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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社會系列:社會正義與社區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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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社會系列:社會正義與社區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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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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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永續發展在社會層面的具體實踐,強調在現代民主社會中,必須透過公民的社區參與,而永續發展的精神則是在落實社會公平正義,因此如何在社區環境中具體實踐公平正義的價值,毫無疑問是永續發展的關鍵面向之一。

在快速社會變遷過程中,個人的觀念與行為反映社會生活的經驗,因此在社會價值面,期望未來社會能夠除了自我提升外,更能夠多一份以社區或群體的能量,朝向富而好禮、重視自然、關懷弱勢、公平與正義的進步社會,才能夠建構一個永續發展的環境。

本書探討「社會公平、平等、正義及社區參與」、「社區意識」、「社區能力」等相關核心概念,也探討國家社會福利制度、企業社會責任、到家庭與社區的關係,更從制度面的社會安全網到實務面的社區志工發展,來理解社區與永續發展的關係,以期能提供讀者關於全球化趨勢下新的、在地化的社區意義。

作者簡介

詹火生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兼任教授

黃源協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兼人文學院院長

陳小紅
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學系名譽教授
監察院第五屆監察委員

薛承泰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古允文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名人/編輯推薦

書籍推薦人

吳思華 教育部長
蔣本基 國立臺灣大學環境工程學研究所教授
林慶隆 國家教育研究院編譯發展中心主任

推薦文

教育部長序

全球氣候變遷已是我們面對永續發展的挑戰,亦是人類須嚴正面對的難題,在日趨嚴重的地球暖化現象,以及能源危機問題逐漸浮現後,環境保護與節能減碳,已成為地球村公民共同努力的目標。而《永續發展教育系列叢書》之出版,即是因應100年6月5日環境教育法施行後,我國將環境教育列為重要教育議題之一,以培養具有環境意識與素養的公民,希透過教育方式為永續發展做出貢獻。

本叢書內容分為「永續環境」、「永續經濟」及「永續社會」三系列,其中永續環境系列包括《自然保育》、《公害與防治》、《氣候變遷與災害防救》及《環境與資源管理》等4冊;永續經濟系列包括《綠色產業》、《清潔生產》及《綠色所得與綠色消費》等3冊;永續社會系列包括《文化保存》、《社會正義與社區參與》及《人口與健康》等3冊。合計有10冊。由本部補助,國家教育研究院結合五十多位學者專家歷時兩年餘編著而成,再經由審查通過後出版,是國內第一套為大專校院永續發展教育課程與教學編著的專書。希望讓我國成為繼美國、日本、韓國、巴西之後,躋身少數將環境教育立法與落實教育政策的國家,揭示政府推動環境教育的用心與盡力,透過永續發展教育促進民眾主動積極瞭解人與人、人與自然,以及人與社會之相互關係,培養永續發展之知識、態度、技能、價值與倫理觀,進而產生對永續發展負責任的行為模式,以具體行動解決或避免問題,達到環境、經濟及社會的永續發展。

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教育內容關切環境與生態、環境問題以及其對人類社會文化的影響、瞭解日常生活中的環保行動、洞悉環境正義與世代永續公平發展、認識環境與經濟關係、環境法規與政策、國際環境公約與環保組織等等,係一個横跨環境、經濟以及社會學門的跨域整合的新領域,所需專長遍布各科系,除一般環境議題外,更擴及綠色產業、清潔生產、綠色消費、文化保存、人口與健康等前瞻性議題,涵蓋永續發展各面向,目前坊間並無一套適合大專校院學生使用的書籍,本叢書的出版正符合當前需求,相信對我國永續發展教育的推動,必能發揮很大的助益。

最後,本套書能如期如質付梓,感謝編著者、審查者、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同仁、國家教育研究院同仁及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等的努力及貢獻。

目次

第一章 社會公平正義的理念與實踐
第一節 公平正義的理念
第二節 公平正義的社區實踐
第三節 社區與草根民主
參考文獻 

第二章 社區意識、社區參與、社區能力與社會發展
第一節 社區意識的意涵與測量
第二節 社區能力的意涵與類型
第三節 社區參與意涵與類型
第四節 社區意識、社區參與與永續社會
參考文獻 

