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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傳統中的法律與信仰:小約翰‧韋提學術思想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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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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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因信稱義的恩典是基督信仰的核心,然而,在基督徒成聖的過程中,需要摩西與愛的律法作為行為的標竿;在社會生活中,更需要以聖經的律法為基礎所建構之世俗法律作為行為的裁量。本書作者在其學術生涯中即以「基督教信仰與法律」作為長期關注的課題,並以西方學者小約翰‧韋提(John Witte, Jr.)為研究對象之一,關注韋提在其著作中著重的法律與神學之間的互動關係,以及其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也就是把傳統中與時俱進的教導與聖經中歷久不變的教導加以比較。
本書是作者多年研究的精華,全書共分四章,第一章為導言。第二章從法理學的角度,以路德思想體系中的雙國論為例,來解析信仰變革的內容及其對社會、政治與法律的影響。第三章從憲法學的角度來考察信仰自由在美國歷史上的演變與實踐。第四章從婚姻家庭的角度來考察西方傳統的演進與傳承。


「要解決中國文化中『人治』與『法治』之間的困惑,解決華人教會中律法與福音關係中的誤區,我們不僅需要更多地歸回聖經,也需要深刻地研究文明發展的歷史,才能夠明確地意識到我們需要神學來醫治人心靈的疾病,需要法學來醫治社會的疾病,更需要把神學和法學結合在一起使個人心靈和社會環境都能得到一定的醫治與改良。因此,不論研究神學的人,還是研究法學的人,都能從冀誠君這部神學與法學相結合的專著獲益。」

美國改革宗長老會主恩基督教會主任牧師 - 王志勇

作者簡介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2004),美國德保羅大學訪問學者(2006),美國加爾文學院訪問學者(2007),加拿大改革宗神學院訪問學者(2014)。
目前擔任中國北京外國語大學副教授。
有多本著作,包括《合同法:規則與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論所有制概念對中國私法制度的影響》(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等。


