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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民商事訴訟(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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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民商事訴訟(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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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編寫本書的目的在於著力創新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機制,加快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家國情懷、通曉國際規則、能夠參與國際法律事務、善於維護國家利益、勇於推動全球治理體系變革的高素質涉外法治人才,為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更好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撐。全書共分為十三章,內容為跨國民商事訴訟概述,跨國民商事訴訟中的當事人與參與人,國家豁免理論與實踐,涉外管轄的理論依據與實踐類型,管轄權衝突與解決,不同類型案件管轄權,對外送達,域外證據的取得與效力認定,臨時措施,審理程序,判決的域外承認與執行,中國區際民商事訴訟,中國國際商事法庭。

作者簡介

袁發強,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2015——2020)中國哲學社會科學(法學類)最有影響力學者。英國倫敦大學、美國杜克大學、荷蘭萊頓大學訪問學者。主要研究領域:國際私法、國際商事仲裁法、海商法、航空法。已出版專著5部,主編教材6部,參編教材6部,譯著2部。

序言
自1979年對外開放以來,我國與世界各國在經濟和民事交往方面有了巨大發展。在廣泛的民商事交往活動中難免會產生矛盾和糾紛,需要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由此,各國法院都需要審理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解決涉外管轄權、外國人的訴訟法律地位、域外送達與取證、外國法查明、法律選擇適用、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等一系列法律問題。一國規範這些問題的法律制度被統稱為涉外民商事訴訟法律制度。由於各國法律文化不同,涉外民商事訴訟法律制度中的法律規範並不一定會被單獨立法,可能會與國內民事訴訟法律制度合並,規定在同一部法律之中。因此,在開設民事訴訟法學的我國高校法學課程中,涉外民商事訴訟法律制度很容易被忽視。這既是受專業課程學時的限制,也是因為以往涉外民商事案件數量有限而不被重視。由此出現一個奇怪的現象:涉外民事訴訟立法在《民事訴訟法》中,但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卻未特別講授;傳統的國際私法學本以衝突法為中心,主要講授不同類型涉外民商事關係的法律選擇與適用,近年來卻逐步擴大涉外民事訴訟程序和國際商事仲裁部分的法律知識容量,將法律選擇適用放在處理涉外民商事糾紛的大背景下。不過,同樣受教學課時的限制,難以深入講解。這說明,有必要將“涉外民事訴訟”與“國際商事仲裁”單列出來,以滿足培養法律人才的實踐需要。
21世紀是一個大變局時代,也是體現“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時代。在各國交往深度融合、互相依存的同時,基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海外利益的需要,各國高度重視對外行使司法管轄權。我國在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同時,需要充分重視涉外民商事糾紛的管轄和審理,向世界展現一個負責任大國的擔當。這也是維護我國司法主權,保護我國國家和公民利益的客觀需要。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統籌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2023年11月27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加強涉外法制建設”“建設協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實施體系,提升涉外執法司法效能”,要“早日培養出一批政治立場堅定、專業素質過硬、通曉國際規則、精通涉外法律實務的涉外法治人才”。新華社:《習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體學習時強調:加強涉外法治建設,營造有利的法制條件和外部環境》2023年11月28日,http://m.news.cn/202311/28/c_1129996975.htm。這就需要加大涉外法律知識教育的力度,傳授符合實踐需要的涉外法學理論與方法。
本教材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因應我國涉外法律人才培養需要而編撰。在參考了以往國際民事訴訟教材的基礎之上,本教材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努力與嘗試:
第一,從國際私法學的理論思維範式中跳脫出來。法律淵源、法律選擇理論、衝突規範等通常是法院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適用問題,只是涉外民商事訴訟過程中的一個環節。因此,教材不宜過多介紹國際私法學的知識,也不宜以國際私法學的視角過分講解有關國際公約的內容,例如海牙送達公約、海牙協議選擇法院公約、海牙判決承認執行公約等。
第二,從強調部門法和部門法學的思維中跳脫出來。在概論和總體觀點上,不刻意討論國際民商事訴訟的部門法地位、調整物件和調整方法、法律淵源等傳統話題;也不刻意追求知識內容的理論體系化,而是從訴訟程序的過程順序展示其知識內容以及與國內訴訟的區別。為此,本教材沒有採用涉外民事訴訟法學、國際民事訴訟法學等沿襲部門法或部門法學劃分的結構模式,無意強調這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或部門法學,而是採用了國際社會比較常用的跨國民商事訴訟。這或許不夠嚴謹,但避免陷入部門法學之爭,重在傳授實際知識。