第三章 社會福利制度暨其永續發展
第一節 我國社會福利實施現況
第二節 我國社會福利發展衍生之議題
參考文獻 

第四章 企業的社會責任
第一節 「企業的社會責任」之意涵暨沿革
第二節 「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的標準暨要旨 
第三節 全球與臺灣CSR的發展概況和成功案例
第四節 CSR之未來展望:代結語
參考文獻 

第五章 家庭變遷與社區發展
第一節 人口與家庭變遷趨勢
第二節 近年來臺灣家庭的特色
第三節 建構新家庭政策
參考文獻 

第六章 社區與社會安全網的建立
第一節 社會安全網的意義與功能
第二節 社會保險作為基本安全網
第三節 社會救助作為弱勢安全網
第四節 社會安全網的未來挑戰
參考文獻

第七章 社區志工的發展與經營
第一節 志願服務的意涵、定位與功能 
第二節 志工在現代社會的意義與重要性 
第三節 社區志工人力的開發 
第四節 社區志工團隊的經營管理 
第五節 建構以志願服務為本的社區意識 
參考文獻 

第八章 全球化下的社區
第一節 全球化的意義與趨勢
第二節 社區在全球化下的特殊意義 
第三節 建構全球在地化的社區
參考文獻 

結語

書摘/試閱

近年來,臺灣社會對「公平正義」的呼聲,越來越多,對於政府施政如何落實「公平正義」的期盼,也越來越重視。我們可以理解,一個愈民主、愈進步的社會,小市民或社區群體對於「公平正義」的要求,愈希望能夠受到重視,並期待能體現在法規制度與社會生活品質中。然而,什麼是「公平正義」?它的內涵是什麼?似乎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難成共識;也因此,當政府推動所謂「公平正義」的社會政策時,民間社會常限於理盲而眾說分歧,民意代表或利益團體常限於本位而針鋒對立,糢糊甚或誤解了「公平正義」的真義。

第一節 公平正義的理念

什麼是「公平正義」?一般人經常合而為一個概念,但是嚴謹來說,可分為「公平」與「正義」兩個層次。「公平」的概念比較容易瞭解,它隱含「客觀實質」和「主觀心理」兩方面:在「客觀實質」方面,指的是社會上「各取所需」的分享;而在「主觀心理」面,則是個人「相對剝奪」的感覺。例如:在就業市場上,使人人「勞有所獲」就是客觀上「公平」的制度;而如果是「勞而不獲」或甚至「不勞而獲」,就是客觀與主觀上不公平的制度。

而「正義」簡單的說,是為確保社會上人人能夠獲得「公平」的基本原則。美國哈佛大學羅斯(John Rawls, 1972)認為一個符合「公平的正義」,要具備三個依序的原則;分別是:自由原則、平等原則、差異原則。以下先從西方對於公平和正義的理念形成來加以說明:

一、平等與公平
1940~60年代是英國費邊社會主義(Fabian Socialism)把理念付諸實施的全盛時期,費邊社會主義起源於19世紀末自由放任時代的英國社會,基本特徵是民主漸進的社會改良和菁英主義取向,而平等、自由、博愛、民主參與及人文主義則代表著費邊的核心價值體系;其中「平等」(equality)是社會主義所有信條中最強烈的道德願望,也是當代社會主義思想最突出的特點。因此「沒有平等就沒有社會主義」成為社會主義的格言。費邊社會主義者認為,平等建構於4個相互關聯的社會基礎或社會條件︰
1. 社會平等帶來社會整合。
2. 社會平等帶來經濟效率。
3. 社會平等帶來自然公正。
4. 社會平等帶來個人自我實現。
在這樣的時代背景脈絡下,英國社會福利研究的先驅、倫敦大學政經學院(LSE)社會行政系教授、歐美社會政策體系與福利理論奠基者笛姆斯(Richard Titmuss)受費邊社會主義影響甚深,他也認為降低不平等是社會整合和社會和諧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只有獲得充足自由,人的潛能才能充分發揮(Titmuss, 1968)。笛姆斯典範呼應其所篤信的利他行為及費邊社會主義的價值,而這些價值對其後來所提出的社會政策有著重大影響,有下列4個基本特徵(趙維生,1987):
1. 社會平等和個人自由是其核心價值,民主社會主義是其理想社會。
2. 國家在福利發展中扮演不可或缺的積極角色。市場制度雖然發揮重要作用,但要受到政府規範。
3. 社會是由利益衝突的群體構成,社會責任和社會利益高於個人利益。
4. 社會福利發展和社會政策議題不是個別國家的現象,而是人類社會普及性的核心議題。

