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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後之教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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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後之教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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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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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在與中國大陸教育學術交流日益密切之際,實有必要有系統地研究中國自1970年代末期實施「改革開放」政策以來,近三十年來教育發展之主要論述,以作為未來對中國大陸教育之研究基礎。

本書係由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大陸教育研究室成員所撰寫,重點在探討中國大陸各級教育發展之核心價值、分析中國大陸各級教育在改革開放後之發展情形、與探究中國大陸各級教育在改革開放後所面臨問題與困境。為了全面性與整全性探究中國大陸教育發展狀況,本書探討主題包含幼兒教育、小學教育、初中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資優教育、民辦教育、教師繼續教育等議題,期能從不同階段與範疇角度切入,對中國大陸教育有更進一步的認識與探究。

作者簡介

(以寫作篇章排序)
蔣姿儀
現職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幼兒教育學系副教授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教育學系博士
專長 幼兒發展與保育、幼兒教育、研究設計

何慧群
現職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教育學系副教授
學歷 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教育學院哲學博士
專長 教育史哲、教育社會學、課程與教學、比較教育

顏佩如
現職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教育學系暨課程與教學研究所副教授
學歷 國力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博士
專長 課程與教學、全球教育、比較教育、教育政策

陳盛賢
現職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通識中心助理教授
學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博士
專長 國民教育、師資培育、教育政策

楊思偉
現職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校長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教學系系專任教授
學歷 日本國立東京大學教育學博士
美國紐約州立大學水牛城分校研究
日本國立京都大學比較高等教育研究

洪榮照
現職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特殊教育學系主任
學歷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博士
專長 身心障礙教育(情緒障礙、智能障礙)、諮商輔導、一般行政、鑑定評量、測驗編製

于曉平
現職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特殊教育系副教授
學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系博士
專長 資優教育、生涯輔導、特教行政

張淑芳
現職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教育學系副教授
學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博士
專長 課程與教學、班級經營

楊銀興
現職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教育學系副教授
學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博士
專長 教學評量、教育評鑑、師資培育制度、心理與教育測驗、測驗統計分析

林素貽
現職 彰化縣南郭國小教師兼組長
學歷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課程與教學研究所碩士
專長 課程教學

※主編簡介
楊思偉 主編

現職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校長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教學系系專任教授
學歷 日本國立東京大學教育學博士
美國紐約州立大學水牛城分校研究
日本國立京都大學比較高等教育研究

目次

第一章 幼兒教育…………蔣姿儀
第二章 小學教育…………何慧群
第三章 初中教育…………顏佩如
第四章 職業教育…………陳盛賢
第五章 高等教育…………楊思偉
第六章 特殊教育…………洪榮照
第七章 資優教育…………于曉平
第八章 民辦教育…………張淑芳
第九章 教師繼續教育……楊銀興、林素貽

書摘/試閱

第一章 幼兒教育

壹、前言
教育是立國之根本,是國家競爭力的重要指標,教育投資是提升人民生活品質、鞏固國家基礎、強盛國家的利器。學前教育(文中亦稱幼兒教育)是國民基礎教育的根基、終身教育的開端,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之一(馮靜,2010)。龐麗娟於2007年指出,幼兒教育對提高中國大陸人民的整體素質、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且對教育事業的發展有著重要的奠基作用(引自瞿佳杰、馬方路,2007)。幼兒教育是一生中接受教育最重要的階段與開端,也是各級教育之基礎,唯有良好的幼兒教育,方能培育出身心健全的下一代,幼兒園的經營更是確保幼兒教育品質優質化的最佳方法。因此,為幼兒創造一個健全安定的成長環境是政府與社會大眾不可推諉的責任(王靜珠,1995;郭靜晃,1999)。

