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家蓁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2022/10/01
裝訂:平裝
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取代過往95指令,其目的主要係強化大數據時代下數據主體權利,賦予其知情權、接近使用權、更正權、被遺忘權、限制處理權、資料可攜權、拒絕權與自動化決策限制權等八項權利,並課與數據控管者告知、採取安全措施、通知與遵法等義務。GDPR為目前世界最為嚴苛的數據保護法並設有廣泛的域外效力,在GDPR生效後世界各國數據保護相關法律規範亦隨之革新,我國為取得歐盟適足性(adequacy decision)認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GDPR為修法方向。我國個資法以課與數據控管者義務為主,就數據主體權利幾乎僅規定於第3條與第11條,且未將各項權利可行使情形明確區分。本文就GDPR與個資法之數據主體權利、數據控管者義務與跨境傳輸等規範進行比較後,針對個資法不足之處提出修法建議。隨著科技發展,世界各國愈來愈重視個人資料保護,大數據帶來數據紅利的同時亦侵害數據主體,故本文主張透過建構完整的數據賦權制度使數據主體避免侵害或受到侵害時得以主張權利。除比較GDPR規定外,將《歐洲數據戰略》(European Data Strategy)、《資料治理規則》(Data Governance Act)草案及《電子隱私條例》(ePrivacy Regulation, ePR)草案重點納入討論並羅列可資參考部分,本文認為數據權財產化與衍生數據保護乃為將來數據保護規範趨勢,故亦探討數據權性質之轉變、數據財產化權利以及衍生數據之權利,提出完整建構數據賦權制度之建議,以完善數據保護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