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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序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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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觀之,強制執行法固僅規範執行程序,但實務處理中會涉及其他法律,故強制執行可謂一綜合法律之實現。
強制執行固有理論為基礎,但實務上之問題,變化多端,有時非依理論所能解決,此由臺灣高等法院每年召開之法律座談會,其中強制執行方面甚多且雜可明,故研究強制執行法不可偏離實務,但亦不可不顧理論,本書係作者結合多年實務處理及教學經驗,依強制執行法之體系,完整介紹該法。
本書分為概論、總則、分則,概論係一般性說明,總則係就強制執行法總則規定說明,分則係就各種執行程序說明,其中部分附以流程圖,以便讀者有一完整概念。另在第二章金錢請求權之執行,特闢一節說明「執行金錢」,此在法條中雖未明文規定,但實際有此執行,另就現行法及司法院現擬之修正草案提出個人修正意見,可供學理及實務參考。
作者簡介
吳光陸
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現改為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畢業
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結業
經歷:
臺灣彰化、臺中、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臺南地方法院庭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臺中分院法官(自民國六十八年九月起至民國七十八年十月)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中興大學、東海大學、嶺東商專、臺中商專兼任講師
金融人員訓練中心講座
基層金融研究訓練中心講座
現任:
精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自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起迄今)
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授級)
律師職前訓練講座
序
修訂三版序
強制執行係實現權利最後也是最重要之方法,不僅應注重程序,亦應注意影響之實體效果,雖謂債權人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就此採當事人不平等主義,但債務人合法之權益仍應保障,甚至第三人之權益,例如拍定人,亦應顧及,不可只追求債權人之權利,而忽視債務人及第三人之權益。
近年來,坊間有第三人因強制執行而受嚴重影響之新聞,甚至支付命令應否有與確定判決判決同一效力之爭執,為此強制執行法及民事訴訟法關於支付命令均有修正,修正結果,影響強制執行之進行及債務人救濟之方法,為彰顯債務人及第三人權益之保障,強制執行法第一條增設第二項「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此在本書緒論第一章第二節強制執行之重要性早已提及,上開增設規定,更具宣示之意義。
因上開修正,至為重要,而強制執行法在國考回復為考試科目,益被重視,為使本書符合法律之修正而新穎,爰再次以上開增修條文為主予以修正。
吳光陸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於臺中市
精誠法律事務所
目次
第一編 緒 論
第一章 概 說
第一節 強制執行之意義
第二節 強制執行之重要性
第三節 實現之權利
第二章 強制執行權與強制執行請求權
第三章 強制執行法之立法
第一節 強制執行法之編制
第二節 強制執行法之立法主義
第三節 強制執行法之價值取向
第四章 強制執行之種類
第五章 強制執行行為之瑕疵
第六章 強制執行之性質
第七章 我國強制執行法之歷史
第一節 制定與修正
第二節 修正之適用
第三節 性 質
第四節 與其他法令關係
第五節 強制執行法與民事訴訟法之關係
第二編 本 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執行機關與執行人員
第二節 協助機關
第三節 執行名義
第一款 執行名義之意義與重要性
第二款 執行名義之要件
第三款 執行名義之種類
第四款 各種執行名義
第一目 確定之終局判決
第二目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
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第三目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第四目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第五目 抵押權人之拍賣抵押物裁定及質權人拍
賣質物之裁定
第六目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執行名義者
第五款 執行名義之競合
第六款 執行名義之消滅
第四節 管 轄
第五節 執行費用
第六節 失 權
第七節 消滅時效
第八節 執行當事人
第一款 執行當事人之意義
第二款 執行當事人之能力
第三款 執行當事人之代理人
第四款 執行當事人適格(執行力之主觀範圍)
第五款 執行當事人適格爭議之處理
第九節 強制執行之客體(標的)
第一款 責任財產
第二款 交付物
第三款 義務人
第十節 強制執行之要件
第一款 聲請強制執行
第二款 強制執行開始之限制
第三款 執行障礙
第四款 繳納執行費用
第五款 向管轄法院聲請
第十一節 強制執行之進行
第一款 開 始
第二款 調 查
第三款 登 記
第十二節 強制執行之延緩
第十三節 變更及延展執行期日
第十四節 強制執行之停止
第十五節 強制執行之撤銷
第十六節 強制執行之撤回
第十七節 強制執行程序之終結
第十八節 執行之救濟
第十九節 程序之救濟聲請與聲明異議
第一款 聲請與聲明異議之意義
第二款 聲請與聲明異議之要件
第三款 法院之處理
第四款 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第五款 執行程序之停止
第六款 執行程序終結後之救濟
第二十節 債務人異議之訴
第一款 前 言
第二款 實體權利義務救濟本法第十四條
第一目 意 義
第二目 性 質
第三目 異議事由
第四目 適用範圍
第五目 訴訟程序
第三款 執行當事人適格救濟本法第十四條之
一第一項
第一目 意 義
第二目 性 質
第三目 異議事由
第四目 適用範圍
第五目 訴訟程序
第二十一節 許可執行之訴
第二十二節 第三人異議之訴
第一款 前 言
第二款 性 質
第三款 適用範圍
第四款 異議之訴事由
第五款 訴訟程序
第六款 異議之訴終結後之救濟
第二十三節 拘提管收及限制住居
第一款 前 言
第二款 拘 提
第三款 管 收
第四款 限制住居
第二十四節 擔 保
第二十五節 債權憑證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對於金錢之執行
第一款 前 言
第二款 執行程序
第三款 執行程序注意事項
第四款 結 語
第三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第一款 前 言
第二款 執行程序
第一目 查 封
第二目 換 價
第三目 分 配
第四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第一款 前 言
第二款 執行程序
第一目 查 封
第二目 換 價
第三目 分 配