中國大陸的基礎教育包括幼兒教育、小學教育,以及普通中等教育。在1949年以前,因歷經內外戰亂,中國大陸的幼兒教育基礎十分薄弱,1927-1949年間,中國大陸在「農村革命地」推行幼兒教育,其最主要的目的在支持婦女就業,並解決幼兒母親們參與地區教育、生產、管理、文化及社會的工作後所衍生的家庭問題;1946年,全國幼兒園的園數僅有1301所,幼兒人數為十三萬人(王靜珠,1995)。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同樣稱作中國大陸)成立後,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非常重視發展基礎教育,將教育看成是建設新社會最有效的工具,因此,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財力進行普及教育。但於1966-1976年十年期間的文化大革命,卻對中國大陸的幼兒教育造成空前的大浩劫。然而,從1978年改革開放以後,隨著中國大陸社會的變遷,以及政治、經濟型態的轉變與改革,幼兒教育政策和管理體制也產生了變化(張秀蘭,2008),中國大陸的基礎教育自此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本章主要討論的重點,係欲了解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後幼兒教育之發展沿革,及其幼兒教育發展之現況,並從中探討其在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問題,具體而言,本研究之目的如下所示:
一、瞭解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後幼兒教育之發展沿革。
二、分析中國大陸幼兒教育發展之現況與趨勢。
三、探討中國大陸幼兒教育發展之特色與面臨之問題。
四、根據研究結果,提出綜合發現、省思與建議。

貳、發展沿革
王靜珠(1995)的研究指出,中國大陸的幼兒教育發展可以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為古代幼兒教育,第二階段為清末至政府遷台前的幼兒教育,第三階段為光復後台灣地區的幼兒教育,第四階段為中國大陸建制後(1949年)的幼兒教育。本文僅針對中國大陸建制後的幼兒教育加以探討。

中國大陸在1949-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的17年幼兒教育之發展,歸納有以下幾點(唐淑、鍾昭華,1999):其一,在1949-1952年期間,確立了幼兒教育的性質、任務與發展方針,於1951年將幼稚園改名為幼兒園,學習蘇聯幼兒教育之理論與經驗,接管外國人在中國大陸創立的幼兒教育機構,幼兒園全部改為公立,制定幼兒園暫行規程與綱要,積極培養幼兒教育的幹部和師資,以及有步驟地發展幼兒教育發展事業。1953年起,中國大陸進入了三個五年計畫時期,進行社會主義改造與社會主義建設的階段,歷經了穩步發展、盲目發展與調整提高等三個階段。

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中國大陸發生了史無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幼兒教育受到嚴重的破壞;文化大革命期間,教育方針嚴重受到歪曲,管理體制徹底遭受破壞,取消規章制度與工作職務崗位之分工,致使幼兒園失去正常的管理與發展,而陷入了一片混亂;且在此時期,全國原有的19所幼兒師範學校,全部停止招生,學校教學設施被毀,教師被迫改行,全面取消師資培訓的教育 工作。

1977年文化大革命結束,1978年改革開放之後,在鄧小平的領導下,中國大陸進入了社會主義建設的新時期,開始積極加強各級學校教育的重整工作;教育部在普通教育司設立幼教特教處,讓失去國家機關專職領導的幼兒教育,有了行政領導的機構(唐淑、錢雨、杜麗靜、鄭影,2009),從此中國大陸的教育逐步地邁向正軌,幼兒教育的發展也進入了一個嶄新的發展時期。以下擬先從法規與重要文件的制定來加以瞭解其發展脈絡,接著藉由分析文本來瞭解中國大陸近30年幼兒教育之發展,文中並運用研究者親自前往中國大陸現場訪談與座談的資料加以補充驗證說明。

一、 政府或地方相關單位法規與文件之制定
促成幼兒教育的立法工作,主要是希望藉由法律來保障和促進幼兒教育的穩定與健全發展。教育的發展欲獲得重視,必先從立法開始,中國大陸近30年來,政府已經慢慢地建立一套漸趨完善的幼教法規與規章制度體系,從國家到地方,從教育部門到其他相關部門,均陸續制定了一些與幼兒教育相關的法規(張秀蘭,2008;龐麗娟,2009),相關法規資料如表1所示。

