位採取罪責理論。
Q4:何謂三階理論與二階理論?
很多考生剛開始接觸刑法時,會聽到「二階理論」與「三階理論」的說法,其實二階與三階之差異就在於要不要把「不法」細分成兩個層次檢驗(即傳統三階檢驗)還是要把「不法」在同一層次檢驗完畢,所以探討兩者檢驗的內容其實大同小異,差異在於檢驗的「方式」有所不同而已,然而當代學者與實務皆採取「三階理論」檢驗模式,所以建議考生在國家考試時,仍以三階模式寫作為宜,以下針對二階理論與三階理論作簡單介紹:
壹、負面構成要件理論(二階理論)
一、整體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
(一)客觀要件:
1.事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正面要素)
2.事實上無阻卻違法情狀(負面要素)
(二)主觀:
1.對於客觀犯罪事實之認識
2.對於無阻卻違法事實存在的認識
二、罪責
貳、三階理論
一、要件該當性(對行為檢驗正面表列):
(一)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不成立,討論未遂犯之可能
1.成文構成要件要素
2.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因果關係)
(二)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不成立,討論過失犯之可能
1.構成要件故意(知、欲)
2.特殊之主觀不法意圖
二、違法性(對行為檢驗反面表列):
(一)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刑法第21條至第24條)
(二)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得被害人承諾、推測承諾、義務衝突)
三、罪責(對行為「人」之檢驗):
(一)責任能力
(二)故意罪責
(三)不法意識
(四)欠缺減免罪責事由特殊罪責事由(期待可能性)
目次
第一篇 刑法緒論/001
第一章 刑法的基本概念/003
第一節 刑法之涵義/003
第二節 犯罪分類/003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則/030
第一節 罪刑法定原則/030
第二節 法益保全原則/042
第三節 責任原則/042
第三章 刑法之運用及解釋/045
第一節 刑法效力/045
第二節 刑法之解釋及用語/073
第二篇 構成要件/129
第一章 刑法上行為之概念/131
第二章 構成要件/133
第一節 構成要件之概念/133
第二節 行為主體與客體/133
第三節 行為與因果關係(專屬結果犯之檢驗要件)/135
第四節 構成要件之故意/155
第三篇 違法性/165
第一章 概念述說/167
第一節 違法性的意義/167
第二節 可罰違法性及開放性構成要件(實質違法性之思維)/168
第二章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173
第一節 依法令之行為/173
第二節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184
第三節 正當防衛/185
第四節 緊急避難/223
第三章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239
第一節 得被害人承諾之行為/239
第二節 義務衝突/244
第四篇 有責性/249
第一章 罪責與責任能力/251
第一節 罪責原則的意義/251
第二節 責任能力/251
第三節 原因自由行為/260
第二章 罪責型態與不法意識/272
第一節 罪責型態/272
第二節 不法意識/272
第三章 期待可能性/274
第一節 意義/274
第二節 期待可能性的判斷標準/274
第五篇 其他的可罰性要件/277
第一章 概說/279
第二章 客觀處罰條件/281
第一節 意義/281
第二節 型態/281
第三節 概念分析/285
第六篇 刑法上的錯誤/287
第一章 概念述說/289
第二章 錯誤的類型/290
第一節 構成要件錯誤/290
第二節 禁止錯誤/333
第三節 包攝錯誤/340
第四節 其他處罰要件的錯誤/341
第七篇 未遂犯/345
第一章 犯罪行為階段/347
第二章 未遂犯/351
第一節 未遂犯之處罰基礎(未遂理論)/351
第二節 未遂之要件/353
第三節 不能未遂/364
第四節 中止犯/379
第八篇 犯罪行為人之型態/401
第一章 犯罪行為人型態總論/403
第一節 正犯與參與犯區分理論/403
第二節 必要共犯/417
第二章 犯罪行為人型態各論/423
第一節 間接正犯/423
第二節 共同正犯/436
第三節 共犯─基礎概念/475
第四節 共犯各論(一):教唆犯/477
第五節 共犯各論(二):幫助犯/506
第六節 共犯各論(三):連鎖之共犯/533
第七節 正犯、共犯與身分/536
第九篇 過失之作為犯/547
第一章 過失之作為犯之概論/549
第一節 過失之意義/549
第二節 過失作為犯成立要件與解題架構/550
第三節 業務過失(新法已刪除「業務」)/571
第二章 加重結果犯/574
第一節 加重結果犯之意義/574
第二節 加重結果犯之成立要件/574
第十篇 不作為犯/587
第一章 不作為犯之概論/589
第一節 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區分/589
第二節 作為與不作為之區分/590
第二章 不純正不作為犯/592
第一節 不純正不作為之成立要件/592
第二節 不純正不作為之違法性─以義務衝突為例/606
第三節 不純正不作為之罪責/607
第四節 不純正不作為之著手/607
第五節 不純正不作為之正犯與共犯之區分/610