第五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第一款 前 言
第二款 船舶之強制執行
第三款 航空器之強制執行
第六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第一款 前 言
第二款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
第三款 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
或移轉動產或不動產之權利
第四款 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
付或移轉船舶或航空器之權利
第五款 上開以外之財產權
第六款 書據之交出
第七款 第三人之救濟及執行
第七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第八節 參與(加)分配
第一款 前 言
第二款 參與分配之要件
第三款 分配程序
第四款 分配表之救濟
第五款 分配表確定之效果
第三章 關於非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第一款 前 言
第二款 交付動產
第三款 交出不動產
第三節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第一款 前 言
第二款 令為一定行為
第三款 令為一定不行為
第四節 命為一定意思表示
第五節 分割繼承財產或共有物
第四章 保全執行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假扣押執行
第三節 假處分執行
第四節 保全執行之撤銷
第五章 自助行為
第六章 強制執行之競合
第七章 家事事件之執行
附件:司法院院字第二七七六號解釋
參考資料
第一章 概 說
第一節 強制執行之意義
第二節 強制執行之重要性
第三節 實現之權利
第二章 強制執行權與強制執行請求權
第三章 強制執行法之立法
第一節 強制執行法之編制
第二節 強制執行法之立法主義
第三節 強制執行法之價值取向
第四章 強制執行之種類
第五章 強制執行行為之瑕疵
第六章 強制執行之性質
第七章 我國強制執行法之歷史
第一節 制定與修正
第二節 修正之適用
第三節 性 質
第四節 與其他法令關係
第五節 強制執行法與民事訴訟法之關係
第二編 本 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執行機關與執行人員
第二節 協助機關
第三節 執行名義
第一款 執行名義之意義與重要性
第二款 執行名義之要件
第三款 執行名義之種類
第四款 各種執行名義
第一目 確定之終局判決
第二目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
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第三目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第四目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第五目 抵押權人之拍賣抵押物裁定及質權人拍
賣質物之裁定
第六目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執行名義者
第五款 執行名義之競合
第六款 執行名義之消滅
第四節 管 轄
第五節 執行費用
第六節 失 權
第七節 消滅時效
第八節 執行當事人
第一款 執行當事人之意義
第二款 執行當事人之能力
第三款 執行當事人之代理人
第四款 執行當事人適格(執行力之主觀範圍)
第五款 執行當事人適格爭議之處理
第九節 強制執行之客體(標的)
第一款 責任財產
第二款 交付物
第三款 義務人
第十節 強制執行之要件
第一款 聲請強制執行
第二款 強制執行開始之限制
第三款 執行障礙
第四款 繳納執行費用
第五款 向管轄法院聲請
第十一節 強制執行之進行
第一款 開 始
第二款 調 查
第三款 登 記
第十二節 強制執行之延緩
第十三節 變更及延展執行期日
第十四節 強制執行之停止
第十五節 強制執行之撤銷
第十六節 強制執行之撤回
第十七節 強制執行程序之終結
第十八節 執行之救濟
第十九節 程序之救濟聲請與聲明異議
第一款 聲請與聲明異議之意義
第二款 聲請與聲明異議之要件
第三款 法院之處理
第四款 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第五款 執行程序之停止
第六款 執行程序終結後之救濟
第二十節 債務人異議之訴
第一款 前 言
第二款 實體權利義務救濟本法第十四條
第一目 意 義
第二目 性 質
第三目 異議事由
第四目 適用範圍
第五目 訴訟程序
第三款 執行當事人適格救濟本法第十四條之
一第一項
第一目 意 義
第二目 性 質
第三目 異議事由
第四目 適用範圍
第五目 訴訟程序
第二十一節 許可執行之訴
第二十二節 第三人異議之訴
第一款 前 言
第二款 性 質
第三款 適用範圍
第四款 異議之訴事由
第五款 訴訟程序
第六款 異議之訴終結後之救濟
第二十三節 拘提管收及限制住居
第一款 前 言
第二款 拘 提
第三款 管 收
第四款 限制住居
第二十四節 擔 保
第二十五節 債權憑證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對於金錢之執行
第一款 前 言
第二款 執行程序
第三款 執行程序注意事項
第四款 結 語
第三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第一款 前 言
第二款 執行程序
第一目 查 封
第二目 換 價
第三目 分 配
第四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第一款 前 言
第二款 執行程序
第一目 查 封
第二目 換 價
第三目 分 配
第五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第一款 前 言
第二款 船舶之強制執行
第三款 航空器之強制執行
第六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第一款 前 言
第二款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
第三款 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
或移轉動產或不動產之權利
第四款 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
付或移轉船舶或航空器之權利
第五款 上開以外之財產權
第六款 書據之交出
第七款 第三人之救濟及執行
第七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第八節 參與(加)分配
第一款 前 言
第二款 參與分配之要件
第三款 分配程序
第四款 分配表之救濟
第五款 分配表確定之效果
第三章 關於非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第一款 前 言
第二款 交付動產
第三款 交出不動產
第三節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第一款 前 言
第二款 令為一定行為
第三款 令為一定不行為
第四節 命為一定意思表示
第五節 分割繼承財產或共有物
第四章 保全執行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假扣押執行
第三節 假處分執行
第四節 保全執行之撤銷
第五章 自助行為
第六章 強制執行之競合
第七章 家事事件之執行
附件:司法院院字第二七七六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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