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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序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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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和平統一」」是中國大陸自1979年來以的對台政策方針,不料45年過去了,兩岸距離「和平統一」反而更行更遠。中國大陸《反分裂國家法》明定「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是採取非和平手段處理台灣問題的條件之一,兩岸「和平統一」遲遲未能實現,不就意味著兩岸將面臨武力衝突?美國不樂見「和平統一」、中國大陸「和平統一」作為乏力、台灣無意兩岸「和平統一」的政策錯位,使得兩岸關係正朝向最壞劇本的方向發展,若不能及時轉向,兩岸兵戎相見將指日可待。
序
▌自序
兩岸「和平統一」是中國大陸自1979年來以的對台政策方針,不料45年過去了,兩岸距離「和平統一」不但沒有更近,反而顯得更遠,究竟發生了什麼事?為何大陸的「和平統一」政策反而讓兩岸距離「和平統一」愈來愈遠。中國大陸2005年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其中採取非和平手段處理台灣問題的條件之一就是「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兩岸「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已經完全喪失了嗎?若果如此,不就意味著兩岸即將兵戎相見?
關心兩岸關係發展的人士都清楚,影響兩岸關係的因素不外乎美國因素、中國大陸因素及台灣本身的因素。兩岸和平一遲遲無法實現,也勢必與上述三項因素有關。因此本書將探討美國、中國大陸、及台灣的那些政策取向,導致兩岸「和平統一」不可能實現,而面臨必須採取非和平手段來促成兩岸統一之困境的原因。若三方未能及時調整政策,面臨兵戎相見的狀況將指日可待。
兩岸「和平統一」是中國大陸自1979年來以的對台政策方針,不料45年過去了,兩岸距離「和平統一」不但沒有更近,反而顯得更遠,究竟發生了什麼事?為何大陸的「和平統一」政策反而讓兩岸距離「和平統一」愈來愈遠。中國大陸2005年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其中採取非和平手段處理台灣問題的條件之一就是「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兩岸「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已經完全喪失了嗎?若果如此,不就意味著兩岸即將兵戎相見?
關心兩岸關係發展的人士都清楚,影響兩岸關係的因素不外乎美國因素、中國大陸因素及台灣本身的因素。兩岸和平一遲遲無法實現,也勢必與上述三項因素有關。因此本書將探討美國、中國大陸、及台灣的那些政策取向,導致兩岸「和平統一」不可能實現,而面臨必須採取非和平手段來促成兩岸統一之困境的原因。若三方未能及時調整政策,面臨兵戎相見的狀況將指日可待。
目次
▌目次
林序/林中斌
徐序/徐斯勤
張序/張裕亮
黃序/黃奎博
自序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兩岸為何要「和平統一」?
第二節 兩岸統一涉及的理論問題
第三節 章節安排
第二章 美國不樂見兩岸「和平統一」
第一節 美國台海政策的戰略思考
第二節 兩岸「和平統一」恐傷及美國國家利益
第三節 美國一中政策的弔詭
第三章 中國大陸兩岸「和平統一」政策乏力
第一節 一中原則難縮短統一距離
第二節 外交打壓與武力威嚇效應遞減
第三節 經濟融合效果不彰
第四章 台灣無意兩岸「和平統一」
第一節 不統思維是政治正確
第二節 國際空間打壓引發反感
第三節 經濟利益無法增進認同感
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 兩岸「和平統一」無實現條件
第二節 最壞劇本正在登場
參考文獻
林序/林中斌
徐序/徐斯勤
張序/張裕亮
黃序/黃奎博
自序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兩岸為何要「和平統一」?
第二節 兩岸統一涉及的理論問題
第三節 章節安排
第二章 美國不樂見兩岸「和平統一」
第一節 美國台海政策的戰略思考
第二節 兩岸「和平統一」恐傷及美國國家利益
第三節 美國一中政策的弔詭
第三章 中國大陸兩岸「和平統一」政策乏力
第一節 一中原則難縮短統一距離
第二節 外交打壓與武力威嚇效應遞減
第三節 經濟融合效果不彰
第四章 台灣無意兩岸「和平統一」
第一節 不統思維是政治正確
第二節 國際空間打壓引發反感
第三節 經濟利益無法增進認同感
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 兩岸「和平統一」無實現條件
第二節 最壞劇本正在登場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兩岸為何要「和平統一」?
