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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我國刑事訴訟法已從職權調查之訴訟結構修改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之訴訟結構,但在新舊法制交替中,因對於當事人進行原則之核心事項--舉證責任分配缺欠詳實法則,以資實務運作之導引,馴致對於系爭待證事實究應由何造當事人負舉證責任,且應負何種程度之舉證,實務見解相當紛歧,甚至有走回法院職權調查舊制之亂象,與修法意旨及走向背道而馳,亟待解決。本書之作,即從比較法分析,尋覓確立我國刑事審判證明負擔及其證明程度之法則,不但提供立法增補之張本,並可供現行實務運作之參酌。
作者簡介
林輝煌
【現職】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法律系碩博士班兼任教授
【經歷】
地檢署檢察長
法務部保護司司長
【學歷】
美國杜克(Duke)大學法學博士
【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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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壹、我國相關法制概述
一、民刑事訴訟證明負擔分配法則有別/2
二、我國刑事證明負擔法則之演變/6
貳、修法後滋生之重大疑義
一、「當事人證明負擔」概念源自英美訴訟法制/13
二、修法後適用疑義例示/14
參、英美法證明負擔之意涵
一、說服負擔之涵義/22
二、證據負擔之涵義/26
肆、英美法制證明負擔之例外法則
一、英制模式/33
二、美制模式/44
伍、英美法之證明程度
一、證明程度之標準/65
二、英美刑事法制證明標準略有不同/68
三、英國刑事審判之證明標準/69
四、美國刑事審判之證明標準/77
陸、我國刑事審判證明負擔及證明程度規定之釋疑
一、「舉證責任」及「指出證明之方法」意涵之辨明/89
二、檢察官應負雙層證明負擔的「犯罪事實」意涵之釐明/94
三、阻卻違法、責任或處罰事由等證明負擔歸屬原則之確立/111
四、刑罰加重或減免事由證明負擔分配原則之確立/125
五、非法定抗辯事由證明負擔法則之釐定/132
六、「刑事推定」之界限——檢視「拒絕說明財產來源罪」之舉證/137
七、訴訟法上事實證明分配法則之確立/161
八、舉證門檻之釐定/190
柒、結 論/209
一、民刑事訴訟證明負擔分配法則有別/2
二、我國刑事證明負擔法則之演變/6
貳、修法後滋生之重大疑義
一、「當事人證明負擔」概念源自英美訴訟法制/13
二、修法後適用疑義例示/14
參、英美法證明負擔之意涵
一、說服負擔之涵義/22
二、證據負擔之涵義/26
肆、英美法制證明負擔之例外法則
一、英制模式/33
二、美制模式/44
伍、英美法之證明程度
一、證明程度之標準/65
二、英美刑事法制證明標準略有不同/68
三、英國刑事審判之證明標準/69
四、美國刑事審判之證明標準/77
陸、我國刑事審判證明負擔及證明程度規定之釋疑
一、「舉證責任」及「指出證明之方法」意涵之辨明/89
二、檢察官應負雙層證明負擔的「犯罪事實」意涵之釐明/94
三、阻卻違法、責任或處罰事由等證明負擔歸屬原則之確立/111
四、刑罰加重或減免事由證明負擔分配原則之確立/125
五、非法定抗辯事由證明負擔法則之釐定/132
六、「刑事推定」之界限——檢視「拒絕說明財產來源罪」之舉證/137
七、訴訟法上事實證明分配法則之確立/161
八、舉證門檻之釐定/190
柒、結 論/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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