「雙目並用」:神學與法學的互補

冀誠君「十年磨一劍」,經過十多年對神學和法律的潛心研究之後,終於推出了《西方傳統中的法律與信仰——小約翰•韋提學術思想初探》這一專著,精湛地闡明了西方文明中基督教信仰與法律的關係。這本書可以說是華人社會與教會中系統地研究宗教與法律關係的開創之作,真是可喜可賀!
二十年前,1991年讀梁治平先生翻譯的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所著《法律與宗教》一書,就為之震撼。「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這句引文已經成為當前許多法學者筆下和口中的流行語。 「沒有信仰的法律將退化為僵死的教條」,「沒有法律的信仰……將蛻變成為狂信」,這些句子更是成為神學家與法學家思考宗教與法律關係時經常慮及提及的經典名句。
宗教為法律提供超驗的權威和價值根基,法律為宗教提供明確的判斷與治理工具。泛泛而論,神學研究的對象是宗教啟示,重點在於上帝與人之間的關係;法學研究的對象是法律規範,重點在於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深入而言,宗教啟示不僅涉及到上帝與人之間的關係,更是以此為根基而界定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法律規範不僅涉及到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更是由此而反映和落實人對上帝的信仰與愛戴。因此,耶穌在總結宗教和法律的時候強調:「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上帝。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倣,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22:37-40)。 所以,終極而言,真正的法學家,必然是真正的神學家;真正的神學家,也必然是真正的法學家。
當然,宗教問題非常複雜,法律問題也非常複雜,宗教與法律的關係問題更加複雜。在目前多元主義和相對主義盛行的年代,宗教和法律的關係更是像創世紀11章所描述的巴別塔一樣,微觀上各人都有各人明確的話語和意義體系,宏觀上則是一片混亂,互不相通,各言爾志。美國大法官霍爾姆斯強調,所有重要的神學問題,最終都需要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反過來,我們也可以說,所有重要的法學問題,最終也都需要通過神學的途徑來釐訂終極權威和標準的問題。沒有對上帝的共同信仰,不以上帝所啟示的律法為「高級法」,人與人之間就無法解決終極權威和標準的問題,法學就會走向國家強權至上的實證主義法學觀,越來越偏離基本的道德和價值原則。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很顯然,美國的法律體系絕不是中立性的法律體系,更不是對於伊斯蘭、佛教、印度教等一概平等的多元體系,而是明確地以基督教信仰和聖經律法為根基和藍圖的單一價值體系。多年前筆者應美國富布萊特基金會邀請參加在香港科技大學舉辦的一次「政治與宗教關係」研討會,中間有一位哈佛大學教授聲稱:在美國公共生活中,各個宗教都一概享有平等的待遇。我當時就明確地提出質疑:「既然各個宗教在美國公共生活中都享有平等的待遇,為何迄今為止歷代美國總統就職的時候不用手按著伊斯蘭教的《古蘭經》、道教的《道德經》、儒教的《論語》、佛教的《妙法蓮花經》等起誓呢?」這位教授無言以對!正是因為否定美國建國和立法的原初背景和根基,在解釋美國憲法的時候對於其「原初涵義」才會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甚至越來越偏向於濫用「政教分離」的原則把基督教逐出公共領域。
宗教與法律的關係問題,絕不是可有可無的小問題。伯爾曼強調,西方文明面對崩潰的危險,這一危險的一個主要徵兆就是,不管是立法者、執法者,還是律法的受益者,都普遍且嚴重地喪失了對律法的信心。當然,人們同時也喪失了對宗教的信心。這種對於律法和宗教的幻滅感使得整個西方文明處於風雨飄搖的危險之中。因為在任何社會和文明中,律法和宗教中兩大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正如伯爾曼所強調的那樣:「律法賦予宗教以社會維度,宗教賦予律法以精神、方向和律法博得尊重所需的神聖。若二者彼此脫節,律法就容易淪為律法主義,宗教容易陷入狂熱。」(伯爾曼:《信仰與秩序――法律與宗教的復合》,姚劍波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11年,1-4頁)當然,伯爾曼在此說得有些曖昧不明,西方社會目前這種對於律法和宗教的幻滅感並不是抽象的、泛泛的幻滅,而是對於傳統的基督教以及基督教所提倡的上帝的律法的幻滅。之所以造成這樣的幻滅感,當然是與教會中盛行的錯謬教導直接相關。路德在德國一開始倡導宗教改革的時候就具有明顯的反律主義的傾向,正如冀誠君在此書中所解析的那樣。路德的「雙國論」本身就有巨大的瑕疵,他把世界截然分成「上帝的國度和撒但的國度」,前者是「屬天的國度」,後者是「屬地的國度」。「屬地的國度根據律法來治理」,「屬天的國度則按照福音來治理」,屬地國度中的立法權和司法權最終由國家來行使,教會傳講福音,國家負責律法。路德這種隱隱把律法和福音對立起來、甚至廢除律法的立場乃是基督教內部致命的毒瘤,最終導致的就是以希特勒為首的納粹主義在德國的興起,基督教會在德國幾乎全軍覆沒,成為納粹暴政的幫兇,二戰之後不得不在全世界面前認罪悔改。當然經歷血腥的農民戰爭和反律主義的慘痛教訓,路德開始意識到:「在屬地國度的生活當中,法律是人們不可或缺的祝福。改教運動的發展需要有受過精良訓練的法律人來參與,需要法律人將改教家宣導的神學教義妥當地應用到制度建設的實踐之中。」
可惜,在宗教改革將近五百年之後,今日華人教會才開始逐漸認識到律法的重要性!華人教會大多數時候不講上帝的律法,甚至認為我們現在生活在恩典之下,上帝的律法對於我們不再有任何的約束力。這種赤裸裸的反律主義立場使得基督教喪失了最基本的判斷標準和治理工具,不僅內部異端邪說蜂擁四起,在社會上也無法發揮光與鹽的作用。非常感恩的是,上帝在中國大陸開始興起一大批「法律人」歸向基督教信仰,比如曾在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任職的範亞峰法學博士、長期在中國政法大學執教的張守東老師、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教授高全喜博士、著名的「維權」律師張凱弟兄等等,還有曾在成都大學擔任法學教師的王怡牧師等,冀誠君也是其中的一員。他在中國政法大學著名法學學者方流芳先生門下受教,取得法學博士學位,多次應邀在美國德保羅大學法學院、加爾文學院和加拿大改革宗神學院等地訪問、講學。在他自己的研究規畫中,「基督教信仰與法律」也是他立志集中精力進行終生研究的課題。《西方傳統中的法律與信仰——小約翰•韋提學術思想初探》這一專著就是聯絡、打通神學與法學兩大領域的力作。他不僅從資料的角度對美國法律與宗教關係領軍人物小約翰•韋提的思想進行了梳理,並且引經據典,歸回聖經,對於律法與福音的關係、國家與教會的關係、婚姻關係的設立和解除等提出了詳盡的解析。尤其是在第三章「憲法篇:宗教條款的淵源與實踐」中,冀誠君借助幾個典型的案例對美國憲法的司法解釋和應用做出了一一的解刨,是研究美國憲法和案例法的典範之作。這種對於案例法的熟諳凸顯冀誠君對英美法研究的底蘊。案例法是聖經中立法的主要形式,當然也是以聖經律法為根基的英美普通法系的典型特徵,如何通過衡平的方法來運用案例法,這是目前華人教會和學界所普遍缺乏的,冀誠君在此處的研究和寫作無疑填補了一個空白。
冀誠君敏銳地意識到:「如何讓古老的聖經律法在當代多元化的公民社會中發揮其應有的功效,是實踐基督教文化使命的難點。」要解決這一問題,冀誠君採用了韋提所提倡的神學與法學「雙目並用」(Binocular)的方法,用神學研究為法律提供超驗根基和終極標準,以法學研究為神學提供具體解釋和實際應用。要解決中國文化中「人治」與「法治」之間的困惑,解決華人教會中律法與福音關係中的誤區,我們不僅需要更多地歸回聖經,也需要深刻地研究文明發展的歷史,才能夠明確地意識到我們需要神學來醫治人心靈的疾病,需要法學來醫治社會的疾病,更需要把神學和法學結合在一起使個人心靈和社會環境都能得到一定的醫治與改良。因此,不論研究神學的人,還是研究法學的人,都能從冀誠君這部神學與法學相結合的專著獲益,特此為序推薦。