表1 中國大陸幼兒教育相關法規與重要文件

立法單位 相關法規與文件名稱
國家部門 《托兒所與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1985)、《全日制與寄宿制幼兒園編制標準(試行)》《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1987)、《幼兒園管理條例》 (1989)、《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3)、《教育法》(1995)、《幼兒園工作規程》 (1996)、《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2001) 、《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2003年《關於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2010年《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托兒所與幼兒園建築設施規範》《幼兒學習與發展指南》(2010)、《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2011)《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實施意見》

地方政府 《江蘇省幼兒教育暫行條例》(1986)、《青島市幼托管理條例》(1998)、《上海市學前教育綱要》(1999)《上海市學前教育課程指南》(2001) 、《上海市托幼園所辦學等級標準》、《上海市幼兒園建設標準》、《北京市學前育育條例》(2001)、《山東省實施幼兒園管理條例辦法》、陝西省貫徹《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實施意見

研究者自行編製
由表1可以看出,除了國家層次政府部門、教育部或其他相關衛生保健部門外,地方政府也積極制定幼兒教育相關之法規,從法規的制定加以分析,有以下幾點重要的內容特點:

(一)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包括幼兒園的管理、幼兒園的工作內容訂定、衛生保健制度、建築設施、課程規範指南、編制標準等。茲列舉幾個由中央到地方與幼兒教育重要且直接的相關法令,分述如下:
1.中央及教育部門: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1989)公佈之《幼兒園管理條例》、 (1996)公佈之《幼兒園工作規程》、(2001)公佈的《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茲將上述重要法規之內容概述如下:
(1)《幼兒園管理條例》:1989年制定的《幼兒園管理條例》為中國大陸建國後第一個幼兒教育行政法規,其內容對幼兒園的基本條件和立案標準、保育和教育工作、行政管理,以及獎勵與處罰等作了規定。

(2)《幼兒園工作規程》:1996年頒佈《幼兒園工作規程》,內容明訂了倡導幼兒身體健康,注重身心各方面能力之結合,主張以幼兒為中心設計課程,並以遊戲為幼兒主要的學習方式,並確定幼兒園是基礎教育的有機組成部份,是學校教育制度的基礎階段,內容包括幼兒園的形式、收托年齡、班級人數的規定、入園與編班、衛生保健、教育內容、園舍與設備、人員之編制、教師與人員之資格、幼兒園經費、與家庭社區的關係,以及幼稚園的管理等均有相關的的規定。

(3)《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中國大陸在2001年發佈的《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其內容強調幼兒園教育是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份,是學校教育與終身教育的奠基階段,幼兒園應與家庭、社區密切合作,與小學互相銜接,綜合運用各種教育資源,共同為幼兒創造良好的學習環境,並為其一生的發展打好基礎。其中更將幼兒園教育的內容,分為健康、語言、社會、科學和藝術等五大領域,且特別強調幼兒園應注重幼兒的健全發展,強調課程應提供統整、具生活化的經驗。並在各學習領域中,名列各領域之目標、內容、要求與指導要點。

2.地方政府為因應各地方幼教生態的不同,在政府母法的規範下,分別訂定了相關法規,如江蘇省訂定《江蘇省幼兒教育暫行條例》(1986),青島市訂定《青島市幼托管理條例》(1998),上海也訂定《上海市學前教育綱要》(1999)、《上海市學前教育課程指南》(2001)、《上海市托幼園所辦學等級標準》、《上海市幼兒園建設標準》,北京訂定《北京市學前育育條例》(2001)、山東省訂定《山東省實施幼兒園管理條例辦法》,以及陝西省有所謂貫徹《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實施意見等。

(二)從法規制定的單位可以看出,幼兒教育在中國大陸各地區發展之差異,在較為發達的城市地區,如北京市、江蘇、山東或上海,皆訂定有地方之相關規章,但在西部較為偏遠的地區,則少見有相關幼兒教育法規之制定,幼兒教育似乎是較被忽略的一環。