二、社會正義

20世紀初期,對於「平等」的思潮,指的是「同等的分享」(equal share)概念而已;到了20世紀下半葉,西方學者進一步針對「平等」的概念加以深入一層的探討。其中尤以羅斯(John Rawls, 1972)提出的「正義論」(Theory of Justice),把平等的概念加以延伸為社會正義的範圍,頗值得進一步討論。
羅斯認為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有兩個基本的前提,第一個前提就是「自由原則」,它指的是:「對相同的基本自由的整個體系,每一個人均必擁有相等的權利,而對此基本自由體系與有人共享的自由體系是一致的。」(Rawls, 1972: 302-337)。

當社會從初始狀態的「無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因知識的啟發和普及,開始需要一套可以公開保障人人自由的憲政、法律等制度的「政治權」;於是透過政治權來落實正義的第一個原則,例如民主選舉制度保障了人民參政的自由,雖然女性有投票權是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的事;自由原則也保障人人可以擁有財產所得的自由,這就是所謂「經濟權」。所以從19世紀到20世紀中葉,「政治權」和「經濟權」的普及大致上奠定「自由原則」第一原則的基礎。同時在大多數民主社會裡,對於這兩種權利也不會有太多的爭議。
緊接著「自由原則」之後,就是「平等」原則,社會對於「平等」原則的看法較為分歧,必須和第三個「差異原則」一起考量。因為一方面,有學派主張透過「市場機制」來決定,政府政策的功能在於確保人人有「機會」的平等,而對於社會經濟的弱勢者,則採取「差異」原則,以減少這些人口與其他人口之間的「相對剝奪」感。另外一派學者則主張,政府政策需要大幅干預市場,提供近乎「結果」的平等,以減少個人因先天或後天的差異。

簡言之,社會正義的第一個原則,就是每個人所擁有的自由與平等,不因個人之先天或後天的差異而有所不同。因此,人人平等是社會正義的基本原則。羅斯進一步指出社會正義的第二個前提,則是「差異原則」: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存在,為社會經濟劣勢者帶來最大的不利益,同時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個人在機會均等的條件下均有陷入不平等的機會。

前述羅斯的兩大正義原則,第一原則強調每個人有平等的自由權;第二原則在於解決社會上普遍存在的經濟與地位的不平等,因此他承認社會不平等的存在;但是這種不平等必須是對於那些不幸者有利的安排,同時必須保證機會的絕對平等。第一個原則就稱作「自由的原則」,第二原則稱為「差異原則」,其差異是社會對不幸者提供更多的照顧與利益。例如,社會福利的提供,基本上即是對於社會上需要幫助,卻無力自助的人,給予其所需要的生活照顧,甚至是「積極的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使得社會上每個人均能「合理」、「公平」的分享經濟的成果。而這些福利也必須同時兼顧「質」與「量」,在量的方面是指食物、健康、居住及休閒等等的供應;在質的方面,就是指如何達到正義、平等、自由與安全的目標(Roos, 1973: 40)。因此,社會福利的終極目標,是建立在「正義」原則之下的「大同社會」。而一個發展完備的福利國家,是一個具有相當完整的道德上可接受的社會,它是促進社會正義、增進自我發展與培育認同感的主要手段(Harris, 1987: 27)。因為它將保證個人或家庭的最低所得;提供某種程度的安全,使得個人或家庭能夠面對偶發的事件;也確保所有的國民均能接受相同的社會服務。

三、積極的差別待遇

根據前述羅斯的差異原則,在不平等結構下,依福利經濟學的概念,為了使處於社會弱勢者能夠獲得最大的福利,於是有所謂「積極的差別待遇」政策,藉此達到社會正義的目標。換言之,在一個社會每個人都可能在均等機會下陷入經濟或社會不平等的困境,政府提供額外的差別(即不平等)措施,其目的是在追求社會正義,雖然是不平等政策,但其最終目的乃是建立起一個「求均」的社會。所以,若借用羅斯社會正義概念的架構,求均的基本原則有二,分別是自由原則與差異原則,來說明政府為追求社會正義(Johns, Kathleen,et al,1982: chpt.1),必須透過社會福利制度,一方面來確保自由原則的實踐,另一方面則以積極差別待遇的福利制度,提供社會上或經濟上弱勢者有較多的福利資源,達到一個社會正義的目標,這也說明了何以在現代社會,社會福利制度已經成為政府政策的一環,乃在於符合社會正義的要求。