王志勇
美國改革宗長老會主恩基督教會主任牧師
香港雅和博聖約書院院長/美國雅和博傳道會會長
2015年5月27日於雅和博心齋

目次

序 「雙目並用」:神學與法學的互補 王志勇

第一章 導言
第二章 法理篇:路德宗傳統中的雙國論
第一節 雙國論的要義
一、雙國論的內容豐富
二、雙國論在社會、政治和法律領域內的影響
三、小結
第二節 反思與拓展
一、兩點反思
二、拓展性思考:論信徒對執政者的責任
第三章 憲法篇:宗教條款的淵源與實踐
第一節 盟約神學與美國憲法
一、清教徒的思想貢獻
二、對制度實踐的考察與反思
第二節 十誡判決與設立條款
一、簡介案情和判決意見
二、引發爭議的判例與規則
三、競爭格局中的理論原則
四、與解釋方法相關的考察和反思
五、小結
第四章 婚姻篇:西方歷史的考察與傳承
第一節 歷史視界中的西方婚姻制度
一、引言
二、古代希臘和羅馬社會中的婚姻觀
三、聖經對婚姻的教導
四、教父傳統中的婚姻觀
第二節 離婚可否:再思基督徒離婚的正當理由
一、舊約聖經的教導
二、耶穌對離婚的教導
三、保羅對離婚的教導
四、反思與總結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二、雙國論在社會、政治和法律領域內的影響

如韋提所言,在路德及其後繼者所處的宗教改革的時代,雙國論對社會、政治和法律領域內的一些傳統理論提出了挑戰,為新理論的形成和發展提供了思想框架。

(一)雙國論在社會領域內的影響:對傳統的社會秩序理論的挑戰

1. 傳統的社會秩序理論

在宗教改革之前,傳統的社會秩序理論對西方教會信徒的影響力已經持續了數百年。該理論的內容包括如下要點:(1)上帝所創造的世界有一個層次分明的等級結構。(2)源自上帝的受造者包括人類、動物、植物和其他物質。人類社會和其他受造者都在上帝所創造的自然秩序中各得其所。(3)在自然秩序中,某些人和組織的等級要高於其他人和組織,某些人和組織離上帝更近,更容易接近上帝。(4)自然秩序之所以會呈現出上述等級結構,乃是事物的本性(nature of things)使然。
如韋提所言,傳統的社會秩序論可以為以下兩個很有影響力的論點提供理論基礎:第一、就等級體系內的高下而論,教會的地位高於國家的地位、教皇的權柄高於皇帝的權柄,神職人員的身分高於平信徒的身分、教會法的效力高於市民法的效力。第二、如但丁在《神曲》(Divine Comedy)中所描述的那樣,罪人在來生追求與上帝重新相交的時候,需要經歷一個從贖罪到成聖,從煉獄到天堂的逐漸高升的過程。