二、幼兒教育相關文件之頒佈
除上述之法規制定外,中國大陸為發展幼兒教育更於2003年、2010年相繼提出了《關於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2003)、《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2010),以及《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實施意見》(2010)。其中對於中國大陸幼兒教育之發展具有引領與關鍵發展之影響,有關內容包括對於幼兒教育的價值功能定位、政府責任、管理體制、發展格局與目標等方面,均有明確的規定。關於此三份文件之重要內容,擬於後文幼兒教育發展中再加以分析說明。

由上述可以得知,中國大陸近30年來幼兒教育之發展,在法規與相關文件之訂定上,漸漸地強化了幼兒教育與幼兒園之管理機制、教師成員的培養與培訓、幼兒教保環境與學習的把關,並間接提升了幼兒教育辦學之品質。

二、改革開放後中國大陸幼兒教育之發展
1949年改革開放之前,中國大陸教育一直屬於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是教育機構的所有者,從政策制定到園所機構管理等,政府皆具有完全的控制力。喬梁(2009)提出建國60 年來,中國大陸民辦幼兒教育主要沿著公私並舉,接著是取消私立園,最後為社會力量辦園的過程發展。1978年教育部在普通教育司設立了幼教特教處,作為全國幼兒教育的行政領導機構,同年,並設置幼稚教育研究室,屬於國家級的幼兒教育研究機構。幼兒教育隨著社會的變遷與經濟的成長,歷經了計畫經濟體的福利式到社會化辦園體制,其間曾面臨種種問題與困境,在風雨飄搖中逐漸走向正向發展的途徑。

在此階段,中國大陸的幼兒教育,歷經了上述所謂福利化辦園階段與社會化辦園階段,二個不同時期的發展,其重要的內容分述如下(張秀蘭,2008):
(一)福利化辦園階段(1978-1982年)
1949 年之前,中國大陸的幼兒園機構數量不多,主要集中在經濟發達的城市,如北京、上海等地,其中大多屬於私立園所。建國後,政府為解決參與國內工業化建設人員子女的學前教養問題,體現社會主義的福利性質,在1951 年開始鼓勵私人開辦幼兒園,提倡公私並舉,並強調政府部門對私立幼兒園的領導。但是,從1952 年開始,教育行政部門著手接管部分私立幼兒園,開始了私立幼兒園公立化的進程(喬梁,2009)。

福利化辦園在經費的保障與辦園主體上,與社會化辦園有著明顯的不同,福利化辦園是計畫經濟時代下的產物,其主要目標是促進與鼓勵婦女就業,以免除家長育兒的後顧之憂及實現男女平等,其辦學主體是單位,經費來自政府的財政預算。
1978年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初期,誠如上述,教育部在普通教育司設立幼教特教處,失去國家機關專職領導的幼教事業,終於又有了行政領導機構。此時幼兒教育以福利化辦園政策為主,從1973年的4.5萬所,到1978 年全國幼兒園數已調整為16.4萬所。1979年11月,教育部頒發《城市幼兒園工作條例(試行草案)》,對幼稚教育的方針、目標、內容和制度,作出詳盡和明確的規定,迅速地恢復了城市幼兒園的正常工作秩序。在1979年的全國托幼工作會議紀要中指出:繼續提倡機關、部隊、學校、工礦、企業等單位職級,恢復與建立哺乳室、托兒所和幼兒園(中國學前教育研究會,1999;唐淑、錢雨、杜麗靜、鄭影,2009)。又在同年7月,教育部、衛生部、勞動總局、全國總工會等13個單位,聯合召開全國托幼工作會議,成立了由國務院設立的「托幼工作領導小組」,各省(市)、自治區也先後設立了相應的托幼工作領導機構。 衛生部於1981年頒佈《三歲前小兒教養大綱(草案)》與教育部頒發了《幼兒園教育綱要(試行草案)》。