中國大陸人大委員長葉劍英於1979年1月1日發表「告台灣同胞書」,提出兩岸「和平統一」的政策綱領,確立了未來兩岸統一要採取和平方式的路線。然而40餘年過去了,兩岸不但距離「和平統一」愈來愈遠,中國大陸反而有放棄「和平統一」而改採武力統一的態勢。尤其是中國大陸在2005年曾經通過《反分裂法》,其中採取非和平方式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條件之一,即為『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由此可知,雖然統一是中國大陸兩岸關係的終局安排,以和平方式優先,但是當窮盡一切和平方式仍然無法達成目標,也不排除使用非和平方式,這就是北京當局制訂《反分裂法》的用意所在。
此外,《反分裂法》也明定「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兩條件,北京當局都有可能採取非和平手段來實現統一。換言之,台灣要脫離中國獨立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除非北京當局改變立場,或著是內外部發生重大事變,使其沒有能力使用非和平方式來統一台灣;又或者台灣已經準備好為獨立而戰,並在國際社會支持下打贏獨立戰爭,才有可能。問題是台灣軍民已經做好為獨立而戰的準備了嗎?即使台灣做好準備,國際社會有足夠力量支援嗎?若是戰敗,台灣就完全落入北京當局之手,不是損失更大嗎?
烏克蘭在俄烏戰爭中得到國際社會支持的力量少嗎?但是兩年多戰爭結果讓烏克蘭近五分之一國土仍然被俄羅斯佔領,且根據歐盟救援組織的估計有800多萬烏克蘭人民成為難民,台灣若與大陸發生戰爭,國際支持的力量肯定不會比烏克蘭多,結局如何相信大家都已心知肚明!更何況若戰爭發生地是在台灣本島,如此高的人口密度,傷亡恐怕會比烏克蘭有過之而不及,所以應該想方設法避戰,否則戰爭慘烈的程度,恐會超過人們的想像。既然獨立必然面臨戰爭,若不想戰爭,只能選擇「和平統一」,關鍵在於何時「和平統一」對台灣最有利?
實際上兩岸「和平統一」並非北京當局片面的主張,《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都預設兩岸統一的終局安排。君不見《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國民大會經過修憲虛級化後,領土變更程序修改為:「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既然中華民國憲法明定領土範圍為「依其固有之疆域」,在未修憲前,領土包含「固有之疆域」的中國大陸,不是再自然也局如何相信大家都已心知肚明!更何況若戰爭發生地是在台灣本島,如此高的人口密度,傷亡恐怕會比烏克蘭有過之而不及,所以應該想方設法避戰,否則戰爭慘烈的程度,恐會超過人們的想像。既然獨立必然面臨戰爭,若不想戰爭,只能選擇「和平統一」,關鍵在於何時「和平統一」對台灣最有利?
實際上兩岸「和平統一」並非北京當局片面的主張,《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都預設兩岸統一的終局安排。君不見《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國民大會經過修憲虛級化後,領土變更程序修改為:「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既然中華民國憲法明定領土範圍為「依其固有之疆域」,在未修憲前,領土包含「固有之疆域」的中國大陸,不是再自然也不過的事嗎?因此根據憲法而制定規範兩岸人民交流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才會明定「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在兩岸都屬中華民國領土的情況下,有朝一日達成統一,不也是水到渠成嗎?
更何況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在前言的部分提及「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等的字句;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精神所訂定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第1條也明定:「『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既然都提及「國家統一前」的需要,不就代表「現狀」是暫時現象,未來是要朝向統一的方向發展嗎?任何支持台灣獨立或永久維持現狀的主張,其實都有違憲之虞,只是為了達到某種政治目的。
1991年總統府國統會制訂,後經行政院院會決議通過的「國家統一綱領」,將兩岸關係發展區分為三階段,分別為近程交流互惠、中程互信合作、遠程協商統一;其中協商統一階段工作為:「成立兩岸統一協商機構,依據兩岸人民意願,秉持『政治民主、經濟自由、社會公平及軍隊國家化』的原則,共商統一大業,研訂憲政體制,以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中國」。儘管《國家統一綱領》在2006年5月終止適用,但是並未廢止,因此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而制訂的《國家統一綱領》,仍然對兩岸關係未來的發展,提供可依循的路線圖之一。
第一節 兩岸為何要「和平統一」?