英國法律學者John Edwards進一步根據羅斯社會正義的兩個原則,以圖示指出政府政策,尤其是社會福利政策,為了達到「均」的目標,也就是符合社會正義的要求,政府如何在資源分配時同時兼顧到自由原則和差異性原則(Edwards, 1987: 105)。

所以「求均」的概念可以依社會正義原則區分為平等(即自由原則)和公平(即差異原則)兩部份,同時「求均」的實踐則為展現社會正義。因此平等與公平可視為「求均」的兩個基本原則。
經過將近一個世紀的檢驗,主張「機會」平等的看法,似乎獲得大多數不同民族與社會的支持,因為它兼顧了「機會平等」原則和「差異原則」,也符合「自由」原則的大前提。更具體的說,「平等」原則與「差異」原則所涉及的主要是社會經濟資源的「分配」如何調整問題。換言之,如何在分配或再分配社會經濟資源時,能夠謀求社會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更扼要地說,從總體經濟學的論述,最大利益原則就是整體社會福利是正面積極的,獲利益者也願意補償受害者。這樣的社會,就充分體現了「公平的社會正義」。

四、公平正義的衡量標準

然而,若進一步思索平等和公平這兩個原則,另一個問題又馬上浮現出來:用什麼標準或指標來衡量平等或公平與否?羅斯的社會正義理論只揭櫫了一般原則,而並未指出具體的標準有那些?因此後來的學者Feinberg(1973)、Ross(1974)等分別提出平等和公平的標準包括:(1)完全平等(perfect equality)即齊頭式平等;(2)需求(needs);(3)成就和聲望(merit and achievements);(4)貢獻或繳費(contribution or due return);(5)勞力(effort or labor);(6)階層或位置(rank or station)等;其中,成就功績、貢獻、及勞力等3項標準屬於「應得」(desert)的部分,即「勞而有獲」的部分,而完全平等及需求則是屬於「各取所需」的部分。另外D. Miller(1976)將羅斯的社會正義兩項原則納入,指出可從(1)權利(rights);(2)需求(needs);(3)貢獻(contribution);(4)努力(efforts);(5)補償(compensation)等5項來檢視;其中,貢獻、努力和補償均屬「應得」的部分,而「權利」和「補償」的標準,就是自由平等原則的具體化,和差異性原則的應用。

從前述3位學者所提公平和平等的標準,Edwards最後加以歸納為下列6個標準,頗值得參考(Edwards, 1987: 48-49):
1. 需求(needs):這是大多數學者所共同認可的一個標準。
2. 應得(desert):這也是大多數學者認可的標準,它包括貢獻多寡、工作高低、成就大小和補償多寡。
3. 聲望(merit):包括能力和聲望等部分。
4. 權利(rights):包括權利、協議、選擇的權利等。
5. 地位(position):包括特殊職位、地位、階層及位置等。
6. 功利理由(utilitarian reasons):包括共同的社會利益等。
經過數十年的社會變遷與政策演進,我們歸納一般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的社會政策資源移轉的標準(criteria)或資格(eligibility)可有下列幾項:
1.公民權(Citizenship):例如國民義務教育、社會福利給付。
2.納費(Contribution):例如國民所得稅收、社會保險制度。
3.年齡(Age):例如老年年金給付、生育補助。
4.性別(Sex):例如工作職位升遷、教育、福利權。
5.身心狀況(Physical & mental condition):例如身心障礙者福利。
6.地理區位(Geographical location):例如城鄉最低生活費、離島建設。
7.種族(Race):例如原住民就業、原住民族特考。
8.所得與財產(Income & wealth):例如社會救助、社會津貼。
9.職業(Occupation):例如勞工、軍人、農民保險。
10.天然災害(Natural disaster):例如風災救助、震災重建。
11.罕見疾病(Rare disease):例如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醫療補助。
12.子女數(Number of children):例如托教補助、中低收入生活扶助。
13.外配與其子女(Foreign bride and his children):例如外籍配偶家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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