(二)社會化辦園階段(1983年-迄今)
1982-1992年為中國大陸社會主義建設新局面時期,1983年人民公社解體,原本隸屬於人民公社的農村幼兒教育體系紛紛瓦解。政府部門要求減少機關與部門所屬的幼兒園,因此幼兒教育逐漸走向社會化辦園的方式。中國大陸農村人口佔80%以上,教育部於1983年9月21日,發佈了《關於發展農村幼稚教育的幾點意見》,對發展農村幼稚教育起了積極的指導作用(史慧中,1999)。社會化辦園之主要目標,係從促進與鼓勵婦女就業轉移到提高國民素質,幼兒園主辦單位由政府單位轉到以社會與個人為主,辦學經費由開辨的主體(個人或政府單位部門)負責。茲將此階段分為初步形成、政策制定與成熟等三個階段加以說明:

1.初步形成階段(1983-1985年)
1983年,教育部在「關於發展農村幼兒教育的幾點意見」中,提出支持個人辦園的構想,此乃社會化辦園思路的開始。1984年,北京市在「社會力量辦學試行辦法」中,指出鼓勵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單獨或聯合辦理幼兒教育。從此以後,幼兒教育進入社會化辦園時期,民辦幼兒園的數量逐漸增多。

2.政策制定階段(1989-1993年)
1985年中國大陸召開了全國教育工作會議,《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頒佈,指出「教育體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質」,在會後中央規定了基礎教育由地方負責的原則,並強調動員各方面的正向因素,保證教育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史慧中,1999)。1986年11月中國大陸代表胡潤琴、賈淑勤、趙寄石等人,參加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召開的巴黎國際幼教專家會議,會議的議題是「低費用多途徑發展幼稚教育」。中國大陸代表提出書面報告,建議發展「農村幼兒教保結構的探索;0—3歲嬰幼兒教保機構的探索;普及家長教育」等研究課題(唐淑等,2009)。由於中國大陸全國教育工作會議,規定了基礎教育由地方負責的原則 ,因此在1989年,國家教育委員會發佈了「幼兒園管理條例」,文中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舉辦幼兒園,並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民舉辦幼兒園或捐資助園」,此為社會化辦園確定了合法的地位。

《關於發展農村幼稚教育的幾點意見》頒佈後,促使農村幼兒園迅速發展:縣鎮幼教機構由1982年的11293所增至1992年的24044所;農村幼教機構由1982年的91809所增至1992年的111016所。1992年,全國小學附設學前班占幼教機構總班數的42.5%,其中農村學前攻佔54.2%,縣鎮學前班占29.2%。1993年,學前班已占全國幼教機構總數的44.6%,其中農村學前班佔56.2%,縣鎮學前班佔30.3%。

3.成熟階段(1994年-迄今)
(1)1994年的財稅改革,分稅制之推動使得地方財政自給率下降,地方財政出現了缺口,直接影響了對幼兒教育經費的投入與補助,導致了1995年後幼兒園園數與在園幼兒數出現了下降的震動狀況。

(2)1997年國家教育委員會印發了《全國幼稚教育事業「九五」發展目標實施意見》,此為一重要性之政策,為實現《全國教育事業「九五」計畫和2010年發展規劃》,對幼稚教育事業提出的目標,奠定堅實的基礎,其內容包括幼兒教育的意義、政府的責任、法規的建置、機構的設置、經費的來源、不同體制幼兒園指導與被指導的業務關係等,《實施意見》提出,2000年全國學前三年幼兒入園(班)率達到45%以上,大中城市基本解決適齡幼兒入園問題,農村學前一年幼兒入園(班)率達到60%以上,並按「普九」情況和經濟發展水準提出分區實施要求。

(3)2003年《關於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
此一文件是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為中國大陸重構幼兒教育體制的綱領性文件。本文件發佈的層級為國務院轉發教育部的文件,其權威性與影響頗高,其重點歸納為以下幾點:
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目標:至2007年能達到3-6歲幼兒入園率為55%,滿5歲幼兒入園率為80%;大中城市普及學前三年幼兒教育;全面提高0-6歲幼兒家長及看護人員的科學育兒能力,90%上述人員受到科學育兒之指導。