第三,注重反映我國的最新立法與司法實踐。經過40多年的對外開放,我國已經積累了相當的涉外民商事訴訟案例。以我國法院處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為視角,將相關案例的評析融入教材,有利於提升學生對我國涉外司法理論及規範的感性認知,培養學生的實際運用能力。
第四,在編寫體例上,每章開篇以訴訟中的具體法律問題導入,引出每章講授的內容,讓學生感知該章在實際訴訟程序中的作用和意義。每章結尾處,設計一題多問、連續追問的方式;在拓展閱讀部分,除列出書名和文章名稱外,還簡要說明閱讀的建議及點評;布置案例分析題時,對案例適當加工,使學習者深入思考。
序言
自1979年對外開放以來,我國與世界各國在經濟和民事交往方面有了巨大發展。在廣泛的民商事交往活動中難免會產生矛盾和糾紛,需要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由此,各國法院都需要審理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解決涉外管轄權、外國人的訴訟法律地位、域外送達與取證、外國法查明、法律選擇適用、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等一系列法律問題。一國規範這些問題的法律制度被統稱為涉外民商事訴訟法律制度。由於各國法律文化不同,涉外民商事訴訟法律制度中的法律規範並不一定會被單獨立法,可能會與國內民事訴訟法律制度合並,規定在同一部法律之中。因此,在開設民事訴訟法學的我國高校法學課程中,涉外民商事訴訟法律制度很容易被忽視。這既是受專業課程學時的限制,也是因為以往涉外民商事案件數量有限而不被重視。由此出現一個奇怪的現象:涉外民事訴訟立法在《民事訴訟法》中,但民事訴訟法學課程卻未特別講授;傳統的國際私法學本以衝突法為中心,主要講授不同類型涉外民商事關係的法律選擇與適用,近年來卻逐步擴大涉外民事訴訟程序和國際商事仲裁部分的法律知識容量,將法律選擇適用放在處理涉外民商事糾紛的大背景下。不過,同樣受教學課時的限制,難以深入講解。這說明,有必要將“涉外民事訴訟”與“國際商事仲裁”單列出來,以滿足培養法律人才的實踐需要。
21世紀是一個大變局時代,也是體現“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時代。在各國交往深度融合、互相依存的同時,基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海外利益的需要,各國高度重視對外行使司法管轄權。我國在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同時,需要充分重視涉外民商事糾紛的管轄和審理,向世界展現一個負責任大國的擔當。這也是維護我國司法主權,保護我國國家和公民利益的客觀需要。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統籌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2023年11月27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加強涉外法制建設”“建設協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實施體系,提升涉外執法司法效能”,要“早日培養出一批政治立場堅定、專業素質過硬、通曉國際規則、精通涉外法律實務的涉外法治人才”。新華社:《習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體學習時強調:加強涉外法治建設,營造有利的法制條件和外部環境》2023年11月28日,http://m.news.cn/202311/28/c_1129996975.htm。這就需要加大涉外法律知識教育的力度,傳授符合實踐需要的涉外法學理論與方法。
本教材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因應我國涉外法律人才培養需要而編撰。在參考了以往國際民事訴訟教材的基礎之上,本教材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努力與嘗試:
第一,從國際私法學的理論思維範式中跳脫出來。法律淵源、法律選擇理論、衝突規範等通常是法院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適用問題,只是涉外民商事訴訟過程中的一個環節。因此,教材不宜過多介紹國際私法學的知識,也不宜以國際私法學的視角過分講解有關國際公約的內容,例如海牙送達公約、海牙協議選擇法院公約、海牙判決承認執行公約等。
第二,從強調部門法和部門法學的思維中跳脫出來。在概論和總體觀點上,不刻意討論國際民商事訴訟的部門法地位、調整物件和調整方法、法律淵源等傳統話題;也不刻意追求知識內容的理論體系化,而是從訴訟程序的過程順序展示其知識內容以及與國內訴訟的區別。為此,本教材沒有採用涉外民事訴訟法學、國際民事訴訟法學等沿襲部門法或部門法學劃分的結構模式,無意強調這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或部門法學,而是採用了國際社會比較常用的跨國民商事訴訟。這或許不夠嚴謹,但避免陷入部門法學之爭,重在傳授實際知識。
第三,注重反映我國的最新立法與司法實踐。經過40多年的對外開放,我國已經積累了相當的涉外民商事訴訟案例。以我國法院處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為視角,將相關案例的評析融入教材,有利於提升學生對我國涉外司法理論及規範的感性認知,培養學生的實際運用能力。
第四,在編寫體例上,每章開篇以訴訟中的具體法律問題導入,引出每章講授的內容,讓學生感知該章在實際訴訟程序中的作用和意義。每章結尾處,設計一題多問、連續追問的方式;在拓展閱讀部分,除列出書名和文章名稱外,還簡要說明閱讀的建議及點評;布置案例分析題時,對案例適當加工,使學習者深入思考。
本教材為專門開設涉外民事訴訟或跨國民事訴訟課程的需要而編撰,著眼於我國涉外民商事訴訟司法實踐的現狀與未來發展需要,目標是為我國涉外司法實踐培養應用型人才,既可以作為法學本科學生的選修課程教材,也可以作為“涉外律師”專業的碩士研究生課程參考教材。
本教材由主編設計章節知識點、編寫體例,各位參編者分工負責,最後由主編統稿審校。盡管已經仔細審校,難免存在不當之處,誠望各位讀者在發現問題後及時告知我們,以便修訂和補正。