第六節 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615
第十一篇 競合論/623
第一章 競合論之概述/625
第一節 基本概念/625
第二節 行為數判斷(一行為之認定)/625
第三節 法益種類之判斷/631
第四節 競合之型態/635
第二章 實務上之競合問題/669
第一節 實務見解競合之類型(一):包括一罪/669
第二節 實務見解競合之類型(二):單純一罪/682
第三節 連續犯廢除後犯罪之競合問題/684
第四節 結合犯/692
第五節 犯意變更與另行起意/697
第十二篇 刑罰論/703
第一章 刑罰論之概述/705
第一節 刑罰種類/705
第二節 沒收/710
第三節 刑罰之適用/794
第二章 犯罪行為之法律效果/796
第一節 刑罰之加重與減免/796
第二節 易刑處分/832
第三節 緩刑與假釋/842
第四節 保安處分/879
第一章 刑法的基本概念/003
第一節 刑法之涵義/003
第二節 犯罪分類/003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則/030
第一節 罪刑法定原則/030
第二節 法益保全原則/042
第三節 責任原則/042
第三章 刑法之運用及解釋/045
第一節 刑法效力/045
第二節 刑法之解釋及用語/073
第二篇 構成要件/129
第一章 刑法上行為之概念/131
第二章 構成要件/133
第一節 構成要件之概念/133
第二節 行為主體與客體/133
第三節 行為與因果關係(專屬結果犯之檢驗要件)/135
第四節 構成要件之故意/155
第三篇 違法性/165
第一章 概念述說/167
第一節 違法性的意義/167
第二節 可罰違法性及開放性構成要件(實質違法性之思維)/168
第二章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173
第一節 依法令之行為/173
第二節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184
第三節 正當防衛/185
第四節 緊急避難/223
第三章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239
第一節 得被害人承諾之行為/239
第二節 義務衝突/244
第四篇 有責性/249
第一章 罪責與責任能力/251
第一節 罪責原則的意義/251
第二節 責任能力/251
第三節 原因自由行為/260
第二章 罪責型態與不法意識/272
第一節 罪責型態/272
第二節 不法意識/272
第三章 期待可能性/274
第一節 意義/274
第二節 期待可能性的判斷標準/274
第五篇 其他的可罰性要件/277
第一章 概說/279
第二章 客觀處罰條件/281
第一節 意義/281
第二節 型態/281
第三節 概念分析/285
第六篇 刑法上的錯誤/287
第一章 概念述說/289
第二章 錯誤的類型/290
第一節 構成要件錯誤/290
第二節 禁止錯誤/333
第三節 包攝錯誤/340
第四節 其他處罰要件的錯誤/341
第七篇 未遂犯/345
第一章 犯罪行為階段/347
第二章 未遂犯/351
第一節 未遂犯之處罰基礎(未遂理論)/351
第二節 未遂之要件/353
第三節 不能未遂/364
第四節 中止犯/379
第八篇 犯罪行為人之型態/401
第一章 犯罪行為人型態總論/403
第一節 正犯與參與犯區分理論/403
第二節 必要共犯/417
第二章 犯罪行為人型態各論/423
第一節 間接正犯/423
第二節 共同正犯/436
第三節 共犯─基礎概念/475
第四節 共犯各論(一):教唆犯/477
第五節 共犯各論(二):幫助犯/506
第六節 共犯各論(三):連鎖之共犯/533
第七節 正犯、共犯與身分/536
第九篇 過失之作為犯/547
第一章 過失之作為犯之概論/549
第一節 過失之意義/549
第二節 過失作為犯成立要件與解題架構/550
第三節 業務過失(新法已刪除「業務」)/571
第二章 加重結果犯/574
第一節 加重結果犯之意義/574
第二節 加重結果犯之成立要件/574
第十篇 不作為犯/587
第一章 不作為犯之概論/589
第一節 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區分/589
第二節 作為與不作為之區分/590
第二章 不純正不作為犯/592
第一節 不純正不作為之成立要件/592
第二節 不純正不作為之違法性─以義務衝突為例/606
第三節 不純正不作為之罪責/607
第四節 不純正不作為之著手/607
第五節 不純正不作為之正犯與共犯之區分/610
第六節 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615
第十一篇 競合論/623
第一章 競合論之概述/625
第一節 基本概念/625
第二節 行為數判斷(一行為之認定)/625
第三節 法益種類之判斷/631
第四節 競合之型態/635
第二章 實務上之競合問題/669
第一節 實務見解競合之類型(一):包括一罪/669
第二節 實務見解競合之類型(二):單純一罪/682
第三節 連續犯廢除後犯罪之競合問題/684
第四節 結合犯/692
第五節 犯意變更與另行起意/697
第十二篇 刑罰論/703
第一章 刑罰論之概述/705
第一節 刑罰種類/705
第二節 沒收/710
第三節 刑罰之適用/794
第二章 犯罪行為之法律效果/796
第一節 刑罰之加重與減免/796
第二節 易刑處分/832
第三節 緩刑與假釋/842
第四節 保安處分/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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