改善幼兒教育管理體制:落實執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幼兒教育管理體制。教育部門必須提出幼兒園收費標準,建立幼兒教育督導與評估機制,園長與教師考核與資格審定制度。各地區宜確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動人口子女享有接受幼兒教育的機會。本文件並希望與幼兒教育直屬之外的有關部門,如衛生部門、建設部門、民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與編制部門等能提出相應之作法,以提高幼兒教育實施之品質。

加強管理,保障幼兒教育事業健全發展:加強公辦幼兒園建設,城鄉中小學空餘教室要優先舉辦幼兒園,積極鼓勵社會力量辦園。縣級以上教育部門負責審批各類幼兒園的舉辦資格,核給立案證書。
全面提高素質教育,提高幼兒教育質量:幼兒園要認真貫徹國家教育委員會《幼兒園工作規程》與教育部《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促進教師專業水平不斷提高,與家庭和社區密切合作,並加強示範性幼兒園之建設。

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努力提高幼兒教師素質:制定中小學教師資格培養、培訓規劃,依教育部《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將幼兒教師的培訓納入當地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劃。依據《教師資格條例》實行幼兒園園長與教師資格准入制,實行教師聘任制,確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之規定,幼兒教師享受與中小學教師同等的地位和待遇,穩定幼兒教師隊伍。
加強領導,保證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順利進行:建立幼兒教育督導制度,國務院教育部門制定幼兒教育工作督導評估暫行辦法,省級人民政府必須制定地方幼兒教育工作督導評估標準,把幼兒教育事業標準、幼兒教育質量、幼兒教育經費投入與籌措、幼兒教師待遇等方面列入督導內容。

(4) 2010年《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10a)提出之《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指出幾項重要的學前教育方針,茲分述如下:
強化幼教的重要價值並指出面臨的問題:總體而言,學前教育是各級教育中發展較為弱勢的一環,主要在於教育資源短缺、教育經費投入不足、師資隊伍不健全、體制機制不完善、城鄉區域發展不平衡,以及部份地區入學困難問題明顯嚴重。發展學前教育首重公益性與普遍性。

擴大多元辦學管道,以因應城鄉入學困難之問題: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辦園,應根據居住區規劃和居住人口規模,按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幼兒園。努力擴大農村學前教育資源。
多種途徑加強幼兒教師隊伍建設:各地根據國家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生師比,核定公辦幼兒園教職員工編制,公開招聘具條件之畢業生,中小學教師經培訓合格後可轉入學前教育。

多種渠道加大學前教育投入:學前教育經費在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中必須佔合理比例,未來三年要有明顯提高。
加強幼兒園准入管理: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各類幼兒園,落實幼兒園年檢制度,未取得辦園許可證和未辦理登記註冊手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強化幼兒園安全監管。
規範幼兒園收費管理:於2011年公佈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省級有關部門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辦園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按照非義務教育階段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制定公辦幼兒園的收費標準。

堅持科學教保,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發展:2010年國家頒佈幼兒學習與發展指南,重視科學教保工作、強化幼兒身心發展教育。
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組織領導。
統籌規劃,實施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以縣為單位編制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
(5)《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實施意見》
在此文件中,中國大陸提出了自2010年至2020年十年有關各級教育之發展與改革規劃,其中與幼兒教育相關之部份,整理摘要如下:

大力發展學前教育:採多種型式擴大農村教育資源,充份利用中小學剩餘教室和教師舉辦幼兒園,到2015年實現學前一年免費教育。到2020年全面普及學前三年教育。
強化政府發展學前教育職責:加強各級政府發展學前教育的統籌力度,保證留守兒童入園,對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入園給予補助。加強幼小銜接,並防止幼兒教育小學化。
加強學前教育管理:嚴格執行幼兒教師資格標準審定,落實幼兒教師地位和待遇之提升。

加強教師培養培訓:在崗研修與企業實踐並重的雙師型教師培養體系。堅持五年一周期的教師培訓制度,每個教師每五年接受不低於240課時的集中培訓。將幼兒教師納入中小學教師培養培訓體系。對教師任用品質作嚴革把關,新任幼兒園教師由省教育?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實行全國統一公開招聘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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