本教材由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國際私法教研室集體完成。各章節編寫分工情況如下:
袁發強教授:第一章、第六章、第十三章;
陳國軍副教授:第二章;
杜濤教授:第三章;
李晶副教授:第四章、第五章;
許凱教授:第七章;
張虎教授:第八章、第九章;
司文副教授: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
國際法專業博士研究生胡程航同學和蘇超同學,碩士研究生馬道賀同學和何元曦同學協助主編完成了書稿統編審校。

袁發強2024年 4 月 10 日
本教材由主編設計章節知識點、編寫體例,各位參編者分工負責,最後由主編統稿審校。盡管已經仔細審校,難免存在不當之處,誠望各位讀者在發現問題後及時告知我們,以便修訂和補正。

本教材由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國際私法教研室集體完成。各章節編寫分工情況如下:
袁發強教授:第一章、第六章、第十三章;
陳國軍副教授:第二章;
杜濤教授:第三章;
李晶副教授:第四章、第五章;
許凱教授:第七章;
張虎教授:第八章、第九章;
司文副教授: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
國際法專業博士研究生胡程航同學和蘇超同學,碩士研究生馬道賀同學和何元曦同學協助主編完成了書稿統編審校。

袁發強2024年 4 月 10 日

目次

CONTENTS序言

第一章概論
第一節跨國民商事訴訟的特點
第二節法律淵源
第三節學習意義與方法

第二章跨國民商事訴訟中的當事人與參與人
第一節外國人民商事訴訟地位的國民待遇原則
第二節當事人的國際民商事訴訟地位
第三節其他訴訟參與人

第三章國家豁免理論與實踐
第一節國家豁免的基本理論
第二節國家豁免的實踐
第三節我國國家豁免的理論與實踐

第四章涉外管轄的依據與實踐類型
第一節涉外管轄的依據
第二節一般管轄與特別管轄
第三節協議管轄
第四節專屬管轄第五章國際民事管轄權的衝突與解決
第一節國際民事管轄權的衝突與平行訴訟
第二節國際民事管轄權衝突的國際協調
第三節管轄權衝突解決的國內路徑

第六章不同類型案件的管轄權
第一節涉外家事案件管轄權
第二節涉外物權管轄權
第三節涉外商事合同案件管轄權
第四節涉外商事侵權案件管轄權
第五節涉外知識產權商事案件管轄權

第七章域外送達
第一節域外送達概述
第二節域外送達途徑
第三節中國的域外送達制度

第八章域外證據的取得與效力
第一節域外證據取得
第二節證據調查程序
第三節域外證據保全
第四節我國域外取證制度

第九章臨時措施
第一節臨時措施的概念、種類與意義
第二節涉外臨時措施的管轄權
第三節涉外臨時措施的作出
第四節涉外臨時措施的效力

第十章國際民商事訴訟中的法律適用與外國法查明
第一節識別問題與法律適用
第二節先決問題與法律適用
第三節外國法的查明
第四節外國法的排除

第十一章法院判決的域外承認與執行
第一節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依據
第二節申請承認與執行外國判決的程序
第三節外國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的條件

第十二章中國的區際民商事訴訟
第一節內地與香港的區際民商事訴訟
第二節內地與澳門的區際民商事訴訟
第三節大陸與臺灣地區的區際民商事訴訟

第十三章國際商事法庭
第一節國際商事法庭概述
第二節中國國際商事法庭概述
第三節中國國際商事法庭程序性規定

附錄:公約中英文對照表(按出現順序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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