2. 雙國論對社會秩序的解讀

(1)對本體論問題的論述
雙國論從本體論的層面對傳統的社會秩序理論提出了質疑。根據路德的觀點,在本體論所涉的範圍之內,真正有意義的劃分應該始於造物主和受造者之間的區別,應該關注上帝和人類之間的差異。從墮落之際起,造物主和受造者之間的契合相交的關係就受到了罪的破壞。因此,在上帝和人類之間,並不存在一條使人可以通往上帝的美德階梯。在人離世之後,也不會經歷煉獄的階段。從雙國論的視角來看,在屬天的國度中,上帝親自與祂的子民同在。在屬地的國度中,上帝通過自然理性、職分和工作這三類面具來啟示祂自己。生於屬地國度中的人們只有憑藉信心才能夠進入屬天的國度。就屬地國度的秩序而論,所有的人和組織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並無高下等級之分。任何人或組織都不是他人和上帝之間的中保,也不能成為他人接近上帝的攔阻。

(2)對社會等級問題的論述
與本體論層面的思想相呼應,路德還就社會等級問題對傳統理論提出了挑戰。傳統的社會觀認為,神職人員的職分歸屬於恩典的領域,而平信徒則只是生活在自然領域內的成員。與屬地的自然領域相比,屬天的恩典領域具有更高的等級。作為恩典領域內的成員,神職人員比平信徒更容易接近上帝。他們應盡的職責包括施行聖禮、講道、教導和為了平信徒的好處向上帝代求等內容。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他們所發揮的功能就好比上帝向平信徒輸送恩典的管道。因此,就社會等級而論,即使是最卑微的神職人員,其地位也要高於最尊貴的皇帝。就與其職責相關的權利和義務而論,神職人員無須納稅和遵守世上的法律,但同時,他們也不得謀求婚姻和家庭等世上的生活。而根據路德宣導的信徒皆祭司的教義,神職人員和平信徒在上帝面前是平等的,在眾人面前也是平等的。神職人員所承擔的職分,只是諸多天職(vocation)中的一種。而平信徒所從事的各類正當的職業,亦屬於上帝的呼召(divine calling)。 每一個人所蒙受的呼召都是獨特的,每一個人都可以在自己蒙召的崗位上通過服侍他人來履行祭司的職責。因此,與平信徒相比,神職人員既不該享有特權,也不該受到額外的限制。一方面,他們也應該納稅,應該遵守世上的法律;另一方面,他們也可以參與婚姻和家庭等世上的生活。
需要指出的是,路德並不推崇那種以「等貴賤、均貧富」為理想的極端的平均主義思想。他承認,從日常的生活,不同的人在財富和權力等實際處境方面的確存在著很大的差異。與從事某些行業的人們相比,從事另一些行業的人們也的確需要具備更高的社會名望。同時,他堅持認為,人們從生活經驗中發現的差異並不會影響下述規範性命題的正確性,即在上帝面前,所有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所有天職的地位也都是平等的。
(3)對呼召(天職)的論述
不難看出,在路德的社會思想體系中,基督徒的呼召(天職)是一個重要的概念。路德認為,基督徒所從事的每一種有益的職業都應當被視為天職。雖然履行天職並不會使人得救,但是,每一種天職都源自上帝的呼召,在上帝面前都是同等尊貴的。因此,無論是礦工還是法官,無論是家庭主婦還是銀行家,都應該通過勤勉地履行職責來服侍上帝和服侍他人。
路德對呼召的論述有助於我們理解社會倫理和個人倫理之間的差異。從個人倫理的角度來看,基督徒理當愛自己的仇敵,在遭遇他人逼迫的時候不以惡報惡。但是,就政府官員而論,他們的特別呼召就是要通過賞善罰惡來為整個社會服務。 所以,從社會倫理的角度來看,對於那些在軍事和司法等領域承擔職責的基督徒來說,他們有義務去阻止他人的惡行,在必要時還可以採取強制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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