中國大陸人大委員長葉劍英於1979年1月1日發表「告台灣同胞書」,提出兩岸「和平統一」的政策綱領,確立了未來兩岸統一要採取和平方式的路線。然而40餘年過去了,兩岸不但距離「和平統一」愈來愈遠,中國大陸反而有放棄「和平統一」而改採武力統一的態勢。尤其是中國大陸在2005年曾經通過《反分裂法》,其中採取非和平方式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條件之一,即為『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由此可知,雖然統一是中國大陸兩岸關係的終局安排,以和平方式優先,但是當窮盡一切和平方式仍然無法達成目標,也不排除使用非和平方式,這就是北京當局制訂《反分裂法》的用意所在。
此外,《反分裂法》也明定「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兩條件,北京當局都有可能採取非和平手段來實現統一。換言之,台灣要脫離中國獨立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除非北京當局改變立場,或著是內外部發生重大事變,使其沒有能力使用非和平方式來統一台灣;又或者台灣已經準備好為獨立而戰,並在國際社會支持下打贏獨立戰爭,才有可能。問題是台灣軍民已經做好為獨立而戰的準備了嗎?即使台灣做好準備,國際社會有足夠力量支援嗎?若是戰敗,台灣就完全落入北京當局之手,不是損失更大嗎?
烏克蘭在俄烏戰爭中得到國際社會支持的力量少嗎?但是兩年多戰爭結果讓烏克蘭近五分之一國土仍然被俄羅斯佔領,且根據歐盟救援組織的估計有800多萬烏克蘭人民成為難民,台灣若與大陸發生戰爭,國際支持的力量肯定不會比烏克蘭多,結局如何相信大家都已心知肚明!更何況若戰爭發生地是在台灣本島,如此高的人口密度,傷亡恐怕會比烏克蘭有過之而不及,所以應該想方設法避戰,否則戰爭慘烈的程度,恐會超過人們的想像。既然獨立必然面臨戰爭,若不想戰爭,只能選擇「和平統一」,關鍵在於何時「和平統一」對台灣最有利?
實際上兩岸「和平統一」並非北京當局片面的主張,《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都預設兩岸統一的終局安排。君不見《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國民大會經過修憲虛級化後,領土變更程序修改為:「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既然中華民國憲法明定領土範圍為「依其固有之疆域」,在未修憲前,領土包含「固有之疆域」的中國大陸,不是再自然也局如何相信大家都已心知肚明!更何況若戰爭發生地是在台灣本島,如此高的人口密度,傷亡恐怕會比烏克蘭有過之而不及,所以應該想方設法避戰,否則戰爭慘烈的程度,恐會超過人們的想像。既然獨立必然面臨戰爭,若不想戰爭,只能選擇「和平統一」,關鍵在於何時「和平統一」對台灣最有利?
實際上兩岸「和平統一」並非北京當局片面的主張,《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都預設兩岸統一的終局安排。君不見《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明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國民大會經過修憲虛級化後,領土變更程序修改為:「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既然中華民國憲法明定領土範圍為「依其固有之疆域」,在未修憲前,領土包含「固有之疆域」的中國大陸,不是再自然也不過的事嗎?因此根據憲法而制定規範兩岸人民交流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才會明定「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在兩岸都屬中華民國領土的情況下,有朝一日達成統一,不也是水到渠成嗎?
更何況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在前言的部分提及「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等的字句;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精神所訂定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第1條也明定:「『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既然都提及「國家統一前」的需要,不就代表「現狀」是暫時現象,未來是要朝向統一的方向發展嗎?任何支持台灣獨立或永久維持現狀的主張,其實都有違憲之虞,只是為了達到某種政治目的。
1991年總統府國統會制訂,後經行政院院會決議通過的「國家統一綱領」,將兩岸關係發展區分為三階段,分別為近程交流互惠、中程互信合作、遠程協商統一;其中協商統一階段工作為:「成立兩岸統一協商機構,依據兩岸人民意願,秉持『政治民主、經濟自由、社會公平及軍隊國家化』的原則,共商統一大業,研訂憲政體制,以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中國」。儘管《國家統一綱領》在2006年5月終止適用,但是並未廢止,因此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而制訂的《國家統一綱領》,仍然對兩岸關係未來的發展,提供可依循的路線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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