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根•埃利希在中國的法社會學界可謂家喻戶曉。“在當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時代,法的發展的重心既不在於立法,也不在於法學或司法判決,而在於社會本身。”也許埃利希的這句話中就包含有任何一種法社會學原理的精髓,其著作《法社會學原理》奠定了社會法學這門學科的基本地位。作者在《法社會學原理》一書中圍繞著“法律發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學,也不在司法裁決,而在社會本身”的主題,系統地闡述了其“法律社會學”的基本原理,特別是其中的“活法”觀念。這一觀念批判了概念法學的國家主義法觀念,指出真正的法律不是由國家制定的成文法,而是由各種社會聯合體自發產生的和為人們自覺遵守的實際起作用的法律,其本質就是聯合體的內部秩序。法律包括法律事實、法律規範和法律命題三個方面,後二者是法學家在認識前者的基礎上創制的。法律規範又分為一級規範和次級規範,它是法學家在認識“活法”和處理社會糾紛的基礎上發現的。因此。作為法學家之一的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自由的科學發現”解釋和補充已有法律規則的不足。在該書中埃利希還就社會法學的研究方法作了論述,認為真正的法學不應停留於對已有法律文獻的研究,而應深入生活觀察聯合體的內部秩序。該書的出版極大地助益了法學界對法學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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